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穗府办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穗府办规〔20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机制,进一步保障我市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导各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卫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卫事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制度,提升环卫工人工资待遇水平,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切实提高环卫工人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原则。
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坚持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结合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市场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环卫工人工资调整机制。
坚持应保尽保全面落实的原则。
完善环卫工人用工保障机制,全员覆盖、全面保障,提升环卫行业风险抵御能力。
全面落实本意见要求,保障环卫工人工资待遇。
坚持优化结构全面提升的原则。
健全激励性分配机制,增加职业技能等级和学历补贴,提升环卫行业竞争力,优化环卫工人队伍结构。
(三)发展目标。
健全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环卫工人工资调整机制。
优化环卫行业从业人员结构,提高环卫工人技能水平,力争2025年我市环卫行业技术工种人数达到全部环卫工人的32%,2030年达到35%。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般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应遵守的规定,详情如下: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10月26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一般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宾馆、餐馆、饭店、小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易腐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一般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除外。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 :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批准部门 :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04.29发布日期 : 2020.05.18实施日期 : 2020.05.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建设综合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建筑废弃物再生集料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全文

主要审查人: 韦江雄 林玩君 吴传海 欧阳东 陈湘华 潘艳珠 李连生
目 录
1 总则................................................................................................................................................................. 1
主编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州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广东冠南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公用事业规划设计院责任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 再生集料.........................................................................................................................................................3 3.1 一般规定.................................................................................................................................................3 3.2 技术要求.................................................................................................................................................3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湖政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9日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争当"两山"理念样板地模范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精神,推动全市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到2021年底,市和两个区县完成省级"无废城市"建设;到2023年底,各区县全部完成省级"无废城市"建设,基本实现产废无增长、资源无浪费、设施无缺口、固废无倾倒、废水无直排、废气无臭味(工作指标详见附件4);到2025年底,进一步提升全市"无废城市"建设水平,完成全国"无废城市"示范市建设。
本方案在全市域内统一开展,以区县为主体建设,具体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5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56 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8cac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39.png)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9日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安、质监、水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受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改、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渣、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家庭装修废弃物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部门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对受纳场、综合利用企业和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拆除工程遵守联单制度、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监管并查处。
第四条【规划国土部门职责】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优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促进建筑废弃物减量排放,对政府储备建设用地等管理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并查处。
第五条【交通部门职责】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交通建设工程遵守联单制度、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监管并查处。
第六条【城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沿途撒漏、偷排乱倒等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对林地、绿地及公园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建筑废弃物执法事项开展执法活动。
第七条【公安交警职责】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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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
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3]49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0
【实施日期】201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
(穗城管委〔2013〕496号)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保和城管局、增城市城乡建管局、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消纳单位和施工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的有效监督,实施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制度,根据《广州市建筑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处置证》的单位及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