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法律问题研究
知情权制度的研究路径——读《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研究》的一点体会

利加以强调呢? 同当事人 是地位平等的 民事主体 . 合 意味着他 们在合 同中的权利义务也基本上是对等 的。强调一方当事人
的 权 利意 味 着 增 加另 一 方 当事人 的 义务 ,是 对 现 有 民 事 法 律
的权 利 并 未为 民事 立 法所 忽视 。 合 同法 律关 系 中 , 为商 品 在 作 购买 者 和 服务 接受 者 的 消 费 者 . 为 投 资人 的 股东 , 为雇 员 作 作
I 1 1 这是大众对 上市公 司股 东知情权的朴 素认识 , 也反 映出知情 权 的核心特征。 在经营者 与消费者的关系中 , 告知义务是 消费 合 同的应有之义 ,否则消费者无 法形成对合同内容 的充 分了
正如本书所提到的 , 信息披露制度 是证券法的核心制度 , 世 界各 国的证券 立法都 对信息披 露制度有 越来越完善 的规 定。但是 ,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事件仍然层 出不穷 , 即使证券
立 法 非 常发 达 的美 国也 不 例 外 。 说 明 , 告 知 义务 或 者 信 息 这 将
的平等 , 即所谓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 的转变 。
究, 为知情权制度提 出了一个研究途径。 关键词 : 知情权 ; 息不对称 ; 情权制度 ; 力; 信 知 权 义务
知 情 权 在现 在 已经 不 陌 生 了 。 政务 公 开 的公 民知 情 权 . 从
到 顾 客对 商 品 和 服务 的消 费者 知 情 权 ,到 投 资 人对 公 司经 营
De . 0 6 c2 0
V0 . No 1 1 .2 3
第 3卷 第 1 2期
知情权制度的研究路径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股东因其知情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司法实务中,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文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就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以整理、归纳、提炼,供读者参考。
一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权保护问题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参见《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1.关于对《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理解。
一般来说,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知情权,丧失股东身份即不应再享有知情权。
但《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是指公司原股东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
例如,发生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被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基于上述错误的信息导致其放弃股东身份、转让股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
2.关于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
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浅析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我国公司殷东知情权浅析严永兵摘要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
本文通过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论研究,探讨了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利益冲突及其平衡。
关键词公司股东股东知情权公司信息中圈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4-0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比例显得非常重要。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有关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不成熟,公司股东的较多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法律反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东行使知情权,不过总体来说,我国法律对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规定正朝着逐渐扩大方向迈进。
现从如下方面加以阐述:一、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产生公司是法人,享有独立人格。
但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其自然要为自己的利益了解公司的运行机制,而维护自已相关合法利益,这必然导致要求法律赋予股东享有知情权。
比如维护股东的资产受益权、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决策的权利,有表决权等等。
但是,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应建立股东了解公司的情况的基础上,即股东知情权。
因此,法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具有客观性。
在法律地位上,股东享有平等的知情权。
虽然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很多方面有所区别,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股东不会因为出资的多少商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相反,法律却恪守公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为股东设定权利义务。
我们知道,公司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最基础权利,是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前提。
因此,公司知情权表明了股东平等地位的本质要求。
不过,股东的利益是具有相对冲突性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运行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方向。
这样一来,股东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也承担了其社会责任。
法学论文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以及对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案例的剖析,提出了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却常常受到侵害。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决策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或侵犯。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一)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给予所有股东平等的待遇。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中小股东往往无法享受到真正的平等。
