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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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财政法的体系

简述财政法的体系

财政法的体系一、财政法的概念和内涵1.1 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财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的总和。

1.2 财政法的内涵财政法主要包括财政组织法、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监督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以及财政制度、财政管理、财政活动等方面的规定。

二、财政法的体系结构2.1 财政法的一级体系财政法的一级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分支,这些法律规定了国家财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2 财政法的二级体系财政法的二级体系包括财政组织法、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监督法等基本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国家财政管理的具体制度和程序。

2.3 财政法的三级体系财政法的三级体系包括财政制度、财政管理、财政活动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落实了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三、财政法的主要内容3.1 财政组织法财政组织法是财政法的基础,主要规定了财政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

例如,中央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财政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协调合作关系等。

3.2 财政收入法财政收入法规定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征收和分配等方面的规则。

例如,税收法规定了各种税种的征收办法,非税收入法规定了非税收入的管理办法等。

3.3 财政支出法财政支出法规定了国家财政支出的范围、程序和管理办法等。

例如,预算法规定了国家财政支出的编制、审议和执行等程序,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办法等。

3.4 财政监督法财政监督法规定了对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监督的制度和程序。

例如,审计法规定了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程序和要求,监察法规定了对财政机构和财政人员进行监察的权力和责任等。

四、财政法的特点4.1 法律性财政法是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4.2 综合性财政法涉及财政组织、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监督等多个方面,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

4.3 相对稳定性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相对稳定,不会频繁变动,有利于保持国家财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名词解释 财政法

名词解释 财政法

名词解释财政法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

在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财政法以其确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为调节社会分配提供法律依据。

财政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财政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税收、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财政法是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重要准则,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 财政法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

在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财政法以其确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为调节社会分配提供法律依据。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财政法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人士。

《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财政法

《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财政法

三、预算管理职权
4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 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 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负 责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 规定及时地足额地上缴预算收入、合理安排 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预算收支范围
三、预算管理职权
执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组织本 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权,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有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用的动用; 监督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监督本 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变更撤消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 变或者撤消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 预算、决策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预算管理职权
乡级政府的预算职权
编制权,即编制本级预算、决策草案和本级 预算调整方案; 报告权,即向本级人大报告本级预算草案和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执行权,即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决定权,即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用的动用。

三、预算管理职权
3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编制权,即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策草案和 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执行权,即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提案权,即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用动用方案; 报告权,即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 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编制 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决算的编制 决算的审批
六、对预算与决算的监督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
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 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 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 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常委 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预算、决算中 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受询问或质询的有关 政府或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财政法的主要规则

财政法的主要规则

财政法的主要规则财政法是指关于国家财政收支和财政管理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财政法包括预算法、税法、基金法、债务法等。

那么,财政法的主要规则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一、预算法预算是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和控制工具,预算法是指对预算制度和预算执行过程所作出的规定。

预算法的主要规则是:制定预算依法、公开、透明;预算必须平衡;支出必须合法、合规、合理;预算执行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执行;预算年度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国家预算资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收支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预算制度。

二、税法税法是指关于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法的主要规则是:税收必须合法、透明、公正,税收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税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同时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和公平原则;税收必须保持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税收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基金法基金是指为特定用途而设立、有一定规模和稳定收入来源的特殊预算,如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教育基金等。

基金法是指对基金类型、基金管理和基金使用等方面所作出的规定。

基金法的主要规则是:基金必须合法、合规、合理,基金收入和支出必须专项核算,并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基金征收必须确定收入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基金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特定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四、债务法债务是指国家或政府借入的资金,用于满足开支需要、推动经济发展等。

债务法是指对国家或政府借款行为、债务管理和债务清偿等方面所作出的规定。

债务法的主要规则是:借款必须合法、合规、合理,借款额度必须符合市场条件和国际惯例,借款利率必须合理;借款必须在法定程序下签署借款协议,债务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债务清偿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执行,不得违约或拖欠。

综上所述,财政法的主要规则是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在国家财政运作中,必须遵守预算法、税法、基金法、债务法等各项规定,才能实现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财政法总论

