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认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判决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判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民终字第XXX号案件名称: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当事人:申请人:张被申请人:李审判员:XXX裁定书日期:XX年XX月XX日裁定给付原告诉讼费。
裁定如下:一、驳回被申请人李反诉请求。
二、被申请人李应支付申请人张房屋买卖款XXX万元。
案情及理由: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李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以XXX万元购买被申请人拥有的位于小区XX号楼XXX平米的住宅。
合同约定,申请人在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全部房款并进行过户手续,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但是,申请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了房屋买卖款并完成了过户手续,然而被申请人拒绝交付房屋钥匙,并以申请人违约为由解除了合同。
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申请人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没有违约,属于被申请人无理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合同后,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X万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由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合理认定因解除合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XXX万元。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及判例,本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判决如上。
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XX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签名:。
江西高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9•【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度全省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近年来,受经济形势变化、新冠疫情及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等多重叠加因素影响,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主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
为有效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依法保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防范房地产风险向金融、社会等领域传导,全省各级法院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把依法履职融入服务中心大局之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法稳妥地处理了一大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和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双维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示范和普法宣传作用,进一步为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院组织评选了2023年度全省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既有涉及商品房逾期交付、办证、群体性纠纷、“一房二卖”等热点问题的案例,也有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名为购房实为担保等新裁判理念的案例。
这些案例的选取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利益息息相关,也对人民法院裁判类案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案例一“府院联动”盘活项目,保障交房化解纠纷——殷某夫妇诉彭泽某房地产公司、彭泽某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9月25日,殷某夫妇与彭泽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逾期交房责任等内容。
殷某夫妇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与彭泽某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
后银行依约将贷款划入房地产公司账户,殷某夫妇亦依约向银行按月支付按揭贷款,但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房。
殷某夫妇认为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等。
89、房屋买卖纠纷撤销仲裁裁决案例分析_以广东省为例

89、房屋买卖纠纷撤销仲裁裁决案例分析_以⼴东省为例房屋买卖纠纷撤销仲裁裁决案例分析_以⼴东省为例⼀、黄彪、黄美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19)粤01民特1536号,⼴东省⼴州市中级⼈民法院⼩结:从经过公证的《委托合同》内容来看,黄彪、钟衍娴委托雷春燕办理出售涉案房屋、提前还贷、涂销抵押登记等⼿续,但未授权雷春燕作为其仲裁代理⼈,故雷春燕的上述签收⾏为不能代表黄彪收到⼴州仲裁委的⽂件。
⼀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进⾏审理。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本案中,黄美结在申请仲裁时提供了黄彪的三个地址,但海珠区地址是雷春燕的⾝份证地址,增城区地址是涉案房屋地址且在仲裁前该房屋已过户给雷春燕,只有龙门县地址是黄彪的⾝份证地址,当时黄美结未写黄彪的联系电话,只写了雷春燕的联系电话158××******,致使邮寄到龙门县地址的邮件被退回,邮寄到海珠区和增城区地址的邮件均由雷春燕代收。
从经过公证的《委托合同》内容来看,黄彪、钟衍娴委托雷春燕办理出售涉案房屋、提前还贷、涂销抵押登记等⼿续,但未授权雷春燕作为其仲裁代理⼈,故雷春燕的上述签收⾏为不能代表黄彪收到⼴州仲裁委的⽂件。
2017年7⽉19⽇,黄美结向⼴州仲裁委提交其与黄彪夫妻电话录⾳⽂字版,可以表明黄美结已经知道黄彪的联系电话为138××******,且诉讼中黄美结也称其在2017年7⽉得知黄彪的电话号码后提供给⼴州仲裁委。
⼴州仲裁委在前期邮寄到龙门县地址的邮件均被退回、且黄美结之前所写联系电话均注明为雷春燕电话号码的情况下,应与黄彪取得联系,合理查询其送达地址。
一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

⼀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盼⼦成婚的⽗母经常会说这么⼀句话“等你们结婚,我那套房⼦就送你们”,有时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母想要反悔,这可以吗?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但赠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反悔”的,北京⼀中院近期就审理了⼀起撤销赠与合同关系的案件,下⾯就让我们⼀起来了解下吧!基本案情:早于2018年时,⽼郑与⼉⼦⼩郑和⼉媳⼩王三⼈到房屋登记部门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将名下⼀套房屋出卖给⼩两⼝,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但在这之后⼩郑⼩王离婚,当时签的合同就由此产⽣了纠纷。
⽬前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郑家⽗⼦主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系赠与关系,鉴于⼩郑⼩王现已离婚,所以不应再履⾏赠与合同的义务。
⼩王⼀听不⼲了,她主张这合同⽩纸⿊字写的是买卖关系,并且⼩王⼀⼝咬定当时的合同价款100万她已经全部付完了,⽽这100万是通过什么⽅式给付的呢?⼩王称双⽅婚前约定⽼郑将房屋赠与⼩王,⼩王⽀付举办婚礼、装修等相当于购房款的费⽤。
