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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穗府[2001]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穗府[2001]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穗府〔2001〕17号)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广州市建设系统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委托行政机关与委托执法范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建设委员会将建筑施工、城市路灯照明、建筑行业劳保金管理,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修缮管理、安全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将燃气、供水、出租小客车管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

二、委托执法的内容。

(一)建筑施工、城市路灯照明、建筑行业劳保金管理方面。

1.对违反《广州市建筑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建筑施工中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2.对违反《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3.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改动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操作道路照明开关设施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4〕301号)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10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诚信综合评价主要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行政文书、现场照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处罚决定、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的处理意见以及经核实的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为依据。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穗城管规字[2018]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8.02【实施日期】2018.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各类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管养水平,解决城市废弃物运输、中转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问题,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我委制定《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1 / 2设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8月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确保各类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包括:各类道路清扫车辆;各类道路及市容洒水、清洗作业车辆;各类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罐式及容器收运车辆;各类分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各类水上垃圾收集、保洁船只;各类垃圾中转、压缩或处理设备。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55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城管委〔2015〕559号)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5年7月3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1]147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1]147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1〕147号)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级市)城管局、萝岗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城管执法分局: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府〔2011〕6号),《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穗府〔1999〕72号)于2011年4月28日废止。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我委印发实施《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直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防盗网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增城、从化市)范围内防盗网设置适用本办法,增城、从化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盗网,是指设置在建筑物窗户、阳台和外走廊上,用于安全防护的构筑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盗网设置的监管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防盗网设置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防盗网设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防盗网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结构安全,外形美观,颜色与建筑物外立面相协调;同一栋楼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式样;(二)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扇内侧,并作活动式栏网或不少于一个可以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三)阳台、外走廊及其栏杆上不得设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可安装不影响市容景观的、钢丝直径不大于2mm的隐形防盗网,或在其进出的门框处设置防盗门或栏栅。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穗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穗府[2009]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张广宁市长常务副主任:苏泽群常务副市长副主任:邬毅敏常务副市长李荣灿副市长徐志彪副市长许瑞生副市长陈明德副市长甘新副市长陈国副市长曹鉴燎副市长陈如桂市政府秘书长向恩明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宝怀市监察局局长简文豪市建委主任李廷贵市城管局局长委员:李志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冯建标市文明办主任赵小穗市经贸委主任何靖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治臻市民政局局长张杰明市财政局局长江云市人事局局长谢晓丹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冼伟雄市交委主任张虎市水务局局长汤锦华市农业局局长陶诚市文化局局长黄炯烈市卫生局局长丁红都市环保局局长王东市规划局局长马文田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吕志毅市市容环卫局局长罗家祥市物价局局长陈斯达市工商局局长朱力市旅游局局长刘海腾市城管局巡视员陈小朋市公路局局长赵洪市爱卫办主任张家安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谭永烈广州海事局局长常敏广州港务局局长张云山广州警备区参谋长姚玖尹武警广东总队副参谋长武延军越秀区区长姚奕生海珠区区长周亚伟荔湾区区长徐汉添天河区区长余楚风白云区区长杨雁文黄埔区区长林中坚花都区区长骆蔚峰番禺区区长刘悦伦萝岗区区长罗兆慈南沙区区长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苏泽群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李廷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简文豪、谢晓丹、王东、马文田、吕志毅、张虎、陈斯达、冼伟雄、丁红都、何靖、刘海腾同志兼任。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法规类别】监察【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8.09.26【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7.24【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24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08年8月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5.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08年8月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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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州市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一、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1.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2.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

3.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责任人。

二、垃圾分类责任人的职责
1.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2.对居民和保洁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发动和培训,做到人人知晓。

3.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J440100/T 238-2015)要求,按照分类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4. 指导、监督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5.做好本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严禁混合收集。

三、垃圾分类责任人具体工作
(一)制度管理
1. 成立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明确负责管理垃圾分类工作部门。

2. 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3. 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各环节负责人和保洁人员。

(二)宣传培训
1. 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公示本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包括各类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各环节负责人和保洁人员等信息。

2.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宣传垃圾分类工作。

3. 对居民采取入户宣传、派发宣传单张,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各家各户熟知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了解本小区各类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严禁乱丢、乱扔垃圾和混合投放垃圾。

4.至少每季度1次组织保洁作业人员进行垃圾分类知识培训及作业操作规程培训,人人熟知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和垃圾分类作业流程及要求,严禁混合收集垃圾。

5. 为志愿者、供销系统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资源回收活动工作提供临时活动场地等便利,并积极参与。

(三)容器设置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J440100/T 238-2015)要求,按照本小区分类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容量或数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桶外影响环境。

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
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每个居民小区至少分别设置一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集中收集点。

1.主要出入口:在易于投放的位置,设置一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楼道:采取楼道设置收集容器投放模式的,楼道应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位置应固定,标识、指引位置正确,图文清晰,不影响消防通道和人员通行。

3. 楼下:采取定时定点投放模式的,应在楼下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位置应方便居民投放。

4. 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四)分类投放
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1.可回收物:家庭产生的可回收物,如报纸、杂志、饮料瓶(罐)等应当投放在小区所设置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人员上门回收。

2.有害垃圾:家庭产生的有害垃圾,如废纽扣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等,应当投放至小区所设置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餐厨垃圾: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如菜叶、瓜果皮、剩饭剩菜等,应当投放至小区所设置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4.其他垃圾:家庭产生的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小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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