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刑讯逼供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在审讯中对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体或心理上的刑罚、威胁、恐吓等手段,以达到迫使他们供认或作假证的行为。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法乱纪的行为,会在司法过程中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冤假错案、信任危机、公众质疑等。
因此,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现状及不足目前,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普遍性和顽固性。
虽然我国对刑讯逼供的立法和行政规定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司法工作者采用刑讯逼供的行为。
同时,在严肃追究刑讯逼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从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研究的内容与思路本文旨在通过阐述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后果,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案例,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寻求有效的防范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探究刑讯逼供的概念、形式和危害特点,通过案例析评刑讯逼供案件的特点和影响。
2.研究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源。
分析司法实践中引发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操作规范、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
3.剖析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现状,并从法律、政策、执法机关、社会等多方面角度阐述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和不足。
4.针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
如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培训;建立诉讼监督机制,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四、研究的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强调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严重行为,有助于促进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有助于提高认识、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3.研究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有助于总结经验、广泛征集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促进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持续改善和进步。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5篇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精选5篇(一)在参与“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中,我有一些个人心得体会。
首先,刑讯逼供是一种违背法律法规和人权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在活动中,我深入了解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和不合法性,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人权标准。
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我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和社会影响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其次,加强监督检查是非常重要的。
活动中,我了解到刑讯逼供往往是在执法人员监督不到或监管不严的情况下发生的。
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宣传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活动,我们可以向广大群众普及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
只有广泛宣传,才能增加社会对刑讯逼供的关注度,形成舆论压力,进一步加大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
只有各个部门形成合力,才能够实现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全面整治。
因此,在活动中,我们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
总之,在“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中,我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认识到制止刑讯逼供的紧迫性。
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有效地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精选5篇(二)参与了“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让我深切体会到我国推行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决心和努力。
以下是我的个人心得:首先,这次整治活动展示了我们国家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对被讯问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巨大伤害。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

2009.8(中)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史显超蒋泽用张振华摘要在狱中度过11个春秋的佘祥林最终以“死妻”再现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被当庭宣告无罪。
