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尔巴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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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巴哈论

费尔巴哈论

费尔巴哈论费尔巴哈( 1835—— 1908年),德国哲学家,唯物主义者,无神论者。

恩格斯说:“费尔巴哈是使哲学摆脱神学,走向自然科学的第一个人。

”费尔巴哈为什么成了无神论者呢?因为他的著作《基督教的本质》,提出了唯物主义的反宗教的观点。

《基督教的本质》一书批判地揭露和清算了基督教神学的内容,指出它的唯心主义和不彻底性,但它却为人们进一步研究哲学史上唯心主义和宗教神学的斗争提供了有价值的资料,也为人们深入地认识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的各种社会思潮提供了一份很好的“解剖学”的范例。

一、理性批判派的代表人物,自觉运用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考察社会生活问题。

他从人的解放和实现人类自身利益这一立场出发,试图以辩证法观点来探索社会历史,把黑格尔哲学中的唯心主义因素与自己的辩证法思想结合起来,形成了自己的唯物主义哲学体系。

二、意志薄弱派,强调人的作用,突出人的价值。

费尔巴哈对那些顽固不化的传统派持坚决的批判态度,反对绝对信仰,认为宗教应该受到批判,只有无神论才能最终解决宗教问题。

但他同时又不赞成将无神论和无信仰等同起来。

他强调:无神论是根本不相信人之外的其他存在,并且否定信仰在人的精神生活中的地位。

所谓信仰,不过是人的一种意志,即人对事物的反映。

一个人可以在他的意识里接受或拒绝一切事物,而唯独不能无意识地拒绝或接受一切事物。

所以,任何一种宗教都是一种意志,宗教中最神圣的就是人的意志,人的意志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别人任意毁灭的。

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自觉运用辩证法观点来看待和研究人类社会历史。

四、作为社会存在论的重要概念,“社会关系”在辩证唯物主义的形成和发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对此,费尔巴哈做出了很大贡献。

他的一个主要观点是:人是自然界发展的最高产物,是具有一定的需要、思想、感情和意志等特征的动物。

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不仅在于劳动技巧的熟练,还在于对自然界的意志、思想、感情和意志的支配。

而人类的意志则体现了人对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导读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导读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导读费尔巴哈是19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被誉为唯心主义者黑格尔的批判者。

他批判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并提出了以唯物主义为基础的思想体系,对当时的思想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费尔巴哈的思想和贡献进行深入探讨,从其哲学观点、对现实世界的认识方式以及对人类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费尔巴哈的哲学观点1.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费尔巴哈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认为其只是抽象的思维活动,无法掌握现实世界的本质。

他认为黑格尔过分强调理念和观念的力量,而忽视了物质世界的存在和作用。

因此,费尔巴哈主张从物质的角度出发,探讨真正的哲学问题。

2.唯物主义的基础费尔巴哈主张以唯物主义为基础,认为只有从物质的角度出发才能正确认识世界。

他认为世界的本质在于物质,思维只是对物质的反映和表达,而非决定性因素。

因此,费尔巴哈对唯物主义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阐述。

二、对现实世界的认识方式1.实证主义的方法论费尔巴哈的哲学思想注重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即强调通过实践和经验来认识世界。

他认为只有通过对物质世界的观察和实践,才能揭示世界的真相和本质。

因此,费尔巴哈主张以实证主义的方法来探讨哲学问题。

2.对现实世界的分析费尔巴哈通过对现实世界的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和矛盾。

他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和剥削制度是其根本矛盾,认为只有通过革命改变社会结构,才能实现人类的自由和平等。

因此,费尔巴哈的哲学思想对社会现实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对人类社会的影响1.对社会进步的贡献费尔巴哈的哲学思想对社会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批判了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经济体系,提出了社会变革的方向和途径。

他倡导人类追求自由和平等的理想,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2.对政治思想的影响费尔巴哈的哲学思想对政治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批判了当时的专制制度和不平等现象,倡导民主和平等的政治体制。

他强调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提出了民主政治的原则和理念,对当时的政治观念和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费尔巴哈定理

