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原因【文献综述】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它作为一种“顽症”,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应加强领导,加大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各类刑讯逼供案件,建立和完善制约、防范机制,将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控制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对策公安机关担负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其中问题之一就是刑讯逼供,它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严重而恶劣的。
刑讯逼供,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给其精神上和肉体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妨害了司法公正,而且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及整个政府产生不信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有多种说法,有的认为“与历史上的刑讯传统流毒甚广、办案人员仍有主观主义思想以及教育处理不严有直接关系。
”有的认为是“办案人员能力差、办法少、取证手段不高明、水平低。
”还有的认为是打击不力。
这些都从某一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客观分析并结合实习经验后,归纳出如下几个原因:第一,由刑讯逼供本身的特性决定。
刑讯逼供具有三个特性。
一是对象的特定性。
从公安机关看,对象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惧怕法律的惩处,在审讯过程中确实存在狡辩、抵赖现象,这是刑讯逼供得以发生的诱因。
二是行为的“效果”性。
在实际工作中常听民警反映:“某某案件嫌疑人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却拒不交待,给点颜色看就交代了,”“某某嫌疑人犯罪嫌疑很大,审了几天几夜,就是不交代,要是动手的话、不用半个小时就开口”等。
这种隐藏着极大危险性的“效果”是刑讯逼供行为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是目的的“正当”性。
刑讯逼供尽管是违法的,但在有的民警看来,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口供,是为了惩治犯罪,有了这一“正当理由”,使少数领导对本单位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制止不力,甚至美言之“出于公心”而姑息迁就,从而导致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中以审代侦,不依法办事。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刑讯逼供一直是司法界、社会舆论甚至国际舆论的热议话题。
在一些国家,刑讯逼供甚至被广泛使用,成为了执法机构的一种“惯用手段”,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那么,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遏制它的发生呢?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破案压力。
现代社会中,破案压力越来越大,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破案,政府也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有着极为强烈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犯罪者并不总是轻易被抓到。
执法机构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会尝试各种手段,包括过度使用物证、证人证言或者刑讯逼供等方式,为了快速破案而进行牺牲个体权益。
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功效,但在长期的过程中,必将对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其二,缺乏调查技能。
在一些法律形式先进但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的国家中,由于执法机关的技能、方法和工作作风不够成熟,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缺乏调查技能和工具,难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得到必要的证据,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既有一些外在的环境因素和压力,也有一些内在的技能和方法等层面的问题。
但无论哪种原因,刑讯逼供都是一种非常危险和阴暗的行为,对人权和社会正义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方法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权力观念。
执法人员必须要牢记“依法办案”的原则,遵守法律、尊重权益,不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其次,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宣传。
在社会和法律方面,应当注重宣传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和理解。
通过一些教育、宣传的方式,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过程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让他们能够理性、客观地评价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加强监督机制和反腐查办机制的构建。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的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的对策》查玉和「摘要」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权衡利弊,刑讯逼供危害较多。
因此从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分析入手,研究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预防对策,对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是,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却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为什么会如此。
法律规定如此严厉,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数量却一直居高不下,还有更多的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立案。
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
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
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预防对策。
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二)刑讯逼供伤害了的人格尊严,使本来有可能如实供述的不愿供述或虚假供述。
(三)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
讯问是一个复杂的信息获取过程,侦查人员不仅要注意语言信息的获取,还要注意更为复杂的表情、语气、语调等方面的变化,以探明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楚将使所有被刑讯者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
中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和问题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内容摘要]: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讯逼供,思想,制度刑讯逼供的含义: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不完善,部分法律制度欠缺。
1.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不能被确定有罪”,但这只能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
况且,我国立法机关的一贯立场是“既反对有罪推定,也不赞成无罪推定”。
依他们的观点说,我国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罪当其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仍不能被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所接受。
2.无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最高院在对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这仅说明我国对非法采集的言词证据不予采纳,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肯定通过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的,即所谓的毒树之果理论。
3.现有的侦查监督体制本身不严密,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使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与国家公权力相对抗的合理的制衡力。
从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

从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第一篇:从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从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摘要]刑讯逼供危害很大,又屡禁不止。
