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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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作者:谭明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

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包括刑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的,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的缺乏、审判程序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等等。

针对以上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提出防范冤假错案的对策,即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加强程序公正与监督、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加大责任追究机制等等。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刑事司法理念程序公正责任追究作者简介:谭明星,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二年级,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16-02一、冤假错案的内涵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错案的概念,但是在 1998 年 9 月 3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以上是我国法律对错案的一个界定,但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的概念予以明确。

本人认为,冤假错案就是由于刑事侦查或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错误证据或审判中的错误导致的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从而对案件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而使无辜的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的错案。

二、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一)刑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侦查真的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刑讯逼供发生在刑事侦查阶段,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的方式逼取嫌疑人口供,以便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遏制刑讯逼供之对策探讨

遏制刑讯逼供之对策探讨

遏制刑讯逼供之对策探讨作者:塔青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摘要:刑讯逼供在我国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

但是实际工作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大顽疾,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

要彻底杜绝这种丑恶现象,是目前刑事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文章分析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然后从加强监督与制约,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加大惩处力度等方面提出了防范和打击刑讯逼供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刑讯逼供监督排除作者简介:塔青甲,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59-02一、引言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有着严重的危害性。

我国一直将严禁刑讯逼供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但直到今天依然屡禁不止。

刑讯逼供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应该追根溯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参考。

二、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一)法制不健全法律虽然规定了禁止刑讯,但是对于刑讯的处理不配套。

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致使非法证据未能排除在诉讼之外,客观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另一方面,对刑讯的责任人员处罚偏轻,打击不力。

在实际执行中,只有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是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消极应对所造成的。

(二)办案有指标,限期破案压力大特大兇杀案件一发生,上级往往要求限期破案,侦查人员背负的思想压力大,长期疲劳奋战极易为尽快解脱而走捷径——通过逼取口供来破案。

当然,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目睹犯罪份子造成的惨象后,也容易激起对犯罪者的愤恨,在愤怒下极容易施以刑讯。

(三)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辩护律师往往只强调“辩”,在罪行的认定方面和刑罚的轻重方面提出意见,却忽略了“护”,即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违法侵犯被告人权利,特别是刑讯逼供现象。

中国公安大学《侦查讯问学》

中国公安大学《侦查讯问学》
⑴思想原因 ▪ 封建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 ▪ 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 ▪ 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 ▪ 人权和人权保护观念的淡溥。
四、刑讯逼供的原因:
⑵历史原因 ❖秦朝以前,刑讯并无制度化 ❖刑讯在唐朝制度化
四、刑讯逼供的原因:
⑶价值原因 惩罚犯罪 V.S. 保护人权
四、刑讯逼供的原因:
⑷制度原因 ❖无沉默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合法原则 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三、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讯问和调查相结合原则 四、保守侦查秘密原则
五、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合法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 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关于此原则的争议: ➢赞同说: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 ➢否定说 :表述不确切,应为“证据确实、 充分”。
××××年×月×日
4.知道用作证据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权
⑴限于用作证据的各类鉴定结论。 ⑵告知时间一般在侦查终结前的最后一次讯问。 ⑶有异议的,经批准后,可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提供法律帮助
主要内容:
一、聘请律师的意义 二、业务范围 三、侦查人员的告知 四、聘请律师的程序 五、会见犯罪嫌疑人
重点 犯罪 嫌疑人
累犯、惯犯、流窜犯罪、“两劳”人 员逃跑后重新犯罪、批准拘捕在逃的 犯罪嫌疑人
深挖犯罪的途径:
❖从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分析判断 ❖从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判断 ❖从经常出没的地点、接触的人员分析判断
三、澄清犯罪嫌疑,排除无辜
❖必要性:
▪ 偏听诬告 ▪ 不识伪证或伪供 ▪ 错收物证 ▪ 鉴定错误 ▪ 罪与非罪界限不清 ▪ 徇私枉法 ▪ 权势干预

杜培武到杨金德-刑讯逼供何时休

杜培武到杨金德-刑讯逼供何时休

杜培武到杨金德:刑讯逼供何时休摘要: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控杀妻含冤入狱,饱尝刑讯,几经生死;2011年10月河南南阳汽车销售公司老板杨金德因上访被控涉黑,刑讯逼供再起波澜。

刑讯逼供向来为各国司法所诟病,怎奈中国法治历经数十年仍屡禁不止。

法谚有云: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本文结合杜培武、杨金德案件,从刑讯逼供的原因出发,分析其危害,提出措施,以探求程序之正义、司法之公正。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程序价值司法正义一、案情简介杨金德系河南省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曾经是河南省南阳市第四届政协委员、南阳政法系统的司法监督员。

2010年9月27日上午,奥奔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手续通知的情况下,其银行的账户中被卧龙区法院划走8.6万元。

