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军人护士执业注册使用和变更身份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军人护士执业注册使用和变更身份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6•【文号】卫医疗[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军人护士执业注册使用和变更身份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疗〔2012〕6号)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确保护士注册工作规范有序、数据真实准确,便于军人(含武警,下同)护士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和注册变更,现将军人护士执业注册使用和变更身份证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身份证件要求军人护士执业注册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
其中,有居民身份证的军人护士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二、变更身份证件要求1.使用军人有效证件注册的护士,在军队内因工作单位调整需办理变更注册时,由军队注册机关负责将身份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现所在单位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使用军人有效证件注册的护士,退役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机构的,由地方卫生部门负责在变更注册的同时,将军人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
此通知下发前已变更到地方的军人护士,由地方注册部门负责变更身份证件号码。
3.变更身份证件仍使用原《护士执业证书》,由注册机关在护士注册系统信息中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在《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打印变更信息,并加盖注册机关公章。
4.军队院校应届毕业学员使用学员证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军队护士注册机关在进行执业注册时,应将连带信息中的学员证件信息修改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现所在单位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应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应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04.01.16
•【文号】
•【施行日期】2004.0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
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应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为推进我国医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进程,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共同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其专业委员会、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华护理学会专家编写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现人民军医出版社已出版、发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整形外科学等分册,今后还将陆续出版、发行其他分册。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在执业过程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华护理学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二OO四年一月十六日。
2024年医院控烟工作计划模版(6篇)

2024年医院控烟工作计划模版为配合全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实施禁烟工作的开展,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____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____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____]____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强对我院禁烟工作的领导,特制定我院全面实施禁烟工作计划。
一、各阶段目标到____年____月底,全院所有科室全面实施禁烟,____%以上的科室建成无烟科室。
(一)____年____月底前,为全面禁烟工作的筹备阶段。
主要工作是:建立禁烟工作领导组织、明确禁烟工作职责,制定禁烟实施方案,开展禁烟宣传动员。
____年____月起,配合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启动禁烟工作,按照要求使医院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达到禁烟要求。
(二)从____年起,各科室禁烟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三)____年上半年,医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全院各科室禁烟工作组织一次全面的督导检查。
____年底在医院全面实施禁烟。
二、工作步骤(一)组织建设。
成____医院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院公共卫生办公室,负责全院各科室禁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管理原则。
全院各科室全面禁烟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原则。
临床各科室的禁烟工作由医务科、护理部负责;行政各职能科室的禁烟工作由行政办负责。
(三)组织实施。
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健康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敦促整改。
(四)考核评比。
无烟科室考核评选,按照卫生部、全国爱卫办《____(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____》(卫妇社发[____]____号)要求,由医院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负责,年终评选出优秀科室和个人,医院进行表彰。
三、具体措施(一)各科室要成立以科主任、护士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禁烟工作。
结合科室实际,制定控烟履约工作规划、禁烟工作计划、阶段目标和工作方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97.10.17•【文号】卫医发[1997]第34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卫生处,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处(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卫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军队护士的执业管理工作将从199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为做好军队护士执业管理与国家护士管理的接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1997]后卫字第227号发布的《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军队护士,经军队各大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核合格,发给国家卫生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护士执业证书》),国家承认其护士资格。
二、1997年9月1日前转业的军队护士,凡继续从事护士工作的,其执业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办法》和当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护士注册。
申请注册应向注册机关交验:1.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或现工作单位根据其档案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2.《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的学历、健康等有关证明。
学历证明应为军队正式列编的军队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1992年以后学校名单见附件2);3.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护理主管部门出具的护士执业证明(见附件3)。
三、1997年9月1日后转业的军队护士,自转业之日起原注册中止。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5.03•【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下同)中医药工作,在总结军地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附件: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一一年五月三日附件: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目录前言组织领导及管理措施中医临床科室功能定位与设置中医专病(专科)建设中药房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临床科室与其他临床科室之间建立协作机制中医药科室中医药文化建设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8〕14号),进一步提高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水平,在总结军地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用于指导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的中医药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范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计价检[2002]2606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b04【发布日期】2002.11.28【实施日期】2002.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计价检[2002]26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
现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省级及市(地)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当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正式执行前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公示。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
对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也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价格公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价格公示工作的指导,使价格公示工作顺利推行。
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附件: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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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b04b10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
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卫妇社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后勤(院务)部: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
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
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
2005年12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今后不再雇用吸烟者,并对现有吸烟职员提供戒烟帮助。
据世界卫生组织对194个国家的统计结果,到2007年底,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其中16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机构全面禁烟,其余68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2类以上其他机构全面禁烟。
2007年1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实现“无烟香港”目标,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编号为
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
目前我国吸烟人群超过3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