(二)委托代理理论在上市公司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层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权益,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较高,难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知情权受限中小股东难以获取公司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导致其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表决权被削弱大股东往往凭借其控股地位,操纵股东大会的决策,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
(三)分红权得不到保障公司盈利时,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分红。
(四)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些大股东和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价格,使中小股东遭受损失。
四、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无法对大股东和管理层进行制衡。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足,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
(三)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股东知情权,小股东的“葵花点穴手”(单律师《公司股权不纠纷》之二)

《公司股权不纠纷》之二:股东知情权,小股东的“葵花点穴手”股东知情权:小股东的“葵花点穴手”作中国公司的小股东, 有时候是很悲催的, 因为大多不掌握决策权也 不参与管理, 很多甚至对公司情况几乎一无所知, 一旦与大股东起了纷争, 可就被动无比了。
更悲催的是, 很多小股东居然对自己的法律权利不知晓、 不重视——被欺负不是你的错,不知道可以还手就是你不对了。
小股东有哪些特殊的权利?其实法律并没有为“小”股东专门设立权 利, 而是统一设定了股东权利, 也就是说, 这些权利大股东同样可以行使。
但有一些权利,比如股东知情权,大股东通常不用,为啥?因为公司就是 他在经营管理啊,哪有什么事是他不知道的?!所以,这些权利就成了小 股东“专属”了。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 利, 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 基础。
它包括:1、公司的告知义务:股份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将公司的重要文件置备在公司供股东查阅; 有限公司应当定期 将应当告知股东的文件和财务报告等送交股东。
2、股东的查阅、复制的 权利:对于上述这些文件,股东有权查阅、有些可以复制,公司不得拒绝 并应提供便利。
声明:本作品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全部权利属于作者,未经许可不得用于营利目的;非营利目的的使 用,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公司股权不纠纷》之二:股东知情权,小股东的“葵花点穴手”若公司拒绝履行上面的这些义务,股东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 维护自己的权利。
以案说法: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 情权纠纷案 佳德公司是成立于 2003 年 10 月 的有限责任公司,共有五位自然人 股东。
2009 年 4 月 8 日,四名股东向佳德公司递交申请书,称:“申请人 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作为佳德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现状一无所 知。
公司经营至今没有发过一次红利,并对外拖欠大量债务,使四申请人 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本文作者:程青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知晓公司治理、经营情况,保障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是股东知情权又可能被滥用,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知晓了公司经营情况,存在对外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所以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包括限定股东知情的范围、规定行使的程序、赋予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要求等。
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是这样规定的: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则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出现了司法实践中一些不同的裁判方法,一些地方法院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一些法院不支持,甚至存在同一高院司法辖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口径也不相同的情况。
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处理的:原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虽只明文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账簿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张国华(本文注:股东)主张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其本质上亦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从《公司法》探讨行使股东知情权与保护商业秘密的界限

( ) 二 主体是股东
通常而言 , 股东是指 向公 司出资 或者认 购股份 并记 载在 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 , 包含 了两层 含义 : 一是 实质意 义上的股东是向公 司出资或 认购股 份 的人 ; 二是形 式意 义上
冲突和协调 , 寻找两者 之前的平衡 。
在确定股东知情权 和商业 秘密 的界 限时 , 须优 先保护 必
的是股东知情权 , 在这种 保护 下再使 得公 司的 商业 秘 密得到
我 国《 司法》 公 关于股 东 知情 权 的范 围大体 上包 括 查 阅
权、 复制权 以及质 询权 , 而一般股东知情权 中的检查 人任选请 求权我 国立法 尚未规定 。其 中股东质询权 的行使是 指 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为 了了解公司经营和管理状况而请求 董事会或
制、 诉讼程序 的限制 等 。但是 考虑关 于调 整股东 知情权 与公 司的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 , 在此只对主观 目的 、 主体 和行使范 围作分析并完善。 ( ) 一 主观 目的要求必须具有正 当性 只有正当的 目的才不会 泄露 商业 秘密 。股东知情权 行使 的 目的正 当性是指在股 东行使 知情权 时 , 当 出于正 当的 目 应
情 况上 , 还是调查手段 、 济实力上都处 于弱势地 位 , 经 因此 , 应 当将 目的正 当性的证明责任 由公司来承担。
股东知情权 的内容一般包括公 司章程 、 股东会会议 记录 、 董事会会议决议 、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 计报告 、 司会计 公 账簿 , 而与公司商业秘 密相 关 的信 息一般 会 出现 在财 务会计 报告和公 司会计账簿里 。可是财务会计报告是董 事会 为股东 们制作 的, 并不是原始 的材料 , 董事会可以把商业秘 密保 留与 财务会计报告之外 , 当然也 可 以隐瞒可能损 害股 东利益 的信 息 。会计账簿根据会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制作 而成 , 因此 , 最能体现公 司经营和管理状况的是原始会计 凭证 。 我 国《 司法》 公 并未 规定 股东有 权查 阅公 司会 计原 始凭 证和记账凭证 , 仅规 定股 东有权 查 阅公 司会计 账簿 。笔 者认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状况有充分的信息了解和参与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完善是保证公司治理和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目前我国的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