为此,⽼郑向⼀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郑、⼩王协助⽼郑办理撤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续。
裁判结果:⼀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鉴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并未发⽣变动,⽼郑对⼩郑、⼩王的赠与⾏为尚未完成,故⽼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请求撤销赠与⾏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持。
⼀审法院判决撤销了⽼郑与⼩郑、⼩王的赠与合同关系。
⼩王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其已经履⾏完毕合同中约定的⽀付价款的义务。
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名义上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约定的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郑、⼩王亦⽆证据证明其向⽼郑实际⽀付了购房款。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标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关于房屋质量的纠纷案例概述:本案涉及2008年购买房屋的买方李先生与房屋建造商开发商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买方声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事实:2008年1月,李先生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复式公寓。
合同约定购房总价为500万元人民币,买方将全款付清后,开发商将在2009年6月交付房屋。
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承诺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2009年6月,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交付了房屋给李先生,但李先生在入住后不久发现了一系列质量问题。
首先,房屋的外墙出现开裂,导致室内存在漏水的问题。
其次,主卧室的地板出现明显变形,步行时感到不稳。
第三,客厅的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夏季室内温度难以维持在舒适范围内。
李先生多次联系甲公司,要求其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还房款。
然而,甲公司未对此作出积极回应,致使双方关系紧张。
李先生对甲公司的不负责任态度感到极为失望,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
案件进程:2009年8月,李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于同年9月正式受理了该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法院会见双方当事人,并安排了现场勘验。
勘验中发现了房屋外墙裂缝及漏水情况、主卧室地板变形、客厅空调制冷效果不佳的问题。
并请技术专家对房屋进行鉴定。
经过专家鉴定,确认房屋存在建设质量不达标的问题,外墙裂缝超过规定标准,导致漏水;主卧室的地板材料、施工工艺存在问题;客厅空调设计不合理,导致制冷效果不佳。
法院于2010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李先生的合理维权费用。
律师点评:这起案例涉及到购房者李先生与开发商甲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民事起诉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退钱并承担违约责任用

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X族,XXXX(身份haoma),住址: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
被告: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daima:XXX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就是你不要房子了,要回退款才能要求解除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xxxxx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xxxx元。
(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一般按照约定LPR*开始违约的天数计算的)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xxxx与被告xxxxxxx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经过前期一系列的协商磋商,x年x月x日,双方签订了《“XXXXXXX”合作建房合同》(双方的电子合同或者书面合同的名字叫什么就写什么)。
合同约定:被告按合同约定建设房屋并按期交付XXXXXX号房,原告则依照协议以XXXX(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如: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XXX(房子总价款)元。
被告需在XX年XXX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合同还约定了许多详尽的履行方式,其中关于被告的违约责任约定为:xxxx(自己看合同约定,简要的写被告的责任,不写你的,示例:“若因被告的自身原因导致延期交房,需以原告已交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每日的违约金,若逾期180天且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被告需返还已付房款,并另外支付已交房款的10%赔偿给原告。
双方约定了若发生纠纷无法自行解决需提交至物业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xxxxx”合作建房合同》均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作出,均有双方的签字盖章确认,系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首期房款xxxx元并期待工程早日完工(表明你实际一共支付了多少元)。
可是,被告在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时却不作为,故意拖延工程进度,若依照此进度原告根本不可能按时收房(这句话需要根据你的实际表明被告违约的原因,不要傻傻地全部抄)。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8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8篇篇1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二手房买卖事宜存在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并明确双方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概述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出售给乙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__________原因产生纠纷,经友好协商决定通过本协议解决。
二、争议事项及解决方案1. 争议事项一:房屋交付时间纠纷内容: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解决方案:双方确认原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交付。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尽快完成房屋交付。
具体违约金数额及交付时间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2. 争议事项二:房屋质量问题纠纷内容: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解决方案:甲方需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双方共同确认修复方案及时间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修复,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3. 争议事项三:交易价格调整纠纷内容:乙方认为交易价格不合理,要求调整。
