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是在财政活动中制定、实施和监督财政法规的学科,其核心是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应遵守的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财政活动的规范、提高财政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财政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财政活动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指在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时应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证财政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只有依法制定和执行财政行政法规,确保财政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和合法性,财政活动才能有效推进。
在实践中,为确保财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必须依据立法程序、监管程序和法律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法制体系。
财政法制的体系可以包括总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这些法规要求实行生效前公众讨论、政府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
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应以现实的财政预算、财政政策、财务状况和财政法规间相互协调为前提,建立合理的制度,保证财政活动的规范和效益。
这意味着,在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时,应考虑财政资源的周转效益、资源配置效益、公共服务效益,努力创造最佳的财政效益。
从现实层面看,实行合理性原则要求制定和实施科学财政预算,推行合理的收支管理方式,实施透明的财政监督制度,开展公开透明的预算决策程序和财务报表披露等工作。
三、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是制定、执行和监督财政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指所有的财政活动和交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财政行政法规的规范进行,确保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财政活动的健康发展。
规范性原则是财政法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财政活动的各个环节。
在实践中,推行规范性原则需要建立明确的财政制度和规章制度,并要求全体财政工作者和社会公众严格遵照制度实行,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制止和打击任何形式的财政违法行为,促进财政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指财政行政法规制定、执行和监督应依法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和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保障和权利保护。
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是一门研究财政活动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学科。
它规范了财政活动的组织、运行和监督,以实现国家财政目标和保障财政利益的最大化。
财政法的实践需要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建立健全的财政制度、维护财政秩序和公正、高效地行使财政职能至关重要。
以下是财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法律性原则是财政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财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财政法律性原则包括:•法定原则:财政活动必须依法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和限制。
这意味着财政行为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进行决策和执行。
•法律权威原则:财政法律的效力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这意味着财政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由法院进行维护和保护。
•法律透明原则: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应当公开透明,市民对财政信息有知情权。
这意味着财政决策过程应具有透明性,财政信息和数据应当向公众公开。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财政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财政活动应该公正合理。
财政法公正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财政活动应当在法律的平等框架下进行,不得歧视和偏袒。
这意味着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应当平等对待各个社会主体,不能有利于特定群体或个人。
•公平原则:财政法律应当追求公平、合理的财富分配和社会公正。
这意味着财政政策应当通过税收制度和财政分配机制来调节财富分配的不平衡。
•限制原则:财政活动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这意味着财政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不能随意扩大政府的权力和干预范围。
3. 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是财政法的又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在财政活动中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财政法利益平衡原则包括:•政府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财政活动应同时考虑政府的财政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财政政策在追求财政收入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个人的财产权和合法权益。
•目标与手段平衡:财政政策的目标应当与手段相平衡。
这意味着财政政策在追求财政目标的同时,也要合理选择和运用手段,确保手段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诠释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诠释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至少应当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
首先,应当符合财政法基本原则所具备的内涵和特征,这是财政法基本原则在逻辑上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次,应当从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自身特点出发寻找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客观根据,摆脱对法律原则探索的主观局限性;最后,还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体系中宪法、经济法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同时保证财政法基本原则内部体系的协调。
以上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确定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客观根据和法律根据。
1.财政民主主义2.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
这里所谓的“法”,从形式意义上看应该仅仅指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所谓财政“法定”,并不是说对一切财政行为都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而只是说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
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才享有财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现在:(1)财政权力(利)法定。
财政权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宽广的,它既包括立法机关的财政立法权,也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就财政事项所享有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
它既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权力,也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财政权利,甚至包括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相互享有的财政权利。
它既包括政府作为整体对财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命令权、禁止权,也包括财政相对人对政府依法享有的监督权、请求权等。
财政权力(利)法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政府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事,防止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是为了明确财政关系中利益分配的法律界限,保护财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财政义务法定。
和财政权力(利)一样,财政义务种类也是十分复杂的。