这起案件本身已经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然受到广泛关注还在于它唤起了我们对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深刻反省。
本文认为,执法的公安机关违反法定侦察程序,司法机关违反法定审判程序,未能恪守程序正义,以及我国司法的不独立是导致这起冤案的主要原因。
下面,文中就以本案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危害及其预防,希望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以利于健全法制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程序正义证据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082-02一、对佘祥林案中违法程序的剖析佘祥林一案,因为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有罪推定而使其无辜入狱。
对此,荆门市政法委在对外的公开信中就此冤案发生的原因作出了如下总结:第一没做DNA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第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对其刑讯逼供;第三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第四法医鉴定有误;第五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①这一连串明显的错误、疑点最终也没有使佘祥林免受牢狱之灾,到底是何原由让这件完全可以避免的冤案还是发生了呢?笔者认为在此案中,公安机关行使侦察权时仅仅是为了结案、定罪而侦查,甚至将犯罪嫌疑人与罪犯划等号,先定罪后侦查,其侦查行为不是为了破案,而是为定罪提供“证据”。
这种先抓药后号脉的做法无疑是与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的,试想如果因为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而使无辜的人受到牢狱之灾,元凶却逍遥法外,怎么能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怎么预防犯罪?还有一点,就是我国长期以来“重口供,轻证据”的办案传统,口供就是“证据之王”,这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较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很难采信。
刑讯逼供的案例

刑讯逼供的案例刑讯逼供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为了逼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某种罪行,而采用非法的刑讯手段。
这种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是被严令禁止的,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也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
然而,刑讯逼供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下面就来谈谈几个关于刑讯逼供的案例。
案例一,无辜者被迫供认。
在某地,警方因一起重大案件进行侦查,却一直没有线索。
在压力下,他们将目光转向了一名看似可疑的年轻人。
在长时间的审讯中,警方采用了殴打、威胁等手段,最终逼迫这名年轻人供认了一桩他根本不知情的案件。
最终,这名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直到后来真凶浮出水面,他才得以洗脱冤屈。
案例二,虚假供词导致冤案。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被告人在长时间的刑讯中供认了一桩他根本没有参与的罪行。
由于他在审讯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折磨,最终他不得不承认了一个他根本不知情的案件。
然而,由于他的虚假供词,最终导致了一起冤案的发生,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而真凶却逍遥法外。
案例三,违法审讯导致案件破裂。
在一起案件中,警方为了尽快破案,采用了刑讯手段对嫌疑人进行审讯。
然而,由于审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了案件的破裂。
因为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后供认了一些虚假的证词,导致了案件的进一步混乱,最终真相被掩盖,案件无法得以侦破。
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刑讯逼供的严重后果。
刑讯逼供不仅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也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甚至会导致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严禁采用刑讯手段对待被告人,必须依法进行审讯,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也需要对刑讯逼供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浅谈刑讯逼供

刑 讯逼 供的原 因 ( 我 国现 行的法 律体 制不完 善 是刑讯 逼供 存在 的直接 原 因 一) 1 国刑事 诉讼 中没 有确立 无 罪推 定原 则 . 我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第 l 2条规 定 ,未经 人 民法 院依法 审判 , ” 任何 人不 能被确 定有 罪 ” 这 一规 定 仅能 说是 我 国刑 事诉讼 法对 无罪 。 推 定原 则有 了一定 的吸 收 , 在 司法实 践 中, 而 无罪 推定 原则仍 不能 被 大 多数 的司法 工作 人员 所接 受 。况且 ,我 国立 法机 关的 一贯立 场 是” 既反 对有 罪推 定 , 也不赞 成无 罪推 定 ” 。 2我 国还没 有完 善 的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最 高 院在 对刑 事诉 讼法 若 干 问题解 释 中第 6 条 规 定 ,严禁 1 ” 以非法 的方 法 收集证据 ,凡经 查证确 实 属于采 用 刑讯 逼供或 者威 胁、 引诱 、 骗等 非法 的方法 取得 的证 人证 言 、 害人 陈述 、 告人 欺 被 被 供 述 , 能作 为 定案 的根据 。” 不 然而 , 这仅 说 明我 国对 非法采 集 的 言词证 据不 予采 纳 , 司法 实践 中 , 在 尽管 是通 过刑 讯逼 供 的 口供 , 只 要能 证 明是客观 真实 的 , 可 能被法 庭采 纳并 作 为定罪 的根据 , 仍 这 就使 得侦 查人 员 的刑讯 逼供 行 为更无 后顾 之忧 。 强调 司法效 在 率 的口号下 , 在侦 查人 员急 于破案 的热 情 中 , 刑讯 逼供 之风将 更加
一
、
