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_
历史学论文 “祖宗之法”对北宋政治的影响

中国网络大学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祖宗之法”对北宋政治的影响院系名称:XXXX学院专业:历史学学生姓名:学号:指导老师: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2019年05月15日摘要“祖宗之法”在赵宋一朝被尊崇,是赵宋一朝突出的历史现象。
在两宋“祖宗之法”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为神圣,两宋对其重视与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我们讨论宋代的许多问题时处处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
“祖宗之法”笼罩赵宋三百二十年,渗透赵宋王朝内外政策的方方面面,是研究宋史值得探讨的核心课题。
离开对于“祖宗之法”的认识,很难透过表层问题,去揭示宋代政治史中的奥秘;同时也难以把握宋代制度史的真正精髓。
本文对“祖宗之法”的基本含义、提出的背景及形成过程等,阐述了其对北宋王朝政治的影响及对当今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祖宗之法”;北宋政治;影响IAbstractAbstract:“Imperial Ancestors’Eamily Instuctions ”was once revered in CONSERV ATORY, is CONSERV ATORY once prominent historical phenomenon. In the Song“Imperial Ancestors’Eamily Instuctions ”as a whole is considered sacred, Song stressed its importance and reached an unprecedented level. We discuss many of the issues will be encountered everywhere in the Song of the so-called “Imperial Ancestors’Eamily Instuctions ”,“Imperial Ancestors’Eamily Instuctions ” enveloped CONSERV ATORY 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years, Zhao Song Dynasty permeate all aspect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policy, is to study the core subjects Sung worth exploring. Leave for the “Imperial Ancestors’Eamily Instuctions ”the understanding of difficult issues through the surface, to reveal the mysteries of the political history of the Song Dynasty; at the same time it is difficult to grasp the true essence of the system in the history of the Song Dynasty.Key Words: “Imperial Ancestors’Eamily Instuctions ”;Political Song;AffectII目录目录引言 (1)一、“祖宗之法” (1)1.“祖宗之法”含义 (1)2.“祖宗之法”提出背景及发展过程 (2)二、各取所需的“祖宗之法” (6)三、总结 (8)(一)积极作用 (8)1.设官分职方面 (8)2.政务运作方面 (8)3.规范法度方面 (9)(二)消极方面 (9)(三)启示 (10)结语 (11)注释 (13)参考文献 (13)致谢 (14)III引言“祖宗之法”被赵宋历朝奉为龟鉴,在历代君臣的政论阐发与内外情势发展的催化下,“祖宗之法”的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异,且弥漫渗透宋朝的各个领域层面。
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

的
司马光之结衔
分 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朝散大夫、右
权
谏议大夫、充集贤院修撰、权判西京留司御史 台、上柱国、河内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三百户、
原 食实封四百户、赐紫金鱼袋。
则
“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
对宗室、外戚权力的制约
陈邦瞻:宋三百年间,其家法严,故吕武之变不 生于肘腋。
宋朝处理宗室问题的原则: “赋以重禄,别无职业” ;“优之以爵禄而不责以事 权”
原
——《范太史集》卷二六《论曹诵札子》
则
“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
制
宋朝军事制度
枢密院——三衙统兵体制
度
设
“以文制武”
计
枢 枢密使
中 的
密 枢密副使
分
院
权
殿前都指挥使司
原
三 侍卫亲军马军都指
则
挥使司
衙 侍卫亲军步军都指
挥使司
文臣 武将
“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
〔宋〕真宗欲择臣僚中善弓矢、 美仪彩,伴虏使射弓。时双备者 惟陈康肃公尧咨可焉,陈方以词 职进用。……陈某若可换武,当 授予节钺。……时康肃母燕国冯 太夫人尚在,门范严毅。陈曰: “当白老母,不敢自辄” 。既白 之,燕国命仗挞之,曰:“汝策 名第一,父子以文章立朝为名臣, 汝欲叼窃厚禄,贻羞于阀阅,忍 乎? ”因而无报。
963年灭
975年灭
963年灭
978年 献土
971年灭
978年 献土
局九 统 面七 一 终九 策 告年 略 结灭 : 束北 先 。汉 易
,后 五难 代, 十先 国南 的后 分北 裂
北宋的建立
太祖
960-976
神宗
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 共35页PPT共37页

谢谢!
