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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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念 的普 及 , 公众的权利 意识 、 主体意 识不 断增 强, 刑讯逼 供受 到社 尽 管在法 律上 刑讯逼 供被加 以严禁 , 但是刑 讯逼供 的思想 依旧存 生活 。特 别是 “ 些人 自恃具 有执 法者 一 会一致 谴责 , 特别是 因刑讯逼 供而 引发一 系列冤 假错 案被曝光 之 在 并影 响着 人们 的思 维 、
形象 。

司法人 员认 为犯 罪嫌 疑人对 于 自己的罪 行最 清楚 , 因此 , 通
般而 言 , 刑讯逼 供 , 是指司法 工作 人员对犯 罪嫌 疑人 、 告 过 犯罪 嫌疑 人之 口交 待的 罪行最 真实 、 被 可信 。 办案 人 员认为要 想
就须 想方 设法取 得 口供 。 以 目前尽管 有 所 人使 用 肉刑或者 变相 肉刑 , 逼取 口供 的行 为 。 刑讯逼 供 行为严 重 促 使犯 罪嫌 疑人 认罪 , 的侵犯 了犯罪 嫌疑 人、 告人 的人 身权利 和 民主 权利 , 被 为此 , 我国 部 分 司法机 关进 行零 口供起 诉和 裁判 , 只要证 据确 实充分 , 即使 符合 条件 的, 就可 以按照其行 为定罪 量刑 。 刑法 中规定 了专 门的罪名 , 刑法第 2 7 4 条规 定 :司法 工作人 员对 没有 犯罪 嫌疑 人 口供 , “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实 行刑 讯逼供 或 者使 用暴 力逼 取 证人证 言 但 是 部分 司法机 关 在 司法 活 动 中仍然 依靠 口供 。 出于 对于 口供 的 , 三年 以下 有期徒 刑或 拘役 。 人伤 残 、 亡 的 , 照本法 第 的依赖 , 一旦 司法人 员 在办 案 当中遇 到犯罪 嫌疑 人拒 绝提 供 口 处 致 死 依 则就 会对 犯罪 嫌疑 人进行 刑讯 逼供 , 即使他们 认识 到刑 讯逼 2 4条 、 22条 的规 定 从重 处罚 ” 即依 照故 意伤 害罪 、 意杀 供 , 3 第 3 ( 故 但 人罪 的规 定从 重处 罚) 刑 事诉 讼法 中对 于刑 讯逼 供也 有 明确 规 供 会对犯 罪嫌 疑人造 成一 定伤害 , 只要 能够迫使 犯罪分 子交待 。 定 , 刑事诉 讼法 第 4 明文规定 :严禁 刑讯逼 供和 以威胁 、 如 3条 “ 引 罪 行就 可 以。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二)加强对刑事案件侦查员的法 律监督
• 刑讯逼供的主体是拥有强大国家执法权的 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刑讯的对象是毫无防御能力的 平民百姓, 平民百姓,刑讯的地点是侦查机关控制之 下的办案地,比较秘密。 下的办案地,比较秘密。 • 我国侦查阶段一般不公开,侦查手段有些 我国侦查阶段一般不公开, 还要保密,所以, 还要保密,所以,即使有刑讯逼供只要没 有致人于死地或在被刑讯者身上留下大量 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又谈何容易? 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又谈何容易? • 侦查机关可能为调查设置层层障碍,往往 侦查机关可能为调查设置层层障碍, 使刑讯逼供事件不了了之。 使刑讯逼供事件不了了之。
(四)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查处力 度
•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使得执法者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不敢 轻易试法。 轻易试法。
刑讯逼供图片
陕西“激动死”案图片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控制刑讯逼供的几项对策
• 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其不容忽视的客观 因素, 因素,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刑讯逼供合理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使之受到应有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使广大公民对法律 和司法机关信任, 和司法机关信任,又要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客观, 客观,使受侵害者及时地得到合理的司法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这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浅论刑讯逼供

