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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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 I ; I J 6轴金 2 0 1 3・ 9 ( 下)
◆社会 观 察
刑讯 逼供 的危害及应对策 略
刘 晶 晶
摘 要 刑讯 逼供 是指 司法工作 人 员采 用 肉刑或 变相 肉刑折 磨被 讯 问人 的 肉体或 精神 ,以获得其供 述 的一 种极 恶劣的 审
讯方法。伴随着- t 事立法的不断完善 ,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健全 , 在很 大程度上遏制 了刑讯逼供的发生。但是由于 受传 统 司法观 念 的影 响 , 在 实践 中刑 讯逼 供现 象仍 然 禁而 不止 , 尤其 是 一些社会 特 点案件 中发 生 的刑讯逼 供现 象, 常常将
略 显得 尤 为必要 。 关键 词 刑 讯逼 供 司法机 关 依 法治 国
作 者 简介 : 刘 晶晶 , 广 州市番 禺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8 9 . 0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刑 讯逼 供所 产生 的危 害
老实交 代肯 定会被 定罪处 罚 , 而奸滑 、 狡诈 者 , 特 别是累犯 、 惯犯 ,
受到 打击 处理 的人 拒不 交代 却有 可能被 宣 告无罪 。一 些 有经验 的惯犯 在面对 经验不 足 的司法人员 的审讯 时 , 有 时还会有 目的的 去激 怒办案 人员 , 造成其 被刑 讯逼 供 的事 实 , 从 而到法 庭 上大 肆
媒 体 的报 道 , 其 产 生的恶 劣影 响会被 无 限放大 , 与 普通 公 民 内心 的公平正 义理念 和道德 评价标 准严重 不符 , 进 而质疑 司法 机关行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刑讯逼供一直是司法界、社会舆论甚至国际舆论的热议话题。

在一些国家,刑讯逼供甚至被广泛使用,成为了执法机构的一种“惯用手段”,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那么,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遏制它的发生呢?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破案压力。

现代社会中,破案压力越来越大,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破案,政府也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有着极为强烈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犯罪者并不总是轻易被抓到。

执法机构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会尝试各种手段,包括过度使用物证、证人证言或者刑讯逼供等方式,为了快速破案而进行牺牲个体权益。

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功效,但在长期的过程中,必将对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其二,缺乏调查技能。

在一些法律形式先进但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的国家中,由于执法机关的技能、方法和工作作风不够成熟,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缺乏调查技能和工具,难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得到必要的证据,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既有一些外在的环境因素和压力,也有一些内在的技能和方法等层面的问题。

但无论哪种原因,刑讯逼供都是一种非常危险和阴暗的行为,对人权和社会正义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方法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权力观念。

执法人员必须要牢记“依法办案”的原则,遵守法律、尊重权益,不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其次,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宣传。

在社会和法律方面,应当注重宣传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和理解。

通过一些教育、宣传的方式,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过程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让他们能够理性、客观地评价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加强监督机制和反腐查办机制的构建。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团体活动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意识,使 其能够积极参与到打击刑讯逼供的行动中来。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刑讯逼供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并对查实的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和表彰。
05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刑讯逼供对个体、 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不容忽视。
现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 司法机关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
刑讯逼供的常见手段和方式
殴打、电刑、水刑
这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常见的刑 讯逼供手段,如菲律宾警方就 曾使用电刑、水刑等手段来获
取口供。
威胁、恐吓
这是另一种常见的刑讯逼供手 段,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感到害 怕,从而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

欧洲
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 对刑讯逼供采取了严格的法律禁 止措施,但东欧部分国家仍存在 着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亚洲
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刑讯逼供进行 了立法禁止,但菲律宾、泰国等国 家仍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我国刑讯逼供的历史和现状
历史
我国古代就存在着刑讯逼供的陋习,如电刑、水刑等,但随 着时代的变迁,这种陋习逐渐被禁止。
职业风险
刑讯逼供可能使警察面临法律指 控,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 成负面影响。
破坏合作与信任
刑讯逼供可能破坏警察与犯罪嫌疑 人之间的合作,降低犯罪嫌疑人的 信任度,从而增加破案难度。
04
应对策略和建议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
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处罚措施,使执法部门有 法可依。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和制裁措施,以确保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一、刑讯逼供的禁止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身体虐待、胁迫、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伪证供或强迫其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违背了被告人的人权,在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要求下,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制裁。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查逮捕、检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对于经过拷打、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以排除非法证据对被告人的侵害。

