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危害性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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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刑讯逼供是指在司法活动中,通过对被告人的非法逼询和施加的各种迫害手段达到供述罪行的目的的悖德行为。

刑讯逼供方式简单,效果却十分致命,可导致公民基本的人权和自由遭到破坏,对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法治建设等方面造成极大的危害。

刑讯逼供危害甚大。

首先,此举毒害人心,失去的不仅是孇表示信任,还包括其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官、检察官的公信力。

其次,被刑讯逼供的人可能会捏造罪名,给无辜的人罪成杀身之祸,常年囚禁到可怕的监狱里,或者被判死刑,甚至会丧失生命,这不仅是对个体人权的侵犯,更是对整个司法体制的侵害和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的破坏。

最后,刑讯逼供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任意对待嫌疑人和被告人会造成各种严重后果,从而扰乱整个社会的稳定。

刑讯逼供危害行之于年轻人尤其不可取,从更长远的社会观角度来看,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其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长期以来,青少年刑讯逼供问题总是存在,令人不安。

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和心理素质相对较弱,加上缺乏足够的教育和理解,他们很容易因为恐惧而承认自己并没有犯下的罪行。

更严重的是,还有一些人会被误判而受到严重的刑事惩罚。

因此,我们应该意识到刑讯逼供带来的巨大危害,积极采取措施去有步骤地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需要对法律教育加强,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刑讯逼供的认识。

其次,严格落实律师辩护制度,不断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坚决打击各种非法采证的行为。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劳动营、拘留所等执法机关人员的监管,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综合能力。

最后,落实司法廉洁和主张司法公正、公正、公正,加大司法失误和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确保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总之,刑讯逼供是不能容忍的,它不仅损害了公民个人的权益,也伤害了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根本,针对刑讯逼供行为,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普及、维护法律尊严、严格落实监督制度、完善司法机制和加强学校教育,共建一种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刑讯逼供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在审讯中对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体或心理上的刑罚、威胁、恐吓等手段,以达到迫使他们供认或作假证的行为。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法乱纪的行为,会在司法过程中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冤假错案、信任危机、公众质疑等。

因此,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现状及不足目前,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普遍性和顽固性。

虽然我国对刑讯逼供的立法和行政规定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司法工作者采用刑讯逼供的行为。

同时,在严肃追究刑讯逼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从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研究的内容与思路本文旨在通过阐述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后果,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案例,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寻求有效的防范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探究刑讯逼供的概念、形式和危害特点,通过案例析评刑讯逼供案件的特点和影响。

2.研究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源。

分析司法实践中引发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操作规范、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

3.剖析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现状,并从法律、政策、执法机关、社会等多方面角度阐述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和不足。

4.针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

如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培训;建立诉讼监督机制,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四、研究的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强调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严重行为,有助于促进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有助于提高认识、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3.研究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有助于总结经验、广泛征集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促进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持续改善和进步。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查报告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查报告

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心理创伤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心理创伤,如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抑 郁症、焦虑症等。
社交困难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社交困难,如与家人、朋友和同事的关系疏远 ,社会融入度降低。
长期心理影响
刑讯逼供对个人心理健康的长期影响可能导致生活质量的下降和 幸福感的降低。
对社会适应的影响
要点一
社会隔离
3
某些国家对刑讯逼供的界定较为模糊,如中国 。
刑讯逼供在各国的法律地位
在多数国家,刑讯 逼供被视为非法行 为,会被追究刑事 责任。
在某些国家,对刑 讯逼供的法律规定 较为模糊。
在少数国家,存在 合法刑讯逼供的情 况,但仅限于特定 场合和目的。
刑讯逼供的案例分享
2017年美国关塔那摩监狱囚犯被虐待案
10名囚犯指控遭受美军虐待,调查证实存在虐待和不当审讯。
2013年叙利亚外交官被指控参与刑讯逼供
叙利亚驻伦敦大使馆外交官阿卜杜勒·拉赫曼·哈提卜因涉嫌参与刑讯逼供被捕。
2014年乌克兰基辅警方被控刑讯逼供
基辅警方逮捕了数名嫌疑人,并对其中一名嫌疑人进行了虐待和残忍对待,导致其死亡。
03
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性
削弱社会公信力
刑讯逼供可能让民众对警方和司法机关失去信任 ,削弱社会的公信力。
阻碍社会进步
刑讯逼供可能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影响社会 文明的进程。
对社会信任的破坏
破坏警民关系
刑讯逼供可能使民众对警方产生不信任感,导致警民关系紧张。
引发媒体炒作
刑讯逼供可能引发媒体过度报道和炒作,导致案件扩大化、复杂 化。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普法宣传等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刑讯逼供危害性的 认识,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在参与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过程中,我深受触动,也有了许多深刻的思考和感悟。