2010年杨金德在上访后以“涉黑”立案,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法院一审以6项罪名判入狱20年。

2011年10月案情曝光,杨金德叙述:抓捕之后度被短暂羁押在南阳市警犬基地,惨遭数十种残忍的刑讯手段:带上手铐脚镣与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为“与狼共舞”;被关在笼子里露出头,让警犬舔脸,叫做“鬼洗脸”;啤酒瓶插在肛门里坐下,脚不能挨地,称为“坐火箭”;被戴上脚镣手铐,再用棍子穿起来,吊在半空来回晃,叫做“吊大秤”。

从过去的聂树斌案、杜培武案,再到如今的杨金德案,刑讯逼供与当今所倡导的法治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值得我们深思。

二、刑讯逼供释义(一)刑讯逼供概念刑讯逼供是指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讯问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对肉体或精神进行折磨,以获口供的一种极恶劣的、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触犯刑罪的审讯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反思

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反思

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反思王超;姜瑞云【摘要】There are historical and social reasons for torture being used in judicial practice despite repeated prohibition as well as the reasons of technology lag and lack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In order to eliminate such phenomena,we must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investigative science and technology,improve the overall quality of the investigators,strengthe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and reduce internal and external intervention in judicature.%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有其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也有科技滞后,监督机制缺失等原因。

要杜绝此类现象,应加快侦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侦查人员的总体素质,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减少内部和外部对司法的干预。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5)002【总页数】3页(P78-80)【关键词】刑事诉讼;刑讯逼供;监督机制【作者】王超;姜瑞云【作者单位】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秦皇岛066100;石家庄机械化步兵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亮点之一就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目的是为了彻底杜绝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的发生。

其实严禁刑讯逼供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早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也都明确规定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和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论我国严禁刑讯逼供的程序保障

论我国严禁刑讯逼供的程序保障

以上 四个因 素在实 践中 密切联 系、 相互 作用 、 刺激 , 成 了刑 “ 本兼 治” 笔 者认为 , 构 标 , 对刑 讯逼 供这 一顽疾 , 须将 猛药 下在 完 必
讯 逼供 在我 国“ 久禁 未绝 ” 的深 层 次制度 原 因。 善 侦讯程 序 的正当性 上—— 此 为“ 对症 下 药” 而 且应 区别 全局 性 ,
机 关下属 的看 守所 , 守所 与侦讯 部 门都是 公安机 关内部 的职 能 犯罪 者或 者受 到 刑事控 告 的人 在 未经 司法 程 序最 终 确认 为有 罪 看
部 门, 看 守所 更有 “ 障侦 查 、 且 保 起诉 和审 判工 作顺利 进行 ” 样 之 前 , 这 在法 律上应 假定 或推 定 其无 罪 。
众所 周知 , 大多数 刑 讯逼 供发 生在侦 讯程 序 中。 讯 在我 供 , 绝 侦 侦讯 过程 的封 闭性此 时又 使得辩 方几 乎举 不 出任 何证 据 !因
国现行 法律 中具有 如下 四个 显著 的“ 点” 侦讯程 序 的( 特 : 绝对 ) 强 此 , 对违法 侦讯 的没有 有效 的救 济途径 又刺 激 了侦 查人员 几乎 是 制性 、 侦讯 过程 的封 闭性 与不 可视 性 、 讯结 果的直 接可 采性 和 “ 侦 随心所 欲 ”地进 行着 侦讯 。综 上 , 讯 阶段 存在 的此 种 恶性 循 侦 高度 的证 明力 、 对违 法侦 讯缺 乏有 力 的救济 。 环, 乃刑 讯逼供 久禁 未绝 的程序 性“ 根” 中医 讲求 “ 病 。 对症 下药 ” 、
文献 标识 码: A 文 章 编号 : 0 90 9 (0 00 ・5 -2 1 0 -5 22 1 )22 30
中图 分类 号: 9 0 D 2. 5
在 崇 尚人道主 义 、 重 自由与安 全和谐 共生 的现代 法治框 架 超 强主动 权 : 样还 促使侦 查机 关 反过来 顽 固地维 护侦 查程序 的 注 这 下, 刑讯 逼供 已被 公 认为侵 蚀 正当法 律程 序 的毒瘤 , 包括 我 国在 内的世 界各 国均 采取 立法 、 司法 多种 措施 力 图彻底 清除 之 。 国 我 《 事诉 讼法》 4 刑 第 3条明确 规定“ 严禁刑 讯逼 供”然 而就 在近年 , ,

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兼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刑讯逼供的命题

