监督部门规章制度
卫生监督局党建规章制度

卫生监督局党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局党建工作,规范党内管理,切实加强党的建设,树立正确的党风、政风和工作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卫生监督局党建工作的目标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组织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基层党组织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的建设与改革发展任务的顺利推进。
第三条卫生监督局党建工作应当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重点,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导向,坚持党建与业务相结合,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卫生监督局党建工作应当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党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党建规章制度,加强党内管理,规范党员行为,提高党员队伍素质。
第二章党员管理第五条卫生监督局党员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声誉,发扬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卫生监督局党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抵制低级趣味,不搞势利眼,不搞歪风邪气。
第七条卫生监督局党员应当维护党的团结,维护组织的统一,维护同志间的友爱互助,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得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卫生监督局党员应当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参加学习和培训,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卫生监督局党员应当加强自律,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不得有违法乱纪等行为,不能以任何方式参与有损党的形象和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卫生监督局党员应当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党的群众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局党员应当密切联系党的群众基础,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查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局党员应当坚决捍卫党的威信和尊严,不得对党的领导作出错误的决策,不得泄露党的机密,不得散布谣言、造谣和传谣。
纪检监察方面的规章制度

纪检监察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纪律,保障党和国家机关的纯洁和廉洁,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
第三条纪检监察工作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依法治国,始终把加强党员教育、监督和管理作为首要任务,切实维护党的作风和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正向激励和规范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内能以奖励改进,对外能以惩戒维护。
第五条纪检监察工作要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重点,深入推进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巡察审查等工作,依法查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和能力,全面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提质增效。
第二章党纪规章第七条党的纪律要求党员必须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形象,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执行党的决定,严守组织原则,维护中央权威,严守党的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决定,严守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会议纪律,执行会议决议,严守党的保密规定,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严守党的纪律规定,敢于揭发违纪行为,严守党的廉洁自律要求,坚决抵制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第八条党员必须恪守道义,廉洁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违法乱纪,不违纪乱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党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秩序和正常运转,忠诚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他人的礼品、回扣、贿赂等。
第十条党员必须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支持党的决定,服从党的安排,履行党员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关心集体荣誉,弘扬党员精神。
第十一条党员有异常行为必须接受党的纪律处分,自觉接受批评和制度的监督。
第三章纪检监察制度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纪律检查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加强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

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公司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规范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提高员工工作效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仅有规章制度的制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求其严格执行并进行有效监督,以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本文将探讨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包括执行的方法和监督的措施等。
一、规章制度的执行方法1.明确规定与宣传为了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首先应该明确规章制度的内容,并通过内部通知、会议、培训等方式进行全员宣传,使每个员工都清楚了解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2.建立执行机制制定完善的执行机制是规章制度顺利执行的基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建立执行机制:(1)明确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确保他们对规章制度的执行起到表率作用。
(2)制定奖惩制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按照规章制度行事,同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惩处,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3)建立考核机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员工的考核范畴,以提高员工对规章制度的重视程度。
3.建立监督机制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进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地实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督机制:(1)内部审查:通过内部审查机制,由专门的人员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定期开展内部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2)互查互评:部门之间相互开展互查互评,通过相互学习和借鉴,推动规章制度的执行得到更好的落实。
(3)员工反馈:充分听取员工的反馈意见,建立员工投诉和建议反馈渠道,及时解决问题,提高员工对规章制度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二、规章制度的监督措施1.监督措施的建立建立可行、有效的监督措施是确保规章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
在制定监督措施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人员的资质:监督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手段的选择: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的监督手段,如检查、考核、访谈等方式,并确保监督手段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规章制度的监督与检查

