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政执法依据
电力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南

电力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南电力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之一,其正常运转和发展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繁荣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电力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推动电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电力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电力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均明确了政府机关对电力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并须符合法定程序。
对于涉及电力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行政处罚手段,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以实现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电力行业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 擅自设置、改变、拆除电力线路、电缆等设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改变、拆除电力线路、电缆等设施的,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2. 电力企业违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电力企业未按照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罚款,并要求其改正行为。
3. 违反电力市场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电力市场规则的,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如处以罚款、暂停电力交易资格等。
4. 恶意操纵电力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操纵电力市场价格,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如处以罚款、吊销电力交易资格等。
5. 不履行输变电设施维护保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输变电设施管理者未对输变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造成严重事故的,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如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供电监管办法

供电监管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电力行政执法依据、文件

电力行政执法依据、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1月7日国务院令第239号修正)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电力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探究

电力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探究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其管理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则是对电力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手段之一。
本文将探究电力行业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实施情况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电力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电力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电力行业行政处罚的总则性法律,其中明确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及措施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为电力行业的特定法律,对电力行业行政处罚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电力行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为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罚种类、方法和程序。
二、电力行业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电力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一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竞争公平,但行政处罚的力度相对较轻,难以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执法不严格。
一些地方政府或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的时候存在宽松执法的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处以较轻的处罚甚至不处罚,导致电力市场乱象丛生。
再次,处罚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对电力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了处罚力度的不均衡,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最后,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
有些地方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不予当事人申辩等,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电力行业行政处罚问题及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首先,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例如吊销相关许可证、罚款等,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其次,应加强执法监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行业的执法监管力度,确保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施行日期】199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1994年10月27日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行政管理,保障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归口管理全国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局。
市(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业局(供电局)。
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供电局。
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派出机构)为实现电力行政管理而依法执行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其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电力行政执法所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应建立和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
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并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的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电力违章违法行为,保障电力工业顺利发展。
第五条电力行政执法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合法、高效、有序的工作制度。
能源领域执法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能源领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能源安全关系到国家战略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我国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能源领域执法工作日益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能源领域执法适用法律,以期为能源领域执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能源领域执法的法律依据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能源领域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2)宪法规定国家维护能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能源需求。
(3)宪法规定国家加强能源领域执法,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2.能源相关法律法规能源领域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能源法: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管理、能源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2)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专门法律,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电力法:电力法是我国电力领域的专门法律,对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石油天然气法:石油天然气法是我国石油天然气领域的专门法律,对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是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专门法律,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能源领域执法适用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1)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是国务院制定的能源领域发展战略规划,对能源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进行了规定。
(2)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条例: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管理法规,对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措施进行了规定。
(3)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能源项目管理制度,对能源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程序进行了规定。
电力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电力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在电力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稳定运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
本文将就电力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风险。
一、电力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电力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电力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电力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1. 电力行业违法行为:(1)未经批准或者下达许可证明文件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电力业务;(2)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设立或者变更电力企业;(3)供用电设施未经检验、检测合格、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4)未履行政府要求的电力供应责任,造成电力供应中断、降压或者较大范围停电等后果;(5)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电价或者降低电价;(6)其他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
2. 电力行业违规行为:(1)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或者相关规定的电力经营活动;(2)提供虚假的电力供应信息、电量数据或者其他有关资料;(3)逃避电力行政监督检查的;(4)拒绝配合电力行政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5)不按照规定向电力行政监督机关报送有关信息的;(6)其他违反电力行业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电力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电力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种类的行政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轻的情况,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整改。
2. 罚款: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可以给予罚款处罚,并要求整改。
罚款额度将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进行具体确定。
3. 暂扣许可证或者取消许可证: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电力企业,可以暂扣或者取消其经营许可证。
同时,还可能采取其他相应的限制措施,比如禁止其参与相关竞标等。
4. 责令停工或者整顿:对于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电力企业,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在整顿期限内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梳理
电力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梳理电力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电力企业在生产、运输、销售等方面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使命。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电力行业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这就需要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本文将对电力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关于行政处罚的最基本法律法规,也适用于电力行业的行政处罚工作。
该法规明确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程序要求等内容,为电力行业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二、《电力法》《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也包含了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根据《电力法》,电力企业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时,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的处罚种类和力度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三、电力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规程电力行政机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规程。
这些规程详细规定了电力行政处罚的具体办法、程序、责任等要求,旨在保证电力行业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四、电力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1.违反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比如未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停电等行为,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2.价格操纵、垄断行为电力行业中,如果企业以不正当的手段操纵市场价格、实施垄断行为,导致市场秩序紊乱、消费者利益受损,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违反安全规定、事故隐瞒电力行业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如果企业违反安全规定、隐瞒事故等行为,将会被视为严重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五、电力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电力行业的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调查:相关部门接到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或举报后,将对案件进行调查,确保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听证程序: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应进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实施意见.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实施意见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实施意见近年来,随着电力行业改革的深入,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已实现公司化运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原电力局承担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已明确划入经信局系统,县经信局已成为电力行业新的执法主体。
为了进一步衔接做好我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职责,维护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确保全县安全有序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行政执法条例》、《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经文[]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认真做好电力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执法主体确定根据省市经信委安排承担电力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分别为电力处和电力科的情况,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85号),现确定由县经信局具体承担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已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文审核、批准、登记并予以批复(政法办[]3号)。
二、关于人员编制结合我县实际,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内部调整,第 2 页共 5 页持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开展具体工作。
三、由县经信局牵头,部门协同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一)合理分工。
我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合理分工。
县经信局在县人民政府和市经信委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涉及其它同级行政区域的案(事)件,应报请共同上级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
重、特大案(事)件,应报请市、省经信委实施执法。
同时,省、市经信委分别受理市、县级电力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
我国电力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电力法是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保障电力安全、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颁布以来,我国电力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的阶段。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电力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为广大电力从业者、消费者及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二、电力法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电力法明确规定,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必须确保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
2. 依法经营原则电力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管理的规定,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 公平竞争原则电力市场应当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业务,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4. 保障消费者权益原则电力企业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提供安全、优质、经济的电力服务。
三、电力法的主要内容1. 电力生产(1)电力生产应当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发展清洁能源。
(2)电力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力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3)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电力事故发生。
2. 电力供应(1)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电力供应。
(2)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供应质量,确保电力稳定供应。
(3)电力企业应当合理调整电价,保障消费者利益。
3. 电力设施(1)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电力设施建设应当保证质量,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
4. 电力市场(1)电力市场应当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平竞争。
(2)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垄断电力资源。
(3)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管,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5. 电力价格(1)电力价格应当根据电力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确定。
(2)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披露电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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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了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电力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详细的行政处罚条例,现摘录如下: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条款规定了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根据规定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三门峡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是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经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业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业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上述条款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
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以下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一) 不可抗力;(二) 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后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次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
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 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次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
(三) 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 拒绝、阻碍电力检查人员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条款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
由于我委人员有限,需执法的范围较大,专业性较强,固特委托部分责任心强、专业熟悉的电力行业人员经过法治办的培训,在经贸委的领导下持证上岗进行电力行政执法,以保证我市电网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