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49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14【实施日期】2014.10.1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告(2016修订)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城管委〔2014〕49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结合本市实际,对2013年9月22日印发的《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穗城管委〔2013〕345号)进行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4年10月14日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每月每户收取5元。
以一个门牌号码(户口簿、租约、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第三条暂住人员每月每人收取1元。
暂住人员指没有广州市城区户口,在广州市城区居住就业的人员。
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时按一个月计。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的全月合计数。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的垃圾如委托从事垃圾收集、运输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运往垃圾处理场的,计费依据按垃圾收运量(以“桶”为计算单位)计算。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4〕301号)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10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诚信综合评价主要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行政文书、现场照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处罚决定、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的处理意见以及经核实的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为依据。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穗城管规字[2018]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8.02【实施日期】2018.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各类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管养水平,解决城市废弃物运输、中转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问题,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我委制定《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1 / 2设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8月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确保各类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包括:各类道路清扫车辆;各类道路及市容洒水、清洗作业车辆;各类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罐式及容器收运车辆;各类分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各类水上垃圾收集、保洁船只;各类垃圾中转、压缩或处理设备。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统一编号GZ0320150049文号穗城管委〔2015〕264号文件类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机关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文日期2015-05-08实施日期2015-06-01失效日期2020-05-31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文件穗城管委〔2015〕264号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区域内的设施;区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南沙、番禺、花都、从化、增城行政区域内的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和市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应当遵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流程设计的理念,坚持全过程监管、专业化监管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运营单位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业主或者运营商。
第二章运营监管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每个项目制定监管细则,派驻现场监管人员。
监管细则应当明确月度评分方式,对运营情况评分,评分结果与生活垃圾处理费挂钩。
第七条运营单位必须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和相应的资质,并应当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式运营前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八条关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须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接纳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垃圾进场(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接收许可垃圾。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计量设备,对生活垃圾进出场(厂)进行双向计量,计量管理按《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计量监管暂行办法》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法规类别】监察【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8.09.26【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7.24【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24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08年8月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般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应遵守的规定,详情如下: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10月26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一般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宾馆、餐馆、饭店、小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易腐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一般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除外。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穗城管委[2011]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目标,加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城管辅助队员以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雇员等,统称为城管协管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的城管协管员.第四条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聘用、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资福利、奖惩考核等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按照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章招聘与解聘第六条市、区、街(镇)城管协管员的招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分局、街(镇)负责,水上分局、铁路分局由本单位负责。
各用人单位要严把城管协管员入口关,实行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聘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各街(镇)招聘城管协管员的方案要报本区城管执法分局备案.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二)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
65米以上,女性身高1。
60米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记录;(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55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城管委〔2015〕559号)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5年7月3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穗府办〔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目录前言一、发展基础(一)“十三五”城市管理主要成效(二)对标美丽宜居花城,城市管理任重道远(三)“十四五”城市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三、重点任务(一)提升市容品质和环卫水平,建设美丽宜居花城(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积极打造样板城市(三)狠抓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提高分类处理水平(四)加强燃气管理服务,优化用气营商环境(五)协同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高效建设法治政府(六)科技驱动数字赋能,城市管理更加智慧聪明(七)深化“放管服”改革,城市管理更加便民利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经费投入(三)完善政策法规(四)强化社会支撑(五)强化监测评估附件1.“十四五”制定或修订政策文件附件2.“十四五”编制专项规划附件3.“十四五”重点项目附件4.“十四五”重点任务附件5.名词解释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巩固提升城市发展位势的关键阶段。
广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双区”建设、“双城”联动为战略引领,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平安广州、法治广州、幸福广州、美丽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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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55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559号)
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5年7月3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制、监督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监察机构负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危害后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严重、一般和轻微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法定罚款幅度,裁量结果为严重、一般、轻微档次的,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