费尔巴哈定理

费尔巴哈定理

费尔巴哈定理是德国数学家费尔巴哈(Gottfried Leibniz)首次提出的一个
数学定理。

这个定理说明在一系列互不影响的可逆变换中,变量的完整分布被可逆的变换把变量的每个点和另一点变换到一起,这样它们就不会交叉碰撞,并且各保持原来的独立形式。

这个定理可以作为能量守恒定律的一种特例,也可以被用于几何学计算中的分类论,对微积分和量子论也有重要的应用。

这个定理的研究,在高校和高等教育中受到了很多重视。

数学、物理和计算机
科学等多个领域的学者研究费尔巴哈定理,从而丰富了能量守恒定律的研究,为微积分和量子论的考察提供了有价值的参照系。

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学院副教授陈非巴哈教授是费尔巴哈定理研究的权威学者。

他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研究费尔巴哈定理,以及其相关的数学定理和理论,将非线性可分离数列理论应用于计算机科学,丰富了费尔巴哈定理的应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高校和高等教育机构都把费尔巴哈定理作为教学和
科研的重点,除了上海交大外,国内还有北京大学、上海复旦大学和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以及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等多院,都开展了系统的费尔巴哈定理研究。

这些学术研究不仅让费尔巴哈定理变得更加系统、更加全面,同时也让“费尔巴哈研究”成为数学界的一道“重磅产品”。

伴随数学的发展,费尔巴哈定理逐渐成为量子力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研究
内容,但在当前,它仍是数学和物理领域活跃的研究课题。

因此,高校和高等教育机构应该加大资源力度,现代化的教育资源应用方式也必须加以结合,全力推动费尔巴哈定理的这一重要发现在高校和高等教育中的普及和研究,以更大的力度推动科学发展,实现进步,创造美好未来。

费尔巴哈直观原则

费尔巴哈直观原则

费尔巴哈直观原则是德国哲学家路德维希·费尔巴哈(Ludwig Feuerbach)提出的一种认识论观点。

费尔巴哈认为,人类的认识过程是通过感官对外部世界的直观感知开始的,这种直观感知是人类认识的基础。

他强调,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我们无法直接认识到事物的本质,只能通过感官对事物的表象进行感知。

因此,认识的过程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即从对事物的直观感知开始,逐步深入到对事物本质的理解。

费尔巴哈直观原则的核心观点是:人类的认识是从感性开始的,通过对感性材料的加工和整理,逐渐形成对事物本质的认识。

他认为,感性是认识的初级阶段,理性是认识的高级阶段。

在感性阶段,人们通过感官对外部世界进行直观感知,形成初步的认识;在理性阶段,人们通过对感性材料的加工和整理,逐步深入到对事物本质的理解。

费尔巴哈直观原则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揭示了人类认识过程的辩证法特征。

在认识过程中,感性和理性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感性为理性提供材料,理性则通过对感性材料的加工和整理,逐步深入到对事物本质的理解。

这一过程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体现了辩证法的发展观。

费尔巴哈直观原则还强调了实践在认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他认为,人类的感性认识是通过实践活动获得的。

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与外部世界发生联系,通过感官对外部世界进行直观感知,形成初步的认识。

同时,实践活动也是人们认识事物本质的途径。

只有在实践活动中,人们才能真正地接触到事物的本质,从而形成对事物本质的理性认识。

费尔巴哈直观原则对于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继承和发展费尔巴哈直观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

他们认为,人类的认识过程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但这个过程不仅仅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更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过程。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认识,才能逐步接近事物的本质。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各条解析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各条解析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各条解析费尔巴哈是19世纪德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被誉为唯物主义的奠基人之一。

他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观点。

以下是关于费尔巴哈的几个重要观点的解析。

一、费尔巴哈对人的本质的解析费尔巴哈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他认为,人的本质不是抽象的、理性的个体,而是社会关系的产物。

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自己的本质,个人的存在是社会关系的体现。

二、费尔巴哈对宗教的批判费尔巴哈对宗教持批判态度,认为宗教是一种幻觉,是人们对现实的错误理解。

他认为,宗教是人类对自己的投射,是对现实的逃避和幻想。

费尔巴哈主张通过科学的方式来认识和改造世界,而不是依赖宗教。

三、费尔巴哈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费尔巴哈对资本主义持批判态度,认为它是一种剥削和压迫的制度。