规章制度的监督与检查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组织和社会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然而,只有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度是不够的,同样重要的是对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本文将从监督和检查的目的、方法和机构等方面,探讨规章制度的监督与检查。
一、监督与检查的目的监督与检查是为了确保规章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执行,并且能够持续地适应和改进。
具体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性:监督与检查可以评估规章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规章制度对组织和个人行为的规范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2. 确保规章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性:监督与检查可以查明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避免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偏向或不公平的情况,保证组织和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
3. 防止规章制度的滥用和违反:监督与检查可以发现和制止规章制度的滥用情况,防止规章制度被人为篡改或利用以达到私利,同时也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规章制度的违反行为。
二、监督与检查的方法监督与检查的方法应该根据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对象的特点而定,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监督与检查方法:1. 内部审查:组织内部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内部审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2. 外部评估:组织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审核,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抽样核查:对规章制度执行对象进行随机抽样核查,可以发现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整体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4. 举报和投诉制度:建立规章制度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允许员工和外部人员对规章制度的违反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同时对这些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监督与检查的机构为了保证监督与检查的客观和独立性,需要设立相应的监督与检查机构。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监督与检查机构:1. 内部稽查部门:组织内部设立专门的稽查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向组织高层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制度运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是指对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规章制度有效实施的工作。
第三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按照责任主体分为组织机构内部监督检查和外部监督检查。
第四条组织机构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组织机构自行开展的对自身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外部监督检查是指由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独立、客观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提升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承担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责任,指导和支持下属单位加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机构第九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机构是承担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部门或单位,是组织机构内部监督检查的主体。
第十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机构在执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任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重点。
第十四条外部监督检查机构是指由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外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
规章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规章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是组织机构为了规范运作、保障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规定,它对于组织机构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往往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正确执行并及时修订。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立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
监督、检查和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公平公正。
监督、检查和管理必须公平、公正,不存在任何的人身攻击、特权、歧视和压制。
3.权责一致。
监督、检查和管理人员的权限必须与其责任相对应,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执法。
4.科学管理。
监督、检查和管理必须科学、合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提高效率和质量。
五、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1.建立监督、检查和管理部门。
组建专门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2.制定监督、检查和管理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3.加强培训和教育。
对规章制度的执行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
4.采取随机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5.建立举报制度和奖惩机制。
建立规章制度的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监督,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建立奖惩机制,对于执行规章制度出色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6.开展宣传和督促工作。
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同时,加强对规章制度的督促,坚决查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7.建立督导机制。
建立规章制度的督导机制,由监督、检查和管理部门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监督部部门规章制度

监督部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督部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督部部门是国家机关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工作。
监督部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国家机关和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防范和纠正权力滥用、违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部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监督部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监督部部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的建设,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保持政治清正、廉洁自律。
第六条监督部部门要加强监督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监督部部门要注重信息化建设,推动监督工作智能化、便捷化,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监督部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严格落实问责制度,确保监督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监督部部门设立监察局、督查局、稽查局等职能机构,分工协作,形成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
第十条监督部部门负责人由国家主管部门任命,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监督部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监察局主要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工作,依法查办滥用职权、渎职、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督查局主要负责对国家机关和公务员执行政策措施进行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维护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稽查局主要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和公务员执行财务制度,检查工作经费使用情况,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监督部部门开展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法查办滥用职权、渎职、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二)对国家机关和公务员执行政策措施进行检查,推动工作落实;(三)监督国家机关和公务员执行财务制度,检查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部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监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增强全社会对监督部门工作的信任和认可。
监督部规章制度