兴盛 。 3现有 的侦 查监 督体 制本 身不 严密 , . 导致 侦 查权 的滥用
我 国检 察机 关 是法律 监督 机关 , 但现 行 的检 查体 制还存 在着 许 多影响甚 至 阻碍检 查职 能充 分发 挥 的不 当之 处 , 得犯罪 嫌疑 使 人缺乏 必要 的与 国家 公权 力相 对抗 的合 理 的制衡 力 ,从而 导致侦 查权 的滥用 , 出现 刑讯 逼供 等现 象 。 ( 传 统诉 讼观 念 的消极 影 响是刑 讯逼 供存 在 的深层 原 因 二) 1 . 推定 思想 的影 响 有罪 有 罪推 定 是封 建纠 问式诉 讼运 作 的指 导思想 和基 本原 则 ,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 先被 推定 为有 罪 , 是刑 讯逼 供得 以产生 的思想 被 这 根源, 也是 刑讯 逼供 至今 仍然难 以禁绝 的主 要原 因 。 在有 罪推 定 下 , 果被 告人提 不 出证 明 自己无 罪 , 他 就是有 罪 的。既 然是有 如 那 罪 的, 就应 该承 担证 明 自己有 罪 的责任 , 告人 不供述 , 官就 可 被 法 以通 过刑讯 逼供 强 迫其 自证有 罪 。可 见 , 罪推 定与 刑讯 逼供之 有 间存 在着逻 辑 上的必 然联 系 。我 国现 阶段虽 然 实行 的是控 审分 离 的诉讼 制度 , 有些 司法 工作人 员 在讯 问犯罪 嫌疑 人 时却抱 着” 但 被 讯 问者就 是罪 犯” 的心理 态度 , 讯 问进 行 的不 顺利 时 , 怀着对 当 便 犯罪 分子 不打 不招 的心态 , 施刑 讯 。 实 2 法 实践 中 的种种 错误 认 识的 只要 没 有造 成重 大人 身伤 亡 , 刑讯逼 供 是利 大 于弊 的; 是” 三 口供论 ” 认 为在 目前 我 国现 有 侦查 技术落 后 的情 , 况 下, 没有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口供 , 刑事侦 查将 很 难进 行 。 ( ) 三 部分 司法工 作人 员 的素质 低也 是造成 刑讯 逼供 存在 的原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刑讯逼供是一种违反人权的行为,通常指的是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来逼迫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自己所谓的罪行。
这种做法在很多国家都被明确规定为非法,然而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这引发了人们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首先,刑讯逼供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人权的核心是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而刑讯逼供剥夺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尊严和自由。
通过暴力和恐吓手段逼迫人们供认罪行,不仅违反了人权,也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公正原则。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在合法的程序下接受公正的审判,而不应该受到虐待和迫害。
其次,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受了长时间的折磨和虐待后,往往会丧失自我保护意识,为了减轻痛苦而承认自己所谓的罪行,即使实际上是无辜的。
这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侵犯了无辜人的权益,破坏了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再次,刑讯逼供打击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社会的基础是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而刑讯逼供的做法却是对法律的亵渎和伤害。
刑讯逼供给社会带来的是恐惧和不信任,使人们对法律制度产生怀疑和不满。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个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而刑讯逼供的存在阻碍了法治的实现。
最后,刑讯逼供也不利于真相的查明和正义的实现。
刑讯逼供往往是为了达到其中一种目的,譬如快速解决案件或满足其中一种政治需求。
然而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供词往往是虚假的,可能与真相相去甚远。
当真相被掩盖时,无辜的人可能被侵犯,真正的罪犯可能逍遥法外。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合法的证据和可靠的推理才能推动真相的查明和正义的实现。
总的来说,刑讯逼供是一种违反人权、不利于冤假错案查明、破坏法治社会建设以及不利于真相查明和正义的实现的做法。
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正、法治和人权的社会,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消除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加强法律和法治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刑讯逼供问题的认识,维护人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
浅谈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之证明责任

逼供 的证 明责任进 行探 讨 ,对 遏制 刑讯逼 供行 为 , 保 护犯 罪嫌 疑人 的合法 权益 ,促进 侦查行 为 的规范 化 ,完善刑 事诉讼 法制都 具有 重要 的意义 。 刑 讯 逼供 事实 证 明的特点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刑 讯 逼 供 是 否 存 在 的 证 明 ,实 际上 涉 及 两 方 面 的考 量 因 素 :一 是 侦 查 程 序 中 是 否遵 循 了 口供 自愿 的原 则 ,即 口供 是 否 是 在无 刑讯 逼 供 的情 况 下 取 得 ;二 是 侦查 机 关 是 否 存 在 滥 用 职 权 和 越 权 行 为 。我 国 的侦 查 活 动 是一 种 依 职权 进 行 的单 向公 权行 为 ,具 有 相 当的 隐蔽
