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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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1.财政的一般原理(1)财政的概念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2)财政的特征①基本特征a.财政的主体是国家,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同时,财政活动需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自身职能;b.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c.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部分,围绕满足公共需要这一中心展开。

②引申特征a.强制性;b.非营利性;c.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①分配收入的职能财政的内容是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活动,即集中部分社会财富而后再进行分配。

因此,分配收入是财政的最原初、最基本的职能。

②配置资源的职能财政配置资源的职能,就是通过资源的分配,引导人力和物力的流向以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③保障稳定的职能财政的保障稳定的职能,是建立在上述两项职能的基础之上的,并且是它们实现的结果。

分配收入的职能是前提、基础;配置资源的职能是建立在分配收入的职能的基础之上,并日渐受到重视;而保障稳定的职能则是以前两者为基础的。

(4)财政存在的必要性社会对公共物品存在着公共欲望,但公共欲望不能从市场主体那里得到满足,因为公共物品不能由私人经济提供,而只能由公共经济提供。

于是,以满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为己任的财政便应运而生。

2.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亦即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统称为财政关系。

①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在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

②财政活动程序关系,这是在依法定程序进行财政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③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财政管理权限的横向和纵向划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七章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七章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1、财政的⼀般原理: (1)财政的概念: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公共欲望⽽取得、使⽤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2)财政的特征: 基本特征: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为保障。

财政活动以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职能 财政的⽬的是满⾜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出、管理三个部分,并围绕公共欲望这⼀中⼼展开。

引申特征:强制性、⾮营利性、永续性 (3)财政的职能:分配收⼊(最原始、最基本职能)、配置资源、保障稳定 2、财政法的概念: (1)概念: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公共欲望⽽取得、使⽤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

(3)特征:国家主体性、法域特定性、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3、财政法的地位: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概念:是指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的整体。

它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对外要求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要和谐共处,对内要求组成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要协调互补。

(2)财政法体系构成: ⼴义:预算法(财政法的核⼼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付法 狭义: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和⽀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预算。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预算资⾦的筹集、分配、使⽤和管理过程中发⽣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前两者的关系: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来进⾏。

预算作为⼀种法律⽂件,是⼀种⼴义上的预算法,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

(4)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法、⾻⼲法。

财税法教程名词解释

财税法教程名词解释

财税法答案1财税法教程第一单元1. 名詞解释财政:就是国家的收支活动,但确切地说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在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财政活动: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国家职能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是国家职能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内容是筹集供给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以及进行财政管理与监督的活动。

财权:是宪法、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预算、预算单位等)在法律上享有组织财政收入,拨付或支配财政支出,进行财政财务管理监督的权力。

财力:是指财政资金分配的“数额”或“额度”,包括经济发达地区保持较快发展势头所需财政资金的额度,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额度,包括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的财政资金的额度。

财政法:是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和确认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两种对财政法定义的说法,内容和实质都是一致的,只不过表述的形式不而已。

财政法学:是以研究各个时代的财政法律规范及其所确定的财政法律关系和相关关系为对象的科学。

财政立法:是指国家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修改、废止财政法律、法规的活动。

财政法制:是指把财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包括财政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全部内容。

依法法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财政事务,实行对财政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保证国家和社会各项财政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财政管理和财政发展的民主化、法制化,实现人民群众对国家财政事务当家作主的权利,体现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

财政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对财政工作、检查、监督和管理的总称,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实现财政管理,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严肃财政纪律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名词解释 财政法

名词解释 财政法

名词解释财政法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

在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财政法以其确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为调节社会分配提供法律依据。

财政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财政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税收、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财政法是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重要准则,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 财政法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

在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财政法以其确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为调节社会分配提供法律依据。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财政法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人士。

