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原因

合集下载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建立奖惩机制
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激励警察积极履行职责,对表现优秀的警察予以奖励,对存在问题的 警察予以惩戒。
04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刑讯逼供的成因
包括历史原因、制度原因、社 会原因、个人原因等。
刑讯逼供的危害
包括侵犯人权、降低司法公信力 、导致冤假错案等。
刑讯逼供的措施
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
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刑讯逼供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 和检察机关,但这些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督不力、处理 不及时等问题,导致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执法理念偏差
“以破案为中心”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往往过于强调破案数量,而忽视了对于嫌疑人的 合法权利保护,导致一些警察在破案过程中倾向于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
01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破坏了政府与人
民之间的互信关系。
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02
刑讯逼供可能使人们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破坏了司法的公正
性和公信力。
社会稳定
03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全感和不信
任感。
03
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惩罚力度,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法律保障。
THANKS
“口供为王”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口供是破案的重要依据,因此往往采取各种手段 获取口供,甚至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警察素质参差不齐
业务素质不高
一些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往往存在对于嫌 疑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足、取证不规范等问题。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刑讯逼供一直是司法界、社会舆论甚至国际舆论的热议话题。

在一些国家,刑讯逼供甚至被广泛使用,成为了执法机构的一种“惯用手段”,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那么,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遏制它的发生呢?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破案压力。

现代社会中,破案压力越来越大,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破案,政府也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有着极为强烈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犯罪者并不总是轻易被抓到。

执法机构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会尝试各种手段,包括过度使用物证、证人证言或者刑讯逼供等方式,为了快速破案而进行牺牲个体权益。

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功效,但在长期的过程中,必将对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其二,缺乏调查技能。

在一些法律形式先进但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的国家中,由于执法机关的技能、方法和工作作风不够成熟,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缺乏调查技能和工具,难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得到必要的证据,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既有一些外在的环境因素和压力,也有一些内在的技能和方法等层面的问题。

但无论哪种原因,刑讯逼供都是一种非常危险和阴暗的行为,对人权和社会正义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方法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权力观念。

执法人员必须要牢记“依法办案”的原则,遵守法律、尊重权益,不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其次,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宣传。

在社会和法律方面,应当注重宣传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和理解。

通过一些教育、宣传的方式,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过程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让他们能够理性、客观地评价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加强监督机制和反腐查办机制的构建。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刑讯逼供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在审讯中对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体或心理上的刑罚、威胁、恐吓等手段,以达到迫使他们供认或作假证的行为。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法乱纪的行为,会在司法过程中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冤假错案、信任危机、公众质疑等。

因此,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现状及不足目前,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普遍性和顽固性。

虽然我国对刑讯逼供的立法和行政规定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司法工作者采用刑讯逼供的行为。

同时,在严肃追究刑讯逼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从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研究的内容与思路本文旨在通过阐述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后果,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案例,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寻求有效的防范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探究刑讯逼供的概念、形式和危害特点,通过案例析评刑讯逼供案件的特点和影响。

2.研究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源。

分析司法实践中引发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操作规范、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

3.剖析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现状,并从法律、政策、执法机关、社会等多方面角度阐述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和不足。

4.针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

如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培训;建立诉讼监督机制,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四、研究的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强调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严重行为,有助于促进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有助于提高认识、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3.研究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有助于总结经验、广泛征集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促进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持续改善和进步。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Le ga I Syst e m,and Soci et y ■■圃盈疆I基;竺堡!型!!f苎塑圭垒全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袁洪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丈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叉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

本文试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进行分析,并参考借鉴相关做法,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刑讯逼供审讯方法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68-02推进司法改革,切实保障人权,是世界司法文明的大势所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刑事诉讼领域,转变司法观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但长期以来,刑讯逼供行为的屡禁不止,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严重危害。

能否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成为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因素。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就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封建社会瘤毒的影响。

封建社会公德规定司法官员,可以通过刑讯采用法定刑具和手段来逼取被告人口供。

有些司法人员搞刑讯逼供,是受封建时代刑讯逼供传统的瘤毒毒害造成的。

例如:按《汉律》规定,对犯罪的被告人,如果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而他不服、狡辩的,即可拷打,但应把已予查证清楚的和抵赖的情况在汇报材料中注明。

