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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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的逼供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刑讯逼供

刑讯的逼供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一)历史原因一.封建社会的影响。

封建社会法律规定,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现在还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点“苦头吃”,就会开口招供,就会有证据,就能破案。

二.资产阶级国家警察搞刑讯逼供的影响。

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哪个警察不打人?那些高度法制化的资本主义国家警察也搞刑讯逼供。

三.刑讯逼供是纠问式审判方式的必然结果,是国家强制权利的产物。

在纠问式诉讼中,审问者的角色由消极的裁判者转化成为积极的追诉者,诉讼的目的就是给被追诉者定罪量刑,审讯的目的就是要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犯罪行的供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最完整最可靠的证据,法律对口供的重视,促进了纠问式诉讼的发展,也助长了刑讯逼供。

(二)根本原因:刑事诉讼制度缺陷一.我国并没有确立实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反而在相当程度上还受有罪推定残余思想的支配。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规定可简称为“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或“罪从判定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合理因素,但绝不是国际普遍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

因为真正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严格的证明责任,它首先设臵了一个“对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

而“罪从判定”原则主要的目的在于统一定罪权,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因此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之前的诉讼地位问题。

这就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很多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同时,有罪推定作为一种诉讼观念尚存留于部分司法人员的思想中。

所谓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对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就以罪犯对待。

依照该原则,一个人一旦被控有罪,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是罪犯,若不认罪,侦查人员就会自认为“有权”采用某些“适当”的办法使其认罪,由此必然导致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建立奖惩机制
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激励警察积极履行职责,对表现优秀的警察予以奖励,对存在问题的 警察予以惩戒。
04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刑讯逼供的成因
包括历史原因、制度原因、社 会原因、个人原因等。
刑讯逼供的危害
包括侵犯人权、降低司法公信力 、导致冤假错案等。
刑讯逼供的措施
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
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刑讯逼供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 和检察机关,但这些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督不力、处理 不及时等问题,导致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执法理念偏差
“以破案为中心”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往往过于强调破案数量,而忽视了对于嫌疑人的 合法权利保护,导致一些警察在破案过程中倾向于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
01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破坏了政府与人
民之间的互信关系。
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02
刑讯逼供可能使人们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破坏了司法的公正
性和公信力。
社会稳定
03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全感和不信
任感。
03
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惩罚力度,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法律保障。
THANKS
“口供为王”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口供是破案的重要依据,因此往往采取各种手段 获取口供,甚至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警察素质参差不齐
业务素质不高
一些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往往存在对于嫌 疑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足、取证不规范等问题。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刑讯逼供一直是司法界、社会舆论甚至国际舆论的热议话题。

在一些国家,刑讯逼供甚至被广泛使用,成为了执法机构的一种“惯用手段”,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那么,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遏制它的发生呢?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破案压力。

现代社会中,破案压力越来越大,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破案,政府也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有着极为强烈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犯罪者并不总是轻易被抓到。

执法机构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会尝试各种手段,包括过度使用物证、证人证言或者刑讯逼供等方式,为了快速破案而进行牺牲个体权益。

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功效,但在长期的过程中,必将对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其二,缺乏调查技能。

在一些法律形式先进但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的国家中,由于执法机关的技能、方法和工作作风不够成熟,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缺乏调查技能和工具,难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得到必要的证据,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既有一些外在的环境因素和压力,也有一些内在的技能和方法等层面的问题。

但无论哪种原因,刑讯逼供都是一种非常危险和阴暗的行为,对人权和社会正义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方法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权力观念。

执法人员必须要牢记“依法办案”的原则,遵守法律、尊重权益,不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其次,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宣传。

在社会和法律方面,应当注重宣传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和理解。

通过一些教育、宣传的方式,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过程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让他们能够理性、客观地评价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加强监督机制和反腐查办机制的构建。

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的情 况在 . 报 材料 【 汁 明 。 7 r I l 1
2 部 分侦 查人员业 务素顾 较低 , . 缺乏应 有的法 制 念和人权 案 仆 , 队伍 中产 生刑讯 逼 供的 } 率就 低 。就侦 查人 员个人 来说 , I } 【 以熟练 的业务 知识 和业 务技 能 , 与嫌 疑人 展 保 障意识 , 权思 想严 重 , 特 认为 只要 能破 案就 不择 手段 , 且, 况 侦 有 较高 的业 务素 质 , 查 是国家 的权 力 , 罪嫌疑 人 过 足受 讯问 的对象 而 已, 以刑 丌激 烈 的 、 智的 斗争 , 总会 想办法 和 有办法 对案 什打 丌突 破 犯 施 机 他
灭配套 制度 的缺 失 。我 国的 刑事 诉 讼法中 关于遏 制 刑 讯逼供 的 制 度 得非 常弱 小 , 力量 微薄 , 关键 的相 关配 套制度 跟不 上 。象 没 l 侦 押分 离制 度 , 仃 没有 录像 制度 , 没有讯 问犯罪嫌 疑人 律师 在 二、 遏制 刑讯 逼 供的方 法
员 搞刑 讯逼供 , 受封 建时代 刑 讯逼 供传 统的瘤 毒 毒害造 成 的。 是
( ) 高侦 查人 员素质 , 解决 刑讯 逼供 问题 的有效 途径 一 提 是 政 治素质 妤 , 就会 自觉 地遵 守国家 川 闺家 政策 和法律 』 以约 束 , J u 对工 作有 强烈的使 命感 和
国 《 事诉讼 法》 4 明文规 定 禁止 采用刑 讯逼供 非 法获取 口供 的手段 。然 而, 至今 日, 刑 第 3条 时 这种 古 老而 又野 蛮的审讯 方 式依 然存在, 并成为我 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本文试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进行分析, 并参考借鉴相关做法, 以期
提 出一套解 决这 一 问题 的 方案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它作为一种“顽症”,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应加强领导,加大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各类刑讯逼供案件,建立和完善制约、防范机制,将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控制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对策公安机关担负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其中问题之一就是刑讯逼供,它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严重而恶劣的。

