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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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公司章程

再生资源公司章程

再生资源公司章程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本章程定义由再生资源公司运营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章程的措施将适用于所有再生资源公司的业务活动,包括:
一、收集、处理和使用再生资源;
二、投资和发展新的再生资源。

第二章目标
第一条公司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减少资源的消耗、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来实现此目标。

第二条公司的目标还包括通过发展再生资源、减少废品和污染物的分类和回收来保护环境。

第三章行为守则
第一条公司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准则。

第二条公司必须提供安全和有效的服务,以确保公司的运营有效,业务运作顺畅。

第三条公司必须确保所有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浪费,并尽可能应用再生资源。

第四条公司必须努力确保所有回收物质的有效利用,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并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四章安全
第一条公司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和维护员工的健康,并提
高生产率和生产力。

第二条公司必须建立安全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员工在工作时安全工作,并定期审查和评估安全措施的效果。

第三条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减少可能产生的危险。

再生资源公司章程

再生资源公司章程

再生资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管理,发挥再生资源的价值,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与主要经营范围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废物回收和再生利用、废弃物处理与处置等相关业务。

第三章公司的资本和组织形式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X万元,股东依据其认缴资本比例进行认缴和实缴。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具有有限责任,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限于其出资额,不承担相互连带责任。

第四章公司的组织结构第七条公司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股东组成。

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决策机构,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

第十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五章公司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积极开展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处理业务,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提高再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环境友好性。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与供应商、客户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再生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素质。

第六章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及时、真实地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财务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的财务业务应由专业财务人员负责,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公司的与发展第十九条公司应积极响应国家再生资源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开展技术合作和项目合作,推动再生资源产业链的延伸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开展社会责任管理,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推动可持续发展。

瑞丽市再生资源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瑞丽市再生资源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瑞丽市再生资源协会行业自律公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合法、守信从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科学、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1、国务院《再生资源管理办法》;2、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3、《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4、公安部《关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问题的批复》;5、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的通知》;6、德宏州公安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关于贯彻<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7、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规定;第三条:本市再生资源协会会员单位、个人应遵守本公约,鼓励本市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非会员企业、个人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参与签署本公约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为签约人。

第四条: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应予书面声明,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自律守则第五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必须查验、留存、录入出售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在收购当日向公安机关传输下列信息:1、出售单位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姓名;2、出售人(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3、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照片等;录入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会员单位或个人,由市场经营者负责将以上信息传输给公安机关。

第六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个人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24小时不中断运行,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统一存储在经营场所内,不得在经营场所外存储。

第八条: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第九条: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个人和从事流动收购的单位、个人,必须持相关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协会进行登记、领取统一标识。

再生资源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再生资源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部门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准则,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等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室的工作;总经理室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员工招聘与培训第六条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和招聘流程,公平、公正、公开地招聘员工。

第七条新员工入职前,企业应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资源回收与处理第九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资源回收体系,确保资源回收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对回收的资源进行分类、处理和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环保意识,确保资源回收和处理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企业应制定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对生产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第六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企业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生产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企业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

第八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二条企业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废品再生资源公司章程(3篇)

废品再生资源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如废品回收、分类、加工、销售;再生资源利用技术研发等]。

第五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股东姓名或名称]共同出资设立。

第六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经营期限],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相应的知情权、表决权。

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再生资源协会章程

再生资源协会章程

再生资源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再生资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宗旨:协会以促进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回收循环利用为目标,倡导绿色环保理念,提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协会性质:协会是由一群关心再生资源的专业人士发起组织,为实现上述宗旨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行政机构:协会设主席团、理事会和秘书处。

主席团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团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和决策。

理事会由理事和监事组成,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秘书处是协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和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会员组织:协会会员分为荣誉会员、常务理事会员、理事会员和普通会员。

常务理事会员是协会的创始会员,负责推动协会的发展和运营。

理事会员是荣誉会员和常务理事会员经推荐和评审入选的成员,对协会的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

普通会员是对再生资源有所关注并愿意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第六条组织会议:协会设年度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等会议。

会议决议须经过协会会员多数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会费管理第七条会费缴纳:各类会员需按照协会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八条会费使用:会费可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行、活动组织、保障会员权益等方面。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协会职责: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再生资源的研究与推广、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制定再生资源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鼓励并推动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积极参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交流等。

第十条协会权利:协会享有依法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权利、保障会员权益的权利、与其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的权利等。