2.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特权思想严重,认为只要能破案就不择手段,况且,侦查是国家的权力,犯罪嫌疑人不过是受讯问的对象而已,施以刑讯是应该的,只要承认犯罪,将案件破获就行,所以侦查人员将破案的希望主要放在逼取口供上,而不是将主要力量放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运用科技手段收集其他证据上,这是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之一。

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应对策略

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应对策略

浅议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及应对策略论文摘要人类文明的进步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共同进步的历程。

然而随着阶级意识与政治团体的出现,进步的历程中出现了许多与文明相悖的行为。

本文就代表阶级意识形态的司法关系中存在的一个典型的丑恶行为――刑讯逼供进行论述。

文章就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弊端,以及司法人员主观意识的认定,认为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控诉其有罪无罪的直接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从执法人员的执法心理进行分析同时对社会行为的监督与司法内控监督的不到位等原因进行论述。

从主观和客观的方面研究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

刑讯逼供产生的社会危害从司法理论的构建形态到刑讯逼供对社会民众的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危害进行剖析,得出刑讯逼供这一违法的代表司法制度倒退的司法行为应该让其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长消失。

从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维护人权的核心为出发点,证明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取得产生的不利方面进行表述。

得出论证的结果是刑讯逼供是违法行为,是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是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的表现,破坏了法律在公众心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严肃性。

以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生活的角度对如何克服和杜绝刑讯逼供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依法治国国策的确立,人民群众生活中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坚持严格执法、文明依法公平、公正办案已成为时代发展的需要。

而刑事诉讼制度做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文明程度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民族整体素质的标尺。

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一野蛮的原始司法取证行为,在各国法律规定中属非法取证行为。

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刑讯逼供。

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

在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缺位。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和遏制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和遏制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和遏制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是多样的,是历史和现实,国家与个人等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亦或说刑讯逼供是法治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必然而又暂时的产物。

以下,我将以中国为例,来说明其的产生原因。

1:中国自刑罚产生依赖,就伴随着刑讯逼供。

古代的严刑峻法,实行高压政策,从连坐法就可见一般。

加之官府的刑罚权没有限制,官员肆意妄为,为了自己的仕途,提高自己的办案速度,不惜发明了各种各样的惨无人道的刑讯工具。

中国的封建思想余毒未消,对现在的司法工作仍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国家法治的不完善。

虽说当前中国已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毫无疑问的是其中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对人权的不重视,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人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但几千年来人治思想的盛行,司法工作人员乃至于整个社会群体思想僵化,漠视人权。

3: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不完善。

我国的刑事诉讼工作有许多鲜明的特点,如意侦查审讯为中心。

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过多的依赖前期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成果,后续的工作都像是对侦查结果的一次次重复叙述。

所以导致侦查阶段的压力增大,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口供,保障后续刑事诉讼的顺利。

不惜超越法律,滥用私权。

4:思想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

法律在完善,最终也是靠人去实施。

所以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

几千年来,司法工作人员都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打击犯罪是她们的天职,再加上本身工作就具有一定暴力性质,久而久之,他们就产生了一种偏激的情绪,只要有嫌疑,一定是罪犯,一定要其受罚。

再加上上级的压力和盲目追求破案的指标,他们就自觉或不自觉的超越法律进行刑讯逼供。

那么刑讯逼供的危害有哪些呢?1:刑讯逼供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之下,精神和肉体收到双重打击,意志薄弱,很容易说出与事实相反的话以避免严刑拷打。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作者:徐春阳来源:《知识窗·教师版》2011年第03期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影响了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驰,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法界有识之士所深恶痛绝。

尽管刑讯逼供早已被法律明文禁止,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屡禁不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现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是刑讯逼供产生的直接原因(1)我国一直未承认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条尽管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但还不能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

也就是说,我国立法并未真正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从而为刑讯逼供留下了隐患。

(2)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是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一种绝对排斥。

这一立法上的矛盾,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也给了侦查人员以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从而诱发刑讯逼供的发生。