我国《公司法》制定了股东知情权的基本框架,但对于具体的知情范围和程序并未明确规定,导致知情权的行使存在较大的模糊性。
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也相对较弱,未能确保股东充分获得相关信息和参与决策。
信息披露不透明。
一些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全面或低效的问题,股东往往难以及时获取到重要信息。
一些公司违规操作、不当决策的信息往往被隐瞒,使得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法律责任不清晰。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于违反股东知情权的行为并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给了一些公司的管理层违法违规行为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在实践中,一些违反股东知情权的行为往往难以追究相关责任,给股东的维权带来困难。
在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议。
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程序。
在公司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程序,例如要求公司定期向股东公布财务报告、重大决策等信息。
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准确、不真实的信息披露行为,并对违规披露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强化对违反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违反股东知情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形成威慑效应。
加强股东维权机制建设。
通过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完善股东维权机制,加强股东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股东的议事能力和维权能力,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
通过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认知水平和投资能力,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股东知情权的相关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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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中)股东知情权法律问题研究邹杰摘要“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知悉、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
①但在公司实务中,股东的知情权常常被侵害,致使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本文基于以上的认识,就股东知情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理论的剖析。
关键词知情权立法比较诉讼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54-02一、股东知情权概述(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股东知情权就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
主要包括股东对公司各种文件的查阅权,而把股东的质询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权利来研究。
②有的学者则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的查阅权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把股东质询权纳入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但也有学者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查阅权、股东质询权和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得公司信息方式的一系列权利,应包括股东查阅权、复制权和质询权,同时也包括了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
(二)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1.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用以保护一般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原则,凡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之决议,均不得违反此一原则,否则无效。
③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大股东实际控制,大股东对公司内部的事务可以说了如指掌,而小股东往往做不到这一点,但是股东之间地位应该平等,所以基于这一点,小股东有权利对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行使知情权。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忠实义务公司中多数股东并不直接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来具体经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司的管理者往往会利用其对公司的信息控制权隐瞒或者披露虚假的信息,骗取股东的信任,谋取其个人利益,从而损害股东利益。
这就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股东负起忠实义务,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该积极配合。
二、股东知情权的立法比较(一)英美法系的立法情况《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6.02条(1)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在公司正常办公时间、办公地点,查阅和复制第16.01条第(5)款规定的任何记录,但股东必须在提出查阅和复制记录之日的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递交书面的查阅请求。
④《纽约州公司法》第624条(b )规定任何股东都可以为了个人合理的目的在5日前提出书面请求,个人亲自或由律师、代理人在公司的营业时间内查阅股东会记录,股东名册并制作这些文件的摘要。
英国的《1985年公司法》第246条(1):任何一个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有权在其要求时免费获得一份公司的年终会计账目。
第383条:全体会议的会议记录簿应在公司登记部门存档,并向全体股东无偿公开。
违者将对公司和公司所有过错的负责人处以罚款。
笔者认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美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做了相对宽泛的规定,而英国公司法则不然,范围相对狭窄,并且美国公司法对股东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做了相应的规定,不难看出,美国公司法在照顾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公司的利益。
(二)大陆法系的立法情况《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75条(2):年度决算报告、监事会的报告和董事会关于使用决算盈余的建议,应自召集时起在公司营业场所内陈列,以供股东给予查阅。
经请求,应不迟延地向任何一名股东给予提示文件誊本。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1a 条(1):经请求,董事应不迟延地向任何一名股东告知公司的事务,并许可其查阅账簿和文件。
⑤《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7条:不担任经理的股东有权每年两次获取公司的账册和文件,并有权对公司经营状况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对其质疑公司亦应以书面予以答复。
