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研发机构管理章程

xxxx有限公司研发机构管理章程1.总则与目的1.1.产品研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重要阶段,它对企业的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产品改良的管理,加快技术积累和产品升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着“技术领先,产品专业化”的原则,对国内外行业发展与最新科技动态深刻理解与把握,确保公司产品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1.3.本著“创新为先、质量为本、产品一流、诚信服务”的精神,真诚地为下游生产企业提供多品种的专业产品,实现“以客户价值为导向”的人本文化。
2.实施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开展产品研发的要求。
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研发包括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改进。
3.相关部门职责3.1总经理:负责组织编制年度产品研发计划,向研发部门下达研发项目任务书。
负责协调处理研发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负责组织研发项目的评审、批准,对设计方案、生产准备、试制试验等进行鉴定、认证和专利的申报。
标准化宣贯等。
3.2技术部:负责制定产品研发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负责开展产品研发项目的设计、试验、试制,对项目承担人员的任务分工,并参与项目的评审。
负责产品设计开发技术文档的归档。
3.3销售部:负责收集和提供市场需求产品的信息,并提出产品研发项目建议。
3.4行政部:负责对产品研发人员的配置进行备案。
3.5生产部: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提供协助。
3.6供应部: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所涉及的原辅材料进行采购。
负责产品试制所涉及到的工艺装备和设备的调试及新增设备的采购工作。
3.7质检部:负责对研发产品试制过程的质量检测和跟踪记录,并反馈质量信息。
4.产品研发管理4.1.研发项目的立项与实施研发:4.1.1.公司各部对新项目建议或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产品制造成本、满足市场需要、提高经济效益等建议,上报公司批准后,确定立项并下达任务给研发部门,研发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开发。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其创新能力和质量,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办法。
二、认定管理办法1.认定标准:根据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科研设备等情况,制定一套评审标准,包括研发机构的人员素质、创新项目的质量和数量、研发成果的转化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2.认定程序:研发机构申请认定后,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包括实地考察、材料审核、论证评审等环节,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公正。
3.认定期限:认定有效期为一定年限,到期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同时,认定机构应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认定。
三、绩效评价办法1.评价对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研发机构的组织管理与运营能力、科研项目的创新能力和质量、研发成果的转化效果等方面。
2.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对象确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包括项目数量、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情况等,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评价方法:绩效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既要考虑研发机构的硬件设施和人员配置,也要考虑创新项目的实际效果。
评价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交流座谈等多种形式。
4.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得出评价结果,将研发机构按照绩效水平划分为不同等级,对于成绩突出的研发机构可以给予奖励和激励措施,激发其创新活力。
四、落实措施1.宣传推广:将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推广,提高认识和认同度。
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3.优化政策支持:针对绩效较好的研发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如给予财政资金、税收优惠、科研项目支持等,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五、总结与展望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增强其创新能力和综合效益,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研发中心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研发中心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一、研发中心管理制度1.组织架构(1)研发中心设立研发部、测试部、项目管理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权责。
(2)设立研发中心管理委员会,由研发中心主任担任主席,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负责研发中心的决策和日常管理。
2.人员管理(1)研发中心采取专业化的人员招聘制度,根据项目需求和人员能力,进行全面综合考核。
(2)制定职位描述和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3)设立技术等级体系,建立员工晋升和奖励机制。
3.项目管理(1)设立项目管理部,进行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控制。
(2)制定项目管理流程,明确项目的目标、计划、过程和验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建立项目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对项目质量和进度进行监控和评估。
4.质量管理(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研发中心的质量管理规范和流程。
(2)严格控制项目的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对产品进行测试和验收,确保产品符合客户需求和市场要求。
5.知识管理(1)建立知识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和分享研发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2)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提升员工的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
(3)鼓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分享,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研发中心管理办法1.绩效考核(1)根据研发中心的绩效目标,制定个人和团队的绩效评估指标,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2)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激励挂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和创新。
2.沟通协作(1)鼓励跨部门协作和沟通,推动项目的合作和共享资源。
(2)定期组织项目例会和技术交流会议,促进团队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学习。
3.激励机制(1)建立激励机制,给予优秀员工晋升和薪酬的奖励,提升员工对研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设立技术和创新奖励,鼓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和专利申请。
4.保密管理(1)建立保密管理制度,确保研发过程中的技术和信息的安全性。
(2)制定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对机密信息的保密责任。
5.培训发展(1)根据员工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预算,提升员工的技能和职业素质。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
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备案和抽查,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发中心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
省科技厅委托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条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研发中心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可依法注册为事业单位、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第四条建设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模式、“政府+”模式、“企业+”模式、“人才+”模式和其他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
由政府注资独立建设,注册成立事业单位或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机制。
(二)“政府+”模式。
政府牵头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青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驻青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三)“企业+”模式。
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四)“人才+”模式。
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通过入股研发机构主导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为专家及团队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场地、市场等,实现技术和需求的对接。
(五)其他模式。
支持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推动技术创新中心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培育、指导、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培育、指导、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研发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研发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研发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发机构的管理,提高研发能力和效益,推动科技进步,本制度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结合研发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研发机构在遵循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对本制度进行具体实施细化和完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研发机构的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及实习生等。