祖宗之法”与宋朝Βιβλιοθήκη 度 共35页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

宋太祖计划:
979年灭
963年灭 965年灭 963年灭 975年灭
978年 献土
971年灭9ຫໍສະໝຸດ 8年 献土先取后蜀,然后攻 打荆南、湖南、南 汉,接下来再灭南 唐,统一南方之后, 国用富饶,兵力财 力雄厚,再北伐灭 北汉、收复燕云十 六州地区。
7
辽
西夏
北宋
8
一、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太祖
960~976
注意: 如宋最高统治者感到自身利益受严重威胁,也会 对士大夫开杀戒。不过,这种情况非常少见。所 谓“不杀”,是指不轻易诛杀,并非任何情况都 绝对不杀。 张希清:《宋太祖“不诛大臣、言官”誓约考论》, 《文史哲》2012年第2期。 刘浦江:《祖宗之法:再论宋太祖誓约及誓碑》, 《文史》2010年第3期。
12
二、“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 之政
1、收地方之权
稍夺其权:诸州设通判, 罢节度使支郡。 制其钱谷:令各州财赋 除留必需之经费外一 律上缴。
收其精兵:收地方精锐 充实禁军。
蹴鞠图
13
二、“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 之政
朱熹说: 本朝鉴五代藩镇之 弊,遂尽夺藩镇之 权,兵也收了,财 也收了,赏罚刑政 一切收了,州郡遂 日就困弱。靖康之 祸,虏骑所过,莫 不溃散。
晋
汉 周
开封
开封 开封
石敬瑭
刘知远 郭威
后唐河东节度使
后晋河东节度使 后汉天雄节度使
沙陀
沙陀 汉
936-947
947-951 951-960
2
一、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五代武将擅权,轻视文臣 《旧五代史》卷九八《安重荣传》: (安)重荣起于军伍,暴获富贵,复睹累朝 自节镇遽升大位,每谓人曰:“天子,兵强 马壮者当为之,宁有种耶。”
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以北宋时期为中心

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以北宋时期为中心追念祖宗之世、推崇“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是赵宋一朝突出的历史现象。
两宋对于“祖宗之法”的重视与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我们讨论宋代中央集权的活力与僵滞、各层级权力结构的分立与集中、“守内虚外”格局的展开、文武制衡关系的形成、官僚机制运作过程中上下左右的维系,乃至赵宋王朝的兴与衰……如此等等,处处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的问题。
事实上,宋代政治史中诸多事端的纽结正在于此。
或许可以说,离开对于“祖宗之法”的深切认识,则难以真正透过表层问题,揭开宋代政治史之奥秘;同时也难以真正把握宋代制度史之精髓。
关于宋太祖、太宗的创法立制及宋朝家法的形成,关于宋朝家法对于北宋政局的负面影响,十多年前邓广铭先生在其《宋朝的家法和北宋的政治改革运动》一文中已有深刻论述;近年间学界围绕相关问题亦有不少直接或间接的讨论[1] 。
本文希望能够对于上述研究成果有所补充。
一、从“务行故事”到“祖宗之法具在”――北宋前期“祖宗之法”的提出以及其後的强调重申(一)三、“矫失以为得,则必丧其得”――“祖宗之法”的内在矛盾与北宋後期的政治(一)宋代强调延续性的“祖宗之法”,使人容易理解为“前朝之法,後朝之规”;而事实上,却并不如此简单。
特别是政策法令层面的内容,各个阶段中变更不已,因时因事的局部调整,屡见不鲜。
希望通盘恪守,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
仅以役法为例,太祖太宗朝的作法绝非一概被沿用――有差役,有募役,有熙宁之令,有元�v之规,前诏後敕彼此抵牾,声称要效行祖宗法度的臣僚们,其实是在各取所需。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蕴含着防范弊政的根本性原则,又包括着时效性较强的政策法令,甚至囊括了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具体规章。
这样一组集合体,内容互有关联而性质、适用范围各不相同,无疑难以作为一个整体,适应变化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而恒定地发挥其主导作用。
朱熹在总结本朝政治教训时曾经说:“本朝祖宗积累之深,故无意外仓促之变。
中国古代史课件宋朝祖宗家法

二、效率与制衡
1、中枢机构
北宋前期中枢机构
皇帝
御前会议
三司 中书门下(政事堂) 枢密院
御史台
三司使 同平章事 参知政事 枢密使 枢密副使 御史中丞
财政
行政
军政
监察
制衡: “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 —《宋史·范镇
宋神宗:“祖宗不以兵柄归 有司,故专命官统之,互相 维制,何可废也?”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
(二)地方层级设置
二、效率与制衡
2、地方层级
亦宋 反朝 映地 出方 「制 分度 权的 」设 「计 制, 衡 」 的 原 则 。
宋代地方机构设置示意图
中央 路
安抚使司(“帅”)
转运使司(“漕”) 监
提点刑狱司(“宪”) 司
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宋史·职官志(总序)》
三、开放与严密: 科举制度的完善
(一)宋代科举制度的主要特点 (二)新型士人政治主体意识的形成
三、科举制度的完善
1、主要特点
开放与严密
《通志》卷二十五《氏族略》第一