第168条规定所有股东有权查阅下列资料:(1)公司财产清单、年度帐目、董事或经理室成员的名单,以及必要时集团总帐目;(2)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者必要时经理室和监事会以及审计员提交的报告;(3)必要时建议。
大陆法系的股东知情权基本都受到了德国法的影响,尤其在股东质询权方面,大都借鉴了德国法的规定,从中不难分析,德国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更为完善和合理,更值得我们吸收和借作者简介:邹杰,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学术前沿·2010年10月(中)鉴。
(三)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笔者认为,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仅是一条非强制性规定,立法者的意图是想表达“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只是法律对股东知情权提供的最低限度的保障。
三、我国股东知情权存在的问题及诉讼解决机制(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定不严谨《公司法》总则第四条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这条规定对股东权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事实上股东权还包括“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重要权利”。
⑥《公司法》未将知情权纳入总则,而是分散于各个分则中,并且规定相对不统一,这样容易造成实务中不同类型的公司出现侵犯知情权的情况时,达不到有法可依的尴尬。
2.行使条件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公司法》在进行修改时仅规定股东有权保护自己的知情权免受侵害,但未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有关条件,致使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又为个别有其他目的的股东滥用权利留下了空间,使得股东知情权的实施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效果不明显。
3.法律责任欠缺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有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公司违反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公司实务中,中小股东尽管可以依法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等有关资料,但股东的要求往往被种种理由拒绝,使股东此项要求被损害时有发生。
由于公司并没有因拒绝履行义务而负担不利后果的惩罚性规定,所以公司法关于知情权的规定不能积极有效地促使公司及其控制者主动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使得这一法律规定的效果不明显。
(二)诉讼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再严谨的法律规定,都会有不足之处,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亦然,因此,在针对上述问题完善知情权自身立法的同时,更应该对有关知情权诉讼机制加以完善,最大程度的保护股东的利益免受侵害,下面笔者主要对知情权诉讼解决机制阐述下自己的建议和设想。
1.举证责任的分配笔者认为,在较大程度保护股东知情权免受侵害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公司的利益保护,所以针对不同的情况,股东的举证责任应不同。
例如,当股东不能查询或质询非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的信息时,股东只需证明其权利被侵害,而无需要证明自己查询或质询的正当性;当此类信息属于公司核心商业秘密时,股东应证明其查询的正当性。
2.受理范围的界定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受理范围,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是保障股东获得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之诉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股东的查阅权、质询权和公司违反强制披露义务。
因此当公司违反上述义务时,均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这样利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但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实务中股东知情权之诉作为非财产案件受理,股东为规避诉讼费用,在提起查阅权诉讼同时要求公司分配盈余、进行清算等,实际是将两案合并起诉,⑦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受理范围。
3.当事人的确定从《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来看,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被告应当为公司。
但学理中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被告为董事会。
有学者认为是公司和侵权董事为共同被告。
还有学者认为可将阻挠股东知情权实现的董事等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⑧笔者认为,董事会与公司为代理委托关系,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董事会不能作为知情权诉讼的被告,股东知情权的被告只能是公司。
学者争议的核心在于公司虽然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但实际的侵权人都为公司中具体的责任人,若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则董事等责任人即使违反义务也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其个人的责任导致公司因诉讼而产生的损失只能由公司承担,因此,将其与公司一起列为被告。
这种观点忽略了公司内部与外部的关系,知情权诉讼为公司的对外诉讼,只能由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来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完全可以再在内部追究具体人的责任,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没有必要将具体责任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注释:①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②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02页.③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④沈四宝译.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7页.⑤赵旭东主编.境外公司法专题概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65-367页.⑥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⑦马强.股东知情权基本问题研究.公司法评论.2006(1).第95页.⑧刘春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及其司法保护.中国律师.2004(10).第67页.参考文献:[1]毛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王保树主编.全球竞争体期下的公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3]张明远.股东账簿记录查阅权比较研究.国际商法论从.2002(4).[4]钱玉林.股东的质询权与董事会的说明义务.法学杂志.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