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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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胡电杰案”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的防治

从“胡电杰案”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的防治

从“胡电杰冤案”浅析我国刑讯逼供防治【摘要】刑讯逼供就是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追溯其历史,可以到西周时期,中国古代是以刑为主,刑讯逼供成为了主要办案手段,而在历史书漫长的演变过程中,它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今社会。

但其作为一个封建社会的遗毒,还荼毒着如今这个法治社会,并且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

本文就是以一个冤案来分析我国刑讯逼供如何防治,文中将从六个方面,针对我国当今缺乏的相关制度来讨论这个问题。

【关键字】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律师在场权国家赔偿【正文】案例:2002年3月4日,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的一个小山村中发生了一起血案,死者是村民胡电胜的妻子郭瑞英及一双儿女,死者郭瑞英被凶手用刀捅死,一双儿女被凶手掐死,凶手还残忍的将三名死者的眼睛用尖刀刺瞎。

3月20日,胡电胜的堂兄胡电杰被叫到了南乐县公安局,被锁定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

据胡电杰的回忆,案发当天晚上,他正在邻居家打麻将,而且他的母亲也在场,麻将打到深夜便散伙回家睡觉。

但在警方的眼里,胡电杰却是本案的重大嫌疑人,理由只有一个,死者家的院墙外有一枚脚印,经过警方的比对,恰好与胡电杰相同。

自此,胡电杰遭遇了严酷的刑讯逼供,在连续六天六夜的酷刑下,胡电杰迫不得已在办案人员的诱导下承认了自己的“杀人行为”,并编造了杀人细节。

2003年10月15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电杰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胡电杰倍感冤枉,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4年5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达一审判决,称“鉴于本案确无固定不变的直接证据”,维持原判。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警方提交补充侦查笔录,根据胡电杰所供称“作案后先把刀子放在院门南侧的水道眼里”,经勘查发现,水道眼内的一块砖上有放过东西的痕迹。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团体活动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意识,使 其能够积极参与到打击刑讯逼供的行动中来。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刑讯逼供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并对查实的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和表彰。
05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刑讯逼供对个体、 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不容忽视。
现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 司法机关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
刑讯逼供的常见手段和方式
殴打、电刑、水刑
这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常见的刑 讯逼供手段,如菲律宾警方就 曾使用电刑、水刑等手段来获
取口供。
威胁、恐吓
这是另一种常见的刑讯逼供手 段,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感到害 怕,从而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

欧洲
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 对刑讯逼供采取了严格的法律禁 止措施,但东欧部分国家仍存在 着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亚洲
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刑讯逼供进行 了立法禁止,但菲律宾、泰国等国 家仍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我国刑讯逼供的历史和现状
历史
我国古代就存在着刑讯逼供的陋习,如电刑、水刑等,但随 着时代的变迁,这种陋习逐渐被禁止。
职业风险
刑讯逼供可能使警察面临法律指 控,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 成负面影响。
破坏合作与信任
刑讯逼供可能破坏警察与犯罪嫌疑 人之间的合作,降低犯罪嫌疑人的 信任度,从而增加破案难度。
04
应对策略和建议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
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处罚措施,使执法部门有 法可依。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5篇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5篇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精选5篇(一)在参与“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中,我有一些个人心得体会。

首先,刑讯逼供是一种违背法律法规和人权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在活动中,我深入了解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和不合法性,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人权标准。

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我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和社会影响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其次,加强监督检查是非常重要的。

活动中,我了解到刑讯逼供往往是在执法人员监督不到或监管不严的情况下发生的。

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宣传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活动,我们可以向广大群众普及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

只有广泛宣传,才能增加社会对刑讯逼供的关注度,形成舆论压力,进一步加大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

只有各个部门形成合力,才能够实现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全面整治。

因此,在活动中,我们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

总之,在“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中,我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认识到制止刑讯逼供的紧迫性。

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有效地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精选5篇(二)参与了“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让我深切体会到我国推行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决心和努力。

以下是我的个人心得:首先,这次整治活动展示了我们国家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对被讯问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巨大伤害。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浅谈刑讯逼供

