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讯逼供原因的认识

合集下载

杜培武到杨金德-刑讯逼供何时休

杜培武到杨金德-刑讯逼供何时休

杜培武到杨金德:刑讯逼供何时休摘要: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控杀妻含冤入狱,饱尝刑讯,几经生死;2011年10月河南南阳汽车销售公司老板杨金德因上访被控涉黑,刑讯逼供再起波澜。

刑讯逼供向来为各国司法所诟病,怎奈中国法治历经数十年仍屡禁不止。

法谚有云: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本文结合杜培武、杨金德案件,从刑讯逼供的原因出发,分析其危害,提出措施,以探求程序之正义、司法之公正。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程序价值司法正义一、案情简介杨金德系河南省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曾经是河南省南阳市第四届政协委员、南阳政法系统的司法监督员。

2010年9月27日上午,奥奔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手续通知的情况下,其银行的账户中被卧龙区法院划走8.6万元。

2010年杨金德在上访后以“涉黑”立案,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法院一审以6项罪名判入狱20年。

2011年10月案情曝光,杨金德叙述:抓捕之后度被短暂羁押在南阳市警犬基地,惨遭数十种残忍的刑讯手段:带上手铐脚镣与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为“与狼共舞”;被关在笼子里露出头,让警犬舔脸,叫做“鬼洗脸”;啤酒瓶插在肛门里坐下,脚不能挨地,称为“坐火箭”;被戴上脚镣手铐,再用棍子穿起来,吊在半空来回晃,叫做“吊大秤”。

从过去的聂树斌案、杜培武案,再到如今的杨金德案,刑讯逼供与当今所倡导的法治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值得我们深思。

二、刑讯逼供释义(一)刑讯逼供概念刑讯逼供是指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讯问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对肉体或精神进行折磨,以获口供的一种极恶劣的、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触犯刑罪的审讯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刑讯逼供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在审讯中对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体或心理上的刑罚、威胁、恐吓等手段,以达到迫使他们供认或作假证的行为。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法乱纪的行为,会在司法过程中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冤假错案、信任危机、公众质疑等。

因此,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现状及不足目前,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普遍性和顽固性。

虽然我国对刑讯逼供的立法和行政规定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司法工作者采用刑讯逼供的行为。

同时,在严肃追究刑讯逼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从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研究的内容与思路本文旨在通过阐述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后果,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案例,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寻求有效的防范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探究刑讯逼供的概念、形式和危害特点,通过案例析评刑讯逼供案件的特点和影响。

2.研究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源。

分析司法实践中引发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操作规范、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

3.剖析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现状,并从法律、政策、执法机关、社会等多方面角度阐述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和不足。

4.针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

如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培训;建立诉讼监督机制,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四、研究的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强调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严重行为,有助于促进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有助于提高认识、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3.研究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有助于总结经验、广泛征集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促进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持续改善和进步。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5篇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5篇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精选5篇(一)在参与“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中,我有一些个人心得体会。

首先,刑讯逼供是一种违背法律法规和人权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在活动中,我深入了解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和不合法性,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人权标准。

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我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和社会影响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其次,加强监督检查是非常重要的。

活动中,我了解到刑讯逼供往往是在执法人员监督不到或监管不严的情况下发生的。

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宣传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活动,我们可以向广大群众普及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

只有广泛宣传,才能增加社会对刑讯逼供的关注度,形成舆论压力,进一步加大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

只有各个部门形成合力,才能够实现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全面整治。

因此,在活动中,我们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

总之,在“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中,我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认识到制止刑讯逼供的紧迫性。

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有效地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的个人心得 (2)精选5篇(二)参与了“坚决制止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让我深切体会到我国推行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决心和努力。

以下是我的个人心得:首先,这次整治活动展示了我们国家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对被讯问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巨大伤害。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刑讯逼供的文化根源追问

