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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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行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出纳业务管理,防范各类操作风险,确保各项业务健康稳步发展。根据本行核心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授权是指经办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办理业务时,超过设定的本人无授权操作额度或执行特殊交易时,必须经有权授权柜员的审核授权方可完成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各营业网点。各网点应加强管理,规范授权业务操作。

第二章权限设定

第四条柜员操作权限统一由清算中心进行维护,柜员只有设定操作权限后方可进入系统操作。

第五条柜员登录方式可设定为密码方式登录、指纹方式登录二种。柜员登录方式由清算中心在新增柜员时设定,变更登录方式的,应向清算中心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后方可变更。

除特殊情况外,柜员都必须用“指纹”方式登录核心业务系统。

第六条指纹预留由清算中心统一管理。登录方式为指纹的,柜员必须在清算中心亲自录入指纹信息。柜员应同时预留左右手各两个手指以上的指纹信息。

第七条柜员岗位种类和岗位权限的设定

(一)综合业务系统的柜员是指登录综合业务系统并进行业务操作、系统管理或信息查询的人员,以及为其他辅助系统(如绩效系统、信贷系统等)专设的虚拟人员。

(二)柜员按是否为实体柜员,分为实体柜员和虚拟柜员。虚拟柜员专指无法操作核心系统业务的柜员。

(三)实体柜员按能否办理临柜业务及可授权的级别,分为综合柜员和管理柜员。

综合柜员是指能办理临柜业务,且可对本机构柜员办理业务进行复核的柜员。

管理柜员是指不能办理临柜业务,只允许进行业务查询、系统管理、本机构业务授权的柜员。

第八条设定柜员额度

(一)柜员额度分为交易额度、授权额度和现金库存额度。

(二)柜员交易额度是指柜员经办业务时,可单人操作成功的最大额度,当实际金额交易超过该额度时,须经他人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又分为付现交易额度、收现交易额度、转账交易额度、电子汇划交易额度等交易额度。

(三)柜员授权额度是指柜员作为授权柜员时,可单人授权成功的最大额度。可分为付现授权额度、收现授权额度和转账授权额度。

(四)柜员现金库存额度是柜员日终所能保存的最大现金库存现金额度。

(五)各网点主出纳设内库和尾箱,现金库存额度由运营管理部核定的库存限额进行设定。

第三章授权方式与授权范围

第九条柜员授权仅为本地授权。本地授权是指与交易柜员同一机构的柜员授权后即

可完成交易的授权。

柜员授权按授权级别分为无级别、二级、三级。

第十条柜员授权按授权模式分为静态授权、动态授权。

静态授权交易是指交易提交时均需授权的业务。静态授权按系统设定的需相应授权级别的柜员授权。动态授权交易是指交易提交时符合相应授权条件方需授权的业务。授权条件为交易额度是否大于设定的机构或柜员交易额度。

第十一条授权范围:

根据风险和内部控制的原则由本行有关文件制度规定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定的需换人审核授权的交易;

第四章授权的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本地授权的操作流程

(一)本地授权柜员受理经办柜员的授权申请,实地核对交易实物、记账凭证或其他业务操作依据、经办柜员屏幕输入信息是否一致。

(二)经核对无误的,授权柜员输入密码或录入指纹信息。

(三)交易成功后,授权柜员核对交易凭证的打印信息。

(四)核对无误后,授权柜员在交易凭证上签章确认。

第十三条其他业务授权

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业务由会计主管审核批准后,交经办柜员办理,并由相应授权权限的人员进行授权。特殊情况可由会计主管授权其他业务人员审批,下同。

发出查询、查复需会计主管审核批准,签章后交经办柜员办理,并由相应授权权限的人员进行授权。

发现隔日错账的,应查明原因,由会计主管审批核准,交经办柜员办理,并由相应授权权限的人员进行授权。

手工挂账或涉及暂收、暂付处理的会计事项,手工填制的特种转账凭证、转账借贷凭证、表外科目收入付出凭证、现金收入付出等手工填制凭证均需会计主管审核批准。

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授权柜员应以相关凭证为依据,认真审核被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真实性,严格按制度的规定执行授权操作,授权柜员和经办柜员对所经办的业务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进行授权,授权柜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授权,授权柜员对所经办授权业务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业务权限指人民币结算业务,其他按规定需授权的业务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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