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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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它作为一种“顽症”,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应加强领导,加大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各类刑讯逼供案件,建立和完善制约、防范机制,将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控制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对策公安机关担负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其中问题之一就是刑讯逼供,它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严重而恶劣的。

刑讯逼供,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给其精神上和肉体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妨害了司法公正,而且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及整个政府产生不信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有多种说法,有的认为“与历史上的刑讯传统流毒甚广、办案人员仍有主观主义思想以及教育处理不严有直接关系。

”有的认为是“办案人员能力差、办法少、取证手段不高明、水平低。

”还有的认为是打击不力。

这些都从某一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客观分析并结合实习经验后,归纳出如下几个原因:第一,由刑讯逼供本身的特性决定。

刑讯逼供具有三个特性。

一是对象的特定性。

从公安机关看,对象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惧怕法律的惩处,在审讯过程中确实存在狡辩、抵赖现象,这是刑讯逼供得以发生的诱因。

二是行为的“效果”性。

在实际工作中常听民警反映:“某某案件嫌疑人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却拒不交待,给点颜色看就交代了,”“某某嫌疑人犯罪嫌疑很大,审了几天几夜,就是不交代,要是动手的话、不用半个小时就开口”等。

这种隐藏着极大危险性的“效果”是刑讯逼供行为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是目的的“正当”性。

刑讯逼供尽管是违法的,但在有的民警看来,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口供,是为了惩治犯罪,有了这一“正当理由”,使少数领导对本单位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制止不力,甚至美言之“出于公心”而姑息迁就,从而导致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中以审代侦,不依法办事。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张德生【摘要】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文章探讨了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危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进而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存在原因刑讯逼供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利可言。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作者:徐春阳来源:《知识窗·教师版》2011年第03期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影响了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驰,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法界有识之士所深恶痛绝。

尽管刑讯逼供早已被法律明文禁止,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屡禁不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现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是刑讯逼供产生的直接原因(1)我国一直未承认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条尽管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但还不能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

也就是说,我国立法并未真正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从而为刑讯逼供留下了隐患。

(2)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是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一种绝对排斥。

这一立法上的矛盾,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也给了侦查人员以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从而诱发刑讯逼供的发生。

(3)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尚无完善的犯罪嫌疑人保障与证人保护制度犯罪嫌疑人经拘留依法逮捕后,一直处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甚至有些案件律师会见嫌疑人也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这就使得他们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现行法律有关证人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原则性地规定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却没有详尽地规定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和经费来源,可操作性一般。

3.实践中刑讯逼供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的空间虽说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来调整,但在实践中查证困难。

刑讯逼供的起因分析与控制刑讯逼供的对策探讨(一)

刑讯逼供的起因分析与控制刑讯逼供的对策探讨(一)

刑讯逼供的起因分析与控制刑讯逼供的对策探讨(一)提纲一、刑讯逼供的起因(一)审问式诉讼产生刑讯逼供(二)特定角色间矛盾对立引起刑讯逼供(三)过份强调口供导致刑讯逼供(四)官僚主义作风滋生刑讯逼供二、控制刑讯逼供的对策(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二)完善证据排除规则(三)加强对刑事案件调查者的法律制约(四)改革公安人事制度刑讯逼供现象,从客观上说,是封建社会流毒和资产阶级国家警察刑事司法的影响(1)。

从主观上说,是刑事案件调查者思想水准低,业务素质差的反映。

错误地认为刑讯逼供并无大碍:“口供是证据之王,是调查取证的线索,没有口供定案就不踏实;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让他受点皮肉之苦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且有些罪犯不打不招”(2)。

也有部分法学界人士认为刑讯逼供是行政领导好大喜功,盲目追求抓获率、破案率,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提供了温床。

消除刑讯逼供现象,对完善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推动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因此,本文拟从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深层原因进行剖析,并制定出控制刑讯逼供的几项对策,进而从根本上改善或禁绝刑讯逼供现象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是审问式诉讼制度的必然结果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后建立的第一个诉讼制度是控告式诉讼。

这一时期的法律尚未摆脱原始社会规范的影响,刑事类法律与民事类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均混杂在一起。