有关防治刑讯逼供的探讨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其中不乏从不同的角度探寻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以期寻求防治方法。
下面我从法理学角度探讨刑讯逼供的成因,以期对此问题感兴趣的朋友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法理学;刑讯逼供;原因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在刑事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不可预期的肉体的痛苦与违反自己意志的供述之间进行选择时,更易倾向于选择后者。
刑讯逼供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因此,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但现实情况是,预防刑讯逼供的效果不甚理想,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因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时有耳闻,如杜陪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这些案件的出现对当事人和司法系统造成极大的伤害和负面影响,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如何消退中国司法领域里的这个顽症?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作了不少探讨。
笔者试图从法理学角度探讨刑讯逼供的成因,为构建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稳定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一、长期以来专制思想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在中国传统的人治社会中,中国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社会控制,法律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打击犯罪,维护政权稳定。
统治者对司法程序和人权漠然视之,法律从来没有被用做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只是统治者用以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一)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一)内容提要:刑讯逼供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应采取标本兼治,以治为主的措施。
高检院领导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对继续深入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重要要求,对纠正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
下面,笔者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问题发表一些简单的认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学家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研究,国家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收到一定的效果。
但是刑讯逼供并未从根本得到遏制,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极大的损害。
今年以来先后发生了佘祥林、胥敬祥等一系列错案足以引起法学界的深深思考,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浅谈一下自己对刑讯逼供的几点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内在原因1、有罪推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有罪,就被认为是不老实,武断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是罪犯,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让他们受点皮肉之苦也是应当的。
2、无视程序价值。
一些人认为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查明案件的工具,其意义和价值仅仅在于为实体服务。
所以,当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发生矛盾时,案件的实体真实就成为首选的目标,从结果的真实性推导过程、手段的正当性的错误观念。
3、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我国的大多数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能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但也应看到,少数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经验和策略,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方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遇到案情复杂或犯罪嫌疑人不供的时候就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
刑讯论文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思想;制度;经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录摘要 (1)目录 (11)一、刑讯逼供的原因..................................(一)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不完善,部分法律制度欠缺。
.........................................(三)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表现在侦查活动中即为设备的陈旧。
.................................二、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一)彻底抛弃封建的权利本位思想,取代以积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思想,努力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
.......................................................(二)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三)增加司法投入,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素质。
………………………………………………………..结论……………………………………………………………….参考文献…………………………………………………………..致谢………………………………………………………………..一、刑讯逼供的原因一.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论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论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摘要:虽然刑讯逼供已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在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已是当务之急。
应当分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参照国外相关立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一系列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体制及证据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关键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沉默权五年前的湖北荆州的佘祥林案、去年的云南晋宁李荞明躲猫猫案以及今年上半年河南翻版的佘祥林案&&湖北赵作海案等都被一一证明是冤假错案,也都被事实证明,这些案件都是被刑讯逼供造成的。
这些案件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的司法部门,尤其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事实客观存在。
这些案例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有罪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虽然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仍然时有发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蔓延泛滥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其实,刑讯逼供的存在,并不是执法人员不懂法,而是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存在的原因。
(一)我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历史根源1.封建社会历史文化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里,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他们动辄对嫌疑人施以杖责、鞭笞等手段,使嫌疑人难以忍受痛苦而交代司法官员想要的口供,这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现在还有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只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点苦头吃,就会开口招供,就能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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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刑讯逼供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国内研究状况及成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文明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随之不断健全起来,法制意识已深入人心。
