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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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1、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2、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3、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4、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内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范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1、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2、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3、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50%。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3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内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省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五条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

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七条各高校可对专业目录增补专业提出建议,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增补专业建议。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第八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09.10•【字号】桂教高教[2005]123号•【施行日期】200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高教[2005]123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调控和管理,推进我区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我厅制定了《广西高职高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给我厅高等教育处。

附件1: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附件2:广西高职高专院校增设专业申报表(略)附件3:年度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备案表(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五年九月十日附件1: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我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宏观管理,推进高职高专院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过程,实现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及当前我区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全区高职高专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形成全区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以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人才培养,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发挥本校优势,形成特色;有利于增强高职高专院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协调发展。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10.22•【文号】教高[2004]4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引导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尽快形成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我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为了配合《目录》的使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高等教育司。

对《目录》的管理遵循“专业大类原则不变,专业类相对稳定,专业基本放开”的原则。

我部每两年对专业目录进行一次调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每年新增专业的数量;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内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以《目录》和《办法》为依据,及时对本地现有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情况开展调查并逐步进行必要的调整。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所有高等学校现设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调整后的情况填写表格(见附件二),并将相应的电子表格(.XLS格式)一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综合处:张庆国************高职高专处:李津石************E-Mail:**************.cn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表教育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6月)一、为推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年)>的通知》(教职成[]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内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范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

本科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职高专教育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学生选择学习专业、把握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是社会用人单位选择和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目录》同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提供重要帮助。

第五条《目录》根据专业设置的普适性和区域性分为全国通用专业和区域特设专业。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审核批准设置的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形成本地区域特设专业。

全国通用专业每三年调整一次,区域特设专业每年增补一次。

第六条《目录》分为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表示。

专业大类是根据产业或行业分类,专业类根据行业或技术领域分类,专业根据职业岗位群或相关技术分类,体现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区域、专业对接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

第七条高职高专院校申请增设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新专业申请。

新专业名称要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名称规范,其专业代码可在专业大类与专业类中已用专业代码后按顺序排列,专业代码前加本省行政区划代码。

教育部高职专业设置

教育部高职专业设置2015年11月,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专业目录(2015年)。

规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招生和统计等工作从2016年起按《目录》执行,现在校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与现行《目录》相比,新《目录》在体系结构、专业划分、专业设置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变化。

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目录》结构变化:现行《目录》结构为“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代码-专业名称”,新《目录》调整为“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方向举例-主要对应职业类别-衔接中职专业举例-接续本科专业举例”,新增了“专业方向举例”“主要对应职业类别”“衔接中职专业举例”“接续本科专业举例”等四项内容,明确了专业与专业方向、对应职业类别、衔接专业的关系。

- 专业划分变化:《目录》专业划分在现行《目录》基础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大类划分,同时兼顾中职专业类、本科学科门类和专业类划分,原则上专业大类对应产业、专业类对应行业。

新《目录》专业大类数量维持19个不变,排序和划分有所调整,如“生化与药品大类”“轻纺食品大类”调整为“生物与化工大类”“轻工纺织大类”“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资源开发与测绘大类”“环保、气象与安全大类”合并为“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公安大类”“法律大类”合并为“公安与司法大类”。

- 专业设置变化:专业总数由原来的1170个调减到747个(其中保留263个,占总数的36%;更名167个,占总数的22%;合并243个,占总数的32%;新增74个,占总数的10%;取消69个),同时还首次列举了764个专业方向。

保留的专业主要是符合产业发展实际和趋势,相对应的职业成熟稳定,专业布点较广、就业面向明确、名称科学合理的专业。

更名的专业主要是专业名称不够科学规范、不能完全体现专业内涵,或需根据相对应的产业转型升级与技术进步而调整的专业。

合并的专业主要是专业内涵相近、核心课程基本相同,或专业口径太窄的专业。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郑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我院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优化专业结构和教育资源的配置,促进我院高职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豫教高〔2004〕222号)和河南省普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5〕48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有利于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既要根据办学条件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努力办出优势,办出特色,又要根据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改造旧专业,增设新专业,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第二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针对行业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设置和调整专业,体现我院的办学特点与资源优势。

第三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第四条专业设置及调整的原则:1、坚持适应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主动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原则。

2、坚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业务要求和工作方向,本着立足需要、确保质量的原则,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特色的原则。

3、优先发展面向市场、面向一线的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可宽可窄、宽窄并存的应用型专则。

4、积极深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

5、积极探索建立应用型专业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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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
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
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各高校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

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二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四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

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
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

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高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加强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组织,充分发挥其在高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高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
议。

第十九条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采取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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