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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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低保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我国城市低保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我国城市低保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作者:姜品竹汪沅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7期[摘要]城市低保制度是我国城市贫困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运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本文对城市低保面临的挑战和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城市低保挑战建议[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7-0018-02一、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及其运行(一)城市低保制度城市低保制度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简称,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城市低保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城市社会救助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表现。

城市低保制度是社会主义本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有利之举。

通过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对那些城市困难家庭提供最起码的、人道的基本生活保障。

避免贫困差距拉大,缓解群体利益结构性矛盾加大,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

(二)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实施现状我国的城市低保制度起源于上海。

上海市最早开始了改革传统城市社会救济办法的尝试。

从1993年6月上海初创城市低保制度到现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基本经历了探索、推广、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145.7万户、2276.8万人。

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659.9亿元,比上年增长25.8%,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2.0亿元,占总支出的76.1%。

2011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287.6元/人、月,比上年增长14.5%;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40.3元(含一次性生活补贴),比上年提高27.1%。

2011年城市“三无”救济19.3万人,比去年增长30.9%。

二、我国城市低保制度运行中面临的挑战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城市低保制度无论是其制度本身,还是在实际实施中,一些潜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

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
维普资讯
20 0 8年 第 2卷
Vo.. 0 8 12 2 0
第1 期 北京 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NO 1 . ( 6 总 0期) O NAL O E NG VO TI NALC L GEOF L OUR A D O ALS C I Y e ea No 6 J UR F B UI CA O OL E AB N S CI E UR T G n rl . 0
5 0 5.2 6 5
2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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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8 4
2 4 .2
3.2 95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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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 2以上
9 6 .1

1.9 3 8

8O .6
份 ,问卷 象 每 月 没 有 任 何 休 息 日, 上看 ,呼和浩 特 市 最 低 工 资 制度 的 实 施 效 果 不 是 很 28 9

薪酬管理 ・
呼 和 浩 特 市 最低 工 资 制 度 实施 现 状 及 对 策 研 究
安 华
(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蒙古 0 0 2) 10 1
摘要:对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制度的调查揭示,在 最低工资制度执行 中存在着很 多带有普遍
性 的 问题 。解 决的 对策是 采取 多种措 施 ,加 大 最低 工资制 度 的 实施 力度 。
表 1 呼和浩特市分区工资收入水平情况
工 资
( ) 元
访谈和个别访谈)相结合来收集 资料。问卷 由 2 个 8 问题组 成 ,主 要 询 问 了调 查 者 的 实 际 收 入 状 况 、家 庭 的基 本 生 活 状 况 、是 否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对 最低工资标准的 了解程度、加班加点情况 、计件工 资的劳动定额 的设定 、参加社保情况 等问题 。共发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措施探讨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措施探讨

哪个 雇用大量的农 民工 、 收学徒工等 , 招 并 台了小 时工资标 准 , 规定调整 期限缩 的数值 中直接 看 出哪个标准高 , 短 。这些措施将更加有效地保 障劳动 标准低 。况且劳动 者 、 业经营者 对 给予他们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 ,以获 企
者 的合法权益。 目前 己经有 3 个省 、 政 策 的熟 悉程 度 不及政策制 订者 , 1 大 取暴利 , 而且还不违反法规 。 这样的劳 不平等的待遇 , 自治区 , 直辖 市全 部建立起 最低工资 多数公民只关注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数 动者接受这种不合理 、
定 ,最终 以国家立法 的形 式确 立 了 准 时有可能前提条件及考虑的标准因 人 民生活水平 。但 钓 最低 工资规竟 中 就难 以 比较各地 之 却把农 民工 、 我 国的最低工资保 障制度。新 的规定 素 不一样 这 样 , 学徒 工、 家庭保姆等排 除 扩大 了原 觎 定 的适用 范围 , 明确 出 间标准的高 低 , 以从最 低工资标 准 在 了保 障范 围之外 。导致 了一些企 业 难
其缺陷去 完善 , 使其更 好地 使用 社会
明 ,后两种方法算出的标准大致上是