浅谈刑讯逼供

刑 讯逼 供的原 因 ( 我 国现 行的法 律体 制不完 善 是刑讯 逼供 存在 的直接 原 因 一) 1 国刑事 诉讼 中没 有确立 无 罪推 定原 则 . 我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第 l 2条规 定 ,未经 人 民法 院依法 审判 , ” 任何 人不 能被确 定有 罪 ” 这 一规 定 仅能 说是 我 国刑 事诉讼 法对 无罪 。 推 定原 则有 了一定 的吸 收 , 在 司法实 践 中, 而 无罪 推定 原则仍 不能 被 大 多数 的司法 工作 人员 所接 受 。况且 ,我 国立 法机 关的 一贯立 场 是” 既反 对有 罪推 定 , 也不赞 成无 罪推 定 ” 。 2我 国还没 有完 善 的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最 高 院在 对刑 事诉 讼法 若 干 问题解 释 中第 6 条 规 定 ,严禁 1 ” 以非法 的方 法 收集证据 ,凡经 查证确 实 属于采 用 刑讯 逼供或 者威 胁、 引诱 、 骗等 非法 的方法 取得 的证 人证 言 、 害人 陈述 、 告人 欺 被 被 供 述 , 能作 为 定案 的根据 。” 不 然而 , 这仅 说 明我 国对 非法采 集 的 言词证 据不 予采 纳 , 司法 实践 中 , 在 尽管 是通 过刑 讯逼 供 的 口供 , 只 要能 证 明是客观 真实 的 , 可 能被法 庭采 纳并 作 为定罪 的根据 , 仍 这 就使 得侦 查人 员 的刑讯 逼供 行 为更无 后顾 之忧 。 强调 司法效 在 率 的口号下 , 在侦 查人 员急 于破案 的热 情 中 , 刑讯 逼供 之风将 更加


兴盛 。 3现有 的侦 查监 督体 制本 身不 严密 , . 导致 侦 查权 的滥用
我 国检 察机 关 是法律 监督 机关 , 但现 行 的检 查体 制还存 在着 许 多影响甚 至 阻碍检 查职 能充 分发 挥 的不 当之 处 , 得犯罪 嫌疑 使 人缺乏 必要 的与 国家 公权 力相 对抗 的合 理 的制衡 力 ,从而 导致侦 查权 的滥用 , 出现 刑讯 逼供 等现 象 。 ( 传 统诉 讼观 念 的消极 影 响是刑 讯逼 供存 在 的深层 原 因 二) 1 . 推定 思想 的影 响 有罪 有 罪推 定 是封 建纠 问式诉 讼运 作 的指 导思想 和基 本原 则 ,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 先被 推定 为有 罪 , 是刑 讯逼 供得 以产生 的思想 被 这 根源, 也是 刑讯 逼供 至今 仍然难 以禁绝 的主 要原 因 。 在有 罪推 定 下 , 果被 告人提 不 出证 明 自己无 罪 , 他 就是有 罪 的。既 然是有 如 那 罪 的, 就应 该承 担证 明 自己有 罪 的责任 , 告人 不供述 , 官就 可 被 法 以通 过刑讯 逼供 强 迫其 自证有 罪 。可 见 , 罪推 定与 刑讯 逼供之 有 间存 在着逻 辑 上的必 然联 系 。我 国现 阶段虽 然 实行 的是控 审分 离 的诉讼 制度 , 有些 司法 工作人 员 在讯 问犯罪 嫌疑 人 时却抱 着” 但 被 讯 问者就 是罪 犯” 的心理 态度 , 讯 问进 行 的不 顺利 时 , 怀着对 当 便 犯罪 分子 不打 不招 的心态 , 施刑 讯 。 实 2 法 实践 中 的种种 错误 认 识的 只要 没 有造 成重 大人 身伤 亡 , 刑讯逼 供 是利 大 于弊 的; 是” 三 口供论 ” 认 为在 目前 我 国现 有 侦查 技术落 后 的情 , 况 下, 没有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口供 , 刑事侦 查将 很 难进 行 。 ( ) 三 部分 司法工 作人 员 的素质 低也 是造成 刑讯 逼供 存在 的原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和制裁措施,以确保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一、刑讯逼供的禁止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身体虐待、胁迫、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伪证供或强迫其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违背了被告人的人权,在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要求下,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制裁。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查逮捕、检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对于经过拷打、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以排除非法证据对被告人的侵害。

同时,在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下,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享有来源不明、证据不足的获释权。

这项规定使得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依赖于刑讯逼供,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发展。

二、刑讯逼供的制裁为了实现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在办案中发现或接到刑讯逼供的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若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一旦被查实将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等联合处罚。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中国司法机关还加强了全面的培训和监督机制,并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法治文化的普及等方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刑讯逼供行为被有效遏制。

三、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性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遏制刑讯逼供策略论文

遏制刑讯逼供策略论文

浅谈遏制刑讯逼供的策略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43-01摘要在诉讼文明日益彰显的21世纪,尽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非法取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却仍然大量存在,这不仅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涉案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严重玷污了司法的纯洁性,导致冤假错案。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规范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执法活动,保障人权、保证案件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原则规范制度规范现实措施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刑讯逼供的产生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主、客观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本文作者在借鉴一些学者观点及参考借鉴国外相关成熟的做法的基础上认为,对其遏制的措施应从以下这些方面入手,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一、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限于在一审的审判中发挥作用,而且在起诉中和各个审级的审理中都可以适用。

