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 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 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 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 方承担。
(三) 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 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 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 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 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 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 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 应及时采取清除 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 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 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 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 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 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 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 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 定区域排放。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 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 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 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 合以下各项:
船舶油污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油污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油污管理,预防和控制船舶油污事故,保护我国海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船舶的油污管理,包括船舶燃油、润滑油、机油等油品的储存、运输、加注、排放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油污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油污事故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油污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舶油污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和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对船舶油污事故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二、船舶油污管理要求第六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油污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船舶应当制定油污应急计划,明确油污事故的预防、处置和应急措施,并组织定期演练。
第八条船舶应当建立油污记录簿,详细记录燃油消耗、油品转移、排放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船舶加注燃油时,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供应单位,并确保燃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船舶排放油污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沉积物、残油、废油等污染物。
第十一条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油污应急计划,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三、船舶油污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船舶油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污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污记录簿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燃油供应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燃油供应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证照等。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是指船舶在使用燃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油、废润滑油和废油渣。
为了合理管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需要制定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管理工作,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包括国内船舶和外籍船舶。
第三条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循序渐进,分步实施;3. 科学合理,技术先进;4. 全员参与,责任明确;5. 监管有力,执法严格;第四条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作业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依法履行申报、备案、审批和监督检查等手续。
第二章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收集和储存第五条船舶在操控残余油类物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泄漏到水体中。
第六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定期对废油、废润滑油进行收集,并储存于符合环保要求的容器中,确保容器的密封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废油、废润滑油的储存区域应具备防滑、防漏、防爆等安全措施,设有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防火设施。
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环境整洁和安全。
第八条船舶需要进行长途航行时,应提前计划好废油、废润滑油的储存量,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因容器饱和而泄漏。
第三章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和运输第九条船舶在靠港或停泊时,应将收集到的废油、废润滑油交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港口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船舶应主动协助港口管理单位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废油、废润滑油转交给该单位。
第十条船舶在装卸过程中,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和工艺,确保废油、废润滑油的安全装卸。
第十一条船舶将废油、废润滑油运输至处理单位时,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和溢出。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是为了规范船舶在处理残余油类物质时的作业行为,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
1. 定义与范围:
- 定义残余油类物质的类别以及包括的物质范围。
- 说明适用的船舶类型和相关作业场所。
2. 资质要求:
- 规定船舶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 制定船舶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审查和认证程序。
3. 作业规范:
- 明确船舶在处理残余油类物质时应遵守的操作规程。
- 确定作业所需的各种设备和工具等。
4. 环境保护要求:
- 确定船舶处理残余油类物质时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 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环境检测要求。
5. 废物处置要求:
- 制定船舶处理残余油类物质产生的废物的处置措施。
- 规定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6. 监督与处罚:
- 规定船舶主管部门对船舶处理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要求。
- 制定依法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船舶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措施。
7. 附则:
- 解释本办法中的一些术语和名词。
- 说明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修订程序。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海洋环境,预防和减少船舶处理残余油类物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提高船舶的作业效率和安全性。
这些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确定。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579-78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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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主管机关可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进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方法一、引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本文将从分类管理、储存及使用、处置等方面提出一套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方法,以帮忙相关从业者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分类管理船舶残余油分为两类:一类是机油、润滑油等,属于含有机化合物的废油;另一类则是废涂料、废树脂、废油漆等,属于有机废化学品。
因此,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管理中,需要严格进行分类,实行不同的处理措施。
三、储存及使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在储存和使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储存(1)选择合适的储存设施,如储罐等,确保其密闭性能良好,防止泄漏污染环境;(2)储存时应依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在设备上做好标识,并严格执行分类管理;(3)储存设施要摆放平稳,并要阔别火源、易燃品和可燃品等,保持通风良好;(4)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的密闭性能和安全性能,确保运转正常。
(1)在进行使用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使用说明,了解每种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化学性质,避开使用不当、误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等;(2)在使用时需进行严格安全措施,保证操作安全;(3)使用过程中,应保证室内外通风良好,并注意防火措施;(4)使用后要适时清理残余物质,分类存放,并立刻妥当处理相关清洗工具。
四、处置1. 废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废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应遵从“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化”的原则,即在处理中应尽可能削减废油的产生和削减环境污染;在充分利用这些废油中的资源的同时,力争最大限度地削减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3. 废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方法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
物理方法重要包括油水分别、筛分、吸附等;化学方法包括化学反应、氧化、还原等;生物方法重要指生物降解。
应依据实在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4. 在废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证处理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稳定性;(2)正确选择和使用处理方法和设备,保证其处理效果和效率;(3)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监测和掌控废油的产生、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等的排放,确保环境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本条例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利用船舶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其他与船舶有关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预警和监测、监视体系,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安全管理规定

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船舶工作环境的清洁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个关于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安全管理规定的简要说明: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工作的安全与有效进行,适用于任何海上船舶。
二、定义1. 油渣:指与燃油相关的残余油污,包括但不限于油渍、油污、油垢等。
2. 舱内废物:指舱室或舱舶内的各种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危险废物等。
三、责任和义务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者负有确保船舶清洁和安全的责任。
2. 船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工作,并确保其安全性。
四、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的程序1. 制定清除计划:在每次航行前,应制定清除计划,明确清除的目标、方法、时间和责任人等。
2. 按计划进行清除:按照清除计划,使用合适的清洁设备和工具清除油渣和舱内废物,并及时处理废弃物。
3. 监督和检查:船舶管理人员应对清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要求进行。
4. 记录与汇报:清除工作完成后,应详细记录清除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船舶管理人员进行汇报。
五、清除设备和工具的选用和使用1. 清洁设备和工具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使用前应经过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清洁设备和工具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 清洁设备和工具的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理解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安全防范措施1. 所有清除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手套、护目镜和防护服等。
2. 在清除过程中,应注意船舶稳定,防止滑倒和坠落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3. 清除涉及到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处理和运输,以防止对环境和人员造成伤害。
七、船舶管理人员的角色和责任1. 船舶管理人员应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2. 船舶管理人员应负责监督和检查清除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并对清除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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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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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主管机关可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进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
对存在安全和污染危害隐患的,主管机关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
第七条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过程中,船方与作业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明确各自责任。
作业双方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格式见附件一)进行检查核实,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一式二份。
作业双方签字确认后各保留一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
第八条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应认真清理现场,及时妥善处理含油废弃物和油污,严禁弃置入海。
第九条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作业双方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完毕后向船方出具《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格式见附件二)。
作业单位应如实填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载明所接收处理的残余油类物质种类、数量、接收方式、作业日期和地点等。
第十一条船方应按规定将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
第十二条作业完毕,船方申领《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以及由作业单位出具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
主管机关核查后,应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单位及人员,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污染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系指由作业单位清洗船舶油舱,清除残油、油泥(油渣)及含油污水等有关作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宁波港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