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财富分配不平等,导致了社会的不公正和不稳定。

费尔巴哈主张通过社会主义来解决这些问题,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四、费尔巴哈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贡献费尔巴哈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奠基人之一。

他认为,社会的发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表现形式。

他强调了经济因素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认为社会的变革是由经济矛盾的发展推动的。

五、费尔巴哈对意识形态的批判费尔巴哈对意识形态持批判态度,认为它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意识控制的工具。

他认为意识形态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费尔巴哈主张通过解放思想,揭示意识形态的真实本质,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

六、费尔巴哈对人的解放的思考费尔巴哈认为,人的解放是通过社会的变革来实现的。

他主张实现社会主义,消除剥削和压迫,实现社会的公平和自由。

他强调了人的自由意志和创造力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中,人才能够实现自己的潜能和价值。

费尔巴哈是一位具有重要影响的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他对人的本质、宗教、资本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意识形态和人的解放等问题提出了独特的观点和理论。

费尔巴哈的主要观点

费尔巴哈的主要观点

费尔巴哈的主要观点
费尔巴哈的主要观点:唯物主义、人的本质和政治解放。

费尔巴哈是德国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他的思想对于现代哲学和社会科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费尔巴哈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唯物主义、人的本质和政治解放。

费尔巴哈是一位坚定的唯物主义者。

他认为物质世界是客观存在的,人类的思想和意识是由物质的经验和感觉所决定的。

他批判了柏拉图式的理念论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并提出了唯物主义的观点。

他认为只有通过对物质世界的观察和理解,才能真正认识世界的本质。

费尔巴哈对人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和行为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

他批判了传统哲学中关于人性的抽象和理性主义的观点,强调了人的实际存在和社会关系对人的本质的塑造。

他认为人的本质是历史的产物,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才能真正发现和实现人的本质。

费尔巴哈强调了政治解放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的解放必须从政治上开始,通过消除社会中的压迫和剥削关系,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

他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剥削和不平等现象,主张建立一个无阶级社会,实现人的真正解放。

他的政治观点对于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产生了重要影响,激励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

费尔巴哈的主要观点包括唯物主义、人的本质和政治解放。

他的思
想对现代哲学和社会科学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奠定了基础。

费尔巴哈的思想强调了物质世界的重要性,关注人的实际存在和社会关系对人的本质的塑造,并主张通过政治解放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

他的观点对我们理解人类社会和追求社会进步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名人故事费尔巴哈

名人故事费尔巴哈

名人故事费尔巴哈德维希·费尔巴哈(1804年7月28日-1872年4月13日),德国旧唯物主义哲学家。

1804年7月28日生于巴伐利亚,卒于1872年4月13日。

他批判了康德的不可知论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恢复了唯物主义的权威;肯定自然离开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时间、空间是物质的存在形式,人能够认识客观世界;对宗教神学进行了有力的揭露和批判。

但他抛弃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他的唯物主义依然是形而上学的,社会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

费尔巴哈先在黑森州的海得尔堡学习神学,受到当时教授的影响,对黑格尔的哲学感兴趣,不顾父亲的反对,到柏林跟随黑格尔学习哲学,两年后,他成为“青年黑格尔学派”的成员。

1828年,他到纽伦堡附近的埃尔兰根学习了两年自然科学,并任大学讲师,1830年匿名发表了第一部著作《论死与不朽》,抨击个人不朽的概念,拥护斯宾诺莎的人死后会被自然重新吸收的哲学。

他的这种激进思想加上不善演讲,他一直在学术界无法取得成功,并被永远驱逐出大学讲坛。

只能依靠他妻子在一座瓷厂中的股份生活,居住在纽伦堡附近的勃鲁克堡。

1834年发表了《阿伯拉尔和赫罗伊丝》,1838年发表《比埃尔·拜勒》,1839年发表了《论哲学和基督教》,宣称“基督教事实上不但早已从理性中消失,而且也从人类生活中消失,它只不过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公开反叛当时的观念。

同时发表了《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对黑格尔的唯心论作了分析批判。

1841年发表《基督教的实质》,重申对基督教的看法,认为人就是他自己的思考对象,将宗教归结为对无限的认识。

宗教“不过是对于知觉的无限性的认识;或者说,在对无限的认识中,有意识的主体以其自身本能的无限性作为认识的对象”。

也就是说,上帝不过是人的内在本性的向外投射。

这本书的第一部分发挥了“宗教之真正的或人类学的本质”,论及上帝作为“理解的存在”、“道德的存在或法律”、作为“爱”等方面,都是为了适应人类的本性的各种不同的需要。