刑讯逼供的文化根源追问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21年2月(第2期,总第286期)Jan .,2021(No.2,G eneral No.286)收稿日期:2020-12-18基金项目:2020年国家社科一般项《数据正义视域下犯罪的技术治理均衡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BFX066)作者简介:张宇琛(1978-),女,山西太原人,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法律文化、刑事诉讼法学。

刑讯逼供的文化根源追问张宇琛(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摘要:刑讯逼供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禁止的行为,但却禁而不止,像幽灵一般潜伏在司法实践中,探究其背后的文化根源可以发现,刑讯逼供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注重经验的文化传统、“打是亲、骂是爱”的棍棒文化、实体主义精神对程序不当的容忍、“无讼”的诉讼文化对个体权利的伤害,以及“个体”的不立所产生的“人权”不立,正是刑讯逼供深层次的文化根源。

关键词:刑讯逼供;文化传统;实体精神;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21)02-0118-05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客观说,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司法观念的更新以及侦查技术的飞速发展,刑讯逼供确实得到了很大的遏制,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刑讯逼供并未完全根除,只是从显形的魔鬼变成隐形的幽灵,飘忽在刑事诉讼的上空,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邪恶力量,亦是造成冤家错案的罪魁祸首。

我们在对于刑讯逼供设计制度性堵截的同时,应当对于刑讯逼供的文化根源进一步探究,现代历史学家,国学大师钱穆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刑讯逼供是一种违反人权的行为,通常指的是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来逼迫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自己所谓的罪行。

这种做法在很多国家都被明确规定为非法,然而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这引发了人们对刑讯逼供的反思。

首先,刑讯逼供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人权的核心是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而刑讯逼供剥夺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尊严和自由。

通过暴力和恐吓手段逼迫人们供认罪行,不仅违反了人权,也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公正原则。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在合法的程序下接受公正的审判,而不应该受到虐待和迫害。

其次,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受了长时间的折磨和虐待后,往往会丧失自我保护意识,为了减轻痛苦而承认自己所谓的罪行,即使实际上是无辜的。

这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侵犯了无辜人的权益,破坏了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再次,刑讯逼供打击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社会的基础是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而刑讯逼供的做法却是对法律的亵渎和伤害。

刑讯逼供给社会带来的是恐惧和不信任,使人们对法律制度产生怀疑和不满。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个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而刑讯逼供的存在阻碍了法治的实现。

最后,刑讯逼供也不利于真相的查明和正义的实现。

刑讯逼供往往是为了达到其中一种目的,譬如快速解决案件或满足其中一种政治需求。

然而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供词往往是虚假的,可能与真相相去甚远。

当真相被掩盖时,无辜的人可能被侵犯,真正的罪犯可能逍遥法外。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合法的证据和可靠的推理才能推动真相的查明和正义的实现。

总的来说,刑讯逼供是一种违反人权、不利于冤假错案查明、破坏法治社会建设以及不利于真相查明和正义的实现的做法。

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正、法治和人权的社会,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消除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加强法律和法治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刑讯逼供问题的认识,维护人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

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兼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刑讯逼供的命题

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兼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刑讯逼供的命题
中图分 类号 :D 7 F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 ( 0 0 — — 6 8 4 2 1 ) 4 0 1 0 0 55 0 2 5
不久前 , 河南 赵作 海 冤案再 次 暴露 出刑 讯逼 供对 公正 司法 的严 重危 害 。 以往一 样 , 论及刑 讯 同 在 逼供 的原 因时 , 有观 点认 为 , 案人员 素质 低 下是非 常重 要 的主 观 因素 。 总 办 问题 是否真 的如 此呢? 本 文将 围绕这 一 问题 对 刑讯 逼供 的 原 因进 行 再探讨 , 期望能够 对 防治 刑讯 逼供 这 一 司法顽 症有所 帮助 。
其 实 ,这样 的 “ 觉 ”早就 该 纠正 。19 年 云南警察 杜培 武 因涉 嫌故 意 杀人遭 刑讯 逼供差 点冤 错 99
死 一 案就是警 察遭 受 刑讯 逼供 的典 型 案例 。2 0 年 发生在 唐 山市 的狱警 李 久 明涉嫌 故 意杀人遭 受刑 02
收 稿 日期 :2 1 — 6 8 0 0 0 —1


