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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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1. 异地检验标准不一致我国的进出口商检制度中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不同地区采用的商检标准不一致。

不同地区的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标准、要求和流程可能存在差异,这给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

由于标准不一致,企业在不同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多次重复的检验和测试,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还导致了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构建统一的国家性商检标准体系非常重要,通过对商检标准的统一和调整,可以消除地区间的差异,减少企业的检验成本,提高进出口的效率。

2. 商检程序复杂我国的进出口商检制度中,商检程序相对较为复杂。

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各种文件和资料,然后经过商检机构的审核和检验,最终才能完成商品的进出口手续。

然而,这一过程中存在着繁琐的文件准备和审核环节,以及不合理的流程设计。

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履行商检手续,这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非常困难。

此外,商检程序的复杂也容易导致审批延误,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对于商检程序的简化和优化是十分必要的。

商检机构可以通过推行在线申报系统,建立电子化的文档管理和审批系统,减少文件和资料的纸质化,提高商检手续的效率和便捷性。

3. 商检机构间合作不够紧密我国的商检机构之间合作的程度还有待加强。

商检机构应当共享信息、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提高进出口商品的监管质量和效果。

目前,不同地区的商检机构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了信息孤岛的情况。

企业在不同地区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可能需要向多个商检机构提交相同的信息和资料,这十分低效。

此外,在跨境电商和跨境物流领域,商检机构的合作更加重要和紧迫。

加强商检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协同和合作,可以避免重复提交信息和资料,提高商检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4. 缺乏技术手段支持当前,我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在技术手段的支持方面相对不足。

商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可能缺乏先进的检测设备、仪器和技术。

出口商检制度能否取消“逐批申报,逐批出证”的规定?—基于出口取消收汇核销的思考

出口商检制度能否取消“逐批申报,逐批出证”的规定?—基于出口取消收汇核销的思考
显得 多余 和浪费 。
量 的整体水平 , 使 出 口商品检验制
在我 国加 入 W T O 后, 为了履行 度在 满足 出口企业 需要方 面迈 出
入世承诺 , 也为了改变商 品检验制 了一 大 步 。
0 0 8 年的 1 3 4 0多万批 , 增 理 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 外汇局对 企 多批到 2
析, 结合 最近 国家 出 台的关 于“ 取 日经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出 一 茼 一 捡矧度 一 能 一 取

消 出 口收汇 核销 单 ” 的政 策 , 笔 者 会会议进行 了修改 , 国家质检总局 大胆提 出改革我 国出口商检制度 : 据此 也于 2 0 0 5 年修 订 了 《 商检法
基 于出 口取消收汇核销的思考
际通行 的“ 严进宽 出” 做法接 轨, 推 检验 监管方式 , 对进 出 口商 品实施 动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
建立与实施提供 了法律依据 , 开始


我国 出 口商检 制度的 了由传统 的对 出 口产 品 实施 的批
批检 验方 式 的检验监 管模 式 向企 业监管方式的改变 。 通过广泛 的调
变革 回顾


国家质检总局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进 出 口商 研论证和反复修 改,
2 0 0 9年 6月 1 4日颁 布 了新 出 口工业产 品企业分类管理 办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会 的 《 , 并制定 了 《 出 口工业产 品生产 议 审议通 过 ,并通 过配 套 出 台的 法》
取消现 时 的 “ 逐 批 申报 、逐批 出 实施条例》 。《 商检 法实施条例》 第
证” ,代之 以海关通过线上共 享商 八条规 定 : “出入 境检验 检 疫机 构

我国水果进出口检验检疫调研报告

我国水果进出口检验检疫调研报告

我国水果进出口检验检疫调研报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贸易等等比利时二恶英(dioxin)污染事件及欧洲疯牛病风波,引起世界各国政府和公众对食品安全性的广泛关注。

水果农药残留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受到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从1987年开始实施《农药残留监测项目》,对市场上进口和国产水果农药残留进行了长达13年的监测。

据报道,1998年检测1066个国产水果样品(批次),农药检出率为58.6%,超标率为0.9%;其中苹果219个样品,农药检出率为68.9%,超标率为0.5%。

同期检测进口水果1257(批次),农药检出率为36.0%,超标率为2.9%;其中苹果44个样品,农药检出率为55.5%,未发现超标。

检测到的农药品种342种。

瑞典水果农药残留的检出率为38.2%,超标率为6%。

挪威对水果和蔬菜的监测结果,国产样品2566个,进口样品2944个,两组样品超过50%,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比率分别为9.4%和4.6%,超标率分别为0.4%和2.1%。

此外,英国、爱尔兰、希腊、芬兰等国同期对水果蔬菜监测的结果表明,农药残留检出率和超标率也分别在30%和2%左右。

就拿我国进出口水果所遇到的问题来举例,我国曾从进口东南亚热带水果中检出禁用物——甲胺磷和超标的二氧化硫;我国输日冷冻荔枝曾被日本检出超标有机磷农药,并被实施批批查验;2004年年底,供染色橙事件以及国外媒体恶意报道和渲染“毒苹果”问题,都成为了我国水果进出口检验的一大难关!凡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或合同规定需要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均应及时提请检疫机构检验。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一)报验进出口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报验。