关于费尔巴哈伦理观的几个问题

关于费尔巴哈伦理观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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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宗教神学:我们应该认识到宗教对人的束缚 和限制,鼓励人们摆脱宗教的束缚,追求自由和 平等。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意义
• 强调人的自然属性:我们应该在处理社会问题时充分考虑 到人的自然属性,尊重人的需求和欲望,促进人的全面发 展。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意义
意义
对现代社会的影响:费尔巴哈的伦理观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 影响,它鼓励我们反思社会问题,追求人的尊严和自由,反对宗 教神学的束缚。
在自然与理性的关系下,费尔巴哈强 调了人类的理性和道德责任。他认为 ,人类应该通过理性去认识和解决社 会问题,以达到改善人类生存条件的 目的。同时,人类也应该承担起自己 的道德责任,关注他人的利益和幸福 ,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幸福与德行的关系
要点一
要点二
费尔巴哈认为,幸福与德行是相互联 系、相互促进的两个概念。他认为, 幸福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之一,而德行 则是实现幸福的重要条件之一。
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01
在费尔巴哈的伦理学中个人与集体是 两个重要的概念他认为个人是社会存 在的基础而集体则是个人生存和发展 的条件之一。
02
费尔巴哈认为个人与集体之间存在着 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他认为 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得到更好的发 展和实现自己的价值同时集体也只有 在个人的参与和贡献下才能得到更好 的发展和进步。
关于费尔巴哈伦理观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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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费尔巴哈伦理观概述 • 费尔巴哈的伦理学观点 • 对费尔巴哈伦理观的批评与反驳 • 费尔巴哈伦理观的影响与启示 • 结论
01 费尔巴哈伦理观概述
费尔巴哈的生平和思想背景
费尔巴哈(Ludwig Feuerbach)是19世纪德国哲学家,出生于1804年,逝世于 1872年。他被视为德国古典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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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是近代刑法思想的奠基人,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祖”。

他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刑法思想的哲学基础费尔巴哈坚持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

他认为,人有感性界和理性界。

于感性界,人是自然的存在者,是悟性的客体,受自然法则支配。

于理性界,人是理性的存在者。

刑法中的人是自然的存在者。

法与道德要严加区别,前者用于自然界,后者存在于理性界。

二、心理强制说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

人受因果规律支配,没有自由,犯罪原因是感性的冲动。

为防止犯罪,就要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其措施就是刑罚,即被他称之为“感性害恶”的东西。

刑法的规定,预先使人们知道因犯罪而受刑,刑之苦大于罪之乐,从而抑制自己不去犯罪,此即“心理强制说”。

该说与威吓说不同。

后者是刑罚执行上的威吓,没的明确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对应关系,市民难以建立二者必然结合的理念。

为了威吓,难免有侵犯人权等违法之举。

三、罪刑法定主义在心理强制说基础上,提出罪刑法定主义。

其内涵有三:无法律无刑罚,无犯罪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无犯罪。

将刑法规范分为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

就司法官而言,刑法是裁判规范,具有限制司法权滥用之作用,体现保障人权功能;就行为人而言,刑法有规范一般人行为之作用,具有保卫社会之功能。

四、犯罪理论提出刑法学体系。

1、根据行为与危害结果距离远近,论述既遂、未遂与犯罪预备;2、根据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多样性,论述正犯、共犯;3、根据行为本身内部根据的差异,论述故意、过失。

犯罪原因是感性的冲动。

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侵害。

关于共犯与正犯。

惹起者有直接惹起者和间接惹起者。

前者又叫物理惹起者,即实行犯。

后者又有二种:直接-间接惹起者,又叫知的惹起者,即教唆犯;间接-间接惹起者,又叫主帮助犯。

帮助犯是在因果关系中起副原因的人。

起主原因的是惹起者。

提出多数人共同犯罪问题。

五、刑罚理论市民刑罚是因实施了权利侵害、由国家所加、用刑法予以威吓的害恶。

刑罚的本质是感性害恶,施加刑罚的根据是权利的促使。

坚持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

肯定死刑,否定恩赦权。

这里所说的费尔巴哈是指作为“近代刑法学之祖”的法学家费尔巴哈,当然人们也不会忘记哲学家的费尔巴哈(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两者是父子关系。

