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年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60 /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61 / 48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教育厅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教育厅《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教育厅发布日期:2005—9-10执行日期:2005—9-10生效日期:1900-1-1**高等学校:为实施人民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落实2005年全国和全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府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进我区可持续,我厅制定了《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现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厅处。
:1.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2。
高等学校增设普通本科专业申报表(略)3.年度高等学校新增普通本科专业备案表(略)****教育厅二○○五年九月十日: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扩大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的能力,促进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根据人民第412号令《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和我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的需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三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要服从和服务于我区经济建设和的实际以及整体的要求,要有利于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学校专业优势,办出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的能力,促进协调。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f312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90.png)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1993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教育部2012年9月1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1—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本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的附件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引言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是教育部门对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为了推动本市的高等教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上海市教育部门制定了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专业设置原则1.1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选取适合本市实际的专业方向和领域。
1.2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调学科交叉和综合素质培养。
1.3突出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建立专业评估和调整机制。
二、专业设置程序2.1招生计划编制:各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和学校定位,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招生需求调研和分析,提出招生计划。
2.2学科评估:对已有专业进行评估,判断是否需要继续设置,并对新专业进行评估,确保专业设置符合市场需求和专业发展方向。
2.3专业申报:高校向本市教育部门递交专业设置申报,包括专业名称、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资源等内容。
2.4专业审批:本市教育部门对高校的申报进行审查,确保专业设置符合规定和政策,并同意专业的设置和招生计划。
三、专业设置要求3.1专业名称:专业名称应直观明确,与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合,不得涉及任何违法、违纪和违背社会伦理的内容。
3.2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应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应对经济社会需求的能力。
3.3课程设置:专业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覆盖专业核心知识和技能,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必要的专业基础。
同时,还应兼顾通识教育和人文素质培养课程。
3.4教学资源:高校应具备完善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师队伍、实验室设施和实习基地等,以保证专业教学的质量和有效性。
四、专业评估和调整机制4.1专业评估:高校应定期对已有专业进行评估,包括毕业生就业情况、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等方面,了解专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4.2专业调整:根据专业评估结果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高校可以对专业进行调整,包括调整招生计划、调整课程设置和调整师资队伍等。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专业新设应在学校专业结构布局与远期规划范围内有序开展,不仅要呼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之需要,而且须具备一定前瞻性。
第三条本科专业建设要紧密依托优势或特色学科,充分体现学校“工程型、创新性、国际化”的人才培养定位。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四条本科专业均应以行政学院(系)的现有学科为建设基础,严格控制专业数量增长。
第五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2.应具有完整的专业(依托学科)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3.应有与学校办学定位一致、培养目标明确的“专业培养计划”和其他必要的教学管理规范;4.应有支撑新设专业持续发展的相关学科和科研实力,能配备完成新专业培养计划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5.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6.对于跨学院设置新专业,相关学院应已经协商落实所必需的师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7.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评价和监控等相关制度;8.申请设置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学院,需具有常规本科专业的办学条件。
第六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要求及程序与设置新专业相同。
第七条各学院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3个;除学校统筹的中外合作类专业外,校内一个专业名称只能用于一个学院内,不得重复设置。
第三章新设审批程序及要求第八条新设专业审批(含第二专业)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九条各学院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新设专业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2.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具备条件及专业特色;3.新设专业建设规划、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方案;4.新设专业的社会人才需求论证报告;5.相关行业专家论证及学院审批意见;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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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主动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符合学校办学条件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省教育厅统筹协调高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对高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实行与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优势与特色等相结合的宏观调控管理,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人才培养适应性。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四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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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高校应严格控制设置以下专业:
(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
(四)全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五)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第六条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经高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或审议后,由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或调整的专业,可从申请次年起开始招生。
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
第七条高校应对设置专业实行总量控制。
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高校,年度新增专业数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尚未列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其它高校年度新增专业不超过3个。
鼓励高校对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强化发展特色,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
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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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对生源不足和就业率不高的专业要进行调整和改造。
第八条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经以下程序办理: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
省教育厅根据需要每年抽取若干申报专业进行实地考察。
审核通过的专业中,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报教育部审批,其它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以下程序办理: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它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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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
(五) 省教育厅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
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高校调整专业(含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办理程序参照第八条。
如调整专业名称,原则上仅限在同一专业类中调整。
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撤销专业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如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须在《专业目录》允许的范围内调整。
第十一条高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产业需求,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
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
《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它专业的专业方向。
严格控制以“专业(专业方向)”的形式进行招生,除特殊需要经省教育厅批准之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一律不得设置专业方向。
第三章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十二条高校应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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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组建省级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以及山西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社会人才需求、专业布点等情况,对高校增设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核、审议。
第四章专业设置监督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
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前期基础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首次招生后、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在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并在其中以专门条目公布新设专业年度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根据各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高校专业设置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
在新设专业招生前,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新设专业办学条件检查评估,视检查评估结果准予新设专业招生或暂缓招生。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新设专业办学质量检查评估。
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和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立高校专业办学质量与招生计划协调机制。
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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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省教育厅将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调减其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
第十八条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和专业方向,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专业方向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省教育厅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专业方向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和专业方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适用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
各高校可依据细则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2002年发布的《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晋教高[20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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