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兼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刑讯逼供的命题
中图分 类号 :D 7 F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 ( 0 0 — — 6 8 4 2 1 ) 4 0 1 0 0 55 0 2 5
不久前 , 河南 赵作 海 冤案再 次 暴露 出刑 讯逼 供对 公正 司法 的严 重危 害 。 以往一 样 , 论及刑 讯 同 在 逼供 的原 因时 , 有观 点认 为 , 案人员 素质 低 下是非 常重 要 的主 观 因素 。 总 办 问题 是否真 的如 此呢? 本 文将 围绕这 一 问题 对 刑讯 逼供 的 原 因进 行 再探讨 , 期望能够 对 防治 刑讯 逼供 这 一 司法顽 症有所 帮助 。
其 实 ,这样 的 “ 觉 ”早就 该 纠正 。19 年 云南警察 杜培 武 因涉 嫌故 意 杀人遭 刑讯 逼供差 点冤 错 99
死 一 案就是警 察遭 受 刑讯 逼供 的典 型 案例 。2 0 年 发生在 唐 山市 的狱警 李 久 明涉嫌 故 意杀人遭 受刑 02
收 稿 日期 :2 1 — 6 8 0 0 0 —1


刑讯逼供的原因与办案人 员的个体素质 问题
研究刑讯逼供的原因, 首先让人想到的无疑是具体办案人员 , 因为他们是刑讯逼供的始作俑者。
而提 到刑讯 逼供 的 办 案主体 , 们需 要 从一 些具体 案件 的办 案者 和被 害 者说 起 。 我 近几 年来 , 湖北 佘祥 林 案 、河北 聂树斌 等 一 系列 刑讯 逼供 案被 媒体 曝光 ,就在 它 们渐渐 被 人淡 忘 的时候 ,20 07年发生于
上 刑讯 逼供 案 仍 时 有 发 生 , 且有 的 甚 至 成 为重 大恶 劣 的社 会 事 件 。 综合 各 种 因素 , “ 性人 ”决 策 是 导致 理 刑 讯 逼 供 最 直接 的 决 定 性 因素 。 动 则将 刑 讯 逼 供 的 原 因归 结 为 办案 人 员素 质 低 下 是 不妥 当的 关键 词 : 刑讯 逼 供 ; 原 因 ; 办 案人 员素质

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

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

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说到底还是刑事诉讼法如何解释的问题——题记一、问题的提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非法证据排除近年来,随着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等刑事冤案的频发,如何有效防范和治理非法审讯尤其是刑讯逼供,成为我国刑事程序法制改革关注的重点。

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共识,应当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和动机上遏制非法审讯尤其是刑讯逼供。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曾明确禁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但并未规定违法取证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法条仅具宣言意义而不具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两个权威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明确规定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又未设定具体的排除程序,使得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仍感难以操作。

有学者指出:“经多方调查了解,在我国尚未发现一例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

”(参见:张智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合称“两个《证据规定》”),弥补了这一缺漏,初步建立起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框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适用该规则的操作程序问题,具有重要的制度进步意义。

</刑事诉讼法>然而,程序的运作依赖于基本概念的明确、规范与清晰,虽然《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也在第1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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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和予以回答 ( 包括供述或辩解 ) 这两种选择 中 , 被刑 事追究之人有选 择的 自由。 () 2 对刑讯 逼供 违 法犯 罪行 为 的监督 查 处力 度不 够。 刑事诉讼法 9 条规定 : 问犯 罪嫌 疑人 时 , l 讯 侦查人 员不得少 于两人 , 在办案 实践 中, 但 只有 一个 侦查 员进 行 讯 问 的情 况 并 不 鲜 见 , 即使 讯 问 的 侦 查 员 不 少 于 两 人, 一般也只有 犯罪嫌 疑人 和侦 查人 员两 方 , 没有第 三 方在场监督 , 以遏制 刑讯 逼供 的发生 。还 有 , 难 由于司 法实践 中讯问的不 公开 性 , 使得 外部监 督 , 比如 检察 监 督 、 论监督等无法进行 。 舆
4条第 2款也规定 : 凡受 刑事控告 者 , 未依法证 在 述是证据的一种 , 也是获取其 它证 据 的重要线索 , 因此 , 约第 1 在 侦 察 阶 段 口供 往 往 比 其 它 证 据 更 为 重 要 。在 团 伙 犯 实有罪之前应 有权被 视 为无 罪。只有 坚持无 罪推 定原 遏 罪 中, 自不 同案犯 的各 种证 据构 成强 有力 的证 据群 。 则才能在根本上 保 障被追 诉者 的人权 , 制刑 讯逼供 。 来 我们应该 在刑事 司法 实践 个基 本事 实 : 察工 作量 大 , 警 工作 时 间长 , 理 压力 此公约 的内容值得我们借鉴 , 心
第 1 ( 2期 总第 4 ) 8期
Ⅳ0 2 & n r lNo 48 .1 e a .
哲 理
P ls p y hio o h
21 第 1 0 0年 2期
Ⅳ0.1 01 22 0
试 论 刑讯 逼供 的 成 因及对 策
孟君 臧益 廷
( 1中 国 人 民公 安 大学 北 京 10 3 ; 台 大学 山东 烟 台 24 0 ) 0 0 8 2烟 6 0 5
( ) 济 利 益 的 权 衡 与经 济条 件 的限 制 二 经
与程序正义发生矛盾 的时候 , 案件的实体 公正 自然 成为 其选择 的 目标 。从长远的角度看 , 这种 对程序价值 的无 视, 其恶劣影 响是深 远而恐 怖 的——体 系 的不 被信 任 ,
可 被 视 为 是 “ 性 中毒 ” 慢 的症 状 。 ( ) 司法 模 式 上 的原 因 2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4 6条规定 : 一切案 件 的判处 对

