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教育(体)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我厅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本办法和我省职教改革实施方案,对标对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的检查整改,积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对不达标的中职学校分层分类推进建设,通过提质扩容、撤并整合、调整布局等措施限期整改达标,推动我省中职学校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湖南省教育厅2020年5月27日通知下载: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 2020 15号)附件下载: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设置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职学校,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中职学校。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三条设置中职学校应立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行,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职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新建中职学校的校址一般应设在市、县城区或产业园区,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健康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中职学校校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学校办学性质和层次,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原则上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加所在市州行政区划名称;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可以加“湖南(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8卷第4期 2016年12月职 教 研 究Voc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es-9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略)教育部办公厅2010年9月10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doc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doc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校教育协调发展,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逐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充满张力的专业结构和具有活力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强专业设置引导和调控,建立健全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逐渐形成与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适应,与行业相匹配,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结构体系,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原则。
主动适应和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学校实际,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
(二)前瞻性原则。
适应知识创新、技术进步以及行业发展的需要,以高度的社会发展敏锐度,适度超前部署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善民生急需的相关专业。
(三)促进内涵建设原则。
以学校学科优势和办学传统为基础,以办学定位、行业发展、市场需求、学生就业为导向,坚持调整与改造、淘汰与新增相结合,促使重点、特色和一般专业互相促进、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一批理念新、实力强,能在各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的品牌专业,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四)改革创新原则。
根据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专业建设与学校总体发展相协调、需求预测与办学实际相结合,积极探索专业建设管理良性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学校专业建设总体工作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建设工作由专业部负责。
有关职责分工如下:(一)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专业建设工作,对专业设置、调整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享项进行审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10.22•【文号】教高[2004]4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引导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尽快形成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我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为了配合《目录》的使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高等教育司。
对《目录》的管理遵循“专业大类原则不变,专业类相对稳定,专业基本放开”的原则。
我部每两年对专业目录进行一次调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每年新增专业的数量;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内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以《目录》和《办法》为依据,及时对本地现有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情况开展调查并逐步进行必要的调整。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所有高等学校现设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调整后的情况填写表格(见附件二),并将相应的电子表格(.XLS格式)一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综合处:张庆国************高职高专处:李津石************E-Mail:**************.cn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表教育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6月)一、为推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doc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b6ec7e27284b73f24250a7.png)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建设是学校人才培养工程的基石,是教学质量建设与诊断工作的关键,是推动中职教改发展、主动对接区域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制度改,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二条专业设置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校和教学系部要充分认识专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人力、财力的投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水平,形成特色专业体系。
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教学系部制定专业规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训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与人才培养模式改等。
第四条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制。
每个专业须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7—11名专家组成,一般校内骨干教师2-4名,聘请行业企业专家或教育专家3-9名,原则上专业带头人(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
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专业的建设工作,其中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职责:(一)负责每3年制定一次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二)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三)负责本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四)负责向学校提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育教学研究与改、人才培养模式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监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向分管校领导反映本专业人才培养(含课堂教学与实践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六)负责本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与使用。
第五条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认定、管理与考核,具体细则与程序参见学校《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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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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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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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
开设“保安”、“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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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地要定期对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试办的《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
新设《目录》外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各地要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6—
格的学校和专业。
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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