解决方案:双方经协商,同意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及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协议条款1. 双方同意以上述解决方案解决纠纷,并严格履行。
2. 甲方需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完成房屋交付、质量修复及交易价格调整等事项。
3. 乙方同意在甲方完成上述事项后支付购房余款。
房屋买卖纠纷:拒绝履行义务合同解除后违约金确定

一、原被告诉求原告李登浦、孔六诉称:通过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与被告于2014年1月6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某区668号房屋,合同总价一百万元。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但是被告反悔不再履行合同。
原告要求双方继续履行无果,要求被告退回已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但是被告以种种借口推托。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另外,原告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两万五千元的中介费,被告现已返还了原告四十万元首付款,另又额外给付原告五万元,这五万元包括中介费及被告自认为违约多返还回来的钱,但双方就违约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大胖辩称:我确实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觉得房子卖亏了,所以要解除合同,双方谈过,我说要给原告四十五万元,包括四十万元的房款和五万元的违约金,但是当时原告没有同意,后经中介协调,说好给原告总共四十八万元就行了。
之后我分三次支付给原告四十五万元,剩下三万元是当时口头约定等我从外地回来,再把这三万元给原告。
后来因为我一直没有时间,就没有给原告这三万元钱,所以原告就起诉了。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同意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的违约金不同意,因为当时约定好了给违约金八万元,现在原告要求二十万元,我不同意。
二、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原告李登浦、孔六与被告胡大胖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胡大胖将其位于北京市某区668号房屋房屋出售给李登浦、孔六,房价款一百万元;如出卖人违约,拒绝出售房屋,出卖人应按房屋总价款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买受人居间方收取的所有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登浦、孔六给付被告胡大胖购房首付款四十万元,另向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费两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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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认纠纷案[2007-12-15 ] 分类:[研究中心案例] 作者:[Leo ] 发布机构:[ 上海仲裁法研究中心]关键字:[ 解除;确认]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认纠纷案第一申请人(第一被反请求人):朱某第二申请人(第二被反请求人):罗某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陈某一、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于2005年3月19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
约定被申请人将座落在上海市××区××路33弄7号1006室的房产转让给申请人。
合同还约定,双方应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必须积极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照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实际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之前的3月16日就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0,000元(相当于预付款),又在该合同签订的当天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320,000元。
但被申请人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拖延到2005年5月27日才办理注销原有的房屋抵押手续,导致双方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被申请人构成严重的违约。
由于被申请人故意拖延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申请人于2005年6月3日委托律师发函通知被申请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在接到律师函3日内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423,000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34.50元。
另外,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而给申请人带来的其他损失总计人民币28,231元,包括交易中介费人民币5,000元和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与信函联系被申请人试图协商解决,但被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诚意,致使协商无法继续进行。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有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购房款人民币423,000元,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从申请人2005年6月3日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起算至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之日);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34.50元;3、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其他损失人民币28,231元;5、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当时,可以办理转按揭。
2005年4月1日银行不允许转按揭后,双方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嗣后,被申请人积极履行相应的抵押注销义务,4月中旬向银行申请预约提前偿还抵押贷款。
因银行提前还款有一个过程,适逢劳动节法定假日,被申请人于5月20日还清贷款,5月27日注销抵押。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定及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因注销房产抵押需要一定过程和日期,不能由被申请人单方控制。
三、被申请人于5月27日注销抵押是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付款期内注销抵押,就应是合理期限,符合合同相关约定。
四、抵押注销早在2005年5月27日完成,只要申请人履行相关的付款义务,合同就可继续履行。
五、合同约定双方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但办理过户是双方的共同行为。
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通知过被申请人去申办过户手续,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提供相关材料。
相反,被申请人却于5月21日和6月5日发函要求申请人同去办理过户手续,而申请人故意拖延。
六、办理过户手续,需要申请人付清房款或贷款手续履行完毕,但申请人却未完成相关贷款手续,致使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被申请人并提出反请求称: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作了修改。
一是申请人于2005年4月10日前可延后50日支付人民币987,000元,时间以放贷为准。
如贷款不足,在交易前现金补足。
嗣后,被申请人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3月29日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相关市区教育费附加收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9,970元。
