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及其发展对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和风险包括委托人与资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管理的民法调整问题、基金的组织形式受到商法兼容问题、基金运行中受到相关证券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制的问题、基金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及相关善后的法律法规规制问题、有关非法集资甚至刑事责任问题。
律海扬帆法律编辑推荐下文主要对于常见的法律风险或纠纷予以简要阐述。
一.民事法律纠纷(一)各方主体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此类问题层出不穷,由于尚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往往会有差异,通常对各种有关纠纷会作出如下处理:1、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理财,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构成借贷关系的,按民间借贷处理,如为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理财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只要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委托人应承担理财带来的风险损失。
2、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理财,属以理财为名,实为违法借贷行为,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按违法借贷处理。
3、对于没有经过审批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并且约定固定收益和亏损责任归于受托人的合同,应认定为以理财为名,实为非法融资行为,合同无效。
4、关于金融机构监管责任的认定。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金委托人的单方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管的,监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人违反监管合同的行为与受托人违反委托理财合同的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并因此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监管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监管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监管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受托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承诺收益的法律纠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组织形式划分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即“GP+LP”形式)、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信托制、“公司+信托”模式、母基金(FOF)(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等模式,而这几种形式中又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最为常见。
基金中常见的纠纷及解决方法

基金中常见的纠纷及解决方法在基金领域,由于资金规模大、参与人众多和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发生各种纠纷。
这些纠纷既可能发生在基金的设立和管理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基金销售和投资运作中。
本文将就基金中常见的纠纷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法。
一、基金合同纠纷及解决方法基金合同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双方应当遵守其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基金合同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
例如,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或者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解决这类纠纷的方法主要包括:1.协商解决: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可以通过沟通、对话、协商等方式,寻找共同利益点,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调解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帮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仲裁解决:当协商和调解均未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方式,由仲裁庭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具有高效、公正、专业的特点。
二、基金销售纠纷及解决方法基金销售纠纷是指投资者与基金销售机构之间因销售行为引发的争议。
常见的销售纠纷包括虚假宣传、不当销售、未尽风险提示等。
解决这类纠纷的方法主要包括:1.维权途径:投资者可以通过维权途径解决纠纷。
包括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起诉或申请仲裁等。
2.加强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管,严格规范销售行为,防范市场操纵和不当销售行为。
3.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投诉处理机构等,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投资纠纷及解决方法基金投资纠纷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约、失职等问题。
常见的投资纠纷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投资等。
解决这类纠纷的方法主要包括:1.依法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加大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争议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例

投资争议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例投资争议——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例1.引言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蓬勃发展的投资方式,它为投资者提供了较高的回报机会,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经济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探讨私募股权投资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方案。
2.案例综述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一家新兴科技企业签署了股权投资协议,私募基金以一定金额购买该企业的股权。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纠纷。
首先,企业方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权价值下降。
其次,私募基金方存在隐瞒信息、操控市场等不当行为。
双方因此产生了经济纠纷,寻求解决方案。
3.纠纷一:违约导致股权价值下降企业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例如未能按时完成产品研发,导致企业价值下降。
私募基金方要求退还部分投资款项,以补偿投资价值的损失。
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重新谈判协议条款,由企业方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二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要求企业方进行赔偿。
4.纠纷二:私募基金方不当行为私募基金方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隐瞒重要信息、操控市场等。
企业方认为私募基金方的违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寻求法律的裁决,并要求违规方进行赔偿。
5.解决方案:调解与仲裁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经济纠纷,当事双方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进行协商,通过双方妥协达成一致,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而仲裁则是依法进行裁决,以仲裁裁决书作为法律依据。
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利益的解决方式,并寻找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解决。
6.注意事项及建议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时,投资者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对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信息;二是严格约定投资协议的各项权益和义务,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三是合理分散投资风险,避免过度集中投资;四是随时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NAND 陈丽萍,高艳(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150028)摘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起步较晚,加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力度还不到位等一系列原因,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论在具体的项目运作中还是法律支持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