那些在我们今天被视为是犯罪的行为,如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在当时均被视为是对公民私人权利的侵犯;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而是由公民个人承担对犯罪的控诉。

虽然有专门负责裁断争议、适用法律的机构,但没有原告,法院不主动追究犯罪,即“不告不理”。

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地位平等,权利同等,谁提主张谁负责举证,国家机关对追究犯罪持消极的态度。

加之当时人们对神灵的普遍信仰和崇拜,神的意志和指示成为判断是非解决纷争的标准。

所以,在控告式诉讼中,不可能也无必要用刑讯逼供来审查判断证据。

随着专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国家机关的职能被强化,许多过去被认为是侵犯私人利益的行为现在则被认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乃至整个政权统治秩序的危害,国家开始积极主动地追究犯罪,旨在建立一种有效镇压犯罪、维护统治秩序的新刑事诉讼制度。

试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对策

试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对策

【内容摘要】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然而,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却长期存在,屡禁不绝,刑讯逼供不仅严重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践踏了国家的法律,由此引发的冤假错案也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防止刑讯逼供已成了刑事司法领域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大难题。

因此,探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危害对策刑讯逼供,这一承袭我国司法传统的陋习,几千年来笼罩在人们头上的阴云挥之不去,始终象一块石头压在人们的心底。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进入依法治国时代,原以为封建反动的司法陋习将被彻底地割断,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周围所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几乎都是与刑讯逼供相联系的,这些事件屡见报端。

虽然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但司法实践中仍有相当的存在,是法制不健全吗?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到多个部门法,都严禁刑讯逼供,并且对刑讯逼供的处理都规定得极为严格。

那么为什么屡禁不止呢?本文试就对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及遏制对策谈谈个人看法。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及其危害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司法人员对口供的过分依赖,甚而借助刑讯获取口供,其危害性不容低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妨碍实体公正,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后果早在17世纪的法国,就有人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1]①。

的确,通过刑讯逼供使拒不认罪的罪犯如实招供的虽然不少,但无辜者因肉刑摧残而乱供乱攀,含冤受罚的也不乏其例。

钱钟书先生在谴责刑讯逼供时曾引用古罗马人巧妙的说法:“严刑之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2]②。

同时,刑讯逼供还容易导致被告人在审判中翻供。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进行折磨和摧残,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深刻历史原因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基本实行的是“口供决狱”的诉讼制度,认为犯供至关紧要。

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权力,对待革命者大肆采取刑讯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想依旧存在。

2、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后果,但却有利于快速破案;三是“口供论”,认为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3、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一些案件的认识存在不合逻辑的观念,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当不能如愿破案时,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4、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但是审判时仍然会以口供为中心,将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

(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这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期间,不仅与亲属、律师无法见面,就是检察机关也无法对此进行现场监督。

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

(3)对刑讯逼供的处罚不力。

对有刑讯逼供现象的人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刑讯逼供是因工作需要,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5、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国家给予司法机关可支配资源相对有限。

由于刑事案件任务重,公安机关侦察人员数量又较少,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在人少、案多、任务重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因急于完成任务,在办案时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逼取口供。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刑讯逼供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应采取标本兼治,以治为主的措施。

高检院领导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对继续深入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重要要求,对纠正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

下面,笔者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问题发表一些简单的认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学家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研究,国家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收到一定的效果。

但是刑讯逼供并未从根本得到遏制,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极大的损害。

今年以来先后发生了佘祥林、胥敬祥等一系列错案足以引起法学界的深深思考,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浅谈一下自己对刑讯逼供的几点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内在原因1、有罪推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有罪,就被认为是不老实,武断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是罪犯,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让他们受点皮肉之苦也是应当的。

2、无视程序价值。

一些人认为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查明案件的工具,其意义和价值仅仅在于为实体服务。

所以,当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发生矛盾时,案件的实体真实就成为首选的目标,从结果的真实性推导过程、手段的正当性的错误观念。

3、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我国的大多数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能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但也应看到,少数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经验和策略,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方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遇到案情复杂或犯罪嫌疑人不供的时候就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关键词: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对策一、刑讯逼供概述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非法性和残酷性给涉案的被刑讯者带来不可恢复的身心创伤,对法治建设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