4月中旬,银行申请预约就该房屋提前偿还抵押贷款。
因银行提前还款有一个过程,于5月20日还清贷款,5月27日注销抵押。
被申请人曾于2005年5月21日、6月5日两次发函要求申请人前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申请人无故拖延,并且未按合同的付款协议规定期限付款,这明显是因为现今房价下跌,申请人恶意违约。
据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和违约金人民币1,480元;3、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房屋买卖中介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
4、本案仲裁费和反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针对被申请人(即反请求人)的上述反请求,申请人辩称:1、根据2005年3月19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被申请人应当在签订合同的30日内,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30日乃是约束本案申请人的期限,而非约束委托中介公司去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不能认为只要被申请人在30日内委托中介公司办理就算履行了义务。
办理过户手续就是交接房地产权利,办理该手续的主动权在于卖方,买方是被动的受益方。
故在订立合同30日内被申请人不去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是被申请人严重违约。
2、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有关规定,凡设定抵押的房屋,卖方应当先还清贷款,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才能与买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受理转移登记以及买方新设定的借款的抵押权登记。
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及时还清原抵押贷款,就不能及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就无法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交易,被申请人根本违约。
3、房屋买卖合同个别条款的修改只是变更了申请人的付款期限,没有变更申请人按约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合同义务,该项条款所作修改与被申请人的义务没有关联。
4、由于被申请人违约在先,申请人依照法律的合同规定有权利解除合同。
5、申请人积极善意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未支付剩余房款是因被申请人严重违约所致。
申请人与银行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规定了合同生效条件是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由于被申请人未还清原来的抵押贷款,没有及时对原先设定的抵押权办理注销登记,使得交易过户手续无法实施,从而使申请人无法办理新的抵押登记,导致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法及时生效放贷。
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6月2日至6月5日去办理过户手续,已超过约定期限40多天。
故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6月3日发函,单方面解除了合同。
二、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3月19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
约定,被申请人将座落在上海市××区××路33弄7号1006室、建筑面积为89.92平方米的房屋售与申请人,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410,000元。
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指被申请人)、乙(指申请人)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委托诚信房地产(指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
第九条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算到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三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三日的违约金外,甲、乙双方同意还应按下列第二项处理。
第二项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
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十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约定的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三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三日的违约金外,甲、乙双方还应按下列第二项处理。
第二项约定,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为总价款的20%。
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合同附件三约定付款协议: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2005年3月16日支付全部房价款计人民币100,000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
乙方于2005年3月19日前支付人民币323,000元。
乙方于2005年4月10日前可延后20日支付人民币987,000元,时间以银行转贷为准。
如贷款不足在交易前现金补足(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复印件中,该条款以后由双方修改为“乙方于2005年4月10前可延后50日支付人民币987,000元。
时间以银行放贷为准。
……)在订立上述合同前,申请人于2005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定金100,000元,在订立合同的当天,即3月19日,支付了首期房款人民币323,000元,两者合计人民币423,000元。
依照合同中付款协议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2005年5月30日支付余款人民币987,000元,但未支付。
依据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2005年3月19日起的30日内,即4月18日之前,与申请人委托房屋经纪公司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被申请人未实施。
2005年5月21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邀约申请人于6月2日至5日期间前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申请人收悉后,于6月3日致函被申请人称,正是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导致双方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现决定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退还房款人民币423,000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和违约金人民币2,115元。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上述信函后,紧接着于6月5日致函申请人称,如果申请人在6月10日仍不与被申请人同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申请人将依照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未获申请人回应后,被申请人与7月5日函告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于5月27日还清贷款、注销抵押,而申请人拖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又未按照付款协议的期限付款,故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和违约金人民币1,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