财政法总论

财政法总论

规范; •(2)进行上述财政活动所应遵守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 •(3)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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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因此,可以把财政法分为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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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政收支程序法三个部分。 1、财政管理体制法 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体制),是确定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 之间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财政权分配的根本制度,在广义 上包括预算体制、税收体制、国债体制,等等。 2、财政收支实体法 包括有关财政资金的筹措取得、分配使用和管理,以及在此 过程中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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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法的概念和职能
(二)财政法的特征
财政法的特征是财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或称特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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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象。 •(1) 财政法属于公法,具有公法的一切特征。国家始终是财政 关系中主体的一方,并且主体各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2)财政法与经济法以外的公法部门相比,不仅调整对象不同 ,而且法域、宗旨都是不同的,特定的财政领域和所需解决 的财政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财政法与经济法以外的其他公 法的部门法的不同。
(一)财政法原则的概念与分类
财政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的
全部过程中的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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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法的宗旨和原则
•财政法的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特殊原则两个方面,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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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调整财政关系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原则。财政法的特殊 原则,则是指存在于某些部门法中的对于调整某些方面的财 政关系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的原则。
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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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褚静通常情况下,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行为,也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制度,还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关系。

财政行为着眼于财政主体的动态过程,财政制度着眼于财政运转的外在环境,财政关系则着眼于财政现象的内在联系。

动态过程受制于外在环境,但也是外在环境的创造力量,而内在联系则是对动态过程和外在环境更高层次的概括,其内容更为丰富和兼容,因此,在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时以财政关系为最优。

在历史上,由于人们对财政职能的理解不同,财政关系的范围也随着变化。

自然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替君王筹集行政管理、国防安全与扩张以及皇室开支的经费。

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财政也仅限于筹集收入满足国家日常经费开支的需要,很少通过再分配的形式调节社会收入不公平,也不需要干预资源配置。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因为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种种恶果集中爆发。

为了应对危机,财政的职能开始不断扩展。

首先,财政应当在市场和国家之间有效配置资源,然后保证财政内部资源的合理分配。

如界定财政活动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安排财政投融资的规模、结构,并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等。

其次,财政开始通过自身活动进行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以缓和两极分化现象,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

如个人所得税累进征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实施社会保障等。

最后,为解决市场自发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周期问题,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开始实施,如在经济过热中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压缩财政支出,而在经济萧条时则通过减税等方式培育消费和投资能力,同时加大财政支出以增加社会需求,以此刺激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进行以国家为主体的、对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一切社会资源的分配。

由于生产和生活都通过财政进行控制,不会出现收入分配不公或生产周期波动,因此财政资源配置职能也就将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完全包容在内。

另外,由于财政活动无所不包的禀性,财政与企业财务、财政与金融都呈现难舍难分的关系。

财政法

财政法

1.财政: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国家职能,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

2.税收: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3.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额,也就是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

4.社会保障: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项重大社会政策。

5.财政补贴:一国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形式及方针政策,为达到特定的目的,对指定的事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补助支出。

6.税式支出:国家财政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税。

7.财政管理:是财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可以说是贯穿财政工作始终、几乎覆盖所有财政领域和财政过程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8.财政监督:通过财政分配及其管理活动对国民经济实行的全面监督。

9.财政政策:一国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宏观社会经济目标,以特定的财政理论为依据,调整财政收支活动的指导方针、原则以及行政措施、经济措施和法律措施的总和。

10.货币政策: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宏观经济目标所制定的关于调整货币供应基本方针及其相应的措施。

一.公共需要的定义、基本特征、范围1.定义:社会提供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等的需要。

2.基本特征:①总体性:社会公共需要是全体国民的共同需要;②非排他性: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可由社会成员共同享用;③不对称性:享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从公共需要中获益多少与缴税多少并不成比例。

3.范围:①维护国家政权和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需要,如国防、外交、公安、司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②与收入再分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服务的需要,包括教育、卫生保健、社会福利、基础科学研究提供的经费;③与政府调控经济职责有关的基础设施和非竞争性基础产业的需要,如铁路、邮政、电信和环保等的需要。

财政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4)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缴纳税收方面的财政关系; (5)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资金使用方面的财政关系; (6)国家财政监督方面的财政关系。
end
人们常常把财政法的调整对象理解为财政行为或者财政制度或者 财政关系,但从法律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来看,理解为一种财政关 系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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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

首先,财政可以是指一种行为,即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包括财政收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支出等;其次,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

它既可能是法律规定的显性制度,也可能是财政活动中自发形成的、有待法律确认的隐性制度;最后,财政还可以指一种社会关系,它既可能是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也可能是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还可能两者兼而有之。