(3)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尚无完善的犯罪嫌疑人保障与证人保护制度犯罪嫌疑人经拘留依法逮捕后,一直处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甚至有些案件律师会见嫌疑人也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这就使得他们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现行法律有关证人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原则性地规定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却没有详尽地规定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和经费来源,可操作性一般。

3.实践中刑讯逼供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的空间虽说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来调整,但在实践中查证困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如何解决刑讯逼供之我见近几年来,由于人们对于人权的更加重视、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使得原来不被人们觉得有什么不好的或者觉得是正常的审查犯罪嫌疑人的途径之一的刑讯逼供,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反省。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为媒体曝光。

从2000年辽宁省营口县李化伟14年冤狱案和昆明警察杜培武杀人案,到2005年佘祥林11年冤狱案和胥敬祥13年冤狱案,再到2009年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经侦大队中队长钮东升等6人刑讯逼供案件和2010年的赵作海11年冤狱案,几乎每次媒体所披露出来的案件,都可以用“触目惊心”来形容。

刑讯逼供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之所以会流传之久、范围之广也同样值得我们深思,值得我们去思考它的深层次的原因,去深入的剖析和认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学家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研究,国家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收到一定的效果。

但是刑讯逼供并未从根本得到遏制,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极大的损害。

今年以来先后发生的一系列错案足以引起法学界的深深思考。

一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既然在近几年来我国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学家都对刑讯逼供的产生和原因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研究,想必对于刑讯逼供的原因已经能够形成一定的共识。

这些原因中有些是值得肯定的,也确实是能够改善刑讯逼供的现状。

但是还一些原因是不可取的,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对于能够改善现状的原因,我觉得有主要以下几点:1“如实回答”义务的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强制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如果不“如实回答”的话,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如实回答”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如何才能使其开口说话呢?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即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问话予以回答,也面临着其回答是否如实的问题,往往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和侦查人员认为的“如实”是两个概念,侦查人员最大的愿望就是让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完全符合自己认为的“如实”。

如果侦查人员认为其没有回答或者回答并不“如实”,没有尽到“如实回答”的义务,那么就意味着其必须承担不尽义务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否则就是对其他履行义务的人的不公正。

但是这种惩罚是什么?是不理意味着可以进行刑讯逼供呢?同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尽到“如实回答”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权利,但是犯罪嫌疑人有何权利法律却没有规定。

虽然在今年两会的时候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但也只不是新增加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但并未对我们所关心的刑讯逼供的问题有什么更加明确的解释,所以就目前来说,我国虽然已经前行在了法制建设的道路上,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对于人权的漠视,使得法制道路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即便有一天法律能够制定的足够完美,但执行下去又是另一个问题了,就如同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新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虽然明确规定了不能刑讯逼供,但现实生活中却并非如此,今年新增加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否能够改善,相信大家也都是能够想象的到的。

2证据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却对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有证据资格未作明确的规定,而且本条规定的操作性也很差。

因为司法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是否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是被告人难以证明的。

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就难以确定证据收集的合法,特别当审判人员作为收集证据的主体时,即使非法收集,也会被自己采信。

因此,我们在庭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场面: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对某一事实的内容予以否认,公诉人即当庭出示该被告人在预审口供中曾有相关承认的内容予以反驳,并当庭提请法庭注意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

当法庭讯问被告人要求其解释时,被告往往称自己在预审中曾被刑讯逼供,但又无法当庭举出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确凿证据。

由此法庭就会理所当然地以被告人的预审口供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被告人在法庭上当庭翻供只是认罪态度不好,甚至是辩护律师“教唆”的结果,而很少有人去关注“供认不讳”的后面是否掩盖着血泪。

应该说刑事案件诸证据中,被告人预审口供的质证是刑事定案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法中也强调了质证,但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的质证方式,即只有被告人当庭拿出充分证明自己的预审口供是刑讯逼供使然,才能推翻预审供词。

这在司法实践中,除有被致伤致残的情况外,一般被告人拿出证据的可能性几乎没有,预审口供也就直接成为了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据,刑事被告人口供的质证环节就这样流于形式,讯问笔录和“书面证言”因此而得以滥用。