财政法总论

规范; •(2)进行上述财政活动所应遵守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 •(3)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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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因此,可以把财政法分为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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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政收支程序法三个部分。 1、财政管理体制法 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体制),是确定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 之间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财政权分配的根本制度,在广义 上包括预算体制、税收体制、国债体制,等等。 2、财政收支实体法 包括有关财政资金的筹措取得、分配使用和管理,以及在此 过程中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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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法的概念和职能
(二)财政法的特征
财政法的特征是财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或称特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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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象。 •(1) 财政法属于公法,具有公法的一切特征。国家始终是财政 关系中主体的一方,并且主体各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2)财政法与经济法以外的公法部门相比,不仅调整对象不同 ,而且法域、宗旨都是不同的,特定的财政领域和所需解决 的财政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财政法与经济法以外的其他公 法的部门法的不同。
(一)财政法原则的概念与分类
财政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的
全部过程中的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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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法的宗旨和原则
•财政法的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特殊原则两个方面,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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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调整财政关系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原则。财政法的特殊 原则,则是指存在于某些部门法中的对于调整某些方面的财 政关系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的原则。
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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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4)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缴纳税收方面的财政关系; (5)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资金使用方面的财政关系; (6)国家财政监督方面的财政关系。
end
人们常常把财政法的调整对象理解为财政行为或者财政制度或者 财政关系,但从法律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来看,理解为一种财政关 系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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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制度

财政法律制度
国 家 制 度的根本性质 决定着财政法的性质
一、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自财政产生以来,一切社会制度下的财政活动,都 是在一定的国家财政政策、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的。因此,随着财政活 动和财政分配关系的出现,也就产生了规范财政活动、调整财政关系 的财政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的核心是财政法。财政法作为社会上 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根本 利益,它是国家实现其财政经济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重要工具。国 家制度的根本性质决定着财政法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我国财政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之上,反映社会主义财政分配关系和要求的法律形式。要发挥社会主 义财政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发展,必须调整好财政关 系,使财政活动纳入财政法的调整范围。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 其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成不变 的。受财政职能不断变化的影响,财政关系的质和量实际上都在随之 变化。 从质的发生属性看,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筹集、供应、使用和管 理财政资金的过程中,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 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一般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管理关系和 财政支出关系三种。财政收入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关系、资 产收益关系、国债发行关系、费用征收关系等;财政管理关系主要包 括财政预算关系、国库经理关系和审计监督关系等;财政支出关系主 要包括财政采购关系、财政贷款关系、财政投资关系、财政转移支付 关系等。 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财政法规之中, 在调整财政关系 中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主 要包括财政民主主义、 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 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

财政法

财政法

含义:形式:国家活动在经济上的综合反映
实质:国家权力和人民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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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1)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
以国家预算编制形式差别为依据
单式预算,指国家财政收支汇编在一个统一的 预算表格中。
复式预算,是将国家财政收支按其性质分别通 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表格来反映的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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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
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 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
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 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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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算管理程序
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 环节所构成的有序活动的总体。
单位预算则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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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管理职权
权力主体:各级人大及常委会;
执行主体: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部门,
如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市、县、乡等各级 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
基层预算主体,是构成各级预算的基本单位,
如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个部门与直量预算,指新的财政年度的收支计划指标 以上一年度指标执行数为基础,并考虑本年 度的实际情况之后调整确定的预算。
零基预算,是指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 只以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为依据,不考 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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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指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4)节约统筹原则
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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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由于财政行为而形成的财政关系可以从很多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如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内部财政关系、外部财政关系;财政实体关系、财政程序关系等。

根据国家财政活动的范围,国家财政关系还可分为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在国家财政关系中,因筹集和取得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而在国家与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国家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包括财政收入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管理关系。

这是财政法调整对象的主要方面。

其次,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从而形成财政管理权限关系,这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另外,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活动程序关系,也是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根据立法的实际和理解的便利,依照财政收支关系内容的不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财政管理权限而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立法权限关系、财政收支权限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等方面。

2.预算管理关系。

预算管理关系是国家各级机关在进行预算活动和预算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执行机关、中央与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及其预算活动程序关系。

此外,与预算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和国家金库管理关系,也属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3.税收关系。

税收关系是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

包括税收管理权限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等。

4.国家信用管理关系。

国家信用管理关系是国家作为政权主体在参与信用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

包括国家债务管理关系和财政融资管理关系。

5.财政监督管理关系。

财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和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关系。

6.财政分配的形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主要是实物和力役,而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则是货币。

与此相关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仅仅是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面可归入财政法的调整范围,而财务管理关系、会计管理关系则不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作用(一)财政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1.财政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税收、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财政法是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重要准则。

财政法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财政法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

在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财政法以其确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为调节社会分配提供法律依据。