二。 最低工资 制度的缺陷
l最低工资 的确立标准不明确 、
样的 , 却低于第一种方法 。 但是 而且
经济发展 的需求 , 已成为眼前 的当务
之急。
一 .
我国各地耪本上都采用后两种方法
( 动法 4 条规定 , 涝 第 9 确立最 低 使得最低工资标准过低。这不得不使
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 发展 的需要 , 障 是在摸 着石头 过河 , 保 虽然可 以借鉴一 准食物谱 以及标准食物摄取量 ,结台 但是 还是需要我 标准的市场价格, 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 些 发达国家的经验 , , 计算出最低食物支 活, 促进 劳动 者素质 的提 高和企 业公 国在摸 索的过 程 中根据 我国 的国情 , 出标准 , 除以恩格尔系数 , 出最低生 得

最低工资制现存主要问题及对策——以京、辽、赣、湘、渝五省市为例

最低工资制现存主要问题及对策——以京、辽、赣、湘、渝五省市为例

增长情况 、 年人均 G P数据做 比较 , D 分析 该五省市 最低工资
及增长是否与 国民经 济增 长 同步 , 否满足 民众需 求 , 是 是否
与 民众创造 的价值 同步 。 ( ) 一 最低工资/ 月平均工资 比例情况 19 2 0 , 9 8— 0 6年 北京最低工 资比重最 大是 2 0 00年 , 却也
19 20 9 8— 0 6年最低工资情况 , 与当地区的月平均工资 、P 并 CI
最低工资制是市场经济 国家所 普遍采 用 的一 种劳 动力 收益权保护法规 , 世界 上许 多 国家 如美 、 泰 、 等 已实行 日、 法 多年 , 以立法 的形 式确立 了最低 工资保 障制 度。意指 : 并 劳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 其所 在用
只 占职工月平均工资 比重 3 . % , 0 2 虽最 低工 资逐年提 高 , 但
人单位支付 的最低 劳动 报酬 。条件 : 动 者提 供 了正 常劳 劳 动,企业最低工资 规定》 《 中将 下列 收入 排除 在最低 工 资组
成之外 : 1 加 班加 点工资 ;2 中班 、 () () 夜班 、 温、 高 低温 、 井下
个 比重标准 。
年 7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劳 动法》 月《 的颁 布最终 以国家立 法形
式确立 了我 国的最 低工 资保 障制 度。19 95年 1月 1日《 劳
动法》 4 条规定 :最低 工资 的具 体标 准由省 、 第 8 “ 自治 区、 直
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 , 国务 院备 案。 2 0 报 ” 04年 3月 1日起施 行《 最低工资 规定 》 目前 已经有 3 。 1个省 市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已经全部建立起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 由政府颁布并 实施本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及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及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简介: 田松青( 97 , , 17 一)女 首都 师范大学政 法学院讲 师, 中国人 民大学劳动人事 学院博士研究 生。

9 2—
《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0 9年第 3期 )0 2
●法律 ・ 社会
劳动关 系能朝健康和谐可持续方向发展 , 进而保障 经济社会的和谐 、 健康可持续发展 , 而最低工资制
收 稿 日期 :0 9 0 — 1 2 0 — 2 0
定、 和谐、 可持续发展。第四, 国劳动关系严重失 我 衡, 在国际上普遍强资本 弱劳工背景下 , 国也不 我 例外 , 特别是底层劳动者 缺乏谈判能力 , 不可能靠
市场调节和双方谈判达成公正的结果 , 所以国家必
须通过外生型制度设计保 障劳动者的权益 , 以便使
度就是其中之一。
法。 比重法, 即根据城镇居民统计调查资料 , 确定一定 比例 的最低人均 收人户 为贫 困户 , 计出贫困户 的人 统 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 , 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 , 再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 即根据国家营养
二、 我国最低工 资标准 制定
与执行 中存在 的问题
《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09 ) 0 年第 3 2 期
中图分类号 :2 4 F4. 2 文献标识码 : A
●法律 ・ 社会
文章编号 :0 8 7 2 ( 09 0 — 0 2 0 1 0 — 6 12 0 )3 0 9 — 4
我 国最低 工资制度制定及 执行 中的 问题及对 策研究
最低工资制度是 国家通过干预劳动力市场 , 保
持续发展 ,有利于和谐社会 的建设。原因如下 : 第

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劳动政策之一 。 对于那些在 劳动力市场 中处于弱势 、缺少议价能力的群体来

