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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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温政办[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1〕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温州市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行为,加强对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规章及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合资、合作、独资、发行债务等各种投融资方式,从事地下空间建设(包括利用地下空间进行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等项目建设的),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交易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的利用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

市政道路、公共绿化、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

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

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第一条温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应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本规定计算相应的容积率指标。

第二条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控制的前提下,配建的立体停车楼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非住宅功能建筑利用地面以上的架空部分作为停车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三条纯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作为住户公共活动空间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一)该建筑单体底层不再安排居住用房;(二)仅有柱和剪力墙落地,无其他围护隔断;(三)架空空间至少两面开敞,每面围合长度不超过该面长度的1/2,视为开敞;(四)开敞架空面积不少于该建筑基底面积的1/3,或不少于200平方米。

住宅底层架空连廊作为住户公共交通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条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和养老等公共设施的底层架空作为公共空间使用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条商业和办公等建筑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公共开放空间,同一平面单个无实体分隔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满足下列条件的,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一)无偿为社会公众使用;(二)直接沿道路设置且无任何阻隔设施;(三)与自身使用功能无直接关联;(四)配备相应的公共活动设施。

第六条住宅(包括宿舍)建筑层高达到3.6米的,按1.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超出该高度部分以每1.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

即层高大于3.6米小于4.8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指标;层高大于等于4.8米小于6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以此类推。

住宅底层提供给住户公共活动的室内空间及住宅楼主入口门厅、物业用房、配电房等配套设备用房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跃层住宅,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通高部分满足下列条件可按照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不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计算容积率指标。

【最新精选】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最新精选】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建设的项目,不论以何种投资渠道、何种开发形式,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根据不同地域,市区城市配套费分三类标准收取一类地区范围包括1、翠微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茅竹岭以西、瓯海大道以北区域2、灵昆大道以东、瓯海大道以南、永强大道以西、镇标路以北区域3、瓯海中心区规划范围二类地区范围包括1、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2、藤桥镇建设规划范围及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三类地区范围为温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单位:元/平方米注:1、金融用房营业大厅为商业,其余为办公2、建筑底层架空车库归入仓库类3、工业项目中居住功能面积按住宅标准,其余按厂房及仓库标准第四条、下列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2、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3、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邮政、电讯、广播、电视设施4、建设项目中政府财政投资部分(由市财政核准)5、拆、扩建工程中的原拆除建筑面积(房产证或由市拆迁办核准)6、水库等重点工程移民项目7、政府开发项目中的安置房8、由房开建设,产权归政府的代建项目如居委会、幼儿园、公厕等9、城市内外交通设施10、环境卫生、消防、防洪设施11、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12、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13、临时施工用房第五条、下列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2、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农村经济适用房和由镇、街道牵头建设的农村公寓式联建房3、山区脱贫移民建设项目4、医院的医疗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5、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6、除施工用房外的临时建筑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施工图建筑面积计收。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通告版)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通告版)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城市道路 (4)3. 1 路面养护 (4)3.2 桥梁、隧道 (4)3.3 公路、铁路、轨道 (5)3.4 路桥名牌 (5)3.5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等附属设施 (5)3.6 停车场所、洗车场所 (5)3.7 机动车辆 (6)4 建(构)筑物 (7)4.1 居住小区 (7)4.2 建筑单体 (7)4.3 临街商铺 (7)4.4 建筑外墙面 (7)4.5 屋顶 (8)4.6 防盗窗、阳台、外走廊、门窗 (8)4.7 空调架、空调外机 (8)4.8 油烟排放口 (8)4.9 遮阳(雨)蓬、遮阳(雨)伞 (9)4.10围墙(不含工地围墙) (9)5 公共设施 (10)5.1 供电、供气、供排水、邮政、通讯设施设备 (10)5.2 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轨道站、加油加气站 (10)5.3 公共厕所 (11)5.4 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11)5.5 环卫工作、生活场所 (12)5.6 治安岗亭(交通、停车场及小区)与健身休闲设施 (12)5.7 其它要求 (12)6 园林绿化 (13)6.1规划设计 (13)6.2养护管理 (13)7 城市照明 (15)8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 (16)9 城市雕塑 (17)10 城市水域 (18)11 公共场所 (19)12 建设工地 (20)1 总则1. 1 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序化、洁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现代化的生态文明城市和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招牌、灯光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1. 2 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广场、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公配第9稿-2019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公配第9稿-2019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温州市规划局2011.4.6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温州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编制规划特别是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1.4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5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2.1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2.1.1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个级别。