国家依法组织财政收支,以确保实现国家职能;其他分配单位和个人,也要求财政分配法治化,以使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处于稳定和规范化的状态。

同时,财政法依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公平税负、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社会分配。

3.财政法是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的重要条件。

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财政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立法,将我国实际情况与国际惯例相结合,成为促进对外经济交往的可靠法律保证。

(二)财政法在振兴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1.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财税管理离不开财政法的确认和引导。

从某种意义上说,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财政法的废、改、立的过程。

2.健全财政职能,理顺分配关系,需要财政法的规范。

财政职能的健全、完善及其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财政法的规范、确认和保障。

3.财政法是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的重要手段。

财政法规定财政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有利于国家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监督,发挥财政监督的重要作用。

财政法还通过其鲜明的导向性和承担责任的确定性来维护财经秩序。

4.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法的保障。

财政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没有强有力的财政法作保障,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治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是财政法本质的具体体现。

财政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司法、财政守法和财政法律监督等环节和一切财政活动都必须以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财政分配的公平,主要是指社会公平,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

财政分配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公平与效率既具有统一性,也具有对立性,二者必须兼顾。

但在实际执行中,又不可避免地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侧重于某一方面,同时兼顾另一方面。

对于我国这一发展中国家来说,从总体上侧重于效率同时兼顾公平,是应有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不等于平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应注意两方面的倾向:一是要克服平均主义思想,二是收入差距要适度。

2.经济原则经济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从发展国民经济中来考虑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方式和数量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微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充分运用财税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引导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在宏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通过制定财政政策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制约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3.财政收支平衡原则在确定一定时期的财政分配总规模时,一方面要考虑政府实现其各项职能对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在兼顾量出为入和量入为出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财政分配规模。

在实践中,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是一对矛盾,而维持财政平衡则是不同历史时期解决这对矛盾的基本做法。

[编辑本段]财政法的渊源财政法的渊源是指财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中有关财政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宪法中,有财政立法依据的原则规定,也有直接涉及财政的条款。

如《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第89条规定“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等。

2.财政法律我国法的渊源中,仅次于宪法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即狭义上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或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的规定,也应视为狭义上的法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财政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共80余件(部)。

3.财政行政法规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财政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如决议、决定、命令等。

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却是财政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达400余件(部)。

此外,在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其他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如果其中有涉及财政的法律规范,也属于财政法的渊源。

4.财政行政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职能部门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规定、决定、命令、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属于财政规章,是对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的补充、发展和具体化,在整个财政法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涉及面最广,具有及时、灵活和针对性强等特点,但其效力和地位均低于财政行政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财政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000余件(部),现行有效的仍有1000余件(部)。

5.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有关财政法律规范,也是我国财政法的渊源。

6.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予以保留的原有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它们是特别行政区财政法重要的渊源。

7.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及协定性质的文件,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财政税收关系。

8.财政法律解释财政法律解释,是指对财政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财政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财政法律解释一般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能够成为财政法律渊源的财政法律解释主要是立法解释。

财政法律解释中,国务院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法律规范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所作的解释是行政解释。

[编辑本段]财政法的性质与法律地位我们认为,财政法律规范中包含着一定数量的行政法律规范,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而财政政策立法的现象无疑也是客观存在的。

财政法的法律性质与地位面临着三种选择,第一,将其归入行政法;第二,将其归入经济法;第三,将其分割为两个部门法,行政法律规范归入行政法,经济政策法律规范归入经济法。

假如选择第一种方案,必然会导致整个宏观调控法都倒戈行政法,经济法的体系将难以维系。

这在理论上研究尚不够深入,在改变人们思维习惯方面也需假以时日。

假如选择第二种方案,又明显存在着难以自圆其说的困窘。

因为强行将如此众多的行政法律规范纳入经济法,只会使经济法失去本来的色彩,而被行政法同化。

所以当务之急,第三种方案是比较现实可行的。

当然,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完全没有必要对其加以严格区分,由国家财政机关统一执行即可。

而财政法的研究学者也完全没有必要将自己硬性定位于其中的某一个部门法,应该将整个财政法律现象都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

因此,财政法学完全可能横跨财政宪法、财政行政法、财政经济法,甚至包括财政债法。

[编辑本段]财政法的地位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

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

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

然而,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财政活动的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夜警国家”所要求的狭小区域,财政对行政的附属作用难以突破,所以,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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