从形式层面看,财政法就是调整财政关系之法。

按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这种界定方式因为凸现了财政法独特的调整对象,所以可以使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

由于这种定义方式颇具中性色彩,既不涉及到意识形态之争,也不涉及到法律的价值追求,因此它可以适应各个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所有情况。

无论是奴隶社会时期,还是封建社会时期;无论是资本主义时期,还是社会主义时期,财政法的形式共性都可以从其调整财政关系这一点找到。

也正是基于这个共性,财政法学才可能将自己的研究视角延伸到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政治经济背景的国家,从而形成财政法制史或比较财政法等研究分支。

然而,概念的广泛适用性必定是以高度抽象作为前提的。

当事物的共性被作为唯一的追求对象时,其诸多的特性就不得不被舍弃。

对于身处特定历史阶段特定国家的个人或团体来说,抽象的共性固然重要,但各种与自身发展密切关系的特殊性同样不可忽视。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事物的特殊性在决定其发展方向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自从国家产生、法律创制以来,人类共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四种不同的历史类型,不同历史时期财政法的职能定位和价值追求也是不一样的。

一般情况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财政法都是建立在君主专制的基础上,君王或皇帝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中心,财政权力只是君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理论上财政权力并非来自于人民,相反,它们是压制人民权利的武器。

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法仅仅是专制政权利用法律形式推行财政政策的一个工具而已,缺乏独立的与民众利益声气相求的价值取向。

财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财政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而财政支出方面则仅仅停留在技术性层面,满足于统治阶级内部从上到下的管理和监督。

封建社会末期,新兴资产阶级与君权的矛盾集中体现在财政问题上。

封建君主的横征暴敛激起了资产阶级和普通民众的强烈不满,市民革命由此爆发。

如英国的历次革命均因国王滥施税负而起,最终为人民通过议会争得“课税同意权”;美国的革命则发端于北美十三州殖民地人民抗缴茶叶税,最终推翻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了独立的新国家。

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至少在形式上开始确认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各项制度的设计和建设。

基于这个前提,财政法的宗旨和原则都较以前发生了质的变化。

首先,财政被定义为一种服务于大众的公共物品,它源自于人民的公共需要,因此必须受到人民的制约;其次,财政权力不再是一种单纯用于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同时也在此范围内受人民的监督;再次,财政的民主基础备受重视,人民通过议会行使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权成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最后,财政法的功能开始转向保障财政的民主统制,财政权力的失范成为关注的重点,人民的基本权利开始凸现。

因此,这一历史时期的财政法明显不同于君主专制时期的财政法,尽管它们都符合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共性。

社会主义革命在部分国家胜利后,尽管消灭了私有制,在最根本的程度上为人民主权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传统和认识方面的原因,公有制的实施并没有为人民如何授权、如何规范和监督的权利提供太多的机会。

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被定性为人民的利益当然代表。

由于缺乏民主和法治,权力在造福于人民的同时,也曾因为不受限制和监督而酿成大错。

财政法虽然理论上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旧会变成保障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

具体的表现是,大量的财政法规由政府执法部门制定,财政的民主统制被视为毫无必要的妄谈;财政法的核心主要不在于规范财政权力,而更多地在于推行国家政策;人民不仅难以实现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在具体的财政执法中也难以得到程序的保障。

这种理论和实践的背离使得财政法未能走出权力的阴影,其先进性自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所以,就财政法而言,揭示出其调整财政关系的形式共性当然必要,因为这有助于界定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同时通过对调整对象的解构,可以构建财政法的活动范围与内部体系,但是,对于二十一世纪的财政法学来说,仅仅满足于此是十分不够的,因为它无法揭示出财政法更深层次的内涵,对我国目前的财政法治建设也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

故此,财政法的概念还有待于从时代特性方面进行深入挖掘。

从实质的层面出发,我们认为,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体内涵包括:(1)民主宪政是财政法的制度基础。

财政法的民主性体现为,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选举组成代议制机构,也可以直接通过全民公决行使财政权力,决定和监督重大财政事项。

财政法与宪政的关系表现为,财政法涉及到公权力的分配,因此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运行。

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都是财政法有效施行的前提。

由于财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如此密切,因此,各国宪法大都花费较多的篇幅规定基本财政事项。

