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电力行政执法项目
2023年云南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2023年云南电力交易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动云南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了2023年云南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电力交易市场,为各类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有竞争力的电力交易环境。
一、市场化交易机制云南省将建设电力市场中心,作为电力交易的主要场所。
市场中心将运营电力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撮合、结算清算等服务。
在交易模式上,将实行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竞争性谈判等多种交易方式,以满足不同参与主体的需求。
二、交易对象和范围云南省电力交易的交易对象包括电力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交易服务机构等。
交易范围涵盖全省范围内的电力交易活动,包括发电侧、输配电侧和用电侧的电量交易、计划交易、备用交易等。
三、市场监管和监察机制云南省将建立健全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市场监管和监察工作。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交易参与主体的资质审核,防范市场操纵和不正当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四、用户参与和权益保障云南省鼓励各类电力用户参与电力交易市场。
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灵活选择交易对手和交易方式,提高电力采购效率。
同时,云南省将加强电力市场价格监测,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能源统计和信息公示云南省将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电力市场数据和信息。
同时,要求市场参与主体按规定提供交易数据和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六、市场化改革推进机制云南省将建立完善的市场化改革推进机制,加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配合与沟通,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
以上是2023年云南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该方案的实施将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提高电力供需的匹配度,推动云南省电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家《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等城市中心区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Τ接箱电源出线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Τ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Τ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表箱等。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按6KW/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户配置。
(二)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每平方米40W/配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昆明供电局:《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0日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未来三年是我市争当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排头兵的关键时期,在全市上下“大抓产业、主攻工业”的共同意识下,全市电力需求将保持较快增长态势。
为推动解决当前昆明电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等突出矛盾,研究谋划、部署安排电源、电网、负荷资源整合、协同发展,以电力高质量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完成电力投资500亿元以上,其中电源建设投资完成305亿元左右,电网建设和用电企业投资完成195亿元左右。
全力推动电力发展各方面、各环节补短板、强基础、提质量、增效益,有力激发电力市场活力和绿色发展动力,以高质量的电力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2025年全市人口过千万,GDP过万亿提供坚强的电力保障。
(一)2023年工作目标电源建设方面,全面构建以绿色电力为主的电力供应体系,新能源开发提速换挡,全年新增新能源装机达130万千瓦,全市电力总装机达1100万千瓦,绿色能源装机占比达85%以上,新型储能装机达10万千瓦以上,电力供应可靠性进一步提高。
2023年云南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2023年云南电力交易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区的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作为西南地区的重要省份,云南的电力交易方案备受关注。
在2023年,云南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将迎来新的发展,这对于云南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2023年云南电力交易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探讨。
我们来关注2023年云南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整体框架。
云南作为一个资源丰富的省份,拥有丰富的水电资源和清洁能源资源。
云南的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应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推动清洁能源发展,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施方案中,应该明确电力市场的开放程度、交易机制、配售规则等内容,以确保电力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我们需要分析2023年云南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和细节。
实施方案应该包括电力市场的参与主体、电力交易的品种、交易规则、定价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在参与主体方面,应该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的参与,如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等,以促进市场的竞争和活跃。
在交易品种方面,应该充分考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特点,推动绿色电力交易和碳市场的发展。
在交易规则和定价机制方面,应该制定灵活多样、满足市场需求的交易规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我们还需要关注2023年云南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影响和意义。
实施方案的落地将对云南电力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将推动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清洁能源的利用,提高电力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实施方案的成功将为其他地区的电力市场改革提供有益借鉴,对于推动全国电力市场的一体化具有积极意义。
2023年云南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议题。
该方案的实施将对云南电力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为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有益经验。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促进多元参与,推动清洁能源发展,以实现市场繁荣、能源可持续和社会共赢的目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昆政办[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1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作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

四、调整功能定位、科学生态运行
(一)调整中小水电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中小水电点多面广的优势,突出服务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属性,调整中小水电市场消纳方向,支持区域扶贫、满足以电代燃料和生态环境保护。
经过多年努力,电力产业已成为我省重要支柱产业,中小水电是其组成部分。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发展的决定》(云政发〔2003〕138号)下发以来,全省中小水电快速发展,基本完成了保障电力供应和西电东送的历史任务,其服务对象将转向民生改善和区域经济发展。
经过多年的高强度开发建设,全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率已超过80%,尚未开发的水能资源大多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少数区域已建电站生态环保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实现中小水电资源科学开发、安全高效利用,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科学运行、监管有力的中小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云政发〔2016〕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转变中小水电发展方式,促进流域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把握中小水电开发利用新形势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各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并妥善处理中小水电开发利用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做好后续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云政办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9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为切实有效地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和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九日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推进云南电力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充分认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在我省电力工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电力设施遭到破坏的情况呈上升趋势,不仅直接威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且损害我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形象,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昆政办[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公众监督的管理机制,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经市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五)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七)本区域内需要市级配套投资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推进。
第二章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三个开发区、各县(市)区或项目法人,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省、市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提出申请,提交市发改委审核平衡。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昆明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BSZN-110000400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西山区辖区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至1000万千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申请条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2.项目节能报告;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第四条(三)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至1000万千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三、实施机关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至1000万千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项目所在地不能消纳该项目产生的能耗。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受理形式:窗口和业务科室均可受理。
受理地点1: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56号窗口。
地址:西山区春雨路188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6、7、151、268、C11、Z113路公交车到达。
受理地点2:西山区政府综合行政办公大楼7-34号。
地址:西山区秀苑路188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80、82、181、919b、Z87、Z88、101、148、153、175路公交车到达。
七、申请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目录八、办结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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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昆明市电力行政执法项目
第一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违反《电力法》第十四条;
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违反《电力法》第二十五条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项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违反《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违反《电力法》三十二条规定;
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
违反《电力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违反《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
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七项盗窃电能的。
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并处所窃电量的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项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项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的。
违反《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窃电装置和生产窃电装置的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项用户妨碍供电企业通过其设施向其他用户供电的。
违反《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六条规定;
依据《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项擅自进入或者将物体置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和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的单位及个人。
违反《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
依据《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修复被破坏的供
用电设施及供用电设施保护区警示标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项未经供电企业委托擅自转供电的。
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项未经批准爆破作业的。
违反《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项在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架空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电缆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违反《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项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进行保护区内禁止的有关行为;进行危害电力设施建设或影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维护电力施的行为。
违反《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依据《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项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力行政执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