刑讯逼供,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法治精神和人权原则。

它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中,任何形式的刑讯逼供都是绝对不能被容忍的。

通过这次教育整治活动,我深刻认识到刑讯逼供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对于被刑讯逼供的个人而言,他们可能会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创伤。

身体上的伤痛或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愈合,但心理上的阴影却可能伴随一生。

无辜者可能会因为无法承受刑讯的压力而被迫认罪,真正的罪犯则可能借此逃避应有的惩罚,这无疑是对公平正义的极大亵渎。

其次,刑讯逼供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当公众得知司法过程中存在这样不公正、不合法的手段时,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将大打折扣,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受到质疑。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推进是极为不利的。

那么,刑讯逼供为何会发生呢?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不够。

他们在追求破案效率和成果的过程中,忽视了法律程序和人权保障。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政绩观,将破案数量和速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风气。

此外,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活动中,我们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合法的执法程序和手段。

法律明确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依靠证据和合法的侦查手段来获取案件真相。

任何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都是无效的,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底线。

同时,我们也深入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包括沉默权、律师辩护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为了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刑讯逼供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刑讯逼供是一种违反人权的行为,通常指的是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来逼迫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自己所谓的罪行。

这种做法在很多国家都被明确规定为非法,然而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这引发了人们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首先,刑讯逼供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人权的核心是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而刑讯逼供剥夺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尊严和自由。

通过暴力和恐吓手段逼迫人们供认罪行,不仅违反了人权,也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公正原则。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在合法的程序下接受公正的审判,而不应该受到虐待和迫害。

其次,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受了长时间的折磨和虐待后,往往会丧失自我保护意识,为了减轻痛苦而承认自己所谓的罪行,即使实际上是无辜的。

这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侵犯了无辜人的权益,破坏了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再次,刑讯逼供打击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社会的基础是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而刑讯逼供的做法却是对法律的亵渎和伤害。

刑讯逼供给社会带来的是恐惧和不信任,使人们对法律制度产生怀疑和不满。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个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而刑讯逼供的存在阻碍了法治的实现。

最后,刑讯逼供也不利于真相的查明和正义的实现。

刑讯逼供往往是为了达到其中一种目的,譬如快速解决案件或满足其中一种政治需求。

然而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供词往往是虚假的,可能与真相相去甚远。

当真相被掩盖时,无辜的人可能被侵犯,真正的罪犯可能逍遥法外。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合法的证据和可靠的推理才能推动真相的查明和正义的实现。

总的来说,刑讯逼供是一种违反人权、不利于冤假错案查明、破坏法治社会建设以及不利于真相查明和正义的实现的做法。

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正、法治和人权的社会,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消除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加强法律和法治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刑讯逼供问题的认识,维护人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会3篇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会3篇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会 (2)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会 (2)精选3篇(一)参与“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让我深刻理解到刑讯逼供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在此次活动中的一些心得体会:首先,了解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判决。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正义,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环境。

其次,学习法律法规。

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我们正确应对和防范刑讯逼供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了刑讯逼供的界定、法律对刑讯逼供的明确禁止和惩处,以及受害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等。

法律知识的学习帮助我们理解刑讯逼供的违法和不道德之处,并为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作为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我们要始终坚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执法规范,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和容忍刑讯逼供行为。

我们应该始终站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立场上,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审查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是防止和制止刑讯逼供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该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行为,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加强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司法待遇。

通过参与“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我深刻体会到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坚信只有以正常合法的手段来获取证据,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作为执法人员,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始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制止刑讯逼供行为,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会 (2)精选3篇(二)参加“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我的心得体会如下:首先,我深刻认识到刑讯逼供是侵害人权的严重行为。

通过活动中的宣传和教育,我了解到刑讯逼供不仅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律,也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导致错误的刑事冤案的发生。

从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之危害

从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之危害

从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之危害冤假错案,无疑是对被侵犯人权的一种损害,一旦发生,将给当事人和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精神、物质上的压力,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而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给被逼供人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并加剧了公正的司法环境的被动性,值得深刻反思。

首先,刑讯逼供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

由于目的是让嫌疑人在最短时间内供出罪状,刑讯逼供不断地实施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让嫌疑人在疲劳的状态下无法正常思考和表达自己的想法,这种行为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损害其尊严和人格,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基础。