由于在财政法领域权力(利)与义务不一定完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相对主体的财政义务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进行简要介绍和概述。
财政法是一门涉及国家财政管理和财政制度的法律学科,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2.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坚持以下基本原则:2.1 法定原则财政法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财政职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2.2 平衡原则财政法追求财政收支平衡,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3 公开透明原则财政法注重财政事务的公开透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4 公正合理原则财政法追求财政资源的公正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公平发展。
3. 财政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3.1 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等。
3.2 财政收入财政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征收、使用和分配等。
3.3 财政支出财政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等。
3.4 财政监督财政法规定了财政收支的监督机制和程序,确保财政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财政法的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在持续发展中展现出以下趋势:4.1 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财政法需要适应国际财务规则和国际经济关系的要求。
4.2 创新性财政法需要根据国家财政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财政制度和管理方式。
4.3 法治化财政法的法治化是当前的重要趋势,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法律实施能力,提高财政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5.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保障国家财政秩序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了解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有助于加强对财政管理和财政制度的理解和应用。
以上是对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的简要介绍,不包含详细法规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研究和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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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

一、概述财政法是指国家层面对财政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在实践中,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对于国家财政运作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展开论述。
二、财政法的调整手段1. 立法财政法的调整手段之一是立法。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财政活动。
通过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执行过程,通过税法规定各项税收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等。
2. 行政手段财政法的调整手段还包括行政手段。
国家财政部门通过制定和发布财政政策、财政规章等,对财政活动进行具体的管理和调整。
3. 司法手段司法手段也是财政法调整手段的一种。
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财政案件,对违反财政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保护国家财政的正常运作。
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财政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法治原则。
即在财政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超越法律规定。
2. 公开透明原则财政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合法合理地公布财政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可以保障财政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 财政稳健原则在进行财政调整时,应当遵循财政稳健原则,防范各种风险。
财政支出应当和财政收入保持平衡,防范因财政活动过度而导致的财政危机。
4. 公共利益原则财政法律的调整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结语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对于国家财政管理的规范和运作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则,才能有效防范财政风险,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健运行。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对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有更深入的了解。
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不仅在国家层面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在地方政府层面以及国际财政领域有着广泛的适用。
在越来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的完善与贯彻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五、财政法的适用范围扩展1. 地方政府层面在地方政府层面,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1、国家的主体性与为国家职能服务相结合的法治原则。
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国家始终是主体一方,财政是国家的收支、政府的收支用于国家的职能、服务于国家经费的需要。
2、财政的民主性与法制的集中性相结合的原则。
(1)财政的民主性。
其基本要求是:财政决策的民主性、财政事务的公开性和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财政事务有人民通过法定成粗决定是财政民主的最根本的标志,公开透明是民主决策的条件,有效的监督室民主决策得以实现的保障。
(2)财政法制性。
其包括财政职权法定、收支程序法定、收支主体法定、收支形式法定和财政责任法定。
3、中央财政集权与地方财政分权相结合原则。
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是国家财政在体制上的法制原则,是贯彻责、权、利原则的体现。
4、财政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1)财政公平。
其包括:财政征收方面税收的公平、收费的公平以及发行国债而产生的代理公平问题。
财政公平主要包括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
(2)财政效率。
其内容包括:财政行政效率的法律保障措施、财政行政程序和方式的简化、财政效率评估和预算管理办法的改进以及财政征收的经济效率和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率及其法律控制机制的完备。
包括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征纳费用最小化原则、确实简便原则。
5、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和综合平衡相结合的原则。
(1)财政收支平衡:即收入大于支出,略有结余,是宏观调控的要求。
财政收支包括纳入各级预算的收支和列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收支。
(2)财政的综合平衡原则,是国家在编制财政收支计划的过程中,通过对全部资源同需要进行对比分析,全面反映与安排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各项比例管理对财政的要求。
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摘要】财政法是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基础,具有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从法治、合法性、效率和公平四个方面探讨了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法治原则是指在财政管理中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和规范管理。
合法性原则要求财政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法乱纪。
效率原则强调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公平原则是指财政政策要公平合理,照顾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发展。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财政管理的合法性、效率性和公平性。
展望未来,财政法仍需不断完善和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财政法、基本原则、法治、合法性、效率、公平、引言、概述、总结、展望、发展。