刑法学前驱贝卡里亚就曾说:“刑讯逼供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思想观念上的原因1.口供中心主义口供直接来源于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用何种方法实施,所以他们的供述能够直接、详细的反映案件情况,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虽然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同样具有证明案件的直接性,但与之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的亲历性更强,对有关犯罪的过程、情节及犯罪的主观状态也更为了解,因此口供较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其他直接证据的证明范围更大。

直接逼取口供,侦查人员就可以直奔侦查目标,减少无效劳动,缩短破案时间。

因此刑讯逼供被看做是一种便捷、有效、经济的手段。

2.有罪推定思想有罪推定思想的存在同样也是导致刑讯的又一思想毒瘤。

有罪推定简单说来就是在司法程序最终定罪之前,司法人员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有罪的推定。

有罪推定原则虽然在立法上早已摒弃,但在现实侦查活动中仍然有很强的生命力和活力。

这根源于我国古代传统的有罪推定思维模式。

当有罪推定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加之破案压力等因素的催化,为追求破案效率,侦查人员带着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野蛮办法,而忽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最后造成冤假错案。

3.重打击,轻保护思想重打击轻保护是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

在强调打击犯罪的思想影响下,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很难注重对其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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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一)【内容摘要】虽然刑讯逼供已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

如何在立法及司法中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已是当务之急。

应当分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危害,参照国外相关立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一系列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希望能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体制及证据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关键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言刑讯逼供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迫并获取口供的行为。

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力度的增大,一系列刑讯逼供事件被曝光,这些案例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

虽然刑讯逼供已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实践中仍无法禁绝,这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又有思想方面的原因,既有历史方面的原因,又有现实方面的原因。

应当在参照、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揭示刑讯逼供的根源、危害,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的危害是潜在的、严重的。

一般说来,刑讯逼供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刑讯逼供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刑法也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

所以,刑讯逼供是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

(二)刑讯逼供可能造成冤案、错案。

刑讯逼供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遭受种种痛苦,最后不得不承认一些虚有的罪行,以换取片刻的自我保全。

“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些关系;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犯罪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主要原因。

(三)刑讯逼供容易造成积案、疑案。

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时,往往把精力用于对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围绕口供花费过多的时间,耽误了收集其他证据的有利时机。

使有些证据因为时间久而灭失,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

即使勉强得到一些口供,也会因为案件其他证据不足而口供时而不一,使得案件扑朔迷离,造成解不了的积案,或者难以认定和处理的疑案。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虽然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仍然时有发生,并不是执法人员不懂法,而是有其深厚的思想根源。

具体有以下几点:(一)我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历史原因1.封建社会流毒的影响。

封建社会法律规定,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现在还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点“苦头吃”,就会开口招供,就会有证据,就能破案。

这不能不说是封建时代刑讯逼供的流毒所致。

2.资产阶级国家警察搞刑讯逼供的影响。

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哪个警察不打人?那些高度法制化的资本主义国家警察也搞刑讯逼供。

如有报纸报道,美国的大多数警察都搞过刑讯逼供。

因此,有些侦查人员认为,刑讯逼供只要没打死人,就不必大惊小怪。

②3.刑讯逼供是纠问式审判方式的必然结果,是国家强制权利的产物。

③在纠问式诉讼中,审问者的角色由消极的裁判者转化成为积极的追诉者,诉讼的目的就是给被追诉者定罪量刑,审讯的目的就是要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犯罪行的供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最完整最可靠的证据,法律对口供的重视,促进了纠问式诉讼的发展,也助长了刑讯逼供。

④(二)刑事诉讼制度缺陷是我国刑讯逼供存在的根本原因1.我国并没有确立实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反而在相当程度上还受有罪推定残余思想的支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规定可简称为“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或“罪从判定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合理因素,但绝不是国际普遍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

因为真正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严格的证明责任,它首先设置了一个“对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

而“罪从判定”原则主要的目的在于统一定罪权,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因此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之前的诉讼地位问题。