刑法学家的费尔巴哈(以下未作说明皆指该人)当然也对哲学很感兴趣,而且其刑法思想也深受哲学影响,这可以从他的告子录可以看出来:“从少年时代起,我就从心底里不喜欢法学,而且直至今日我也不把它视为科学。

我的爱好最终还是历史,特别是哲学方面;我最初的大学时光完全只奉献给了这两个情人,除了她们我不想任何东西,我不能想象没有她们去生活。

我那时已获得了哲学博士的学位,以便作为一个哲学教师出现在人们面前。

但是你看!我和你的母亲相识了。

它使我去考虑一种专业,它可比哲学快一些带来职位和收入。

这时我草率但又坚决地决定由心爱的哲学转向令人讨厌的法学,它并未使我多久不开心,因为我很快知道,我一定要赢得她的欢心;于是,我的孜孜不倦,我的由于纯粹义务而生的激奋勇气,使我在两年后就已升到了讲座的席位;我的强制,紧迫和生计科学通过著文立说而丰富,并有此获得了一个立足点。

由此立足点开始,我突然成名并且极为幸运地出人头地,而且在同时代的人那里赢得了响亮的证明;我的人生已有所作为。

”康德的哲学思想影响了费尔巴哈,二元论是康德的哲学特点之一,康德在人的存在问题上区分了感性的现象世界和理智的本体世界,人就属于这双重世界,在感性的现象世界受因果律支配,在理智的本体世界则是自由的。

康德以此来界定道德和法,把道德看做本体,法是现象,认为法不过是道德的外在显示而已,因此康德并没有对法律与道德严加区分。

费尔巴哈相对接受了康德的观点,但却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彻底划清,并出于对个人权利的关怀,在法与道德区分的基础上响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权利侵害等。

(1)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接受康德的二元论,但却将法律与道德严格加以区分。

他接受其关于人是感性的现象世界的说法,由此作为他的立法威吓论的心理基础,费尔巴哈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因为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费尔巴哈的威吓论是从立法上来达到目的的,这不同于通过血淋淋的行刑来威吓不同,因此才不会导致像中国古代刑罚的重刑主义。

当然这种立法威吓还应以公民的普遍知法为前提,否则无法发挥作用。

(2)罪刑法定主义:费尔巴哈又将法律与道德加以区分,正是在此区分的基础上,将犯罪与刑罚予以法律化,明确提出罪刑法定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的提出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他为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法理基础,构成要件也正是在费尔巴哈时才具有实体法意义。

罪刑法定主义的提出无疑对保障人权,限制司法权具有巨大作用,因为它对国家司法权肯定的同时,也是对它的限定。

(3)权利侵害说:费尔巴哈把道德与法律严格区分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又基于罪刑法定主义提出了权利侵害说。

以前的社会危害性说,虽然是从实质上理解犯罪的本质,但这很容易任意曲解这一概念,因为公民对此没有可预测性,统治者完全可以出于自身需要宣布某些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而这些行为可能以前一直被普通民众认为是习以为常的,普遍实施的。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对权力的侵害,不仅侵害了个人的权利,国家作为一个实体也有权利,因此有些犯罪也是对国家权利的侵害。

因此它有利于限定犯罪的范围,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是犯罪,也只有法定的权利才规定为犯罪所侵犯而加以刑罚处罚的。

这显然体现了费尔巴哈对法律与道德的清晰界定!然而费尔巴哈的学说也有其不足之处,如权利侵害说无法把侵害社会利益的犯罪包括在内等。

但他的历史功勋是无法否定的,他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等至今仍是世界十大多数国家坚持的原则,他作为近代刑法学之祖是当之无愧的!德肖微奇:费尔巴哈的法学思想费尔巴哈,全名保罗.约翰.安塞尔姆.冯.费尔巴哈,著名刑法学家,1775年出生于德国耶拿,先后获得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副教授、兼职法官、教授、枢密司法官候选人、上诉法院副院长以及院长等职,1833年逝世。