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政府监督机制,提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14)05-0194-02收稿日期:2014-03-20作者简介:陈丽萍(1954-),女,哈尔滨人,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高艳(1987-),女,黑龙江东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概述(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1]在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私募机构不仅是资金的投资者,更是被投资企业的管理者,因为私募机构大都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将资金投入到被投资企业后,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来达到提升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实力和发展水平的目的。
被投资企业价值提升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会择机将资金退出,从而赚取投资增值。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第一,基金是私募形式的,但是募集渠道范围广阔。
相对于公募资金,私募基金的筹资对象是有限的,但是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大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一定程度上说其募集资金的质量和数量同等情况下与公募相当。
第二,高风险高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较高,因为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一般为3~10年,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成本较高,这些都加大了投资成本,但是一旦私募股权投资阶段完成,顺利退出,也将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收益。
探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探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建议【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但面临着诸多问题。
其中包括资金来源渠道受限、风险管理不足、退出机制不完善和信息披露不透明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加强风险管理、健全退出机制以及加强信息披露。
这些建议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好地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解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方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问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建议、资金来源、风险管理、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发展现状、研究目的、意义、合作、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专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旨在通过参与公司管理、提供战略指导和资源整合等方式,帮助投资企业实现增长和价值创造,从而获取投资回报。
与公开市场上的股权投资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更长的投资期限和更高的投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投资基金,其投资策略和目标与股权投资相关,且通过私募方式进行募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是一种投资工具,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投资渠道,帮助他们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和长期投资特性的投资工具,旨在通过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实现资本增值和投资回报。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力量。
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专门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是中国资本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选择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来获取更高的回报。
基金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基金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在基金行业中,法律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投资者和基金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可避免。
本文将探讨基金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违反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基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基金的权益和义务。
常见的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包括: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超出合同规定的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估值等。
这些行为可能会引发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解决方案:在签订基金合同之前,基金公司应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监管要求,并向投资者详细解释基金合同的条款。
如果基金公司违反基金合同,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基金公司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二、不当的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可能会受到内幕消息、不当诱导或者个人利益的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决策存在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包括:偏离基金投资目标、违规交易、操纵市场等。
解决方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经理的监督和管理,对不当的投资决策行为进行制裁。
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基金公开的信息,了解基金经理的过往记录、投资策略等,以及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基金经理的责任。
三、误导性宣传基金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可能会进行误导性宣传,夸大基金的收益,或者隐瞒风险。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投资者盲目跟风,造成投资损失。
解决方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公司宣传行为的监管,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
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应谨慎对待宣传信息,多方了解基金的真实情况,并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四、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和临时的信息披露,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的运作状况、业绩表现等信息。
如果基金公司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将无法及时了解基金的情况,造成投资风险。
解决方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金公司进行惩处。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仔细阅读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
五、不当的利益输送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可能会面临与投资者、中介机构等相关方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标题:深度解读: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过去几年中迅速发展,成为金融市场的一大亮点。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政策的调整,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深度探讨,以期为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1. 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一直是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一大挑战。
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市场波动较大,投资风险增加,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难度也相应增加。
2. 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私募股权基金是受到监管政策严格约束的金融业务,政策的不确定性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监管政策的调整也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了一定的运营压力和合规风险。
3. 退出渠道的狭窄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相对狭窄,这给私募基金的运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一旦投资无法及时退出,将会对基金的资金回笼造成影响,也影响了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
4. 资本投资效率不高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投资项目的风险等原因,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本投资效率并不高,这也成为了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问题。