浅论刑讯逼供

抗的合理的制衡力。 我国法律规定 ‘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做
为 国家的执 法 机关 , 分别 担任 司法 的审 判 、 察 和侦 查 , 行互 相监 督 , 检 实 互相 制 约, 分工负 责 , 保证 准确 有 效 的 执行 法 律 ” 但在 司法 实 践 中往 以 , 往 有一 些环 节上 的脱 节和 其 他原 因 , 导致 对 刑 讯逼 供 的监 督往 往不 可能
行侵 犯 。
嫌疑 人招供 为止 , 刑讯 逼供 取的 口供 是定 案的 证据 , 用 这既 是封 建社 会产 生刑 讯 逼供 的原 因, 是 当前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刑讯 逼供 的思 想 根源 。 也 2 、经济 落后 , 司法 投入 少。由于 刑事 案 件 多和 破 案 任 务重 , 政 府 而 拨 给 公安机 关 的在编 人 员少, 因而侦 查人 员数量 也相 应少 , 侦技 术设 备 刑 跟 不上 破 案的 需 要。 繁 重的 工作压 力下 , 查人 员对 口供 认识 偏面 , 在 侦 在
障。 三、 刑讯 逼供 的应 对策 略
刑 讯 逼供 , 指 司法 工作 人 员对 犯 罪 嫌疑 人 、 是 被告 人使 用 肉刑 或 者
变 相 肉刑 , 取 口供 的行 为 。 讯 逼 供 是 一种 违 法 的 , 逼 刑 不文 明的 执 法 行
为 , 执 法人 员知 法犯 法 的表现 , 坏 了法 律在 公众 心中是 神圣不 可侵 犯 是 破
和 法 律 保护 , 受 侵犯 。 不 司法 实 践 中, 讯 逼 供 往往 给 犯 罪 嫌 疑 人带 来 刑 极 大 的伤 害, 的无 法忍 受而 屈打 成招 , 迫承 认 自己有罪 , 有 被 结成 错案 、 冤 案 , 司法 公正 、 使 公平 , 能得 以体 现 , 罪嫌 疑 人 的合法 权 益 无法 保 不 犯

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Le ga I Syst e m,and Soci et y ■■圃盈疆I基;竺堡!型!!f苎塑圭垒全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袁洪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丈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叉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

本文试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进行分析,并参考借鉴相关做法,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刑讯逼供审讯方法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68-02推进司法改革,切实保障人权,是世界司法文明的大势所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刑事诉讼领域,转变司法观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但长期以来,刑讯逼供行为的屡禁不止,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严重危害。

能否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成为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因素。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就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封建社会瘤毒的影响。

封建社会公德规定司法官员,可以通过刑讯采用法定刑具和手段来逼取被告人口供。

有些司法人员搞刑讯逼供,是受封建时代刑讯逼供传统的瘤毒毒害造成的。

例如:按《汉律》规定,对犯罪的被告人,如果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而他不服、狡辩的,即可拷打,但应把已予查证清楚的和抵赖的情况在汇报材料中注明。

2.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特权思想严重,认为只要能破案就不择手段,况且,侦查是国家的权力,犯罪嫌疑人不过是受讯问的对象而已,施以刑讯是应该的,只要承认犯罪,将案件破获就行,所以侦查人员将破案的希望主要放在逼取口供上,而不是将主要力量放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运用科技手段收集其他证据上,这是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之一。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作者:徐春阳来源:《知识窗·教师版》2011年第03期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影响了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驰,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法界有识之士所深恶痛绝。

尽管刑讯逼供早已被法律明文禁止,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屡禁不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现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是刑讯逼供产生的直接原因(1)我国一直未承认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条尽管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但还不能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

也就是说,我国立法并未真正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从而为刑讯逼供留下了隐患。

(2)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是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一种绝对排斥。

这一立法上的矛盾,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也给了侦查人员以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从而诱发刑讯逼供的发生。

(3)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尚无完善的犯罪嫌疑人保障与证人保护制度犯罪嫌疑人经拘留依法逮捕后,一直处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甚至有些案件律师会见嫌疑人也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这就使得他们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现行法律有关证人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原则性地规定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却没有详尽地规定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和经费来源,可操作性一般。

3.实践中刑讯逼供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的空间虽说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来调整,但在实践中查证困难。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这一行为却屡禁不止。

本文简述刑讯逼供的危害,探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最后提出遏制刑讯逼供这颗毒瘤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一、刑讯逼供的危害(一)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亦不例外。

我国不仅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采用刑讯逼供这种野蛮的取证方式,而且刑法第247条更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二)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是公安司法人员的起码职业道德。

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形象。

”[1]司法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刑讯逼供则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所代表的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容易酿成刑事错案刑讯逼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重要原因。

实践中,有的嫌疑人因刑讯不堪忍受,被迫承认了自己没犯的罪行,结果造成错案、冤案。

(四)真正的罪犯不能得到法律的惩治刑讯逼供无罪者受到了刑讯的折磨,要么违心的承认自己犯罪,而接受其不应该承担的惩罚,要么在饱受刑讯的折磨后,被宣布无罪,却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得不到惩罚。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刑讯逼供的主观原因1、部分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在这些办案人员看来,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犯罪,能够最终将案件侦破就行,至于刑讯逼供这种手段合不合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不应该保护,则无足轻重;2、片面重视口供的旧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形成的重口供的旧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有了问题不深入调查,不到案发现场寻找证据,而是沉溺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一、刑讯逼供的含义关于刑讯逼供的概念,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识不同,表述不尽一致。