大 。他们 没有 可能在每个嫌疑人 身上耗 费很 多 的时间 , 强化无罪推定思想。 并且缺乏更为有效 的审讯 技术 。一方 面是 因为 我国审 ( J 善犯 罪 嫌 疑 人 沉 默 权 制 度 二 完 讯 技 术 研 究 应 用滞 后 , 一 方 面 警 察 在 岗 业 务 培 训 机 会 另 刑事诉讼法第 9 3条 规 定 : 罪 嫌 疑 人 对 侦 查 人 员 犯
性。
( ) 变 思 想 观 念 。 制刑 讯 逼供 现 象 一 转 遏
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要求在保 障人权 的前提下 , 笔 者认为可从 以下几 个方 面 升华 司法人 员 的工 作 理念 :
96年 1 2月 1 t 过 的 公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6 E通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 察 破 案 就 是 收 集 证 据 , 疑 人 供 16 侦 嫌
中 图分 类号 : 9 D0 刑 讯 逼供 的原 因分 析
( ) 关 社 会 制 度 的 缺 失是 刑 讯 逼 供 的重 要 原 因 一 相
文献标识码 : A


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以沉默权于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 。这 种犯罪嫌疑人权利 和义务 的不平 衡性 为侦 查人 员进行 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 “ 空” 真 。当犯罪嫌 疑人没 有按照 侦查人 员的讯问供认犯罪 和回答 问题 时, 或者 侦查人员 觉得犯 罪嫌 疑人 的回答不符合 “ 要求 ” , 时 侦查人员便可 以认 为他 没 有 “ 实 回答 ” 从 而 采 取 种 种 手 段 强 迫 犯 罪 如 , 嫌疑人按其 意 图回答 问题 , 中难免 刑讯 逼供 。其 次 , 其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我 国尚未明确 。所 以 , 当实体 公正
() 1 刑讯 逼供犯罪 收益 高。 趋乐避苦是人 的本性 , 社会生 活中几乎所有 事件都 二 、 讯 逼 供 的 规 制 措 施 刑 可 以用“ 利益” 来解释 , 刑讯逼供更是 审讯 者利益权衡 的 为 了杜绝刑讯逼 , 同时切 实保障公 民的人身权 利和 结果。刑讯 逼供 的确是 “ 破案的有 效手 段” 这也正是其 , 民主权利 , 基于上述 刑讯逼 供原 因 , 本文 认为 现实 可行 存在的客观依 据 。在没 有更 为便捷 有 效的 侦讯方 法 的 的对 策 是 : 前提下 , 警察会 冒险采用非法但 有效 的方 法—— 刑讯逼 供。这虽然 冒险 , 但并不危 险。 ( ) 济条 件 的限制 增加 了刑 讯逼 供 的选 择 可能 2经
( ) 国法 律 没 有 规定 沉 默权 制度 1我 沉默权是指被刑 事追诉 之人 对刑 事指 控保 持沉 默 的权利 , 这项权利在有关的 国际文件 和一些 国家 的法律 规定中 , 通常被表述 为 :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 自己的证 “ 言或强迫承认犯 罪。 沉默作为一种 权利 , ” 意味着在保持
都要重证据 , 重调 查研 究 , 轻 信 口供 , 有被 告 人供 不 只 述, 没有其他证据 的, 不能认定 被告人 有罪和处 以刑罚 ;
没有被告人供述 , 证据 充分 确实 的 , 可以认定 被告 人有 罪和处 以刑 罚。这 明确表 明 口供 不能 单独作 为定 案 的 依 据。但在侦查 活 动 中普遍 存 在着 口供—— 证据—— 口供 的侦查模式 即: 侦查 人员 通过 突审 拿下 口供 , 再去 获取其他证 据 , 以获取 的证据 来 印证 先 前获 取 的 口 再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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