就此而言,财政法其实就是宪法在财政领域的具体化。

(2)财政法的目标在于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

尽管广义的财政法包括税法、费用征收法等可能导致公民向国家让渡财产的领域,但从整体上看,财政法应该是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人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基本宗旨的。

无论是财政收入法还是财政管理或运营法,其除了保证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防范行政权力侵犯人民基本权利外,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经济发展。

即便是财政收入法,其合法性依据除了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在于通过调整资源分配、收入差距、景气周期以及保证合理财政支出等职能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并最大可能地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

因此,财政法的目标不仅在于体现宪法基本权利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也在于从量上扩大权利的覆盖范围及实现程度。

(3)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财政关系其实只是一种学理上的拟制,它指的是财政行为未经法律调整以前所引发的经济关系。

通过对财政关系的分析,可以划定财政法的内部体系框架,理清财政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从而确定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通常情况下,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行为,也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制度,还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关系。

财政行为着眼于财政主体的动态过程,财政制度着眼于财政运转的外在环境,财政关系则着眼于财政现象的内在联系。

动态过程受制于外在环境,但也是外在环境的创造力量,而内在联系则是对动态过程和外在环境更高层次的概括,其内容更为丰富和兼容,因此,在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时以财政关系为最优。

在历史上,由于人们对财政职能的理解不同,财政关系的范围也随着变化。

自然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替君王筹集行政管理、国防安全与扩张以及皇室开支的经费。

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财政也仅限于筹集收入满足国家日常经费开支的需要,很少通过再分配的形式调节社会收入不公平,也不需要干预资源配置。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因为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种种恶果集中爆发。

为了应对危机,财政的职能开始不断扩展。

首先,财政应当在市场和国家之间有效配置资源,然后保证财政内部资源的合理分配。

如界定财政活动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安排财政投融资的规模、结构,并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等。

其次,财政开始通过自身活动进行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以缓和两极分化现象,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

如个人所得税累进征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实施社会保障等。

最后,为解决市场自发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周期问题,“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开始实施,如在经济过热中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压缩财政支出,而在经济萧条时则通过减税等方式培育消费和投资能力,同时加大财政支出以增加社会需求,以此刺激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进行以国家为主体的、对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一切社会资源的分配。

由于生产和生活都通过财政进行控制,不会出现收入分配不公或生产周期波动,因此财政资源配置职能也就将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完全包容在内。

另外,由于财政活动无所不包的禀性,财政与企业财务、财政与金融都呈现难舍难分的关系。

如,国家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不仅可以取走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积累,而且还包括折旧基金等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物质资料,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款的拨付也都是通过财政直接进行的。

这样,企业财务的独立性就会完全丧失,从而依附于国家财政。

又如,银行不能自主从事贷款业务,却必须按照财政的意图为相关项目提供建设资金,银行存款成为财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银行也被称为“第二财政”。

跟计划经济时期相比,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对财政职能的探索已经出现了显著的进步。

第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被视为独立经营的商业主体,其财务关系与财政关系完全分开,财政只是在投资和利润分配时才与企业发生联系。

第二,财政与金融的关系也已经理顺,财政可以通过经济杠杆引导银行发放贷款,但是不能进行强迫。

财政关系的范围至少将商业性货币资金关系排除在外。

第三,在向市场经济推进的过程中,由于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现象日益明显,财政的收入分配调节职能开始显现,开征个人所得税、实施社会保障等都是其中之例。

第四,受市场失灵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也开始出现周期性波动。

为保持经济的稳定性,财政开始主动寻找反周期的对策。

如为了消除经济疲软,我国近几年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核心内容就在于通过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最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我国在财政改革实践中开始接受公共财政的观念,财政的活动范围及未来发展方向都据此作了大幅度调整。

例如,对设计院、工程局等完全能够进入市场的单位,财政不再对其提供资金;对高等院校、文化艺术团体等介于市场性和公共性之间的单位,财政不再全额承担其费用,差额部分由其通过收费加以解决;对于社会保障等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权的领域则不断增加投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现在又在逐渐向农村推进;在财政投资方面,对于竞争性产业,财政不再作重点投入,财政资金开始明显地向基础产业、幼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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