2.1.2街道社区一般指以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一个或几个城市居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范围,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左右。

2.1.2 基层社区一般指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居民委员会区划范围、居住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小区范围,人口规模约1万人。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一、总体标准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市民的原则,以满足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

设施建设应注重功能性、实用性、舒适性和安全性,同时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二、设施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考虑人口分布、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多种因素,以实现均衡布局和方便市民为原则。

设施的分布应避免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确保服务覆盖面和服务质量的均衡。

三、设施规模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

设施规模应合理配置,既不过度建设,也不过于紧缺,以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节约资源。

四、服务质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质量是衡量设施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

设施应提供高效、优质、人性化的服务,以满足市民的需求。

同时,设施应注重服务流程的优化和服务态度的改善,提高市民的满意度。

五、设施设备公共服务设施的设备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同时,设备应具备节能环保的功能,以降低运行成本。

六、环保与节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注重环保和节能,遵循绿色发展理念。

设施应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设施应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系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七、建设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建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设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控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同时,建设方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及时整改问题。

八、运营维护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维护是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的关键。

设施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维护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同时,运营方应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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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规划局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
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1 总则
(目的)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温州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编制规划特别是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个级别。

2.1.2街道社区一般指以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一个或几个城市居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范围,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左右。

2.1.2 基层社区一般指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居民委员会区划范围、居住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小区范围,人口规模约1万人。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2.2.1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种:(1)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2)教育设施;(3)医疗卫生设施;(4)文化娱乐设施;(5)体育设施;(6)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8)商业金融服务设施;(9)公共绿地。

2.2.2?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指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发挥公共干预核心作用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设施。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

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指由市场配置调节,提供生活、生产和旅游等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性文体设施等设施。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3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布局原则
3.1.1(集中布局原则)公共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绿地等)宜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公共中心。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3.1.2(集约利用原则)下一层次的公共设施可与部分上一层次的同类型公共设施结合设置。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设施可组合设置形成功能复合体。

3.1.3(近远期结合原则)公共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3.1.4 (资源共享原则)城市各级、各部门相关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街道社区中心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结合交通枢纽站点、或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设置。

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公共设施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规模控制在3-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4公顷、绿地1-2公顷。

街道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1000-1500米内的3-10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与街道社区公共绿地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街道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1的规定设置。

根据街道社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与基层社区公共绿地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形成中心用地。

用地规模控制在6000~7000平方米。

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公共绿地用地约4000平方米。

为服务半径200-250米范围内的约1万名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实现居民步行3-4分钟可达。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2的规定设置。

根据基层社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附录A 备注
1、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城市级和城市社区级;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市级和片区级两级。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已全市或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设施。

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或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一般为20-50万人左右的城市分区或功能型片区。

本规定只针对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市级、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局、分级配置、统筹安排。

2、规划管理单元及其与城市社区的关系:
为实现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从城市用地功能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以自然的河道、路网、铁路为基础,参考行政街道界线、社区界线、交通小区界线,在充分考虑单元划分稳定性的基础上,将温州市规划区域范围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

规划管理单元又划分为若干小区。

规划管理单元一般是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有利于实现统一的管理平台,最终实现“一张图”管理。

规划管理单元也有利于体现社区规划和阳光规划,引导规划的公众参与。

由于当前规划管理单元和规划管理单元小区的划分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界线划分不具有不一致,可以通过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引导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区划调整,已更好地服务城市社区管理。

附录B 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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