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狀,家有譜系。官之選舉必 由於簿狀,家之婚姻必由於譜系。……此近古之 制,以繩天下,使貴有常尊、賤有等威者也。所 以人尚譜系之學,家藏譜系之書。自五季以來, 取士不問家世,婚姻不問閥閱,故其書散佚而其 學不傳。
宋代政治史中诸多事端的纽结正在于此。离开对于“祖宗 之法”的深切认识,则难以真正透过表层问题,揭开宋代 政治史之奥秘;同时也难以真正把握宋代制度史之精髓。
一、防弊之政:赵宋“祖宗家 法”的核心内容
(一)“祖宗之法”的形成:从太祖到真宗 (二)对于“祖宗之法”的理解与诠释
中国古代史课件 19祖宗之法与北宋政治

宋
陈桥兵变
太 祖
赵
匡
殿前都点检、归德军 胤
节度使赵匡胤
960年,陈桥兵变, 黄袍加身。
国号“宋”,定都开 封,年号建隆。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979年灭 960年建立
965年灭
963年灭
975年灭
963年灭
978年 献土
971年灭
978年 献土
国九南统 的七后一 分九北策 裂年 略 局灭 : 面北 先 终汉 易 告, 后 结五 难 束代 , 。十 先
权
下,原属六部的中央行政事务多归三司及审
官院等,三省六部机构虽存,但具体职掌很
原
少。九寺中除大理寺外,也不同程度的成为
则
闲散机构。
“祖宗之法”与“防弊”之制
制 宋朝地方机构——“虚”三级制
度
设
路…州
县
计
中 1. 路没有统一的行政机构和单一的行政长官。
的 分
2. 在州之上,不存在单一的行政区划 3. 州可以不通过路,直接向中央奏事。
梁启超王安石评传三从学校科举看宋代士大夫政治的发展三从学校科举看宋代士大夫政治的发展与士大夫治天下与士大夫治天下宋代科举的种类主要宋代科举的种类主要童子举等其中最重童子举等其中最重宋科举考试图宋科举考试图从学校科举看宋代士大夫政治的发展从学校科举看宋代士大夫政治的发展取士范围扩大取士范围扩大自五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自五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通志通志卷二五卷二五氏族略第一氏族略第一从学校科举看宋代士大夫政治的发展从学校科举看宋代士大夫政治的发展二曾犯刑责
宋代的“家法”与王安石的“三不足”精神 天变不足畏 祖宗不足法 流俗之言不足恤
北宋中期的变法
第九章“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_

第九章“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_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段重要的时期,它的政治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第九章“祖宗之法”是宋朝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政治、法律、行政等方面探讨宋朝的“祖宗之法”及其制度。
首先,宋朝的“祖宗之法”是指继承自前代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即依据传统礼法进行治理。
宋朝将礼法视为国家治理的根本,注重礼法、道德和人伦关系的规范。
这种传统的治理方式融合了儒家的思想,为宋朝的政治制度提供了重要基础。
在政治上,宋朝的“祖宗之法”体现了君主专制的特点。
皇帝被视为至高无上的统治者,他掌握着朝廷的最高权力。
皇帝除了拥有继承一揆、委任官吏等权力外,还通过内阁等官制来行使政治管理和决策。
这种政治结构确保了皇帝对国家政权的高度控制,并保证了其对全国各地的治理。
在法律制度方面,宋朝的“祖宗之法”以律令为基础。
律令是以律法和令法为主的一种规范,其中律法主要是对治理和刑罚进行规定,而令法则是对各种规范和禁止事项进行管理。
在宋朝,律令具有明文规定、缺乏弹性的特点,同时有利于统治阶级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种法律制度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
同时,宋朝的“祖宗之法”也体现在行政管理方面。
宋朝实行了集权管理制度,通过设置中央和地方的官员来管理国家的政务。
中央设有各级官员,例如内阁、三司、六部等,负责处理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事务。
地方则设有州、县等官员,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事务。
这种行政管理体系保证了政府的组织和运作,同时也为各地方的管理提供了指导。
然而,宋朝的“祖宗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过度注重礼法和人伦关系的规范,宋朝对个人权益的保障较为有限。
在法律制度中,对于普通民众的权益保护相对薄弱,社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宋朝的集权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
中央集权使得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加重,给社会带来了不少困扰和矛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位
马步都虞候朱守殷奉密旨伺帝起居,守殷阴谓帝曰:“德 业振主者身危,功盖天下者不赏,公可谓振主矣,宜自图
之,无与祸会。”
——《旧五代史》卷三五《唐书 ·明宗纪第一》
(三)陈桥兵变
宋
太
祖
赵
殿前都点检、归德军
匡 胤
节度使赵匡胤
960年,陈桥兵变,黄 袍加身。
——《新五代史》卷二四《安重诲传论》
(一)兵制和藩镇的整顿
五代之所以取天下者,皆以兵。兵权所在,则 随以兴;兵权所去,则随以亡。
——《范香溪先生文集》卷四《五代论》
〔安〕重荣起于军伍,暴得富贵,复睹累朝自 节镇遽升大位,每谓人曰:天子,兵强马壮者 为之,宁有种耶!