并且非法证据不仅不能用作定案和指控的依据,而且对于严重情节取得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指控方的辨证材料,从而在法官的最终判决和指控方的诉讼过程中的两个环节上进行遏制。

针对我国目前高犯罪率的社会现象和从保护人民大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看,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在运用此规则时应当采取“比例制”,即具体衡量惩罚犯罪的效果与人民利益相对比的值,来决定对该证据是否予以抹杀。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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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

在我国,刑讯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刑讯逼供的存在模糊了罪与非罪者的外部差异,有违刑事诉讼
的程序公正,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的翻供,以致调查取证的
反复进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刑讯逼供的存在,导致了大量
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
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鉴于刑讯逼供的诸多弊端,遏制刑
讯逼供已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

通过对我国各种案例的分析,形成刑讯逼供的成因主要有五个
方面:其一是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蕴含着深远的历史背景,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实在是太长了,这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审判制
度所滋生的最大孽种,就是愈演愈烈的榜笞刑讯。

奉行纠问式诉讼
与“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原则的结果,必须导致残酷的刑讯。

其二
是社会认识方面的原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好人”、“坏人”,恐怕是最常用、最简单且蕴含最丰富的评论。

每个社会成员
都可以凭藉自己的水准和处世原则,好者好之,恶者恶之,尽情作
出判定,不必有太多的顾虑。

偏偏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又不那么简单:法律既要保护好人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护坏人们的合法权益
不受任意践踏;它在严惩坏人们戕害好人的同时,又无情地将锋芒
指向肆意侵犯坏人合法权益的好人们。

这恐怕是法律最公正、最无
私的最高体现吧。

否则,听任离开法律约束的正义与原始的同态复
仇还有什么区别!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深谙此道,所以“好人
打坏人”的闹剧也就时有发生,而且还得到了人们某种程序度的宽宥。

其三是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如果说那些暴虐一
时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严禁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恐怕
有诋毁全民普法巨大成就之嫌。

然而,我们不得不直面这样严肃的
现实;他们中的相当一部人熟知律,却总是怀疑和忽视法律对自己
的约束力;他们本应作守法的表率,却总是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恣意
妄为。

其四是制度方面的原因,根据我国的规定,机关除了有侦查
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使得对
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


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职能
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对此进行监督。

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遭到
过刑讯逼供,外人根本无从而知。

最后是对刑讯逼供犯罪惩处方面
的原因,如果说封建的、法西期的残酷审讯余孽未尽,那些头脑简单,目无法纪的人胆敢屡次犯禁,很大程度上带有自作自受成份的话,那么将这种明白无误,人皆不齿的罪行置于法律的天平上,该
是一种罪与罚相适应的平衡!然而,事情并非我们想象得那么简单。

对刑讯逼供犯罪打击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

所以,预防遏制刑讯逼供要从其根源入手,深化全民普法,引
导司法工作人员以史为鉴,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和法律的模范。

”我们
能够进一步深化全民普法教育,让广大干部群众懂法、守法,让我
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多读书、多学习,以史为鉴,那么,刑讯逼供犯
罪也许会大幅减少。

其次,强化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强调公正
执法,少数司法工件人员之所以在执法办案中采取刑讯逼供,可能
会认为刑讯逼供尽管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是它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挖清余罪,客观上提高了侦查活动的效率。

刑事诉讼不同于,
它并不是以追求最大利益,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目标,相反,由于
它与个人的生命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并且又具有不可
逆性、不可补偿性等特点,这客观上要求刑事诉讼必须以公正为基础。

最后,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严格遵守国际公约,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权利公约》,其中第14条就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司法工作人员
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缺乏必要监督,容易发生刑讯逼供,侵犯
其合法权益,我认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将关押犯罪嫌
疑人与提审分为两上不同的部门,犯罪嫌疑人一旦从关押场所被提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

该录音、录像
资料一式两份,并交给犯罪嫌疑人一份留存。

这样方可遏制或者减
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刑法》修订后,我们国家在遏制刑讯逼供犯罪方面,也作出
了很多有益的卓有成效的尝试。

例如,把好司法机关进人关,以法
律形式确定并提高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加强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的执法水平;强调司法公正,注重程
序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强调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注重保护犯罪
嫌疑人与被告人之权利,向其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等。

针对司法
工作人员的队伍的现状及执法水平,尽管还不时暴露出这样或那样
的问题,而且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但如果我国司法机关可以正确
处理并加以改正,我们就有信心杜绝或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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