最低工资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析

最低工资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析

一、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国政府早在 &’(! 年就已宣布承认国际劳工组织 &’%( 年 制定的 《 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 》 , 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出台我国 的最低工资立法。 到 &’’# 年, 由劳动部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制定了 《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 ,&’’! 年 )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 颁布最终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 年 #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实施了 《 最低工资规定 》( &’’# 年颁布的 《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 同时废止 ) 。新的规定扩大了适用 范围, 明确出台小时工资标准, 标准调整期限缩短, 这些措施将更 自治区、 加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全国 #& 个省市、 直辖市均已建立起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区都依照 《 最低工资 规定 》 对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 最低工资制度保障最普通劳动者的最基本生活需要, 维持他 们有尊严的生活,让最普通的劳动者能够安心生产生活,进而维 护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但目前的问题是, 我国正面临严峻的 就业形势, 工资报酬水平很低。一些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且 没有全面贯彻实施, 这样的最低工资制度没有起到保护劳动者基 本利益的应有作用, 难以达到预定政策目标。 二、 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妨碍了最低工资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 理论上的争议, 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从实行到现在就争论不断。 特别是近一
有些企业只按最低工资标准 业有意规避最低工资也是个大问题。 给工人确定工资,既不违法又获得廉价劳动力;或者以计件工 资、提成工资等形式来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从收入总额上 看, 劳动者的月工资可能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但事实上 他们付出的往往是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工作量。

当前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1 最低 工资制度 在 国外 的产 生 _ . J ( ) 达 国 家 的最 低 工 资 制 度 。 19 1发 8 4年 , 西 新
兰颁 布 了 《 资 协调 与 仲裁 法 》 , 庭 授权 裁 定 引 劳 法 起 争议 的最低 工 资标 准 。新 西 兰 的这 一做 法迅 速被
澳 大利 亚采 用 , 多 利亚州 在 19 维 8 6年 建 立工 资委员 会 , 护 劳 工 最 基 本 的 权 利 。1 1 维 9 1年 , 大 利 亚 除 澳 西 澳大利 亚州 以外 的其 他州 都建 立 了工资 委员会 制 度 。英 国于 10 9 9年 正 式 通 过 了 旨在 废 除 “ 汗 工 血
15号建 议书是 专 门针 对发 展 中 国家 而 制定 的 。到 3 目前为止 , 除少 数 国家 外 , 世界 上所有 发达 国家 和绝 大多数发 展 中国家都 以立法 的形式建 立 了各 自的最
低 工资制 度 , 已经 成 为世 界各 国政 府保 障劳 动者 它
基本 权益 的重要 法律形 式 。
蔡 之 兵
[ 苏行政 学 院 , 苏 南京 2 0 0 ] 江 江 10 4

要: 最低工资制度是 国家通过一定立 法程序 所规 定 的、 为保 障 劳动 者在履行 必要 的 劳动 义务后应 获得 的
维持 劳动 力再 生产 的最低 工资收入 的一种 法律 形式。 它是 商品 经济和现代 工 资发展 到 一定 阶段 的必 然产物。 中 国最低工 资制度产生 于 19 9 4年 , 迄今 已有 1 6年历 史 , 总体 来说最低 工 资制 度在 中 国仍 旧处 于一 种不完善 的状 但 态。对 中国最低工资制度进行改革需要重新 审视 中国最低 工资制度 的重要 性 , 改革的思路 是 : 按行 业划分 最低 工

我国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 市 居 民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度 提 供 捐 款 、资 助 ;所提 供 的捐 赠 资
助 , 部 纳 入 当地 城 市 居 民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资金 ” 全 。此 项 制度 是 为 了扩 展 低 保 资 金 的 供款 渠 道 ,但 实 际 收 到 的成 效 却 是 微 乎 其 微 的 。 之 最低 生 活 保 障所 需 经 费 的 非线 性 增 长 , 使 得 资金 来 源 加 更
进 行 研 究 , 而 对我 国低 保 制度 存 在 的 问题 提 出对 策 。 进
关 键词 : 村 ; 农 最低 生 活 保 障 制度 ; 制度 建 设