在各种法律事务处理中,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但是,在现实运用中,我们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2005年的湖北荆州的佘祥林案、2009年的云南晋宁李荞明“躲猫猫”案以及2010年上半年河南翻版的佘祥林案,湖北赵作海案等都被一一证明是冤假错案,也都被事实证明,这些案件都是被刑讯逼供造成的。
这些案件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的司法部门,尤其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事实客观存在。
这些案例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
刑讯逼供虽然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仍然时有发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蔓延泛滥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其实,刑讯逼供的存在,并不是执法人员不懂法,而是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存在的原因。
关于刑讯逼供为何能在我国长期存在且屡禁不止,国内外众多学者及相关专业人士也作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材料介绍如下:
《“躲猫猫”真相:狱霸打死疑犯》一文于2009年2月28日刊登在长江日报上,阐述了2009年云南晋宁李荞明在狱中离奇死亡被官方定位“躲猫猫死”的背景经过,用血一样的事实告诫刑讯逼供的危害并提出、归纳了规范监狱管理,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
高铭暄,赵秉志共同编写的《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揽》(上)中详细地介绍了刑讯逼供的渊源,包括介绍什么是刑讯逼供,它是怎么产生的,何时产生的,为什么会产生的。
高铭暄,赵秉志,在书中给刑讯逼供以定义并指出刑法立法中明确规定杜绝刑讯逼供制度。
柳诒徵在他的《中国文化史》一书中共分十九章来介绍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悠久文化历史,以“信古”而对抗“疑古”,以“道德决定论”而对抗“物质决定论”,以“敬天爱民主义”而对抗“民族虚无主义”,以《易传》之“阴阳消息论”而对抗“进化论”,从中国古代文化分析了刑讯逼供出现的原因。
杨鹤皋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则侧重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刑讯逼供的产生和发展,从《唐律》对刑讯要件和限制作出明确和严格规范,刑讯的使用也较前代宽厚。
规定刑讯
的对象并不限于被告,有時证人甚至原告都有可能遭到拷掠,這是中国刑讯制度的一大特色,往后各朝有关刑讯逼供的规范,多以《唐律》为蓝本。
林斌《刑讯逼供罪之对象研究》进一步阐明了刑讯逼供的实施方主要是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被实施方则可以是嫌疑人、被告、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等。
卞建林的《证据法学》2007年版通过证据法学角度,以封建专制制度初期的立法来讲述刑讯逼供的成因。
陈永梅,赵涛的《刑讯逼供理性批判与制度改革[J]》刊登于《政法学刊》2004年,文中通过对中国历史上三次"左倾"思想严重泛滥,也是刑讯泛滥的三次高峰来说明新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左"的思想仍一直表现的很突出,刑事诉讼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专制活动,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宁枉勿纵"、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权利、疑罪从轻等等的惯常做法。
这也正是刑讯逼供今天仍然存在的重要历史因素。
吴丹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辩护为例》选取了如“躲猫猫”案、“佘祥林杀妻”案等引起全国关注的刑讯逼供实案为列,以法院如何处理,在审判过程中的辩护这个层面来探析刑讯逼供的是非,很是精彩。
吴兰州《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中指出由于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主体身份、犯罪方法上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侦讯更注重隐蔽性和保密性,如常常采取指定管辖、多处关押乃至异地审讯等措施来说明加强执法监督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
孟宪文编写的《刑事侦查学》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与2004 年7 月出版的,其中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细则,这就要求所有干警铭记,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必须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张雨岩《以当下中国为背景浅谈刑讯逼供存在的合理性及其逐步改革》一文首先浅析了21世纪以后在国民素质普遍提高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发展下刑讯逼供仍旧时
有发生的原因,而后观点鲜明地提出了他对遏制刑讯逼供的几点对策,如转变执法观念,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民警素质,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力度和完善立法等措施。
(二)国外研究状况及成果
刑讯逼供制度不仅在中国有根深蒂固的传统原因,在全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但其破坏社会稳定,妨碍司法公正的结果却是一致的。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外国法学界人士和政府机关也就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做过大量分析,并试图找到更好的办法。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于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提出刑罚制度的限度,
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
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
他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
由此他极力反对执法者用酷刑对待犯人,而因为酷刑从犯人口中得出的结论都应该被否定。
他的观点逐渐传到北美,给了革命前的知识分子包括美国建国先贤们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人说,贝卡利亚开辟了人类法律史一个全新的时代。
英国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把他的司法哲学总结为三条,其中第一条就是主持正义,实现公正。
他说,"公正必须来源于信任;而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即遭到了破坏"。
我赞同他的观点,法律的事业毕竟时高度人事化的活动,不是人与机器之间的活动,她全部的力量和威严必须来源于人们之间彼此的信赖和信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忠实的信念。
这一事业,如果没有起码的对人的命运的普世关怀和最基本的道义基础和道义目标。
法律就只是一种实现新奴役的新工具。
因此他认为刑讯逼供是绝对不能再司法、执法中出现的,是必须严令禁止的,是一种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 《“躲猫猫”真相:狱霸打死疑犯》,长江商报,2009 年2 月28 日。
[2]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557~558.
[3] 柳诒徵. 中国文化史[ M] .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876-878.
[4] 杨鹤皋. 中国法律思想史[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8: 513.
[5] 林斌《: 刑讯逼供罪之对象研究》,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年1 期。
[6] 卞建林.证据法学[M].2007年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 陈永梅,赵涛.刑讯逼供理性批判与制度改革[J].政法学刊.2004(3):59-61.
[8] [意]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1993年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9] 王金贵,柴春元.禁止刑讯逼供制度建设与措施强化[J].人民检察.2005
[10] 参见宋英辉《关于搜查,扣押的证据物的排除之比较》载于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11] 吴丹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辩护为例》现代法学,2006 年5 期。
[12] 吴兰州.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中国学术研究.2009(11).
[13] 孟宪文.刑事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
[14] 张雨岩.以当下中国为背景浅谈刑讯逼供存在的合理性及其逐步改革[J].当代经理人.2006(04)
[15] Of Crimes and Punishments. By the 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D] Random House Childrens Books . 2005
[16].The Discipline Of Law . By the Lord Denning .[D] Butterworths. 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