刑讯逼供,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给其精神上和肉体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妨害了司法公正,而且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及整个政府产生不信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有多种说法,有的认为“与历史上的刑讯传统流毒甚广、办案人员仍有主观主义思想以及教育处理不严有直接关系。

”有的认为是“办案人员能力差、办法少、取证手段不高明、水平低。

”还有的认为是打击不力。

这些都从某一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客观分析并结合实习经验后,归纳出如下几个原因:第一,由刑讯逼供本身的特性决定。

刑讯逼供具有三个特性。

一是对象的特定性。

从公安机关看,对象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惧怕法律的惩处,在审讯过程中确实存在狡辩、抵赖现象,这是刑讯逼供得以发生的诱因。

二是行为的“效果”性。

在实际工作中常听民警反映:“某某案件嫌疑人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却拒不交待,给点颜色看就交代了,”“某某嫌疑人犯罪嫌疑很大,审了几天几夜,就是不交代,要是动手的话、不用半个小时就开口”等。

这种隐藏着极大危险性的“效果”是刑讯逼供行为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是目的的“正当”性。

刑讯逼供尽管是违法的,但在有的民警看来,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口供,是为了惩治犯罪,有了这一“正当理由”,使少数领导对本单位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制止不力,甚至美言之“出于公心”而姑息迁就,从而导致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中以审代侦,不依法办事。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张德生【摘要】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文章探讨了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危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产生的危害,进而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存在原因刑讯逼供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利可言。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它作为一种“顽症”,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应加强领导,加大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各类刑讯逼供案件,建立和完善制约、防范机制,将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控制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刑讯逼供、成因、对策公安机关担负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其中问题之一就是刑讯逼供,它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严重而恶劣的。

刑讯逼供,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给其精神上和肉体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妨害了司法公正,而且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及整个政府产生不信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有多种说法,有的认为“与历史上的刑讯传统流毒甚广、办案人员仍有主观主义思想以及教育处理不严有直接关系。

”有的认为是“办案人员能力差、办法少、取证手段不高明、水平低。

”还有的认为是打击不力。

这些都从某一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客观分析并结合实习经验后,归纳出如下几个原因:第一,由刑讯逼供本身的特性决定。

刑讯逼供具有三个特性。

一是对象的特定性。

从公安机关看,对象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惧怕法律的惩处,在审讯过程中确实存在狡辩、抵赖现象,这是刑讯逼供得以发生的诱因。

二是行为的“效果”性。

在实际工作中常听民警反映:“某某案件嫌疑人现场抓获,证据确凿,却拒不交待,给点颜色看就交代了,”“某某嫌疑人犯罪嫌疑很大,审了几天几夜,就是不交代,要是动手的话、不用半个小时就开口”等。

这种隐藏着极大危险性的“效果”是刑讯逼供行为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是目的的“正当”性。

刑讯逼供尽管是违法的,但在有的民警看来,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口供,是为了惩治犯罪,有了这一“正当理由”,使少数领导对本单位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制止不力,甚至美言之“出于公心”而姑息迁就,从而导致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中以审代侦,不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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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司法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公安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办案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公安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式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多条。

然而,法律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

从新闻媒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

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考察刑讯逼供的危害,宏观地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讯逼供是以犯罪的手段来对抗犯罪,从根本上讲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直接损害社会公众对法律正义和司法公正的正常预期,因而也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反动或背叛。

英国著名大法官雷德在“沃纳诉首都警察专员署案”的判决中曾写到:“十个罪犯得以逃脱也比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强①。

”让十个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可能会导致局部利益的损害,而让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危害的则是法治社会的整体形象、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对法律权威的信任感。

有社会必有冲突。

冲突是每一个社会都必须永恒面对的状态②。

解决冲突,就必须靠国家、靠法律来强制和规范,而这种强制和规范,必须建立在社会正义和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理性上讲排斥了“同态复仇”的原始蒙昧和“以一种犯罪对抗另一种犯罪”的非理性做法。

鉴于刑讯逼供制造的诸多冤假错案,远甚于对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也鉴于刑讯逼供导致的如后述的诸多种种危害,我们必须从思想深处坚决摒弃之。

其次,刑讯逼供粗暴地践踏了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破坏了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