同时,在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下,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享有来源不明、证据不足的获释权。

这项规定使得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依赖于刑讯逼供,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发展。

二、刑讯逼供的制裁为了实现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在办案中发现或接到刑讯逼供的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若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一旦被查实将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等联合处罚。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中国司法机关还加强了全面的培训和监督机制,并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法治文化的普及等方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刑讯逼供行为被有效遏制。

三、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性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一、刑讯逼供的含义关于刑讯逼供的概念,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识不同,表述不尽一致。

笔者择其要者略加评析。

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剥削阶级国家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对人犯进行人身摧残和折磨,逼取口供,搜集‘证据’的一种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

”笔者认为,此概念只适用于对剥削阶级国家的司法官吏,有失片面。

有的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等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审讯方法”。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施行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非法行为”。

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中,将证人也当作刑讯逼供的对象是错误的。

因为,按照原刑法第136条和现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的对象,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包括证人。

有的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说,刑讯逼供,是指“审讯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和精神折磨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笔者认为,此概念对刑讯时采用的方法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

有的同志讲,刑讯逼供,是“指用摧残肉体或精神折磨的方法在审讯时强制逼迫被告人供述并套取虚假口供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此概念有两点之不足:其一,刑讯的方法中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其二,说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不符合客观实际。

因为,办案人员采用刑讯行为逼供,从其主观愿望而言,是为了逼出真供,而不是假供,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讯过程中供出假供,还不是办案人员所希望获取的。

有鉴于此,不能认为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

有的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所谓刑讯逼供,就是通过肉刑和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比较正确。

但是,还应当在刑讯方式中将“精神折磨”纳入。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概念,其内容,既应适用于古代,又应适用于现代,既应适用于外国,又应适用于中国;要有理论上的根据,又应符合司法实践。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警方或侦查人员使用暴力、虐待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让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认自己的罪行。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权,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长期的伤害。

以下是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的一些讨论。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1.侵犯人权:刑讯逼供违反了嫌疑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自由、尊严、隐私等基本权利。

2.虚假供述:由于极端的物质和心理压力,嫌疑人往往会做出虚假的供述,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打击正当辩护:刑讯逼供导致的虚假供述对被告的正当辩护构成了障碍,影响司法公正。

4.加剧社会不信任:若刑讯逼供行为被揭露,将加剧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感,损害社会稳定。

二、应对策略1.立法保护:制定刑讯逼供行为为刑事犯罪,严惩施暴者,确保依法办案的基本原则。

2.职业培训:培训侦查人员,使其树立法治意识,加强专业技能和计谋,从而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率。

3.录音录像:侦查过程中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证据来鉴定接受过刑讯逼供。

4.律师参与: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享有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律师的参与可以起到监督和保护嫌疑人的作用。

5.增加证据链:依据物证、证人证言等合法证据来支持诉讼证明,减轻对嫌疑人的刑讯逼供威胁。

6.监察机制: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来监督侦查工作,严格惩治刑讯逼供行为,并保护嫌疑人权益。

7.司法透明:公开审理,提供依据,使社会对司法程序有更多的信任,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8.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推动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

总结起来,刑讯逼供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对个人、社会、司法制度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通过合理立法、有效监督和严惩施暴者,我们可以有力地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同时,加强律师参与、增加证据链、录音录像等措施也是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着眼于长远,我们还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应对刑讯逼供等问题。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图片
陕西“激动死”案图片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控制刑讯逼供的几项对策
• 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其不容忽视的客观 因素,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刑讯逼供合理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使之受到应有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使广大公民对法律 和司法机关信任,又要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客观,使受侵害者及时地得到合理的司法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这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四)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查处力 度
•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使得执法者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不敢 轻易试法。
二、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避
免的矛盾体现
• 以往,我们总是认为某些公安民警素质低、水平低下,的 确,有警察素质、业务水平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警 察永远是站在追诉犯罪第一线的人,他的职责、他的角色 决定了他要承担起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侦查工作是起诉 、审判的基础,侦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这与 法官、检察官有所不同。
• 第二,口供是案件的“证据之源”。
四、某些刑讯逼供是官僚主义作风 导致的恶果
• 侦查的任务简而言之就是查明案情、抓获 犯罪人。言之简单,但谁都知道其中的艰 辛。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案,各级行 政长官往往对公安机关层层加压,限期破 案,而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对侦查人 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加之某些 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案率、抓获率,使 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只得用刑讯来逼取 供述 。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刑讯逼供是指严重侵犯人权的一种手段,是指警方通过施加各种酷刑、虐待和威胁等手段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使其强制认罪。