刑 讯 逼 供作 为 一种 侵 犯 人 权 、破 坏法 治 的行 为 ,既存 在 于 中 国 ,也 存 在 于 世 界 各 国 。刑 讯 逼 供 既 是 一个 历 史 性 问题 ,也 是 一 个 现 实性 问题 。 在 中西 法 制史 上 ,刑 讯 作 为 侦 查 程 序 中 的一 种 合 法取 证方 式 ,大行其 道几 百年甚 至上 千年 ,虽 然现 代各 国在法 律 中都严 格禁止 刑讯 逼供 ,但在刑 事 司 法实 践 中仍存 在 大量 的秘密刑 讯和变 相刑讯 。 今 天 我们 批 判 刑 讯 逼 供 的主 要 论 点是 :这 种 方 式 实 际是 以强 制 手 段 逼 迫 一 个人 做 自我 归 罪 , 显 然 是 一 种 有 罪 推 定 的思 维 ,从 根本 上 违 背 了现 代 法 治 的基 本 要 求 。从 另 一个 角度 看 ,这 种 强 制 手 段 本 身 就 是 一 种 变 相 刑 罚 ,它 实质 上 是 在 侦 查 阶段 对 一 个 刑 事 责 任 尚未 最 终 确 定 的犯 罪 嫌 疑 人 施 加 的刑 罚 ,是 对 宪 法 所 确 立 的 “ 家尊 重 和 保 国 障人 权 ”原 则 的践 踏 。除 此 之 外 ,刑讯 逼 供 最 容 易 引 发 的 另一 个 后 果 就 是 被 刑 讯 人 的 翻供 。 口供 这 一 证 据种 类 本 身 就 具 有 易 变 性 和 不稳 定 性 的特 点 ,刑讯 逼 供 的存 在 无 疑 加 剧 了这 一 特征 ,大 量 翻供 现象 的 出现将严 重 影 响诉 讼 程序 的稳定 。 近 年 来 ,随着 民 主政 治 的 日益 开 明 、监 督 程 序 的逐渐完 善 ,大量 因刑讯 逼供 造成 的冤假错 案终 于 “ 出水 面 ” 。 近年 发 生 的云 南 杜 培 武案 和湖 浮 北佘 祥林 案 ,令 全 国震 惊 ! 律 界 震惊 ! 可 见 , 法 杜 绝 刑 讯 逼 供 的 目标依 然 “ 漫 漫 其 修 远 ” 。令 路 人 欣 慰 的是 ,随 着 对 刑讯 逼 供 个 案 的报 道 日渐 全 面 、深 入 ,司 法 高层 遏 制刑 讯 逼 供 的态 度 也 愈发 坚 决 。然 而 ,值 得 我们 注意 和 深 思 的是 ,刑 讯 逼 供 的证 明是 一个 十 分 复 杂 和棘 手 的现 实 问题 ,对 刑 讯 逼 供 事 实 的证 明 往往 很 难 完 成 ,这 是 造 成刑 讯 逼 供 屡 禁 不 止 的 一 个重 要 原 因 。 因此 ,对 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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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讯逼供
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权利,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此类案件仍然是层出不穷。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本文将从刑讯逼供法律制度不健全、刑讯人员素质、经济技术等等诸多方面来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以及其危害和遏制措施。
关键词:刑讯逼供构成要素屡禁不止原因危害遏制措施
正文: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野蛮到文明的不断进化的历程,而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臻于完善。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冲突或纠纷解决机制,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历史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曲折进程。
在古代社会,由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重在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因此许多制度设计简单、粗糙而不合理,涉讼公民的相关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
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逐渐由惩罚、控制犯罪转向保障和维护人权,刑
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日益呈现出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总体趋势。
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印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禁而不绝。
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津中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
如何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现实成因的透析,探讨、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已经成为各国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在提倡依去治国的现代中国。
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位,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禁而不止,已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陨害,这就使得从理论上探讨、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在当前的中国显得更为迫切。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一)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
国家设立刑事诉讼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即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以正确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安全,因而实体真实是一切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都不会是单一的价值目标。
而是一个多种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
近现代人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已经深深地影响到刑事斥讼制度的价值取向,现代国家在设计刑事诉讼制度时,不得不更多地关注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
在此基础上,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出: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
正当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其基本的涵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惩罪犯罪的刑事追诉活动中,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其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上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
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刑事诉讼不仅应追求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过程的公正,即程序正当;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