监督部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督部的工作行为,保障监督工作的公正、严肃和有效进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监督部是国家机关的重要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监督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监督部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严格保护国家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第五条监督部的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职,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
第六条监督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调休,不得违反工作规定。
第七条监督部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做到知法守法,严格执行监督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监督部的工作人员应当维护监督部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与工作职责无关的言论,不得损害监督部的利益和形象。
第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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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规章制度【篇一:公司监察部管理制度(试行)】监察审计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提高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强调执行力,发挥监察审计工作在企业内部监控体系中的监督作用,制定本公司监察审计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监察审计部是公司行使监察审计职能的部门,负责公司各项目部、各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经营中各具体事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审计。
第三条监察审计部的监察审计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监察审计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公司规章制度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工作围绕公司经营生产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有效的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审计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七条监察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能,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监察审计人员。
第二章:监察审计部主要职能第八条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监察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开展。
除监察审计部专职人员外,公司可视监察工作需要,临时成立检查组或指定其他部门和项目部的人员参与。
第九条制定、监督、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履行岗位责任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加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执行奖惩条例。
第十条会同公司行政部门对项目部及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工作能力、遵章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审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协同公司各部门对项目部内部各种违规违纪、材料(设备)采购、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经营计划、制度执行、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审核和处理,发动鼓励员工检举揭发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对举报人员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受理对公司各项目部及其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
第十三条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公司审计管理检查,严格落实审计管理规定,对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行贿受贿、弄虚作假者严惩不贷。
第十四条召集综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的综合检查,对查处问题及时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做出罚款、警告、降职、撤职处分的决定,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六条定期公布监察审计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监察审计权限第十八条公司监察审计部履行监察职能,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审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审计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审计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部在调查违规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公司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它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建议公司或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的嫌疑人员的执行职务。
第二十条监察审计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审计决定。
一、拒不执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公司各部门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对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罚款、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七、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八、其它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一条监察审计部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审计部根据有关决定提出的监察审计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公司监察审计部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200-2000元奖励(按追缴、挽回直接经济损失额度的20%予以奖励)。
第四章:监察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公司年度监察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规违纪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要立案。
对重要复杂的案件经公司批准后移交国家司法部门立案。
第二十五条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六条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审计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厉害关系或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审计事项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监察审计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
第二十八条监察审计部做出的重要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的监察建议,需呈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九条监察审计决定、监察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监察审计决定或者监察审计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呈报监察审计部。
第三十条对监察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请复审,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处罚第三十一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材料和其它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审计建议的。
六、阻扰、抗拒监察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和监察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以上条款所列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篇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目的:规范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制度执行力适用范围:各部门、各分厂责任部门:企划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制度执行的有效反馈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系统监督、关注执行、有效反馈、及时修正”的原则,并注重对实际执行文件记录的检查,以求制度的持续有效改善。
第三条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范围分工为:企划部统筹安排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各职能归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起草和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分以下两种方式:1、专项检查。
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由企划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现行制度进行突出重点的检查;2、日常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机构:组长:公司主管领导副组长:企划部部长成员: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处第六条副组长职责:1、负责召集各相关部门进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组织本部门进行全局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对各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4、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工作;5、负责编写制度体系运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成员职责:1、负责本部门起草和归口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收集各归口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3、对归口规章制度的适用性做出评价,并送交企划部;4、对归口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条监督部门职责:1、负责对涉及纪律监查方面内容进行不定期检查;2、协助企划部对相关职能部门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查;3、其它职责同组织成员职责。
第三章程序第九条制度不能满足企业实际要求的主要原因:1、因组织机构变更或职能调整,原有制度内容不能适应实际工作要求的;2、业务流程或工作模式优化改变,原有制度规定的内容不能指导实际工作的;3、公司管理理念及工作重点转变,原有制度规定的内容不能满足其管理要求的;4、各种突发、意外事件的出现,原有制度规定的内容涵盖不全面的。
第十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1、观察法:现场查看制度执行人员是否遵从制度规定的内容;2、查阅资料法:查阅其制度要求的各种资料、表单;3、询问法:对制度规定的内容向相关人员提问,以检验制度宣传力度;4、抽样法:检查一定数量的样本点,以检验制度执行度。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
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由企划部负责统计下发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清单,并通知本期制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第十二条企划部设定“规章制度检查表”(见附件1),由各职能归口部门负责对规章制度进行检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1、制度宣传情况检查。
检查各部门是否对制度进行专项的讨论、学习,查看学习记录或笔记,并抽样对人员进行提问;2、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采用现场观察或查阅资料的方法,检查是否按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必须于制度检查周期结束前,根据规章制度检查情况,填写“规章制度评价表”(见附件2)对制度进行评价,连同“规章制度检查表”送交企划部审核。
企划部根据评价结果,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或条款监督、检查后的处置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执行,对在检查中发现制度规定的内容全面、合理,执行情况良好的制度,维持不变,继续执行;2、修定,对在检查中发现制度规定的某些内容不全面、不合理或与其它制度相冲突,但制度规定的内容属企业需要的制度,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定;3、废除,对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不需要或在目前条件下执行较困难的制度或条款,报申请废除。
第十五条在制度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实际执行记录文件的检查,不能出示执行记录文件的,视同没有执行。
第十六条对制度的监督、检查应注意时间的连续性,不能在某一时间段内对制度进行应付式集中检查。
第十七条各制度职能归口职能部门除在专项制度检查周期内对制度进行检查外,还必须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企划部将不定期对各部门规章制度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考核细则第十八条惩罚细则:1、拒不按下发的制度检查清单进行检查的,处相关部门负责人200元罚款;2、不能按期报送制度检查结果的,处相关部门负责人50元罚款;3、拒不配合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的,处相关责任人50-100元罚款;4、对制度进行应付式集中检查或拒不进行日常检查的,处相关部门负责人100元罚款;5、对制度监督、检查工作敷衍了事,在制度中存在明显与企业实际相违背,而未能提出的,处相关部门负责人50-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