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对非法严词证据的排除作了初步规定,但“两高”的司法解释也不够系统全面,并有地位偏低,效率不足之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非法言辞证据的取舍仍采取回避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是通过刑讯逼供的口供,只要能证明是客观真实的,仍可能被法庭采纳并作为定罪的根据,这就使得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更无后顾之忧。

在强调司法效率的口号下,在侦查人员急于破案的热情中,刑讯逼供之风将更加兴盛。

3“有罪推定”思想的残余“有罪推定”是封建司法制度的遗毒,是主观唯心主义作怪的结果。

即被告人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即被视为有罪。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条件的制约和影响,主观唯心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

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不例外。

他们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往往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自己有罪的供述。

然而他们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打击犯罪本身是指打击真正的犯罪活动和惩治真正的犯罪分子,而不是使无辜者受冤枉。

他们总是在“无风不起浪”“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和“不打如何肯招”的思想支配下进行刑事诉讼。

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陈述不符合司法人员的认识时,刑讯逼供随之而来。

4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都认为只要是有利于揭露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完成刑法任务的行为,即使程序有些瑕疵,甚至违反程序也没关系。

对于实体,程序孰轻孰重的问题,有关法律人士对程序公正价值的评价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程序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目标,程序是诉讼的游戏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

而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也就成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5办案急功近利思想作崇这一点也可以说是官僚主义作风导致的无奈结果。

侦查的任务,简而言之,就是查明案情,抓获犯罪人。

言之简单,但谁都知道其中的艰辛。

破案需要的时间谁也无法预测,它往往取决于天时、地利、人和等因素,也许有些案件将成为“死案”。

永无也无法破解。

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查起诉的期限、审判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的侦察期限也作了规定,以限制长期间羁押犯罪嫌疑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破案率的强调,以及一旦发案各行政长官往往对侦查机关层层施压催促,要求限期破案就表明国家担忧犯罪得不到惩处会继续为恶,以及害怕案件久侦不破会有损于国家控制社会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形象。

而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对侦查人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加之某些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获率、抓获率,使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就决定走捷径采取刑讯逼供这一非法手段。

侦查人员片面地强调打击犯罪和追求执法的效率,却忽视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

有人认为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这种观点似乎有点片面,刑事诉讼不同于市场经济,它并不是以追求最大利益,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目标。

相反,由于它与个人的生命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并且又具有不可逆性、不可补偿性等特点,这在客观上要求刑事诉讼必须以公正为基础。

并且,为了一部分人的权益,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权益,这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不合理的。

可见,刑讯逼供在这一点上是站不住脚的。

6目前的侦查设备、技术落后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还不够发达,司法投入较少,目前的侦查设备和技术比较落后,特别在西部地区,这种问题更为突出。

而相应的犯罪则开始智能化和高科技化,虽然我国已经多次采用高科技手段来破获某类案件,但设备的更新速度远远不能适应侦破案件的需要。

设备的陈旧一方面降低了破案率,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办案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从而成为刑讯者实施刑讯逼供的借口。

肯定还有其他的原因,我只是做到了浅尝辄止,面对中国的复杂社会,形成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是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影响的,是对于目前中国大背景下的矛盾中一个小小的反应。

中国目前的社会矛盾是几千年来在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的,只是有时候反抗对象是个人有时候是个群体罢了。

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有些问题不是能够靠轻易地改法律或者是颁布行政命令就能够解决的。

在我看来,立法,行政,司法三者是相互独立的,为什么行政机关却能够督促司法机关赶快办案,这根本不足取的。

在中国行政机关的权力有些过于大了,使得司法的权力大大减少,这种情况持续会产生数千年来中国一直在重复的历史背景。

看看目前的中国社会,有多少小矛盾是人民在于政府作对,而这些小矛盾其实在各个方面反映着中国社会的大矛盾。

想要去解决它们,不从源头上做起事没有意义的。

二如何解决刑讯逼供之我见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其不容忽视的主客观因素,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刑讯逼供合理存在的藉口和理由。

因此刑讯逼供所侵犯的已经不只是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根基。

在人类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进而影响依法治国的严重障碍,到了非消除不可的时候了。

然而,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不放过一个犯罪分子,使其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使广大公民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信任,又要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客观,使受害者及时得到合理的司法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呢?1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