⑤这就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很多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同时,有罪推定作为一种诉讼观念尚存留于部分司法人员的思想中。

所谓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对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就以罪犯对待。

依照该原则,一个人一旦被控有罪,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是罪犯,若不认罪,侦查人员就会自认为“有权”采用某些“适当”的办法使其认罪,由此必然导致刑讯逼供。

正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罪从判定”原则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审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加之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以来受有罪推定的影响较深,致使司法工作人员常常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成是罪犯,认为坏人就是该打。

诉讼地位在法律上的丧失是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2.我国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⑥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有权拒绝陈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做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

而在我国,不仅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还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一规定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查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其预断交代的权力。

因为判断回答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查人员掌握的,一旦他们认为回答不合其预断,就难免进行刑讯逼供以获得他们预期的口供。

3.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得不够完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对采用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虽然也规定了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但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三)程序、立法缺陷是我国刑讯逼供存在的直接原因1.侦查权的过分集中。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拘留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自行决定批准逮捕,其他强制措施和专门性调查手段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

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批捕外,其余涉及公民人身自由、财产和隐私等强制性调查手段的行使,无一受到其他机关的制约。

侦查权的过分集中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我国现行侦查结构的重大缺陷,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之一。

2.逮捕和羁押不分。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不仅表现为一种行为,而且也是一种状态即羁押。

它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逮捕就意味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羁押,最长可达7个月。

逮捕和羁押之间不必经过任何司法审查。

二是只要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就意味着他在侦查阶段将完全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几乎与外界完全隔绝。

逮捕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3.对受害者救济程序不畅通,对实施者惩罚不力。

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行为为犯罪,但由于其产生的特定环境、特定主体,使得此类案件的处理流于形式。

刑讯逼供发生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其主要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以收集其他证据,争取顺利结案。

同时,刑讯逼供又是侦查人员在合法的讯问程序中“运用”自己的“职权”进行的,所以往往受害者告状无门,万一有了纰漏,受害者也难以举出证据,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刑讯逼供的实施者更是有恃无恐。

⑦三、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一)转变传统观念铲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温床1.全面反思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实体真实理念,树立保障人权、程序至上的行为准则。

这是整个中国刑诉的病灶所在,不根除病灶,总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司法改革或各种专项措施将永远充当“救火车”的角色。

刑讯逼供即使被强行禁止,还会有其他非法取证手段的出现,这与我国刑诉法中废除了收容审查但司法实践中还有留置盘查、收容遣送、强制医疗等一系列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是一个道理。

不从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上反思和改进,就无法正本清源,彻底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土壤。

2.树立“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观念。

刑讯逼供的产生往往是因为侦查人员一味的迷信口供,依然信奉“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观念,因而千方百计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在欲取而不得时,就难免会使用刑讯的方式逼取口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从根本上取消了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地位,要求侦查人员把工作放在证据的调查收集上,从而有利于案件及时侦破,也有利于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所以,要遏制刑讯逼供,就一定要在思想上树立“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观念,努力收集案件的各方面证据,而不要老是在套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上下功夫。

3.转变传统无罪证据单纯由辩护方收集的观念。

证据包括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司法机关收集的都是有罪证据,而无罪证据由辩护方收集。

这看似很公平、公正,可实践中往往辩护方的无罪证据收集权得不到保障,甚至是阻拦、破坏。

因此,建议调整辩护方的无罪证据收集权或由中立机构(如私人侦探)来收集无罪证据。

(二)健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来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1.从实质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一项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个人在未被依法证实有罪以前,应推定其无罪。

目前,它已经成为普遍适用的人权保障原则。

无罪推定是与有罪推定相对应的,而刑讯逼供是有罪推定的产物,如果在立法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使其逐渐根植于人们的思想中,无疑会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从制度设计层面上看,无罪推定原则使被追诉者获得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其中就包括使其不受刑讯逼供等非法侵害的权利;从思想观念层面上看,思想支配行动,刑讯逼供行为主要受司法人员有罪推定思想的支配。

只有司法人员在主观上认识到被追诉者于未被依法判决以前在法律上无罪,甚至事实上无辜,才能自觉避免在讯问时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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