笔者择其要者略加评析。

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剥削阶级国家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对人犯进行人身摧残和折磨,逼取口供,搜集‘证据’的一种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

”笔者认为,此概念只适用于对剥削阶级国家的司法官吏,有失片面。

有的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等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审讯方法”。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施行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非法行为”。

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中,将证人也当作刑讯逼供的对象是错误的。

因为,按照原刑法第136条和现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的对象,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包括证人。

有的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说,刑讯逼供,是指“审讯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和精神折磨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笔者认为,此概念对刑讯时采用的方法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

有的同志讲,刑讯逼供,是“指用摧残肉体或精神折磨的方法在审讯时强制逼迫被告人供述并套取虚假口供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此概念有两点之不足:其一,刑讯的方法中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其二,说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不符合客观实际。

因为,办案人员采用刑讯行为逼供,从其主观愿望而言,是为了逼出真供,而不是假供,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讯过程中供出假供,还不是办案人员所希望获取的。

有鉴于此,不能认为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

有的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所谓刑讯逼供,就是通过肉刑和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比较正确。

但是,还应当在刑讯方式中将“精神折磨”纳入。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概念,其内容,既应适用于古代,又应适用于现代,既应适用于外国,又应适用于中国;要有理论上的根据,又应符合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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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张娜【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从一起刑讯逼供导致的冤例出发,通过阐述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性,从历史、立法、职业等因素以及审讯人员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以及就如何通过加强宣传、完善立法、机制、优化职业环境以及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素质这几方面遏制刑讯逼供发表了粗略的见解。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危害原因对策培根说过:“一个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个错误的判决确是污染了水源。

”[1]同理,一个没有得到惩治的犯罪行为只会污染水流,而刑讯逼供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却是污染了水源。

一个公正廉明的司法机关给民众的信心显然比靠大量存在着刑讯逼供的司法活动所给予的威慑更能够稳定社会。

一、简述及分析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赵作海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做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作海案的关键人,已经死亡十多年的“赵振晌”从外地返回赵楼村,2010年5月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省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至此,赵作海已整整服刑11年。

[2]赵作海案之所以成为冤假错案,在于案件审讯阶段,审讯人员对其使用了严刑逼供的方式使得赵作海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在法律规定的一系列程序下,成为准罪犯,服刑11年。

由此引发我们的深思,如果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赵作海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即使案件在十年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作海的生命也无法挽回。

刑讯逼供一方面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痛苦;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会引起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增加罪犯对司法机关的敌对情绪,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

因此,研究刑讯逼供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遏制措施就显得较重要。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一)在受审人员权利方面,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在赵作海案件中,根据赵作海回忆,关押期间他的双手长时间被拷在一条板凳腿上,既站不起来,也蹲不下去,只能半蹲着。

除了拳打脚踢外,警方还不让他正常吃饭、睡觉,打瞌睡时就在他头上放个鞭炮,最后赵作海因为难以忍受而招供。

由此可见刑讯逼供给受审人员带来的身体上的痛苦和折磨是巨大的。

(二)在司法机关执法形象方面,刑讯逼供使得其形象受损,公信力降低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极易使普通百姓以小见大,通过这个窗口而对整个社会的司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失去信心,甚至会产生一些逆反心理,这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在社会稳定方面,刑讯逼供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制造机会,扰乱社会秩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刑讯逼供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传播不利于党和政府管理的信息,以制造恐慌和不安的情绪,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社会生活。

(四)从案件的侦破方面,刑讯逼供容易酿成冤、错、积、疑案尽管通过刑讯逼供使罪犯如实招供的不少,但无辜者因肉刑摧残而招供,含冤受罚的也不乏其例,佘祥林、赵作海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同时,由于审讯人员把精力放在刑讯逼供上而错过证据的最佳收集时机,致使案件因证据不足而堆积。

三、刑讯逼供原因分析自古以来,刑讯逼供就被当作获取口供最直接、有效的方法被运用在审讯之中。

刑讯逼供之所以产生,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外因(包括历史、立法、职业等因素)和内因(自身职业道德素质)相互结合而成。

了解这些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历史因素1.传统的诉讼观念。

我国刑事司法传统中一直保留有刑讯的陋习。

即使是历史上最受老百姓推崇的公正廉明的“包青天”,也曾对不肯如实招供的刑事被告高呼“大刑伺候”,动用肉刑以逼供的情形。

2.有罪推定的封建理念。

从一些史书上的记载可以看出,凡是被控告犯罪的而又不能证明自己有罪的,都以有罪论处,这就是“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放掉一个”。