因为政见不合而终生不得志,被希特勒免去教授职位以及司法部长职务,后又因儿子参加苏德战争死亡而郁郁寡欢,故长时间写书,被尊称为“刑法学的真正之父”。

在费尔巴哈生育的多个孩子中有个儿子也叫费尔巴哈,是位共产主义思想家。

因为贝卡利亚从未研究过刑法的条文,只能被称为刑法思想家。

费尔巴哈却是真正研究刑法条文的学者,担任过九年的德国联邦中的巴伐利亚的司法部长,曾任上诉法院院长,撰写了《刑法学教科书》。

费尔巴哈在刑法学方面的深入研究使得刑法学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对于费尔巴哈的学术地位,陈兴良教授指出“费尔巴哈是一个职业意义上的刑法学家,或者说实定刑法学家。

甚至可以说,费尔巴哈是近代第一个真正的刑法学家。

……贝卡利亚与其说是一个刑法学家,不如说是一个刑法思想家。

只有费尔巴哈才以职业刑法学家的身份,对实定刑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筑了实定刑法学的原则与体系。

”[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98 ]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是零散的,缺乏自身的理论体系,而对启蒙时代混乱、零星的刑法思想修正为严谨的理论与体系的最大功臣,学者们一致认为,应当首推费尔巴哈。

正是由于费尔巴哈为近代刑法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对实现刑法近代化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因此,后世学者一般都将费氏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近代刑法学之鼻祖”或者“近代刑法理论的创造者”。

费氏的法律思想一、坚持并阐述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律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在中国刑法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也可以解释为刑法的谦抑性。

学术界一般认为,最先明确倡导罪刑法定之刑法思想的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贝卡利亚在其著名《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费尔巴哈之所以被西方刑法学者誉为“近代刑法学之鼻祖”,因他独创的心理强制主义或心理强制学说不但推导出了罪刑法定主义,而且完美的解释了罪刑法定主义。

费尔巴哈认为刑法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客观的、外部的行为,评价行为要排除任何的情感和道德干扰,把法律置于可罚性的绝对根据之中,摈弃道德性刑罚或道德性理论,通过把法官约束在法律之中的方式排斥了法官的专制,又强调法律的威慑,创立心理强制说,从而将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刑法思想的基石。

刑法要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到刑罚的痛苦,并且了解这种受刑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而不去犯罪。

这即是费尔巴哈著名的心理强制主义。

为了发挥刑罚这种心理强制作用,费尔巴哈主张必须预先用法律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以便预示利害,使人们衡量后果趋利避害。

基于他自己的这种学说,费尔巴哈1801年以拉丁文将罪刑法定主义概括为“nulliuscrimen sine lege,nulla poe-na sine lege”脍炙人口两句法谚。

换句话说费尔巴哈主张的罪刑法定主义正是作为心理强制学说的结论而被确立的。

费尔巴哈在1813年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中,第一次将罪刑法定思想法典化。

费尔巴哈从契约理论及自然法理念两方面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根基,揭示了其一方面以批判哲学为立足点,倾注全力证明理性法的先天存在,强调理性和自由,大力宣扬通过理性来达到和谐统一;另一方面又以卢梭的契约论学说和市民社会概念为基调,创立了一套三段式(市民契约——服从契约——宪法)的契约模式,批判了启蒙绝对主义、专制主义君主制,展开了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反论,为确立市民刑罚概念和确定刑罚法规概念,为攻击专制擅断、恣意专断这些非理性、非形式性做法,进而推定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奠定了基础。

二、在犯罪的本质方面提出了权利侵害说房保国教授指出:对于犯罪的本质,刑法学界分别有“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折衷说”和“阶级斗争说”、“社会危害性说”等几种学说。

在当代中国的主流刑法学界,在犯罪本质问题上也依次经历了从“阶级斗争说”到“社会危害性说”,再逐步到“法益侵害说”的演变。

费氏将犯罪分为针对个人的犯罪和针对国家的犯罪两类,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国家也具有人格、享有权利。

刑法的任务便是保护权利;违反法规、侵害权利的行为就是犯罪,国家必须采取预防性措施。

“费尔巴哈将犯罪理解为对权利的侵害,意味着从实质上限定中世纪以来所扩张的、含混的犯罪概念”,其理论渊源是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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