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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年)>的通知》(教职成[]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有科学、规、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案。

专业人才培养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的专业布局、专业发展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设置、调整的咨询和审议。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和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增专业第四条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周边地区人才需求等原则,按年度向教务处提出增设新专业申请。

第五条增设新专业必需进行需求调研和科学论证。

申报的二级学院除提交教育部专业管理平台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专业开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报告需按学校给定的模板撰写,企业需求、考生意愿等调查数据要详实、可信,人才培养目标要清晰、可行。

第六条增设新专业需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原则上已经列入学校专业发展规划;(二)符合周边经济发展需求,在未来5到10年有大量或迫切的社会人才需求,至少与1家大型企业,或2家中型企业,或3家小型企业达成订单培养意向;(三)具有一定的专业建设基础,师资队伍以及开办专业所需的经费、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基本具备,或有可行解决方案;(四)有比较科学、合理的专业培养目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培养方案,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国家规定、企业需求;(五)本地区布点过多且无优势资源条件的专业,学校予以限制设置。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专业,要设立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

原则上一个人只能负责一个专业。

第八条增设专业流程:1、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增设专业申请,提请召开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二级学院现场论证、答辩;2、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撰写《专家论证报告》;3、审议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4、教务处协调二级学院进行专业增设。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10.22•【文号】教高[2004]4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引导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尽快形成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我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为了配合《目录》的使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高等教育司。

对《目录》的管理遵循“专业大类原则不变,专业类相对稳定,专业基本放开”的原则。

我部每两年对专业目录进行一次调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每年新增专业的数量;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内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以《目录》和《办法》为依据,及时对本地现有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情况开展调查并逐步进行必要的调整。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所有高等学校现设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调整后的情况填写表格(见附件二),并将相应的电子表格(.XLS格式)一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综合处:张庆国************高职高专处:李津石************E-Mail:**************.cn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表教育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6月)一、为推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办法。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

本科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职高专教育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学生选择学习专业、把握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是社会用人单位选择和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目录》同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提供重要帮助。

第五条《目录》根据专业设置的普适性和区域性分为全国通用专业和区域特设专业。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审核批准设置的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形成本地区域特设专业。

全国通用专业每三年调整一次,区域特设专业每年增补一次。

第六条《目录》分为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表示。

专业大类是根据产业或行业分类,专业类根据行业或技术领域分类,专业根据职业岗位群或相关技术分类,体现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区域、专业对接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

第七条高职高专院校申请增设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新专业申请。

新专业名称要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名称规范,其专业代码可在专业大类与专业类中已用专业代码后按顺序排列,专业代码前加本省行政区划代码。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建设是学校人才培养工程的基石,是教学质量建设与诊断工作的关键,是推动中职教改发展、主动对接区域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制度改,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二条专业设置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校和教学系部要充分认识专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人力、财力的投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水平,形成特色专业体系。

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教学系部制定专业规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训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与人才培养模式改等。

第四条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制。

每个专业须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7—11名专家组成,一般校内骨干教师2-4名,聘请行业企业专家或教育专家3-9名,原则上专业带头人(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

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专业的建设工作,其中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职责:(一)负责每3年制定一次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二)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三)负责本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四)负责向学校提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育教学研究与改、人才培养模式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监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向分管校领导反映本专业人才培养(含课堂教学与实践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六)负责本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与使用。

第五条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认定、管理与考核,具体细则与程序参见学校《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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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
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
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各高校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

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二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四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

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
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

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高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加强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
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组织,充分发挥其在高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高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采取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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