就法律本身而言,它作为一和社会制度的化身,正义是首要价值。

而就司法活动而言,它是实现正义的程序和过程,其首要的价值就是公正。

任何一种公正的法律理想都必须经由一个理性的程序运作过程才可能转化为现实形态的公正③。

一个违反人道的、野蛮残暴的,没有人格尊严的程序无论如何也谈不上正义,也谈不上公正‘仅就立法精神而言,应当说我国的刑诉法是在力图构建一种理想的、没有极端的、普遍主义的诉讼价值观,既追求程序价值(过程公正),也追求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或结果公正)。

这种主观愿望无可指责也无可挑剔,但实际运作中犹如踩跷跷板,要么不易把握,要么掉入极端。

而且这个极端又通常是更注重结果公正,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④。

其结果,片面地追求结果公正而不顾程序(过程)公正,并不能真正保障结果的公正;极端地追求程序(过程)的公正而放弃结果的公正,也有损于法律本身的正义价值和刑事诉讼的本来意义。

再次,刑讯逼供使得有罪与无罪之间外部特征模糊化,从而对于发现实体真实产生消极作用。

实现自尊是人的一种基本需求,崇尚暴力也是人的一种潜在本能。

大量的实证表明,由于合法权益的被剥夺和逆反心理的作用,结果经常适得其反,尤其是刑讯逼供,往往会造成不敢真实供述,或者本来可能供的而抵死不供,或者“顺着杆子爬”而作虚假供述,造成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从而增加破案的难度,威胁办案的准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讯逼供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

从这个意义上讲,刑讯逼供是对权力和犯罪的双重放纵,最终造成打击不力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

最后,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的正常进程,严重降低了刑诉的效率和效益。

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

二、刑讯逼供之根源(一)国家经济、法治发展与刑讯逼供的关系建国初期经济的落后直接导致对司法重视的存在不足。

而司法重视投入不足,直接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挫伤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

再者贫富差距拉大,生活水平差异导致公安人员压力增大。

二是使侦查设备不能及时更新,像测慌仪这样昂贵的设备,很多公安机关连想都不敢想,据统计某省公安机关测谎仪的数量竟然只有3台。

这两个结果导致侦查技术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

而侦查水平的低下,又进一步导致侦查活动对口供的极强依赖性。

直接证据的寻找时,如果费时费力,那只好靠审讯了,当然从犯罪嫌疑人口中找线索比现实中寻找证据方便快捷得多。

这种错误的认识,无疑是当前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之一。

因此,克服刑讯逼供,必须提高侦查技术水平,这就要求加大司法投入,同时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本事素质。

加大能提高的司法投入,又有依赖经济的发展。

所以,现象的产生有其客观存在的因素。

(二)刑讯逼供的历史根源复杂长远“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刑讯逼供问题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同样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法文化根基。

较之奴隶制法段,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放在封建制法段,它是一种合法的存在;而再往后,则成为了社会文明发展的反动。

在中国,由周至清末,它合法存在了两千多年,而自1906年清末修律时提出取消刑讯和1912年3月2日由南京临时政府明令禁止刑讯以后,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刑讯逼供之风仍有延续、反复甚至更烈⑤。

在西方,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明令废除算起,至今七八百年,但并未能彻底禁绝,刑讯丑闻仍屡有发生,阴魂未散⑥。

由此而及,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历史遗毒,是封建制纠问式诉讼的产物,在我国历史上存续过二千余年,至今尚未止息。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绝非仅靠立法否定、三令五申等所能禁绝,不论是证据确凿主义还是内心确信主义,都还离不开口供的支撑。

三、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多种原因(一)思想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基础的理想和理念还未得认清除。

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

有罪推定的指导思想,成为刑讯逼供得以生存、流传的思想根源和基础。

在疑罪从有、“无供不录案”的断狱原则下,口供成为“无冕”的“证据之王”。

有罪推定本来是封建法制纠问式诉讼的产物,整个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对被追诉者定罪量刑,而被追诉人又是当然的知情者,故“断狱必取服输供词”,并从立法上进行了肯定和规范。

在同时期的欧洲西方各国莫不如此。

刑讯逼供的产生,因应了封建专制国家集权的需要,成为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和审讯式问案法的副产品。

这千百年间刑讯逼供的合法化,造就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法文化传统,而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⑦。

这个“梦魔”,到了资本主义的辩论式诉讼形成后,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后,到了弘扬现代法治文明的今天,也还在不少司法、执法人员的头脑中“纠缠”不清。

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

办案当中,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或者是“态度不端正”等,因而对已不配合的犯罪嫌疑人产生厌烦,并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

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刑讯逼供必要”。

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不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

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并且“零口供”案例较少,投入物力人力较大,所以侦查机关从犯罪嫌疑人口中拿证据的心理较为普遍。

(二)制度原因相关制度规定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

无罪推定是现代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其最基本的功能就在于确认。

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

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露力相威胁。

对此,贝卡利亚进行过精辟的论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向,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人的公共保护……,如果罪犯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这就是为什么在侦查、诉讼阶段犯罪分子统称犯罪嫌疑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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