第四条研发机构应当优化研发环境,提高研发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科技实力,积极引进高水平人才,建立和完善科技人才培养体系,激励和保障研发人员创新创造和劳动成果的合理收益分配。
第五条研发机构应当加强创新管理,提高研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研发管理流程和工作方法,提高研发管理的效能和效益。
第六条研发机构应当根据研发任务的规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合理配置科研经费、人员和设备,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研发机构应当保障研发人员的科研自由,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环境,鼓励研发人员创新创造,提高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八条研发机构应当加强对研发过程和成果的质量评估和监控,提高研发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确保研发成果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九条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决策和分工合作的机制,提高研发机构的整体协同能力和管理效率。
第十条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招聘、培养、激励和管理人才,推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研发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推进科技经费的预算编制、使用和绩效评估,提高研发项目的资源和经费管理水平,确保资源和经费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规范研发机构的运作和行为,保障研发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创新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项目目标和总体要求,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成果和影响进行评估和总结,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研发管理的科学性和效能。
研发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研发中心管理制度范文研发中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研发中心的运作,促进项目研发的顺利开展,提高研发效率,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研发中心的运作,所有研发项目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研发中心负责人是研发中心的管理者,必须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和专业背景,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指导研发工作。
第四条研发中心负责人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研发项目的进度和成果负责。
第五条研发中心负责人应当建立和完善研发项目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规范执行。
第六条研发中心负责人与研发团队成员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交流工作进展和问题。
第七条研发中心应当制定年度研发计划和预算,并定期进行研发项目的评估和总结。
第八条研发中心应当注重知识和技能的培养,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研发团队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研发中心应当密切关注行业的动向和技术的发展,及时调整研发方向和战略。
第十条研发中心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技术泄露和侵权行为。
第二章研发项目管理第十一条研发项目必须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市场需求,经过研发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启动。
第十二条研发项目必须制定详细的计划和进度安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三条研发项目必须建立合理的团队组织架构,明确每个成员的分工和责任,并保证团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研发项目必须加强知识管理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项目文档和数据库。
第十五条研发项目必须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研发标准和程序,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研发项目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评估和应对项目的风险。
第十七条研发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总结和评估,形成项目报告,并及时归档备案。
第十八条研发项目必须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项目的成果不被泄露或侵权。
第三章研发团队管理第十九条研发团队应当具备较强的协作能力和专业素质,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发任务。
《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一、目的意义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是国家、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
2020年12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0〕54号)。
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围绕“双十双百”集群制造,按照引进共建、优化提升、整合组建、重点打造等方式,着力建设一批既能解决应用基础研究的关键核心问题、又能为产业创新提供科技支撑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策依据
1.《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
(绍政办发〔2020〕
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5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市、区(县、市)科技部门职责;二是明确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三是在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管理中加强党的建设,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是建立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
四、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王辉、俞洁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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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高水平创新城市建设,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科学配置和共享应用,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2号)和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20〕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余姚独立注册,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对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认定管理及奖励
第四条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2、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50%;
3、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2、上年度科技统计年报;
3、科研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
4、科研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
5、自有或租用场地相关证明。
第六条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由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资料初审,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自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当年起,建立以人才引进、技术合作、技术交流、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为目标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对年度考核评价为优秀、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按上年度研发投入额的4%、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
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九条对新认定为宁波、省级和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
认定当年仍需参加年度考核评价,但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励。
第三章促进与发展
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培育研发人才团队、布局建设产业共性技术平台,重点面向我市“35”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攻关,积极对接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实现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本级科技重大专项不受项目数量限制。
第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应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检验检测等服务,精准对接产业需求,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产业带动能力。
第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充分发挥对产业的规划、指导和支撑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推广产业化研究成果和最新工艺技术,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聚焦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需要,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技术经理人、企业管理人才,打造一支高水平、复合型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应探索形成集“研发、转化、孵化、招商、基金”等功能于一体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第十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每季度向市科技局上报统计报告,有重要事项变更应及时书面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