1.出口报验手续(1)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

报验人必须按报验单的要求详细填写,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

我国报关行业现状存在问题

我国报关行业现状存在问题

我国报关行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分析(杨红英200901051015 09级国贸1)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

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参与世界市场的主体日益增多,经济利益日趋多元化,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发展迅速,区域经济合作和双边经济合作日趋活跃,我国已经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同时,在世界各国利益再分配的过程中,单极和多极的矛盾继续加深,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全球经济失衡矛盾突出,贸易冲突和经济纠纷不断加剧,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增加,由于处在各种利益的矛盾交汇点、对外开放的最前沿、对内改革的第一线,海关执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作用更加明显,海关工作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国民经济、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1;我国报关行业的发展现状(1)我国前阶段报关行业中专业、代理和自理报关企业形式共存,然而整个报关市场仍然以委托自理报关形式为主,报关企业在整个报关市场中已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代表着我国当前报关专业化的水平和今后的发展方向。

(2)行业管理尚未规范有序,全国地方报关协会尚未普及,既不能有效宏观调控报关市场,报关协会工作也难以全面开展。

(3)报关企业盲目发展,经营成份十分复杂,包含国营、民营、合作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个别报关企业自然人与其“联营”或“挂靠”的经济法人实体并不存在真正的隶属关系,处于松散管理状态,行业难以统筹规划,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4)我国报关员学历以高中生为主,大学毕业较少。

(5)报关程序的信息化水平滞后。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建立高效、灵便的现代物流信息网是提高报关程序的信息化水平的关键。

而信息化数据系统的建立只是一个开始,对于如何保证数据的内部之间、内部与外部、外部系统等方面的数据交换作业流程顺畅是制约报关程序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的关键。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于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商品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该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商检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种类表》。

(一)适用范围目前,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18类,涉及海关税则税号200余个。

凡是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

对暂时进出口货物、非销售用的展览品、陈列品、保税仓库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样品和礼品、免税品、免税外汇商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法定商品检验。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实施进出口商检的商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制的,如许可管理、动植检,食检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时,还应办理相关的进出境手续。

二、动植物检疫制度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强制性检疫。

国家在各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管理权。

(一)适用范围列入动植物进出境检疫范围的有:1.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进出口成套设备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它是我国商检部门检验监管工作中的重点对象一直以来都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大重点项目建设,使得我国进出口成套设备的数量急剧增加,因此很多单位为了获取利益而逃避商检,从而不仅对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这些单位的自身利益。

对此,本文就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地分析,并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对策1 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1 成套设备逃漏报检频繁出现一般来说,在成套设备《目录》之外的设备是最容易逃漏报检的,当前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仍然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为蓝本。

此项税则也遵循国际上通用的《商品编码协调制度》。

我国政府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税则来进行甄别的。

但是由于很多时候对商品理解差异较大,加上成套设备本身就类目繁多,因此检验监管部门经常出现商品归类有偏差的问题,尤其是成套设备,加上它在《目录》中没有明确的编码,而它恰恰又是由众多的零部件类目所共同组成的,因此在进出口时就出现了部分零部件需要检验监管部门出具的通关单,另一部分零部件则不需要的问题,这样也就导致了成套设备逃漏报检频繁出现,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1.2 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现象时有发生众所周知,旧机电产品一直以来就是高风险、敏感的进出口商品,何为旧机电产品?已经使用且仍然具备基本使用功能与价值的机电产品、或未经使用但存放较长时间超过保质期的机电产品、部分出现损耗的机电产品、二手成套设备及新旧零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这些旧机电产品往往存在较高的安全、质量、环保等风险,因此我国对于进出口旧机电产品一直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在近年来连续颁布了《进出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和《进出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进出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检验和管理的检验监管措施。

商检问题

商检问题

商检、法检、三检的真正区别---- 终极完美破解版一、破解谜“局”1.1998年之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2.1999年末,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商检),中国动植物检疫局(动植检)、中国卫生检疫局(卫检)“三检合并”,成立了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HINA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简称CIQ)工作内容是负责进出口商品,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的健康、安全、卫生、环保。

3.2002年,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CIQ(检验检疫)主要对外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对内贸。

4.一局两制。

CIQ(检验检疫)在地方上为国家垂直管理机构,质量监督局是地方的。

基层分支局的行政级别在某些地方也有所不同,例如江苏太仓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省局直属为正处级单位,而太仓质量监督局只是正科级单位,他们的公务员人员也是相区别,检验检疫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招考,质量监督公务员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招考。

二、华山论剑1.商检---简单说来就是商品检验。

一般用于进出口贸易。

当然有时候内贸异地交易也有可能用到,不过少一点。

由商检机构出单证明你的货物经检验符合怎样的品质和数量。

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买家凭借你出具的商检单可以了解到货物的品质是否与其需求的一致。

