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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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责任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责任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责任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质量,是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提高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成效,确保广大市民安全消费、放心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卫生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责任通知如下:一、分工负责,属地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在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实行“全市统一领导,辖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

各市(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把手是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认真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经贸委:负责对商贸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制订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和工作实施意见,并做好协调、联络、督查工作;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及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加快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推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取缔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等案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市场和食品商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20修正)

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20修正)

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9月2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俗,加强清真食品管理,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安定,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等十个具有穆斯林生活习俗的少数民族。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俗生产、加工、制作、销售的肉类、糕点等食品。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管理,仅指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真实性进行的规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厂、学校、医院、机关等公共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是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清真食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清真牌证第五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有河南省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制作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统称清真牌证),并将其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

清真牌证是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合法标志,其他标志均不得代替清真牌证。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日内,持申请书、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领清真牌证。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清真食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其特殊性表现在对食品的成分及食品的制作方式方法均有与宗教相关的“禁忌”性规定。

下文是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清真食品供应,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行业规划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卫生、房屋土地、工业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条例。

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投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培训。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不得歧视和干涉。

第二章清真标志牌的管理第七条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和保障清真食品供应的基本供应点的规划及其调整,并做好清真食品供应点的扶持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基本供应点的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清真食品供应点;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交通枢纽和商业中心地段,应当设置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在现行“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卫生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工商总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商务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质检总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中央编办2010年10月20日——结束——。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津河西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津河西政办发〔2024〕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4年7月31日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2024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牢牢把握“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深入践行“四个最严”要求,从防风险、保安全着手,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努力实现责任落得实、风险防得住、底线守得牢,为保障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根据《天津市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津政办发〔2024〕1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坚持责任压实,夯实工作基础(一)全面压实食品安全办统筹协调作用。

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发挥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工作数据共享和情况交流。

(区食品安全办)(二)持续推进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指导企业配齐配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强化食品安全自查、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升食品经营安全管理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5•【字号】宁政办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食品安全监管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权责分明、体系健全、保障有力、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一)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当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责任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要努力构建覆盖至行政村、居委会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县总人口19.1万人,有维吾尔、汉、回、柯尔克孜等19个民族,其中:维吾尔族95%以上,有清真餐饮习惯的少数民族约占97%,全县共有清真食品经营点121个,其中,第一批申请清真标志牌的餐饮点有11家。

多年来,**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尊重,清真饮食业也获得了蓬勃发展,极大地方便了各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为我县扩大开放,搞活经济、促进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管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我县个别餐饮行业未经批准,擅自悬挂“清真”标志,给我县清真餐饮行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管好清真食品市场,促进清真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巩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太好局面。

现就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积极教育引导清真食品行业,立足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发展,促进**县经济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领导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特成立**县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办公室主任由阿克尼亚孜·巴克同志兼任。

三、实施的依据1、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行为”。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条款,我国宪法这一规定是制定本实施方案的根本法律依据。

2、法规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关于“清真食品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众民族文化内涵的重要表现,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促进民族团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员工思想,普遍树立尊重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意识,严格遵守清真禁忌。

(二)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任何人员不得携带、制作、食品、存放禁忌的食品. (三)企业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兼职监督员协助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原辅料采购
(一)建立严谨的原辅材料采购、进厂检验的制度,保证原辅料符合清真食品生产要求。

(二)尽量由采购地出具清真食品证明和合格证明。

三、仓储运输
(一)仓库只能存放清真原辅材料和产品,不能混合放置。

(二)企业成品应由专用车辆负责运输。

四、生产加工
(一)生产厂房只能生产存放清真产品,不能混放穆斯林禁忌物品.
(二)企业生产配方不得使用清真禁忌成份.
(三)生产厂区环境卫生好,无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等.采取清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孪生条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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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所、队:
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定义和管理清真食品,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切实防止清真泛化,规范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
以清真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通过扎实有效的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泛化和冒用“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10月26日—11月1日)。

制定清真食品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检查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

各相关科室、所、队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方案的整治要求,开展专项
整治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26日前)。

及时收集专项整治有关资料,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职责分工
1.以清真餐厅和清真食品销售网点、冷库、摊贩、农贸市场、超市为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清真食品经营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严查无证照从事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餐饮科、食品科、稽查大队、集贸大队、各所
2.要求超市设立清真食品专区、专柜,对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进行分类摆放,并保持一定距离。

对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没有设立专区、专柜或标识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整改。

责任部门:食品科、各所
3.检查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清真餐饮服务单位原辅料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等自律制度,要求其进货时必须索取相关单位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对来源不清,清真食品准入证明不实的及时通报民宗局,并积极配合民宗局做好查处工作,确保清真食品真正“清真”。

责任部门:食品科、餐饮科、集贸大队、各所
4.加强对包装物印刷、广告企业承印、发布有“清真”标识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图案标识以及包装物和广告行为的管理。

责任部门:市管科、公平交易科
5.对检查中发现不含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而使用“清真”标识
的食品以及使用“清真”字样、清真寺图案标识的牙膏、香皂等非食用性产品一律要求下架处理,及时通报民宗局,并积极配合民宗局做好查处工作,防止清真泛化。

责任部门:餐饮科、食品科、稽查大队、集贸大队、各所
6.对未获得清真食品认证擅自印制、加贴“清真”食品标识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部门:稽查大队
7.对未经批准开展清真食品认证活动违法行为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部门:稽查大队
8.加强与民宗局、伊斯兰协会等部门沟通配合,参与联合执法检查等行动。

责任部门:各相关科室、所、队。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相关科室、所、队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检查,按照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整治检查职责,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讲究方法,依法处理。

要坚持引导、劝解与依法依规处理并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处理,避免因方式方法失当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引发舆论炒作造成新的不稳定因
素。

要对借“清真”之名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干预社会生活、扰乱社会秩序的个人和组织,移交公安部门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三)及时总结,建立长效机制。

各相关科室、所、队要在12月26日前及时上报整治检查工作情况,注意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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