我 国现 行 最 低 生 活保 障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这 使 得 西 部 地 区 财 政 负 担 加 大 , 成 恶 性 循 环 。 且 最 低 生 形 活 保 障 、 社 会 保 险 、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三 个 标 准 不 能很 好 的 衔
( ) 一 资金 筹 集 来源 单 一 、 额 不足 金
19 99年 1 0月 1日实 施 的 《 市 居 民最 低 生 活 保 障条 例 》 , 城 中
明 确规 定 了最 低 生 活保 障 基 金 的来 源 “ 市 居 民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城 制度所需资金 , 由地 方 人 民政 府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 纳入 社 会 救 济 专 项 资金 支 出项 目 , 项管 理 、 专 专款 专 用 。 表 明 低 保是 以地 方 政 府 ”
( ) 府 责任 被 动 、 层 部 门力 量 不足 五 政 基
“ 市 居 民最 低生 活保 障对 象 是 指 家 庭 人 均 收入 和实 际生 城 活水 平 低 于 当 地最 低 生 活 保 障标 准 的 城 市 非农 业 户 口 的全 体 居 民” 。但 由于 我 国 个 人 收 入透 明 度不 高 、 民 收入 监 控 体 系 不 完 居

试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摘要:当今社会和谐的主题是安全,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安全,稳定民心惠民策略。

只有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保证社会在和谐中稳定发展。

而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历程以及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目前我们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演变,问题,对策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因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保证,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使国有企业改革走出攻坚阶段的重要前提。

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研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社会保障基本含义的把握和理解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动员社会财力为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支持,其本质是社会财富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再分配,具备明显的国家性、强制性、再分配性和基本保障性。

国家性是指有关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要由国家来制定,并且依靠国家的力量来组织实施;强制性是指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是必须的、具有强制力的。

国家性和强制性是密切联系的,国家是动员社会财富的最有效机器,是实现社会保障强制性的坚强后盾。

只有国家出面动员社会财富,才可能保证社会保障所用的财力要来自全社会,才能保证动员起来的社会财富在最长时间和最大空间上的再分配,使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性充分有效地实现。

基本生活保障性是指社会保障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当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残、失业等困难的情况下,社会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资助。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Forum学术论坛1702017年4月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柳州城市职业学院 陈秋康摘 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人为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指导信号;容易理解成泛平均主义;使低收入员工之间的绩效考核、激利奖励失去意义;普遍低于各地维持生存生活的标准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有利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问题 对策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4(c)-170-021 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简介1.1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含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为了保障劳动者以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得以满足,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报酬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这里面所指的最低工资报酬既不包括劳动者加班的工资,也不包括有毒有害、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各种津贴,还不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住房伙食补贴等。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世界上的通用做法。

它最早于19世纪末,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两个国家开始实施,经过120多年的发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立法方式推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我国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一直到1994年才以国家立法形式开始确立自己国家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2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第一,确实保障劳动者自身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

因为长期以来劳动仍是社会成员谋生的主要手段,劳动者最基本的收入来源仍是依靠工资。

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时有时无,收入无法得到保障,就会对整个家庭生活带来冲击,造成劳动者和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没有保障,这样也会影响劳动能力的延续和提升,导致整个社会劳动能力的再生产无法持续进行。

第二,能够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工资是企业的重要成本,工资成本是影响企业制定产品价格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产品在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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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中的问题及其对策——以广东省为例【摘要】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状况欠佳,其中,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很多生产一线的工人工资低于国家最低工资制度,这不仅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发展,而且也影响到社会公平与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通过剖析广东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分析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便使我国最低工资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的作用。

【关键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广东省问题对策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通过干预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劳动政策之一。

对于那些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缺少议价能力的群体来说,通过政府干预,设置最低工资标准,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尤为重要。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

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一、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含义及意义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国家以一定的立法程序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其中,所谓的正常劳动是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对于劳动者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之后,相应获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

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以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含义告诉我们:一是它具有法律效应也就是法律性,是我国众多法律中的一种,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努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具体体现;二是具有强制性。

是任何企业必须遵守的,是无条件的,不允许有任何的讨价还价。

三是具有普遍性。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围的保障各个企业、各种类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我国于1993年由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作了最早规定,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进一步明确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

二、广东省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珠江三角洲地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是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突出的带动作用和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

广东省承载着珠三角经济发展的历史重任。

此外,广东省用外来工规模巨大,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多,尤其是制造业比较发达,为了稳定企业用工,广东省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较早,各项配套制度也较完善。

广东省于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先后十多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在广东"用工荒"备受关注的2010年初,全省各市从“五一”起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整大部分市采用一个标准,仅韶关、河源、汕尾、清远、揭阳、云浮六市部分困难地区采用五类660元/月标准;而广州、珠海则根据“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的规定上调了标准,广州市提高到1100元/月,珠海市提高到960元/月,略高于省政府原定的一类1030元/月、二类920元/月的标准。