刑讯逼供的原因与办案人 员的个体素质 问题
研究刑讯逼供的原因, 首先让人想到的无疑是具体办案人员 , 因为他们是刑讯逼供的始作俑者。
而提 到刑讯 逼供 的 办 案主体 , 们需 要 从一 些具体 案件 的办 案者 和被 害 者说 起 。 我 近几 年来 , 湖北 佘祥 林 案 、河北 聂树斌 等 一 系列 刑讯 逼供 案被 媒体 曝光 ,就在 它 们渐渐 被 人淡 忘 的时候 ,20 07年发生于
上 刑讯 逼供 案 仍 时 有 发 生 , 且有 的 甚 至 成 为重 大恶 劣 的社 会 事 件 。 综合 各 种 因素 , “ 性人 ”决 策 是 导致 理 刑 讯 逼 供 最 直接 的 决 定 性 因素 。 动 则将 刑 讯 逼 供 的 原 因归 结 为 办案 人 员素 质 低 下 是 不妥 当的 关键 词 : 刑讯 逼 供 ; 原 因 ; 办 案人 员素质

从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之危害

从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之危害

从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之危害冤假错案,无疑是对被侵犯人权的一种损害,一旦发生,将给当事人和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精神、物质上的压力,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而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给被逼供人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并加剧了公正的司法环境的被动性,值得深刻反思。

首先,刑讯逼供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

由于目的是让嫌疑人在最短时间内供出罪状,刑讯逼供不断地实施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让嫌疑人在疲劳的状态下无法正常思考和表达自己的想法,这种行为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损害其尊严和人格,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基础。

其次,刑讯逼供极易导致错误的供词。

在精神和肉体上受到折磨的情况下,许多被告人会为了解决痛苦而“吐露真相”,但这种所谓的真相往往是虚假和不准确的。

因为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追求解除痛苦而妥协,而非真正的证据,这样的供词可能会为案件的调查带来误导性。

而且,尽管已经被警方逼供,但被告人的供词并不一定是真的,而是由于被警方迫使而做出的。

由此导致的错误判决破坏社会公正性和司法独立性。

再者,刑讯逼供增加了仇恨和冲突的风险。

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告人往往会觉得特别的怒恼和愤懑,他们对警方和司法系统的不尊重、不信任和敌对的态度在社会形成积极的反作用。

如果这些情绪得不到解决,将导致社会不稳定和仇恨的加剧,并在更高层次上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最后,刑讯逼供会对司法体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常常出现的无辜者被判刑的案例导致了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并直接削弱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破坏了人们对法律和政府的信心。

此外,刑讯逼供发生的时间越久,影响就越大,更加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对个人、家庭和全社会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给被逼供人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并加剧了公正的司法环境的被动性。

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审判监督和提高日常监管的质量与效果,将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途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刑讯逼供原因的认识【摘要】刑讯逼供是司法公正的毒瘤,严厉打击和防治刑讯逼供早已成为社会和学界的共识。

但事实上刑讯逼供案仍时有发生,且有的甚至成为重大恶劣的社会事件。

现就刑讯逼供的原因展开分析,并对预防对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对策12人刑讯逼供骇人听闻:2002年7月12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发生一起蒙面入室杀人案(致两人重伤)。

南堡公安分局在侦破此案中,将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李久明列为犯罪嫌疑人。

2002年7月4日至24日,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等人将在押的李久明提至唐山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审讯。

其间,10名干警在李久明手指、脚趾捆上电线,反复、轮流、长时间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李久明,迫使李编造了“杀人”过程。

后李久明翻供,王建军、杨策等人再次将其从看守所提到玉田县公安局进行长达七天八夜的审讯,进行残忍的刑讯逼供,直到李供认“杀人”。

2002年11月,李久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4年6月8日,被羁押于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关的死刑犯蔡明新供认曾于2002年在唐山市南堡杀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将李久明案发回重审,最终认定真凶为蔡明新,遂于2004年11月将李久明无罪释放。