1. 引言1.1 引言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对国家财政活动的规范,也是对公民和法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财政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效率性和法治性,是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在当今社会,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越发重要和必要,它不仅是国家财政管理的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包括财政法的法治原则、财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财政法的效率原则和财政法的公平原则。
通过对这些原则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财政管理的规范和要求,为我们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2. 正文2.1 概述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的法治原则是指财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律,依法行使财政职权,确保财政管理活动合法、公正、公开、规范。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行使财政权力,保障公共财政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财政法的效率原则是指财政管理活动应当注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
在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效率优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财政法的公平原则是指财政管理活动应当体现公平正义,保障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公共服务的公平享有。
要坚持公正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符合财政法的要求和规定

符合财政法的要求和规定财政法是指国家为了管理财政事务、保障财政收支平衡和推动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符合财政法的要求和规定对于国家的财政管理和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财政法的法律要求和规定以及实施财政法的重要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财政法的法律要求和规定1.国家财政管理原则:依法管理、公开透明、效能优化、规范运作是财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确保财政管理活动合法、公正、透明。
公开透明要求财政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效能优化要求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避免浪费和滥用。
规范运作要求财政管理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2.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稳定性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是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稳定性原则要求财政管理要保持稳定,防止财政收支偏离平衡,维护国家财政安全。
公平原则要求财政收入和支出要公平合理,避免出现收入差距过大、支出不公平的现象。
效率原则要求财政资源的配置要高效,既要满足基本公共需求,又要促进经济发展。
3.财政法的法律责任:财政法明确了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行政或经济责任,包括罚款、追缴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等。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维护财政秩序。
二、实施财政法的重要性1.维护国家财政稳定:财政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性。
通过规范财政管理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财政收支平衡,防止财政赤字过大,提高国家财政的稳定性。
2.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法的实施可以推动经济发展。
财政是国家经济运行的调节器,通过财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调节经济运行中的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问题,推动经济增长。
3.保障公共利益:财政法的实施可以保障公共利益。
财政资源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政法的规范,可以确保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公平、合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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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抄】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至少应当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
首先,应当符合财政法基本原则所具备的内涵和特征,这是财政法基本原则在逻辑上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次,应当从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自身特点出发寻找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客观根据,摆脱对法律原则探索的主观局限性;最后,还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体系中宪法、经济法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同时保证财政法基本原则内部体系的协调。
以上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确定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客观根据和法律根据。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
这四个基本原则虽然独立表述,但相互间仍然存在内在的联系。
总体而言,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
财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
而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
以财政法治的视角衡量,财政法定是财政法治的形式要素,财政健全是财政法治的功能目标,财政平等是财政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因此完全可以说,它们紧密统一于财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
财政民主主义民主的基本含义与其说是多数人的统治,不如说是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权。
财政民主所要求的无非也就是赋予普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财政事务的权力。
从法理上看,财政民主主义来源于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国民主权原理。
既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那么,人民就应该有一定的渠道和途径从法律上参与授权的过程。
具体到财政权力而言,它并不是一种独立于人民权利的自在物,相反,它来源于人民主权,受制于人民主权。
正因为如此,财政应否支出、如何开支,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种类,等等,都应该由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决定。
剥夺人民的财政决定权,进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人民头上的行为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人民主权原理的。
从制度上看,代议制是现代社会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的一个理想模式,在我国则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改革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受制于选民意志,保证人民代表对重大财政事项的最终决策权,也就成为财政民主主义的首要内容。
正因为如此,国外的一些立法和文献非常重视财政议会主义原则,其所强调的重点在保障人民的财政参与权上与财政民主主义的要求是相同的。
除此之外,财政民主主义还要求人民享有对财政事务的有效监督权。
这首先要求政府的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其次还要求依法保证新闻媒体对财政事务的采访自由,使财政行为的全过程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最后,应当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模式中设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机关,使人大审计、政府审计、社会审计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当然,监督的目的在于提高财政执行的效率,最终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人民对重大财政事务的决定权。
因此,财政民主的首要内容仍然落脚在人民的财政决策权上。
2.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
这里所谓的“法”,从形式意义上看应该仅仅指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所谓财政“法定”,并不是说对一切财政行为都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而只是说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