作为经济特区的深圳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有所更新,深圳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7月1日已更新过,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100元(不分关内外),多少有点不悦人意,毕竟深圳地区生活压力较大。

2011年4月1日起,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去年的每月1100元上涨到1320元,同比涨幅达20%。

目前为全国最高。

三、广东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近年来,广东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中,但还是遇到不少障碍和问题。

1、部分企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或者把加班费和食宿费作为最低工资的一部分。

这个情况和企业经济效益不景气有密切的关系。

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很多企业停产、破产和连续亏损,尤以中小企业为主,使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外部条件恶化。

资料显示,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主要的经济省份曾经出现过一轮企业倒闭潮,广东中小企业局就曾通报过2008年广东省有超过一万五千家中小企业倒闭。

2、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监察体系不完善,法律责任不清晰。

有些地方有关部门对最低保障制度运行情况采取不作为态度,不深入企业实际,不联系一线工人,更不会亲自调查研究,面对诸多的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个人,“睁只眼闭只眼”,执法监督的力量非常薄弱,因而造成了实际执法中不告不理、理之不力的弱化状态,致使一些违法事件得不到有效的纠正和制裁。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

但长期以来广东有些三资企业、内联企业等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法规监督这一重要职能忽视或未认真履行,没有发挥工会应有的职能。

3、对有关最低工资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认识还不到位。

有些劳动者听说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不了解最低工资的内涵和组成,搞不清楚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另外,不少劳动者也不清楚自己该享有的权利。

如对广东省某市的问卷调查显示,约有15%的职工不清楚最低工资规定和标准。

有许多劳动者文化素质低,不知道有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在深圳的200多万外来打工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来自农村,文化水平低,他们对法律知之甚少,根本谈不上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4、最低工资标准体系不完善,规定中有些内容含混,认识容易产生偏差。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最低工资组成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两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称为基本工资。

但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收入:(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包括职工培训费、因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关规定而发放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计划生育补贴;也不包含“包吃包住”费用。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多企业把不属于最低工资规定内容的一些项目当成最低工资来发放,结果造成可能某些地方某些企业发放的最低工资标准还略高于政府规定的金额,从而,迷惑了广大工人的视线,以为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

5、没有协调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毕竟不是一个绝对孤立、僵化的制度,要想科学、有效、长期实施下去,必须要协调好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

很多地方包括政府有关部门,都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看成是一个孤立、单独的制度,这是不当的。

若处理不好,会造成不同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扭曲,不利于各项改革措施的配套实行。

比如社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最低工资标准、下岗职工生活费、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之间的关系协调等,都很重要,影响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

6、没有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正常调整机制。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过程应该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综合考虑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等多重因素,才能发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

目前广东省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定期或年内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条款,但有些县市存在与物价和经济发展之间背离或脱节的问题。

以上仅仅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一些较为集中和典型的问题。

有的属于制度本身不完善,有的属于外部条件欠缺,有的属于认识上和执行上的偏差。

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在完善和规范制度上下功夫,尤其要在建立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体系上下功夫,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建议与对策面对广东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妥善解决,不断完善。

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建议:1、加深对“最低工资标准” 的认识,厘清相关细节。

要弄清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概念,明确它的法律性、强制性和普遍性;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数目金额、组成要素、包含范围等。

可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认识。

2、加强对有关最低工资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着重提高地方行政领导者和企业经营者对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落实最低工资保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切实抓紧抓好。

此外,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仅是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需要,更是扩大、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

同时,要使广大劳动者全面正确了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并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完善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系统,建立细致的惩罚制度,严格而又坚决贯彻执行。

劳动部门和工会要强化劳动执法监察,加大执法力度。

劳动部门是监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的主渠道,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经营者,劳动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济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以切实保证有关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同时人大、政协、媒介、群众等要对劳动部门和工会是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进行再监督。

4、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动态机制。

所谓动态机制就是指,随社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而相应作出正常增长的机制。

要综合考虑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等多重因素,发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

广东省自从实行最低工资保障以来,已经先后十多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幅度不断提高。

通过这个措施,使最低工资标准真正走进普通职工的生活实际,为广大职工尤其是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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