2005年5月,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处王建军、杨策有期徒刑2年,参与刑讯逼供的其他人员也分别得到依法处理。

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当前刑事侦查技术部门总体水平仍较低、刑警警力较少,导致对口供破案的依赖性较大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总体上对公安经费投入不足,导致了刑事侦查技术部门总体投入不足,水平低下。

一方面是刑事侦查技术落后,另一方面警力也严重不足。

各国警察与人口数量的平均比例是万分之三十五,中国远远低于这个数,基本上是一个警察干3个警察的工作。

一些调查显示,警察的工作量是所有公务员中最大的。

他们一般每天要工作11至15小时。

一个警察1年的工作量相当于同级政府部门公务员两年半的工作量。

警察已成为国家机器上磨损最快的部件,平均每天有不止1名民警牺牲,平均每3天有1名民警因病殉职。

⑽不仅警力不足,而且公安机关体制上也存在不足,基层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分散,承担打击犯罪任务的警种分工过细,往往各自为战,造成破案资源浪费。

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侦查员认为,与其不辞劳苦地勘查现场、检验鉴定、调查走访(而且也不一定能破案),不如集中精力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破案有效。

一旦突开口供,其他证据诸如犯罪工具、赃物去向,同案犯、犯罪动机就清楚了。

口供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案子就得以侦破。

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即使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翻供,由于通过口供获得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也会被最终定罪判刑。

⑾这就导致了侦查破案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严重依赖。

(二)刑讯逼供处罚不力。

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

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当前法律制度的设计,为民警能通过“刑讯逼供”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1、“如实回答”规定的导向。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表明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而是期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

理论上,这有便于迅速查明案件真相,使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从诉讼中解脱出来,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认罪而得到从宽处理。

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容易误导办案人员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取证或获得证据线索,或者认定有罪的主要手段的观念,使其偏重口供而不把力量放在通过改进技术和方法收集其他证据上,这就容易导致刑讯、折磨、疲劳战术等非法取证方法的使用。

2、毒树之果依然能够被采用。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2001年)进一步强调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完全确立,而事实上,如果讯问人员靠刑讯逼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重要物证,案件由此告破,即使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可以排除,那些通过口供获得的物证(不问是否采取残忍的、违反人道的讯问方法)依然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诉讼,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的是重人治轻人权的道路,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合法的存在着:北魏时,曾使用过使人不堪忍受的“重枷”来逼取口供;南梁时,对那些不招供的人要“断食三日”;就连包公也把刑讯作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候”,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

解放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刑讯逼供的思想依旧存在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生活。

这种错误的思想之所以会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

实体、程序孰轻孰重尽管目前尚未有定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对程序公正价值的评价却很值得我们借鉴,“程序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目标,程序是诉讼的游戏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

”并且,目前绝大部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刑讯逼供都持否定态度,在美国,法律不仅排除因刑讯逼供而获得的证据,就是因违法取证行为而间接获取的其他证据——“毒树之果”,也一概予以排除。

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

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

(一)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

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

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

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

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

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

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

(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

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

2、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

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

(四)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

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

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

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

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

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

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参考文献(1)《广西法官全身伤痕死在看守所家属上网喊冤》,http:///(2)《打黑民警与检察院互指对方刑讯逼供》,http:///(3)张先国:《荆门首次公开总结‘佘祥林案’》,http:///(4)《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通知》,http:///(5)《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通知》,http://www.lawfz.com/(6)《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光明日报》1999年9月14日,http:///(7)《去年中国公安派出所破案达170万余起》,http:///(8)孔一:《犯罪预防实证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9)孙勇:《从经济学派理论假设的变迁中看西方经济学的发展》,《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10)《佘祥林冤案引发思考:怎样才能杜绝刑讯逼供》,http://www.china.com.cn。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