它不仅是对人身自由和尊严的极大侵犯,也会导致司法错误和不公正的结果。

在世界范围内,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公认的违反人权的现象。

本文将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以及应对策略进行阐述。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1. 侵害人权:刑讯逼供是对被讯问者人身自由和尊严的双重侵犯。

被讯问者面临肉体、精神甚至性侵犯等多种形式的虐待,这不仅会造成创伤和伤害,更会对其身心健康和精神世界产生严重影响。

2. 误导司法:刑讯逼供易导致的司法错误和不公正,不仅伤害被讯问者,更会随之影响到整个司法体系。

如果误判发生,还将造成无辜者被迫承认罪名、审判强迫有罪、法律裁判不公等问题。

3. 损害社会形象:刑讯逼供不仅有损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更会损害整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声誉,在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社会中也容易引起强烈反响。

二、应对策略1. 加强警务培训:警务部门应引入更多以人权为基础的培训教育,提高信仰人权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具体执行人权的技能,从而为警察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好的法律、道德、伦理支持。

2. 建立执法规范:各级法律部门必须明确和遵守行为规范、伦理标准和修身自律的制度和标准,以保护嫌疑人的人权。

在司法过程中,应相应采取各种手段,如推行录音录像和尽量减少询问时间,以及确定仅对涉及极端犯罪等极其特殊情况适当使用。

3. 加强监督机制:有监督机构需要建立及时、有效的监控、监督和反馈机构,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并为被讯问者提供保护机制。

各级监督机关应制定相应制度和标准,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及时揭示、纠正和惩治违法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是对人权的一种侵害,也是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阻碍。

因此,应加强相关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减少刑讯逼供的现象,保护嫌疑人和被讯问者的人权和司法公正。

同时,也可以通过德育、道德教育等方面来提高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共同呼吁建立法治社会,建立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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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遭遇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侦查人员在讯问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严重的还会构成刑讯逼供罪。

那么,遭遇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讯逼供作为刑事抗辩理由之一,用得好或许就能免除牢狱之灾。

如何保留被刑讯的证据或者线索?1、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2、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3、抓住一切投诉的机会;4、找个好律师。

如何更有效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1、提出申请的时机:在签收《起诉书》或开庭审理时2、提出申请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内容3、找个好律师。

刑讯逼供一直是冤案的重要原因,它的危害并不仅仅是遭受暴力时身体所承受的痛苦,更大的危害在于被取证之后可能要承受的罪名和牢狱之灾。

以往,对刑讯逼供的处罚,只能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而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地位不对等、司法人员有所偏袒的情况下,遭受刑讯的嫌疑人很难证实“自己被刑讯”这个事实。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内容,这一程序最大的优势在于,不需要嫌疑人证明“被刑讯”这个事实,只需要证明“可能存在刑讯”。

这就大大减弱了遭受刑讯的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他们不需要提出确切的依据来证明一个事实,只需要提出可供调查的线索来证明一种可能。

那在遭受刑讯时,如何尽可能地保留证据或者线索,如何更有效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避免刑讯之后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重要前提1、侦查行为不文明不属于刑讯逼供。

侦查行为不文明的情况,比如态度粗暴、说脏话、拍桌子甚至侮辱嫌疑人等,都不属于刑讯逼供。

此外,有些时候,警察使用暴力往往只是因为嫌疑人不老实、耍滑头,打他们一顿是为了发泄,而不是为了取证,也与本题无关。

2、不争论有没有刑讯逼供、是多是少这个问题。

如有些警察叔叔回答的:现在调查取证越来越规范,很多地方都是全程监控,不给刑讯的时间和空间;对刑讯逼供等违反程序的侦查行为查得越来越严,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刑事诉讼对证据的标准越来越高,被告人供述的重要程度越来越低。

——这些原因都会使刑讯逼供的现象越来越少,并最终消失。

但也要承认,刑讯逼供这种现象在某些地方仍然存在,即使是现在,也仍然存在被刑讯逼供的可能。

如何保留被刑讯的证据或者线索?1、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

即使被刑讯逼供了,也尽可能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

因为公诉人、法官有可能会无视你提出的“被刑讯逼供”的抗辩理由,而直接以你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所以如果作了有罪供述,后面被判有罪的风险就会急剧增大。

