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
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1〕130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一)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市交委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5〕159号)。
(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成立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的批复》(穗编字〔1988〕68号)。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穗交[2012]831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2〕831号)市客管处、市地铁总公司: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管理、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和公交接驳应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
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编码及P牌设置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编码及P牌设置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穗交[2014]593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编码及P牌设置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穗交〔2014〕593号)各区(县级市)交通、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场经营单位、市停车场行业协会: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编码及P牌设置管理等工作指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9月28日附件广州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编码及P牌设置管理等工作指引(暂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管理,规范路内泊位编码和P牌设置,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及广大市民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指引。
一、路内泊位编码要求本市经营性路内泊位纳入交通管理部门监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编码规则编码,并设置相应停车标识P 牌,公示相关经营单位、路段名称及编号、泊位数量、类型、服务投诉电话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占道划设停车泊位和设置P 牌。
二、路内泊位编码标准(一)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应统一落实编号管理。
编码数字规格为“250mm×120mm”。
(二)停车泊位按照顺车辆通行方向从小到大依次编号;首、尾泊位编号应同时标注该路段泊位总数,格式为“总泊位数+泊位编号”;其余泊位依序编号。
(三)号码采用耐用性及实用性较好的丙烯酸道路标线漆(白色)。
(四)路内泊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编号的日常保养及更新工作,确保编号清晰准确。
(路内泊位编码示意图详见附件1)三、路内泊位P牌设置标准(一)P牌应设置在相应路段人行道设施带,并须符合《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规范》(DBJ440100 /T205-2014)相关规定,其中:宽度大于3.5m 的人行道,P牌外缘不得越出设施带范围;宽度不大于3.5m 的人行道,P牌外缘应在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位置设置。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4〕301号)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10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诚信综合评价主要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行政文书、现场照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处罚决定、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的处理意见以及经核实的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为依据。
广东省经贸网站一览表

D.
机构
网址
政府部门
125.中国东莞网
126.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127.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128.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76.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7.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78.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79.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53.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
54.广东省工商黄页*
55.南方网*
B.
机构
网址
政府部门
56.中国广州政府
办公室
112.深圳仲裁委员会
113.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114.深圳政府采购中心
商会
115.深圳市总商会(工商联)
49.广东网上博览会
50.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其它
51.广东省政策法规网站
52.广东信息网
71.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72.广州市统计局
73.广州市物价局
7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5.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4.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85.广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
86.中国WTO/TBT广州通报咨询中心
其它
87.广州开发区
62.广州市公安局
6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65.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66.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穗交规字〔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穗交规字〔201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广州地铁集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交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2月6日(联系人:杨志高,联系电话:************)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分级审核权限和操作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与条件(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
1.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APM、轻轨、有轨电车等。
2.临时停止运营服务包括对车站、线路、线网实施封闭车站、关闭出入口、不停站运营等其他不能提供正常运营服务的临时行为。
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为行政应急行为或者突发应急措施,应当充分预评估可能的不稳定因素和考虑正常轨道交通运输秩序,不得随意采用。
(二)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条件。
1.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或者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而需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2.发生暴力、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需停止运营服务的;3.恶劣天气等外部因素及轨道交通设施故障、调试等原因导致无法安全运营的;4.发生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满足运营条件的;5.因担负重大安保任务需要临时停运的;根据情报部门研判发现,对即将发生针对城市轨道交通指向性的恐怖袭击情报线索需要临时停运的;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运的;6.春运、重大节假日、交易会等特殊重大运输保障时期,在流花地区或其他有轨道交通线路途经的重点地区客流出现客流激增时,且在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的措施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7.其他导致城市轨道交通需要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穗交〔2016〕292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6〕292号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港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州快递行业协会、广州冷藏行业协会,各物流企业: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交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6月15日(联系人:市交委陈玺,电话:************市财政局陈远,电话:020-********)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14〕9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物流项目建设的资金,旨在部分解决企业在物流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困难,引导我市物流项目向“高精尖”方向发展,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物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物流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5年。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论证、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1.物流园区建设项目;2.大型货运站、仓储设施建设项目;3.大型城市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建设项目;4.多式联运节点建设项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穗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穗府[2009]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张广宁市长常务副主任:苏泽群常务副市长副主任:邬毅敏常务副市长李荣灿副市长徐志彪副市长许瑞生副市长陈明德副市长甘新副市长陈国副市长曹鉴燎副市长陈如桂市政府秘书长向恩明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宝怀市监察局局长简文豪市建委主任李廷贵市城管局局长委员:李志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冯建标市文明办主任赵小穗市经贸委主任何靖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治臻市民政局局长张杰明市财政局局长江云市人事局局长谢晓丹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冼伟雄市交委主任张虎市水务局局长汤锦华市农业局局长陶诚市文化局局长黄炯烈市卫生局局长丁红都市环保局局长王东市规划局局长马文田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吕志毅市市容环卫局局长罗家祥市物价局局长陈斯达市工商局局长朱力市旅游局局长刘海腾市城管局巡视员陈小朋市公路局局长赵洪市爱卫办主任张家安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谭永烈广州海事局局长常敏广州港务局局长张云山广州警备区参谋长姚玖尹武警广东总队副参谋长武延军越秀区区长姚奕生海珠区区长周亚伟荔湾区区长徐汉添天河区区长余楚风白云区区长杨雁文黄埔区区长林中坚花都区区长骆蔚峰番禺区区长刘悦伦萝岗区区长罗兆慈南沙区区长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苏泽群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李廷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简文豪、谢晓丹、王东、马文田、吕志毅、张虎、陈斯达、冼伟雄、丁红都、何靖、刘海腾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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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穗交[2010]10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0.02.03
【实施日期】2010.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0]105号)
市交警支队、市治安管理支队、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市客管处、天河区城市管理局、黄埔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广州快速公交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各公交企业:
为做好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试运营管理,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提高快速公交系统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快速公交系统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及《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速公交系统(BusRapidTransit,英文缩写BRT)是一种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利用专用公交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以下简称快速公交)的运行、设施保护、服务及其管理。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快速公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快速公交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