其次,刑讯逼供极易导致错误的供词。

在精神和肉体上受到折磨的情况下,许多被告人会为了解决痛苦而“吐露真相”,但这种所谓的真相往往是虚假和不准确的。

因为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追求解除痛苦而妥协,而非真正的证据,这样的供词可能会为案件的调查带来误导性。

而且,尽管已经被警方逼供,但被告人的供词并不一定是真的,而是由于被警方迫使而做出的。

由此导致的错误判决破坏社会公正性和司法独立性。

再者,刑讯逼供增加了仇恨和冲突的风险。

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告人往往会觉得特别的怒恼和愤懑,他们对警方和司法系统的不尊重、不信任和敌对的态度在社会形成积极的反作用。

如果这些情绪得不到解决,将导致社会不稳定和仇恨的加剧,并在更高层次上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最后,刑讯逼供会对司法体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常常出现的无辜者被判刑的案例导致了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并直接削弱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破坏了人们对法律和政府的信心。

此外,刑讯逼供发生的时间越久,影响就越大,更加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对个人、家庭和全社会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给被逼供人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并加剧了公正的司法环境的被动性。

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审判监督和提高日常监管的质量与效果,将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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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危害性调查报告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原因(一)思想原因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

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还未能得以清除。

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

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错判。

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象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

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

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二)制度原因相关制度规定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

首先是我国一直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现代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其最基本的功能就在于确认: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

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对此,贝卡利亚进行过精辟的论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⑴其次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刑事政策上,我国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诉讼法还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这一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控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的权力。

因为判断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控人员说了算的,一旦侦控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判断,自然免不了暴力相加,刑讯逼供了。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控诉方承担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的供述义务实质上是强迫被告人协助追诉方证明自己有罪。

它既削弱了双方地位的对抗性,贬抑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妨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且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过分依赖。

再次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否排除,法律未作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非法获得的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后,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

如侦押分立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

(三)其它原因1、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相对有限。

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就不足为奇了。

2、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

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

3、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有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如个人报复、取得非法经济利益等)往往需要制造假案、冤案,刑讯逼供则是其中重要的手段。

4、刑事审判公开程度不够。

这突出反映在案件的第二审是以不开庭方式审结,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庭审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暗箱操作,削弱了第二审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5、对刑讯逼供处罚的不力。

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行为却很少查处,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原因很简单:主管领导往往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对刑讯逼供处罚太严会挫伤干警的积极性。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1、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2、刑讯逼供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使本来有可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或虚假供述。

3、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复杂的信息获取过程,侦查人员不仅要注意语言信息的获取,还要注意更为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表情、语气、语调等方面的变化,以探明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楚将使所有被刑讯者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

对此,贝卡利亚也进行过细致的分析:“审查犯人是为了了解真相。

真相有时会从部分人的面目表情中不期而然地流露出来,然而,如果说从一个平静人的语气、姿态和神色中很难觉察出真相的话,那么,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整个面目表情,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

任何强暴的行为都混淆和抹杀了真假之间微小的客观差别。

⑵4、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人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利都被侵犯和剥夺,这是严重违反程序和人道原则的。

按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公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标准来衡量,刑讯逼供至少违反了以下条款:1、第七条: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处罚。

2、第十条第一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3、第十四条第二项: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4、第十四条第三(庚)项: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5、刑讯逼供还会严重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1)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并使已经过的程序全部无效,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同时降低;(2)刑讯逼供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3)刑讯逼供的存在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而使效率和效益均为零;(4)如果因刑讯的使用挫伤被追诉者的自尊,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不如实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6、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7、刑讯逼供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

对此,贝卡利亚作过精辟的论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⑶8、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因为在刑讯之下,老实交待者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拒不交待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

9、刑讯逼供直接违反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因为在刑讯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

因此,贝卡利亚讽刺道:“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

”⑷三、减少消除刑讯逼供的对策在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形成原因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之后,我们可以在参照外国相关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针对其产生原因,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一)提高司法人员主体素质1、加强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2、严把司法队伍的入口,严格实行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3、要消除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的错误认识。

要使司法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待罪行的最佳方法。

刑讯逼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待。

调查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审讯人员提问方法不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反侦讯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严厉、生硬、粗暴;被追诉者抱有侥幸心理,想以假乱真、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判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愿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

⑸(二)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1、彻底确立和切实推行无罪推定原则。

应当肯定的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即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这就为现实中有罪推定的盛行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

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并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

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

2、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以权利对抗权利”,是消除刑讯逼供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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