有时会列为议付单据之一。

2.法检--法定商验。

法检就是法定检验检疫,也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2023年版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2023年版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质
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1.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基础:包括国际贸易相关法律、国内法律、行政法规等。

2.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科学、规范等。

3.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和职责:包括国家质检机构、商检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的职责和权限。

4.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和方法:包括申报、取样、实验室检测、监督抽查、验收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5.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境标准、包装标准等。

6.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证明和认定:包括检验报告、证书、公告、认证等。

7.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和管理:包括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处罚、投诉处理等。

8.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信息化建设:包括电子申报、信息共享、业务系统建设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同
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进出口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企业还需要关注规
章制度的变化和更新,及时调整和改进自身管理措施,满足国家对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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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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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虽然是世界重要的贸易大国,但中国现行的进出口商检制度却存在很多问题。

包括:进出口商检目录存在法理偏差,进出口商检技术法规体系缺失,进出口商检存在重复检验问题,进出口商检难以衔接国际规则,等等。

中国是世界第三贸易大国, 货物贸易总额有望突破17000亿美元。

如此巨量的货物流动,自然会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各方面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护中国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促进对外贸易顺利发展,有必要加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

但中国现行商检制度,却存在很多问题。

进出口商检目录(种类表)存在法理偏差
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种类表)确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的规模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应技术规范进行合格评定活动,对所有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

但由于现行商检种类表的确定和实施与<商检法>立法宗旨存在较大偏差,强制性商检目录过于宽泛,目录结构严重
不合理,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技术规范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商检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力度不够,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的发展。

——现行商检种类和内容未充分体现<商检法>要求
2
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中国对<商检法>进行了修改。

商检立
法宗旨中取消了原有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要求,而将社会公共利益列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与目标,同时也首次提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的要求;把种类表制定原则从”对外贸易发展需要”明确更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进出口商检的依据规范为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对尚无检验依据的情况提出了规范的处理原则?取消了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的检验要求,同时取消了依照对外贸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的规定。

但从实施近4年的实际情况看,现行商检行为与新<商检法>的要求仍有很多不相符合的地方,这在商检种类表的确定和实施中有清晰而且广泛的体现。

从1950年3月中央贸易部第一次颁布<检验商品种类表>到 1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商检种类表共进行了21次制定和调整。

初始阶段以出口商检为主,但1980年代后期以后进口商检越来越受到重视,进口商检种类表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商检。

但直到当前为止,出口商检种类依然超过进口商检种类, 出口商检(包括出口食品监督检验)3361种,比进口商检(包括进口食品监督检验和入境民用商品验证)的3206种多155种。

——种类表的结构与特性表明现行商检存在严重偏差
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归类, 目录中”检验检疫类
别”项下共6567个种类(不包括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这6567个
3
商品可分别列入19个不同的商品编码类别和种类细目中,其中针对进出口商品安全、卫生特性检验的商品数量分别占总数的21.14%、17.25%、4.49%,三类商品总共仅占到合计总数的42.88%,不到总数的一半,而针对进出口商品常规性能?质量、数量、规格、型号、重量、包装等?检验的商品数量分别占总数的23.19%和33.93%,合计占57.12%。

商检种类表结构也不合理。

出口商品检验种类(N代码)2228个,比进口商品检验种类(M代码)多705个,占总量的59.4%;全部出口商检检验种类(包括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R代码?)3361个,比全部进口商检种类(包括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代码?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L代码?)还多155种,占全部商检种类总量的51.18%(见表1)。

从实际检验情况看,非安全、卫生的商品检验所占比重过大。

全国商检货物中,主要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10.94%和8.28%,部份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57.16%和75.62%,基本不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31.90%和
16.10%。

能够说,有41%以上的商检执行的是1989年<商检法>职能,而根据修订后的<商检法>,这557.52万批/2347.04亿美元的货物应该是不需要纳入检验检疫范围的。

出口商检批次占了进出口商检总批次的64.94%, 甚至提高到
66.41%。

出口商检总批次833.33万次,比进口商检多411.74万次。

由于商
4
检工作量主要与批次有关,而与商检金额关系不大,也就是说,中国的商检工作,约三分之二精力是放在出口商检上。

综合考虑到前述因素,中国的商检行为,实际上有高达80%-85%是不必要的,商检资源配置明显失当。

进出口商检技术法规体系缺失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一种技术性行政措施。

没有技术规范、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商检就无法操作。

但不可思议的是,中国至今仍未建立完整的商检技术法规体系。

除了<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其它国家层面的技术法规就是部门规章,也
就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总局令。

从1999年三检合一至底,质检总局直接与商检相关的总局令只有24个, 之后质检总局也未对<商检法>修订前的总局令进行过清理。

除上述总局令外其它都是属于规范性文件,即由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或国家质检总局各个业务部门颁发的通知、办法、规定等文件,但这些文件只能作为对现有技术法规的补充和细化,不能独立作为技术法规依据有效执行?而且都在系统内部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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