如果被折磨得痛苦了,可以以装死、惨叫、暂时承认但做笔录时死都不认等方式来换取短暂的环节;如果被折磨得实在受不了、按着办案人员的意思认了,至少你可以用最后一招:不签名。

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做笔录的时候有监控,且是先被折磨到你服软了再带到监控下做笔录的话,绝对不要承认!有罪供述的监控视频证明力是很强的,在此情况下身处不利地位的你,要承担推翻有罪供述视频的举证责任,困难很大。

还有一点:笔录往往会在最后面多记一句:“问:你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答:没有。

”要是遭受了刑讯却发现笔录里面有这句,千万别签名!2、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首先要由你本人来证明“有可能”被刑讯逼供,或者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

(1)牢记侦查人员的警号和长相。

(2)牢记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受创部位。

牢记时间,是因为现在要求讯问时要同步录像,所以不大可能再出现一边打一边讯问的情况,更大的可能是先打一顿,打得你老实了再开始讯问。

那么就会出现被提押时间和开始讯问时间之间存在空白期的情况;而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这是重要的可疑线索之一。

前段时间广东省高院对一宗案件判处无罪,认定被告人有罪供述无效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在被提押后、讯问前存在空白期。

要牢记地点、方式、受创部位、甚至包括自己当天穿的衣服等各种细节,是因为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这些都属于重要细节。

如果你记错了,前后说法不一致,那也很难取信于调查人员。

(3)主动要求对自己进行人身检查。

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在嫌疑人被提讯之后还押时,会对人身进行检查。

如果有,一定要提出自己哪里受伤,要求进行检查。

(4)告诉同仓的囚友自己被刑讯的细节和身体状况。

讯问完回到被关押的场所(或者说监室,我们这里叫作“仓”),一定要告诉同仓的囚友自己被刑讯的细节,将来你就指望着他们为你作证了。

尤其是那些快要刑满的、已判决要送去监狱服刑的、可能被调去其他监室的人员,更要告诉他们。

因为同仓的人员有可能是你进入审判阶段后与你串通好的,证言的效力较弱;而那些早就与你分开的人员在之后没有接触你的机会,证言的效力也更强一些。

如果因刑讯手段(比如很多闹庭律师常在微博上宣传的电击、泼冷水后吹风扇等手段,虽然不知道是真是假)而生病,同样也要让你的囚友知道,并且告诉看守所的医生病情,索要药物。

一般看守所的医生给药会有记录的,这也是个可供调查的线索。

被刑讯后回去,第一时间去找监所的检察员,这是你在这个阶段唯一也最有可能指望的人员。

把你被刑讯的情况详细告诉他,要求做笔录,要求对你的身体进行检查,等等。

3、抓住一切投诉的机会。

在后面的每个诉讼阶段,都要提及自己被刑讯这回事。

甚至在判决之后的二审、申请再审等等阶段,也仍然可以提。

但提的时候,一定要有理有论,把经过说清楚,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

如果没有线索光是嚷嚷自己被刑讯了,办案人员一般不会理你的。

4、找个好律师。

找个好律师,在他会见你的时候,你就把自己被刑讯这事告诉他,把可供调查的线索告诉他,让他去进行调查。

愿意认真帮你去跑这事的就是好律师,所以也别坑了人家,别没挨打却骗律师说自己被刑讯了;要是律师跑了却没改变现状也别怨他,律师费还是该给的,毕竟决定权在公检法手里。

千万别找那些闹庭律师,不要看他们微博刷得猛,跟法官公诉人吵架吵得凶,他们只是拿你被刑讯这事炒作他们的名气和收入罢了,但并不是真正关心你是否真的被刑讯,也不关心你被刑讯这事有没有调查清楚。

5、明确被刑讯不等于无罪。

没干这事与干了这事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你的有罪供述是关键的定案证据,后者你的有罪供述可有可无。

如果真的没干这事,那排除你的有罪供述之后,剩余的证据是无法认定你构成犯罪的。

如果实际上干了这事,那即使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通常其他证据也仍然足够定你的罪。

刑讯逼供只是为自己辩护无罪的理由之一,而不是全部理由。

一个好律师,可以抓住证据之间的漏洞为你作无罪辩护,而不仅仅是拿刑讯逼供说事。

这也是好律师和闹庭律师的根本区别:闹庭律师只会申请回避和刑讯逼供这两招,好律师却是从证据漏洞、程序毛病、事实不清、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进行辩护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遇到刑讯逼供,是需要及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对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可以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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