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修订原因1、及时反映中央新精神新理念新要求2、高校教育与管理有新的变化3、原有的21号令(2005.2)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二、修订意义1、进一步明确了立德树人要求2、进一步健全了学籍管理制度3、进一步推动了建立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学生创新创业4、进一步强化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促进学生自我管理5、进一步加强了程序建设,完善了处分和申诉制度三、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共7章68条,在第三章增加了”学业证书管理“一节,另外增加了“学生申诉”一章,作为第六章;对原条款,调整合并了9条,同时新增了8条;对保留的条文多数也都做了修订、补充和调整。
法律规范三种行为模式21号令41号令“必须、命令性”条款49个“应当”87“应当”“授权性”条款20个“可以”、5个“由学校规定”36个“可以”外,9个“由学校规定”“禁止性条款”8个“不得”12个“不得”修订了七大方面内容:(一)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二)体现育人为本、落实诚信要求(三)完善学习制度、培养创新人才(四)遵守道德规范、维护校园稳定(五)健全奖惩制度、保障教育公平(六)加强程序建设、完善申诉制度(七)转变政府职能、增强高校自主权内容(一)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明确了对学生五个方面的要求:一、理想信念要求二、道德情操要求三、遵纪守法要求四、学业方面要求五、身心健康要求★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关键词:国家教育方针内容(二)体现育人为本、落实诚信要求权利:增加了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义务:增加了遵守学校章程和恪守学术道德关键词:学校章程内容(三)完善学习制度、培养创新人才学生管理学生管理是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全过程的管理。
学生管理需要政策、规章、制度支撑,主要内容是学籍管理。
也可以说,学生管理是以学籍管理为中心展开的针对学生的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是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教育教学、成绩考核与记载、升留降级、重修、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结业等方面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教育规律,遵循青年学生身心特点,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系统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在教育部41号令下如何提高高校依法管理水平

在教育部41号令下如何提高高校依法管理水平作者:孙卫东龚克来源:《新教育时代·教师版》2018年第42期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积极践行依法治国战略,并引导教育界参与到该战略的部署中,确立法治中国建设路线,确保该线路在建设中可以涵盖包括学校在内的各个领域,落实依法治校目标。
在此背景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下简称41号令)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遵循的最高规章,必将在学校发展方向、学生管理行为、人才培养模式,高校依法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指导作用。
关键词:提高高校依法管理一、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就是要以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基础,培养先进的教育观念,依法治校作为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逐渐被各高校所采纳。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集聚地,是法治建设、法治实践、法治创新的先锋,高校实行依法治校对规范管理行为,提升办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办学水、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依法治校现阶段存在的不足之处1.法治观念不强,依法管理水平较低。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成就显著,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社会中一部分公民的“人治”思想牢固,“法治”思维不强,法治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具体到高等教育类院校,从校内管理、宏观管理全局出发,践行政府依法治校指令,当前有关依法治校的工作仍处于完善、优化状态,许多管理职能无法落到实处,有些行政教育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尚未完全形成,这种情况下很难避免管理“越位”以及管理手段僵化等问题。
2.规章制度的制订不及时、不完善。
在法律范围内制定、完善、创设规章制度,是依法治校前提,在法律引导、约束、指引下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有法可依。
当前有关大学办学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具体体现在高校忽视自主办学人格独立性,违背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降低高校教育管理权威性,同时建章立制相关工作目标在大学内未能得以有效落实,规章制度存在缺陷,操作性不强,且缺乏法制性,无法践行依法治校相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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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照《规定》我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相应变化
1、引“法”入规,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这里所指的“法”是包括根本法《宪法》和实体法、程序法在
内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总和。《细则》中包含众多的法律内容并 不是完全是为了对应复杂多变的学生处理形势,更为重要的是 引导大学生形成健全的、立体的守法守规的主动意识,树立成 人意识,争做有担当、有责任的优秀青年。
4、重视诚信教育,加大失信惩戒。 “对以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学位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学生,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刑法修正案(九)》
二、《规定》中修订部分传达的主要信息
5、发挥学生纪律处分的育人价值。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解除” “正向权益” (原规定学习成绩按奖学金评定的成绩排名办法处于班级前
原则基础,主动提现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能权威,不做定性分析和确 认,只对定性后的行为事实做量刑对应。很好地规范了违纪定性, 强调纪律处分的准确性。 4、流程紧密对接,形成闭环。
规范处分给予与解除程序,明确流程,力争严谨。学生违纪由学 院发起,相关职能部门定性,学生处裁定发拟处分通知单、(学生 是否提出复议)学校行文、学生提起申诉、申诉结论。这些过程都 通过学生处进行转接移交并记录。避免出现程序错误和流转失误。
结论: 现代大学治理不仅仅是在法律维度下的治理,更是体现以大
学章程为制度载体的科学管理与服务。法律法规是约束和规范 全体社会公民的,作为学校的制度和管理规定是约束特定身份 全体的规则性文件,特别是作为高校而言,教育、告诫的是优 秀青年,应基于法律精神,而更应突破具体条款的束缚,结合 各校客观实际,体现高校育人功能。
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学〔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转学条件(一)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尚符合本校学习条件,可申请转学。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具有正式学籍(同等学历)。
(三)申请转学学生的高考分数应达到转入学校专业当年录取分数。
二、不予转学的有关规定(一)入学后未满一学期及毕业学年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三)通过定向就业等招生形式录取的;(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完全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招生考试、对口升学、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贫困地区专项生等);(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学程序(一)转出1.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转出学生向我院学生处提出转学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2.填写《转学审批表》;3.经教学系同意,学生处、招就处、教务处审核,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转入1.招生就业处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2.经招生就业处和相关部门审核,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会议研究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3.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签署接收函,办理相关转入手续。
(三)转出由学院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经省教育厅备案后,由招生就业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办理转学相关手续。
四、提供材料(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二)省级招生部门新生录取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
(三)学生转学原因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拟转入学校出具的学生拟转入专业当年在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证明。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学[2017]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7
【实施日期】201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教学〔2017〕3号)
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中央关于高等教育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体现高校教育与管理的新变化,教育部于近期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规定》精神
《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
1 / 1。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一一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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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信息索引:360A02-03-2017-0022-1 生成日期:2017-02-16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信息类别:部门规章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内容概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