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如果它本身在运作过程中有违理性、不人道或有损人的尊严等,那么这样的程序仍然不是正当的法律程序,正当的法律程序本身必须有助于实现理性、人道、尊严等“善”或曰价值。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极端的诉讼手段。
尽管其在某些情形下的采用可能会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但这是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前提和代价的,其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肉体或精神的摧残折磨有悖于程序的人道性。
不符合正当程序观念的要求。
不管刑讯逼供在现实的司法背景下是以秘密刑讯还是以变相刑讯的形式存在。
都是对刑事诉讼追求正当程序这一价值目标的极大损害。
(二)刑讯逼供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可以说,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禁而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少数司法官员深信刑讯逼供能获取有价值的证据从而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
在此,我们无意否认刑讯逼供对发现实体真实的个案意义。
但是,我们需要理性地沉思与审视的是:刑讯逼供是否有助于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
其实,刑讯逼供对个案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是有前提和条件的。
它依赖于两个预设的前提和条件:第一,作为刑讯逼供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
刑讯逼供是通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主要是有罪供述,因而只有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所作的口供,才是对真实案情的陈述,才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才能作为破案和定罪量刑的根据;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讯下所作的口供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从理论上讲,只有在上述两个前提和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讯逼供对于实体真实的发现才是可能的。
但是从刑事诉讼机制的运作机理来分析,现行刑事诉讼机制并不能确保这两个前提和条件的实现。
首先,从侦查机制来看,侦查权指向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罪犯,而仅仅是嫌疑人;侦查权运作的结果既可能是查明案情、查获罪犯,也可能是排除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因而侦查机制的运作并不能确保犯罪嫌疑
人都是真正的犯罪行为人。
从侦查逻辑上说,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同一性正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侦查程序要予以确认的事实,是侦查机制运作的结论而非前提,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同一性作为刑讯逼供发现实体真实的前提条件,无疑是倒果为因。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并非真正的犯罪行为人的情形,刑讯逼供就可能是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正如贝卡利亚所说:“无辜者被屈打成招为罪犯,这种事真是不胜枚举”。
在日本每年在侦查阶段有40%多的刑事被疑案件被作不起诉处理,试想,如果对这40%多的刑事被疑案件中的嫌疑人都进行刑讯逼供,该造成多少冤假错案,可能整个侦查机制都会运转失灵,还谈何发现实体真实;其次,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审讯手段,其自身机能并不足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刑讯下作出客观真实的供述。
刑讯逼是想让痉挛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但是,在痉挛和痛苦中讲真话并不那么自由,软弱的无辜者可能因为经受不住刑讯的折磨而自认有罪,而强壮的罪犯则可能因为抵御住痛苦而拒不认罪。
这样,刑讯逼供只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可见,刑讯逼供尽管可能发现个案意义上的实体真实(比如犯罪嫌疑人正好是真正的犯罪行为人而又抵御不住刑讯的痛苦而招认)。
但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分析,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诉讼手段本身并无发现实体真实的机能,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刑讯逼供不但无助于反而会妨害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
(三)刑讯逼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价值的重
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变化直接体现着刑事诉讼文明化、民主化的进程,而表征这一文明进程的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纵观刑事司法发展的历史,可以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是检验其司法价值目标的重要尺度。
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息息相关的。
三、遏制措施:
四、结语
任何事物和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
刑讯逼供亦如此。
防治刑讯逼供,需要司法改革,更需要社会改革。
在不具备激烈变革的条件下,社会改革注定是渐进的和不彻底的。
如何不过分超前而又不迁就于现实,是对难以把握的矛盾。
要彻底根治刑讯逼供这个顽疾,决非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侦查部门也要彻底改变现有的侦查讯问模式,注重保障人权上,逐步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也正因为此,消灭刑讯逼供,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