——《旧五代史》卷九八《晋书 ·安重荣传》
创建者 杨隆演
李昪 王建 孟知祥 钱镠 王鏻 刘龑 马殷 高季兴 刘崇
都城 广陵 金陵 成都 成都 杭州 福州 广州 长沙 江陵 太原
灭于 南唐 北宋 后唐 北宋 北宋 南唐 北宋 南唐 北宋 北宋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中国西北文物骤衰,实为唐中叶以后一极要之转 变。……黄河流域之气运,不仅关中以西不复兴, 即中部洛阳一带亦不够再做文化、政治的中心点。 中国社会的力量,渐渐退缩到东边来。……自此以 后,南方社会,遂渐渐跨驾到北方社会的上面去。
——李剑农
(一)兵制和藩镇的整顿
中书门下
显德四年(957)五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奏:……候 集编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已上官,及两省五品 已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
——《五代会要》卷八《定格令》
枢密院
梁之崇政使,乃唐枢密之职,盖出纳之任也,唐常以宦 者为之,至梁戒其祸,始更用士人,其备顾问、参谋议 于中则有之,未始专行事于外也。至〔郭〕崇韬、〔安〕 重诲为之,始复唐枢密之名,然权侔于宰相矣。后世因 之,遂分为二,文事任宰相,武事任枢密。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
(一)以防弊之政,作立国之法
稍夺其权:置文臣知州、通判,罢支郡
制其钱谷:改变过去节度使把持地方财政,以
大量财物留使、留州之现象,令各州财赋除留必 需之经费外一律上缴,由中央财政机构——三司 统一管理。
收其精兵:全国精锐部队悉集于禁军,禁军的布
置采取 。“强干弱枝”、“守内虚外”策略,20 余万禁军之中,京师附近驻扎10余万,地方分驻 10余万。
韩世忠 岳飞
刘光世 吴玠 张俊
行营前护军 行营后护军 行营左护军 行营右护军 行营中护军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外戚不得任“文资” 外戚不得任“侍从” 外戚不得任地方官 外戚不得统帅军队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贾志扬 著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6
范祖禹:“唯本朝之法,上下相维,轻重相
、 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藩方守臣,
南
统制列城,付以数千里之地,十万之师,单
宋
车之使,尺纸之诏,朝召而夕至,则为匹 夫。”
〔宋〕真宗欲择臣僚中善弓矢、 美仪彩,伴虏使射弓。时双备者 惟陈康肃公尧咨可焉,陈方以词 职进用。……陈某若可换武,当 授予节钺。……时康肃母燕国冯 太夫人尚在,门范严毅。陈曰: “当白老母,不敢自辄” 。既白 之,燕国命仗挞之,曰:“汝策 名第一,父子以文章立朝为名臣, 汝欲叼窃厚禄,贻羞于阀阅,忍 乎? ”因而无报。
1189-1194
↓
度宗
←
理宗
←
宁宗
1264-1274
1224-1264
1194-1224
↓
恭宗
→
端宗
→
帝昺
1274-1276
1276-1278
1278-1279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李纲:“若夫尾大不掉,则非今之所虑也。 事定然后徐图之可也。”
汪藻:“今日所急在于驭兵驭将,其他皆非 先务。”
权
行政事务多归三司及审官院等,三省六部机
原
构虽存,但具体职掌很少。九寺中除大理寺 外,也不同程度的成为闲散机构。
则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制 3、宋朝地方机构——“虚”三级制
度
设
路…州
县
计
中
1. 路没有统一的行政机构和单一的行政长官。
的 分
2. 在州之上,不存在单一的行政区划 3. 州可以不通过路,直接向中央奏事。
—— 《元城语录》 卷上
(一)以防弊之政,作立国之法
以
开宝九年(976)宋太宗即位诏:
防
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弊
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
之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
政
“每事立制,委曲防闲”。
,
作
立
淳化二年(991)宋太宗:
国
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
宋朝处理宗室问题的原则: “赋以重禄,别无职业” ;“优之以爵禄而不责以事 权”
限制宗室参加科举 宗室不得授予地方官 宗室不得统帅军队 宗室不得担任宰相
取之太优,用之有限 国朝之制,不属宗室以吏事
本朝故事,宗室不领兵 高宗圣训,不用宗室以为宰执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5、对宗室、外戚权力的制约
《宋史 ·外戚传序》:“崇爵厚禄,不畀事权。”
权
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县。
原
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