第五章纪律要求第十一条严禁利用协会从事与再生资源管理宗旨不符的行为或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协会工作,不得损害协会利益,不得损害协会声誉。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纪律规定的会员,协会有权利采取相应纪律处分,包括警告、暂停会权或撤销会员资格等。

再生资源公司章程(DOC7页)

赤峰绿城再生资源章程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名称、地址和经营期限。

公司法定名称:赤峰绿城再生资源市场公司法定地址:宁城县天义镇朝阳街县供销合作社办公楼。

公司经营期限:二十年第二章宗旨及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宗旨:以市场为主题,按着政府城市开展战略,强化废旧物品市场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再生资回收市场管理;市场房屋、摊位及设施出租;市场清洁效劳;再生资源回收销售。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三百万元人民币,由宁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增减,须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董事会和总经理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总经理一名,董事长和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利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出资者负责,根据授权范围行使出资者权利,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但董事会的决议及公司的合并、别离、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必须报授权方批准。

第九条:董事会由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董事应当熟悉本公司业务,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有?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但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担任成员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1、审批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方案,投融资方案及投资方式;2、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3、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是想作出决议,并报授权方批准;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5、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审计、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事宜并作出决议;6、决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7、审定并修改公司章程;8、决定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章程【最新版】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缩写:CRR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

充分发挥在政府与协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诺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一)组织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进行行业分析;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和资料,建立和管理行业信息网站。

(二)组织和参加行业关于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内外发展趋势、进出口动态等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规划重大项目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争取国家对行业给予有关优惠政策支持。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审查、行业特有工种劳动技能鉴定以及行业统计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行业相关竞赛评比,组织行业相关竞赛评比。

(四)参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的评价、交流,开展各种技术评价的咨询诊断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行业内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六)促进国内外再生资源行业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

再生资源规章制度范本

再生资源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资源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可以通过回收、利用、处理等技术手段,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废弃物。

第三条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分为回收、处理、利用三个环节。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条件,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回收范围、处理能力、利用产品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质量检测制度,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再生资源的质量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追溯制度,对再生资源的来源、处理、利用等情况进行记录,便于追溯和管理。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回收利用活动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激励与监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对符合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管制度,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监管。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生资源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及相关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如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环保设备制造,技术咨询等]第二章股份第六条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每股面值人民币[每股面值]元。

第七条公司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等权利。

第八条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期限]年内不得转让。

第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股东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分为发起人股东和公众股东。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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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城区供销社再生资源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德州市再生资源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再生资源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跨地区、部门、所有制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理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循国家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同时,积极向政府争取对废旧行业的支持和政策的优惠;为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联合,发挥行业协调、自律、维权及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行业优化资源配置,消除污染和公害、节约能源和资源;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营造健康环境,促进全市再生资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德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登记管理机关德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令、法规。

2、调查了解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情况,协助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和会员自身发展规划。

3、协调会员之间的技术合作及信息交流活动,推动会员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

4、组织调查研究再生资源发展动向,为政府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5、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

办好协会会刊。

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开展学术、信息、经济技术交流。

6、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及管理系统,积极组织开展加工升值、资源综合利用。

7、帮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和技术引进,提出再生资源行业各类、各级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议;积极争取再生资源行业职工优惠待遇。

8、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处理和协调行业间有争议的问题及会员单位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公平竞争。

组织行业开展公益活动。

9、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10、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再生资源行业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者,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的代表一般应为本企业、本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变更后,由单位会员写出申请,履行有关手续后自然替补。

(二)个人会员从事再生资源生产、流通,关心、热爱、支持再生资源环保事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的章程;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2、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4、优先享受本协会组织转让的科技成果、技术、经济信息资料和各项服务;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协会声誉。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4、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5、按规定缴纳会费;6、接受本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3、选举和罢免理事;4、并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一届理事会从会员单位中确定,由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指定的代表组成,以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业自律公约;10、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的产生、变更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他负责人担任理事,如以上人员脱离原单位或退休、职务变动,是否变更,由原单位自行确定,如需变更,可由原单位提出变更人选,新增或变更理事人选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协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监督检查协会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4、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二十八条:经费收支原则是取之于行业,用之于行业,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收好、管好、用好。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2、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助;3、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等正当收入;5、利息。

6、其它合法的收入;第三十条:协会经费用途1、召开行业会议;2、编制各种刊物资料;3、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有关开支;4、协会奖励基金。

第三十一条:财务管理及开支审批。

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按《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设立专帐,实行专人、专户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核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德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按程序加入省再生资源协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德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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