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配套规划规范标准》(标准修改版)

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规划标准1总则1.1为更好的完善公共交通一体化,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在城市中的骨干运输作用,扩大其吸引客流的范围,指导轨道交通换乘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轨道交通与其他出行方式(步行、非机动车、有轨电车、公交车、出租车、小汽车)以及各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效率,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本标准用于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交通换乘设施的规划及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的编制,指导轨道站点及周边地区规划要点相关内容的拟定,指导轨道站点及周边地区规划、城市设计、建筑方案的审查。
1.3轨道交通换乘设施规划应贯彻“安全、舒适、便捷、高效、集约”的规划原则。
1.4若轨道线路位于新区,在进行具体的管理建设时,应按编制的轨道交通线网沿线土地控制规划和本标准控制和预留用地,保证交通接驳设施的建设。
若轨道线路位于已建成的老城区,可利用老城区进行更新改造的时机,参照本标准对轨道站点周边用地进行预留控制;或采取与周边土地经营者合作等手段,尽可能优化完善轨道站点的接驳交通设施,保证设施接驳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1.5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交通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保障换乘功能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站点周边的换乘设施的配套方式可适当调整。
1.6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规划及相关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轨道站点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编制2.1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或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开展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并随着轨道交通工程规划的深入,不断深化与优化。
规划成果应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
2.2轨道站点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应与轨道交通规划各阶段相对应。
2.2.1 在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阶段,即完成轨道线网规划或轨道线网建设规划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依据本标准,控制和预留大型交通换乘设施规划用地,并考虑联合开发等综合建设可能性,这将成为后期编制轨道站点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的基础之一。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图标准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NJGBBC 03-2005)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2005年9月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目录第一章: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 (1)一、设计标准二、支撑系统三、制图精度四、坐标系…………………………………………………………………………………………………………………………………………………………………………………………………………………………………………………………………………………………………………………………………………………………………………………………………………………………………………………………………………………………………………………………………………………………………………………………………………………………………………………………………………………………………………1111五、地形图1六、图层管理2七、配套设施标注符号管理八、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格式九、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格式十、文字标注39333335353737383840十一、图形规则十二、图纸版式十三、出图设置第二章:规划成果数据归档标准一、文件存储标准二、图纸数据归档标准第一章: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一、设计标准计算机辅助城市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标准与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9月3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05年)《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005年)二、支撑系统硬件要求:Pentium450及其以上等价处理器;内存64MB以上。
软件平台:Windows2000及其以上;AutoCAD R14及其以上;Microsoft Office 2000及其以上。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正文:----------------------------------------------------------------------------------------------------------------------------------------------------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占用管理第三章挖掘管理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设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5•【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1998.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年7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前,市、县规划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选址工作。
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第十二条列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二)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土地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上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五)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六)其他需编制可行性报告的。
三、第十五条例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改变规划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用地性质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五)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一、引言公共设施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公共服务。
为了满足居民的需求,提高城市品质,南京市制定了本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本标准涵盖了城市道路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公共绿地设施、文化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体育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防灾减灾设施以及应急救援设施等方面。
二、城市道路设施城市道路设施是城市交通的主要载体,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本标准要求城市道路设施应满足城市交通需求,确保道路平整、宽敞,交通标志清晰、规范,照明设施完好。
同时,应加强道路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设施是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包括公交车站、地铁站、共享单车停放点等。
本标准要求公共交通设施应布局合理,方便居民出行。
公交车站应设置明显的站牌和候车亭,地铁站应提供安全、便捷的乘车环境。
共享单车停放点应规划合理,方便市民取用。
四、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是维护城市生态的重要手段,包括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空气质量监测站等。
本标准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城市环境质量。
垃圾处理厂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处理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应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减少水体污染。
空气质量监测站应实时监测空气质量,为居民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
五、公共绿地设施公共绿地设施是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包括公园、广场等。
本标准要求公共绿地设施应布局合理,环境优美,为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空间。
公园应提供多样化的休闲活动设施,如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等。
广场应提供宽敞的空地和舒适的座椅,方便市民聚集和交流。
六、文化教育设施文化教育设施是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
本标准要求文化教育设施应满足居民学习需求,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图书馆应收藏丰富的图书资源,提供舒适的阅读环境。
博物馆应展示当地的历史文化和特色,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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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500-6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各级集中的公共设施中心。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本《标准》所指的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种:(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公共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考虑到空间布局关联性等因素,本《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停车场、公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公园绿地、公交首末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一并纳入考虑。
将公共设施按照公益属性和刚性控制要求分为三类。
一类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应移交产权至政府,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二类为应予保障功能的公共设施,可不必移交产权,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中的菜市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必备型商业等;三类为经营性公共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保障,包括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等。
根据不同类型公共设施和市场力量的关系、公共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作用以及公共设施运营对于空间的要求,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要求。
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
公共设施的规划实施要求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一般应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
无法提前建设的也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和说明。
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在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片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
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参照表进行设置和用地预留。
具体可根据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和周边公共设施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引导表规划引导形成集中的地区中心。
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0~30公顷,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4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500—600米内的3—5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居住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
用地规模控制在4—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4公顷、居住社区公园1—2公顷。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附后)的规定设置。
根据行政辖区及有关管理要求以及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行政管理中心和派出所一般每街道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每个街道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卫生服务站,一般1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派出所也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人口具体情况确定设置规模。
社区中心布局要求居住社区中心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公顷,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区商业服务、菜市场、邮政所、机动车停车场及公厕等设施。
在保证基本功能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体的经营性功能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公顷,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和康复中心)、社区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等设施。
派出所应独立占地,用地不小于1500平方米,可设置于居住社区中心中,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如需要设置更大规模的派出所),在社区中心之外独立安排用地。
周边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并专题分析以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场地。
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站点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居住社区公园用地面积1—2公顷,宜与文化活动广场(≥300㎡)、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教育设施包括小学和中学,均独立占地。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的规定设置。
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
有条件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可邻近设置,便于整合利用设施资源。
中小学用地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有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网吧、娱乐场所,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加气站,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设施;五十米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
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应设置公交首末站,一般可安排2条公交线路,用地约为3000平方米,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
5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200~300米内的~1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基层社区游园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3-5分钟内可达。
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
用地规模控制在7000~8000平方米。
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基层社区游园不小于5000平方米。
当基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
基层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可以采取周边居住开发单元配建形式集中形成,也可以通过独立用地控制方式形成。
基层社区中心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附后)的规定设置。
如果以独立用地形式,在保证基本功能外,基层社区中心的经营性功能、用地面积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城市功能和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基层社区游园用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兼容体育活动功能,宜临近体育活动站。
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独立设置、可与基层社区中心邻近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其他独立设施的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场和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市政公用设施。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的规定设置。
托儿所、幼儿园用地设置应考虑周边一定范围内设施影响(同中小学设置要求)。
以下设施应在住宅开发单元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100㎡的按照100㎡配置,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内容为“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市政绿化、环卫管理、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收集房根据各区垃圾收运模式进行设置。
垃圾收集点用于分类收集居民投放的垃圾,200~300户设置一处,占地面积2~6㎡,设置地点宜固定并方便投放和清运。
垃圾收集房用于对垃圾进行分类分拣和暂存,服务半径不超过70m,占地面积10~30㎡,设置地点宜独立并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