则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制 4、官、职、差遣的分离 度 《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
设 “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
计
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官”、“职”仅是俸禄高低和荣誉的代表,实际的
中 职责和权力由“差遣” 决定。这使得官员任用更为灵
国号“宋”,定都开 封,年号建隆。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979年灭 960年建立
965年灭
963年灭
975年灭
963年灭
978年 献土
971年灭
978年 献土
国九南统 的七后一 分九北策 裂年 略 局灭 : 面北 先 终汉 易 告, 后 结五 难 束代 , 。十 先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太祖
960-976
第九讲 “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
一、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二、“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 三、从学校、科举看宋代士大夫政治之发展
一、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国号 梁 唐 晋 汉 周
时间 907-923 923-936 936-947 947-951 951-960
创建者 朱温 李存勗 石敬塘 刘知远 郭威
神宗
1067-1085
哲宗
1085-1100
太宗
976-997
英宗
1063-1067
徽宗
1100-1125
北宋帝系
真宗
997-1022
仁宗
1022-1063
钦宗
1125-1127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斧声烛影”中 的兄终弟及
宋 太 宗 赵 光 义
二、“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
太祖即位,常令后苑作造熏笼,数日不至。太祖责怒,左 右对以“事下尚书省、尚书省下本部、本部下本曹、本曹 下本局,覆奏,又得旨,复依,方下制造,乃进御。以经 历诸处,行遣至速须数日。” 太祖怒曰:“谁做这般条贯来约束我?” 左右曰:“可问宰相。” 上曰:“呼赵学究来!” 赵相既至,上曰:“我在民间时,用十数钱可买一熏笼。 今为天子,乃数日不得,何也?” 普曰:“此是自来条贯,盖不为陛下设,乃为陛下子孙设。 使后代子孙若非理制造奢侈之物,破坏钱物,以经诸处行 遣,须有台谏理会:此条贯深意也。” 太祖大喜曰:“此条贯极妙!”
防
——《范太史集》卷二二《转对条上四事》
范
武
朱熹:“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尽夺藩镇之 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行政一切收
臣 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
莫不溃散。”
——《朱子语类》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南宋帝系
高宗
→
孝宗
→
光宗
1127-1162
1162-1189
— —钱穆《国史大纲》
从此以后,塞外开发的气运,暂向东北,辽、金、 元、清相继而起。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所可注意者,吴越闽楚, 据地皆甚促狭,亦竟各能 维持数十年之割据政权, 是可于经济上得一解释。 即此等区域,经济上之发 展,已达相当程度,非但 各足以维持一政府机关, 并足以维持相当之兵力以 保守之。换言之,此类割 据势力之能存在,即各区 经济势力发展之反映也。
权
帅
漕
宪
仓
原 则
安抚司
转运司
提点刑 狱司
提举常 平司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制
度 州县长官由京朝官兼摄,均带中央官衔
设
计
知州、知县
《日知录》卷九:“宋初本有刺史,而别设知州以代
中
其权,后则罢刺史而专用知州,以权设之名为经常之
的
任矣”。
分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宋太祖乾德元年(963)
六月,“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祜知魏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制 1、宋朝军事制度
度
枢密院——三衙统兵体制
设
“将从中御”
计
李纲:“祖宗之时,枢密院掌兵籍、虎符,三衙掌
中
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维持军政二》
分
权
范祖禹:“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 握兵之重,京师之兵,总于三帅,有握兵之重而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