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才享有财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现在:(1)财政权力(利)法定。
财政权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宽广的,它既包括立法机关的财政立法权,也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就财政事项所享有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
它既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权力,也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财政权利,甚至包括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相互享有的财政权利。
它既包括政府作为整体对财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命令权、禁止权,也包括财政相对人对政府依法享有的监督权、请求权等。
财政权力(利)法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政府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事,防止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是为了明确财政关系中利益分配的法律界限,保护财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财政义务法定。
和财政权力(利)一样,财政义务种类也是十分复杂的。
由于在财政法领域权力(利)与义务不一定完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相对主体的财政义务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财政主体只需承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超出法定义务范围的事项可以拒绝。
(3)财政程序法定。
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程序主要有财政立法程序、财政行政程序、财政监督程序和财政救济程序。
财政程序法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财政权力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有效运作,保障财政行为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规范性,为财政民主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4)财政责任法定。
财政责任是一种督促财政主体合法行使财政权力,切实履行财政义务的外力保障机制。
虽然它不是一种常态,但由于它对当事人的财产、职位、机会等影响甚深,因此必须于法有据。
财政责任的种类除了属于行政责任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之外,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随着财政法治进程的深入,类似引咎辞职之类的政治责任和罚息、支付违约金、强制支付之类的经济责任也应当适时引入财政法,以增强其可救济性成分和刚性色彩。
3.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即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资本主义早期,财政健全主义一般要求年度财政平衡,不得在预算中列赤字。
国家的财政开支只能以税收、费用等非税收入作为来源,公债的合法性被完全否定。
进入垄断时期以后,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不得不大规模干预经济。
由于财政开支的数额剧增,而传统的收入来源不升反降,因此财政赤字成为各国的普遍现象。
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公债手段开始被大量使用,并且逐渐合法化。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人们对财政健全主义开始持怀疑态度。
在公债发行已经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强调财政健全主义?如果是,那么财政健全主义的内容如何衡量?这些问题一直缠绕在人们的心中,不得其解。
针对这些问题,有的人主张,年度财政平衡事实上无法做到,财政平衡应该建立在动态基础上。
如果在一个经济周期内,萧条时期的赤字与高涨时期的盈余能够相抵,这也是一种平衡;还有的人主张,考虑财政本身的平衡问题没有意义,需要考虑的应当是财政的经济效果。
如果财政能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即便出现财政赤字也没有关系。
我们认为,随着财政平衡被打破,公债的规模日益扩张,财政风险也越来越大。
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应该强调财政健全,防止财政突破最大承受能力,引发财政危机。
应该说,虽然实现财政健全的方式可以变,但财政健全的理念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
毫无疑问,财政平衡是实现财政健全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理想的财政状态。
但是,当年度财政平衡无法坚持时,财政健全主义的重点也应当随之调整。
既然公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法避免,就不妨肯定其合法存在。
但是,借债毕竟是引发财政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律应当着重对公债的发行主体、审批程序、发行方式和限额、使用范围、偿还方式、债务管理等作出限制,以最大可能地发挥公债的积极功效,降低公债的财政风险。
当公债的规模和结构已经超出风险预警线时,法律还应该设置紧急应对措施,如强制性要求收缩财政开支规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等。
4.财政平等主义从法学的角度看,财政公平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则主要体现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
公平原则虽然在我国财政法上没能得到普遍肯定,但由于它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财政法领域的延伸,因此完全应该成为一条现实有效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目前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社会背景下,财政平等主义的确立和有效发挥作用,有助于将社会的矛盾控制在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内,有助于创造一种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最低****的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财政法所追求的公平,既包括起点的公平,也包括过程的公平,无论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都可以表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
也正因为如此,在财政法的不同领域其要求会有所不同。
例如:(1)在税收方面,公平主要体现为量能课税,即根据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收入高的人,需缴纳更多的税收;收入少的人,相应的税收负担则较轻。
(2)在费用征收方面,公平主要体现在受益的关联度上。
如,规费应当体现一种直接受益性,不能要求没有享受公共服务的个体缴纳;又如,建设基金应当根据工程的受益面合理确定义务人的范围。
受益程度不同的人,缴费的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
(3)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财政法应该保证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
如,除了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增加财政困难地区的财政供给能力外,还可以设计一种地区间横向财政均衡的模式,由富裕地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贫困地区进行财政援助。
(4)在社会阶层间的财政关系方面,应该保障每一个群体同等的机会和待遇,不能出现制度性歧视。
如我国目前的城乡差距很大程度上即与财政支出的不平衡有关,因此应该通过一定的财政法律措施予以反向调节,以促进城乡的机会均等。
(5)在财政支出的标准方面,除了公务所需或无法逾越的客观困难外,相同的情况应当相同处理,不能认为人为原因导致受体之间的差异过大。
正因为如此,预算编制过程中部门间行政管理费用贫富不均的现象必须加以改变。
(6)在最低****的保护方面,财政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为社会弱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救济。
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不仅限于城市,农村同样也应该普遍推行。
如果本级财政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上级财政应当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足额补充。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除基本原则外,还存在一些仅仅在某一个方面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如预算法中的公开性原则、统一性原则,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财政自治原则,等等。
这些原则或者是基本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适用,或者是从该领域的法律规范中总结和提炼而来,但它们无疑都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和规范效力。
有关这些原则的内容,可参照相关章节的介绍。
【百度知道】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治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是财政法本质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