即所谓“好人打好人误会、好人打坏人活该”。

这与注重程序正义的无罪推定是相互矛盾的。

3.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

在侦查技术和手段都不高的传统社会,口供对于案件的侦破以及定罪量刑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口供不再是侦破案件的唯一来源,但是侦查人员依然对口供有着较强的依赖心理,他们认为只要有了口供,案件的侦破就近在眼前了。

(二)立法因素1.法律未规定刑讯逼供控告权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然而,该法对于受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如何控告、控告的时间效力等却没有规定,这使得犯罪嫌疑人控告权无从行使,也助长了刑讯逼供的风气。

2.法律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一规定说明我国并不承认沉默权的存在,法律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却没有规定不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有何结果,这就为执行法律的审讯人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以何惩罚。

3.律师的权利有所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这一规定是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办案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见面难”的情况普遍存在。

律师只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无权搜集证据,这就使得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作用有限。

4.法律对于刑讯逼供的打击力度不够。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规定尽管规定了刑讯逼供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刑讯逼供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不能起到法律的威慑和预防的作用。

5.法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不够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规定不够完善,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对以非法取得的口供为线索获得的其他证据应否排除、及非法口供被排除后依法再次取得的同一内容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等均未作规定。

这一立法上的空白不能彻底打击刑讯逼供行为。

[4](三)职业因素1.指标等压力的影响。

为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一些机关设定了指标政策,与政绩考核相结合。

再加之社会舆论、以及“命案必破”等口号的影响,侦查人员思想压力较大。

在案件没有头绪以及外界压力的作用下,侦查人员长期疲劳奋战就容易走捷径,运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来获取证据尽快交差。

2.职业习惯的造就。

由于刑讯逼供长期存在于审讯等过程中,一些资格较老的审讯人员已经积累了此方面丰富的经验,这种经验转化为一种职业习惯。

例如在派出所,新来的民警都要跟着老师傅学习,增长经验。

如果老师傅将刑讯逼供的方法教给新来的民警,并告之这是一种职业习惯和这样做的好处。

新来的民警就较易入乡随俗,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这样的一种环境就更加容易出现刑讯逼供。

3.对于罪犯的反感与憎恶。

审讯犯罪分子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都亲历犯罪现场,目睹犯罪分子手段的残忍,在此情况下,对于罪犯的反感情绪会更加明显,如果这个时候犯罪分子不配合,审讯人员内心的负面情绪就使得刑讯逼供的现象较易发生,这是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导致的。

(四)审讯人员自身原因首先,一些侦查人员素质较低,有着较为严重的特权观念。

他们错误地认为,为了社会的稳定,对“不老实”的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是破案的需要,这是国家赋予他们的任务。

这种错误的思想为刑讯逼供提供了看似合法的依据。

其次,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这就造成了只要案件破获就行,只要不出人命就没有关系的现象。

一些侦查人员业务水平较低,不愿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查,将希望寄托在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上。

再次,一些侦查人员心理不健康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之一。

行为总是心理的外在反映。

有学者认为:警察是一个刺激性很强的职业,这种“刺激”主要有:第一,职业危险性高;第二,接触社会阴暗面的机会比较多;第三,受到引诱、贿赂的机会比较多;第四,警察职业的正当暴力性很容易逐渐成为一种行为反应方式。

[5]因此,有些警察逐渐形成了心理疾病,加之不能正确调适自己,于是就导致了不能用正确的理性思维指导自己的行为,在案件难破、情绪低落、犯罪嫌疑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难免做出刑讯逼供的行为。

四、刑讯逼供的遏制措施在现阶段,如何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在实现实体正义的同时实现程序正义,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只有根据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结合我国现状,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才能有效打击刑讯逼供的行为。

(一)加强宣传教育,转变错误的观念和理念1.尊重人权,限制司法权的滥用。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认真地看待权利》中指出:“不能认真地看待权利,就不能认真地看待法律。

”2004年修宪中,我国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

就目前人权意识淡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尊重,法制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况。

司法机关必须加强有关人权的宣传教育,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角度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特别是对于刚进机关的人员,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带头作用。

2.重视程序价值,倡导程序正义。

刑事程序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共同遵守的规则,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和意义。

在侦查活动中,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即要重视过程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刑讯逼供之所以产,与侦查人员急功近利,审讯过程中不重视程序的正义,获取证据重结果轻过程有关。

因此,司法人员必须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二)完善机制,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和措施1.建立律师介入审讯制度。

允许律师在审讯时到场,可对侦查机关的审讯活动有所制约。

这样既有利于促使侦查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又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推广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制度。

运用录音、录像等技术设备直接、连续地记录审讯的全过程。

这些视听材料制作完成后,应经被审讯人员确认无误后,让被审讯人员签名、存档备日后审查。

这种方法可以最为直接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保障被审讯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司法实践中让被告人承担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实践角度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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