5. 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随着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行业竞争也日益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对策建议1. 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私募股权基金应当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降低投资推动周期,规避市场风险。
2. 积极适应监管政策私募股权基金应当积极适应监管政策的变化,加强合规风险意识,严格遵守监管政策,规范经营,保证业务正常运作。
3. 拓宽退出渠道私募股权基金应当积极拓宽退出渠道,探索新的投资退出方式,增加退出的灵活性,降低投资退出的风险。
4. 提升资本配置效率私募股权基金应当加强对于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提升资本配置的效率,优化投资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及其发展对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及其发展对策钱矛锐万江波PE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工具为解决企业融资难从而在我国获得迅速发展,PE主要投资于未IPO企业的股权,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直接融资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问题,还可以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和相关人才,帮助公司机构建立合适的管理运营模式。
但是随着PE的迅速发展,也伴随着大量相关法律纠纷的产生。
行业监管和行政监管不到位,投资人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认定合法“私募”和非法“私募”相对困难等等问题亟待解决。
相信在解决好这些问题后,PE凭其自身优势必将迸发蓬勃生机。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定义1.1 私募的概念私募,即非公开发行,与公募相对,是发行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
06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私募发行的限制条件,包括人数限制和宣传方式限制。
即向特定的对象(不超过二百人)发行;不公开宣传。
2014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再一次明确规定“私募”为利用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能够辨识和承担风险且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发行的实质特征在于政府对证券发行予以注册豁免或审查豁免,不再强制公开披露发行人的信息,不实质审查证券的投资价值。
这使得潜在投资者是否具有获取发行人信息的能力、是否具有判断证券价值的知识和经验,是否有能力承担投资风险等问题成为关键。
1.2 PE的内涵基金是特定用途的资金或资产或投资基金的集合。
从PE 的本质法律属性来看,PE可界定为基金的发起人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具有特定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投资企业管理层回购、并购股权或者清算等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从而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投资组织形式。
1.3 PE的分类根据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PE。
公司制PE,是指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出资,以公司组织形式作为法律载体运作基金的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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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及其发展对策
作者:钱矛锐万江波
来源:《知识文库》2018年第15期
PE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工具为解决企业融资难从而在我国获得迅速发展,PE主要投资于未IPO企业的股权,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直接融资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问题,还可以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和相关人才,帮助公司机构建立合适的管理运营模式。
但是随着PE 的迅速发展,也伴随着大量相关法律纠纷的产生。
行业监管和行政监管不到位,投资人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认定合法“私募”和非法“私募”相对困难等等问题亟待解决。
相信在解决好这些问题后,PE凭其自身优势必将迸发蓬勃生机。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定义
1.1 私募的概念
私募,即非公开发行,与公募相对,是发行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
06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私募发行的限制条件,包括人数限制和宣传方式限制。
即向特定的对象(不超过二百人)发行;不公开宣传。
2014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再一次明确规定“私募”为利用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能够辨识和承担风险且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发行的实质特征在于政府对证券发行予以注册豁免或审查豁免,不再强制公开披露发行人的信息,不实质审查证券的投资价值。
这使得潜在投资者是否具有获取发行人信息的能力、是否具有判断证券价值的知识和经验,是否有能力承担投资风险等问题成为关键。
1.2 PE的内涵
基金是特定用途的资金或资产或投资基金的集合。
从PE的本质法律属性来看,PE可界定为基金的发起人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具有特定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投资企业管理层回购、并购股权或者清算等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从而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投资组织形式。
1.3 PE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PE。
公司制PE,是指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出资,以公司组织形式作为法律载体运作基金的PE。
契约制PE,是根据契约建立起来的集合投资形式,基金发起人与投资者订立合同,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来募集资
金,投资人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行,基金资产由约定商业银行托管的一种资金模式。
信托制是契约制PE的一种特殊形式,信托契约成立后,基金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管理人,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信托契约完成分配。
有限合伙制PE是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至少一名LP和至少一名GP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组织形式。
2 我国PE常见的法律纠纷
2.1 民事法律纠纷
私法自治固有的优越性在于法律保障主体自主决定的自由,但私法自治在调节市场经济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民事主体本身千差万别,每个主体都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个体且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容易损害他人利益甚至社会利益。
2.1.1 利用合法形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常见的如机构法人通过合同形式委托自然人代其理财,表面为,实际上打着理财的幌子是干着违法借贷的勾当,实则构成违法借贷。
没有经过审批的非金融机构受其他主体委托进行理财行为,并约定委托主体享有固定收益,但承担最终投资风险的合同,应判定为非法融资行为,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1.2 承诺收益以及返还投资款项的法律纠纷
伴隨兑付风险的大量爆发,PE进入了纠纷困境。
基金纠纷通常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中明确基金的投资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了加大推广力度,协议通常明确约定基金投资的年限、基金预期的收益率等,并承诺到期返还投资本金及基金增值。
这些条款,往往会让投资者错误理解为私募基金投资到期后就可获得投资本金及基金增值的退出。
但大多实际情况是,基金本身没有增值反而贬值了,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连投资本金都无法返还。
造成投资人愤怒而起诉基金管理人,对此类纠纷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充分尊重基金协议的约定,只有在基金协议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会支持返还本金及相应赔偿的诉求。
比如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诺书,明确约定基金到期后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这在实质上可认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返还出资的义务。
2.2 刑事法律风险
2.2.1 “地下私募”:非法集资
刑法中有关非法集资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等。
由于刑法对金融领域犯罪打击重点是交易类犯罪。
以上各罪,都是管理类犯罪,犯罪客体主要是金融监管秩序。
这非常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主体从事吸收
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都得经过金融主管机构的核准,否则构成违法行为。
轻者取缔,重者入罪。
新《证券法》第10条中明确了证券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三个判断标准,上文已经提到,但这只是字面上简单的表述,实践中出现判定困难屡见不鲜。
例如:“两百人”中的人应如何认定理解?是自然人投资者还是法人投资者?这就需要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对此准确界定,投融资双方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
2.2.2 涉嫌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的行为。
因集资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立法机关将其从一般诈骗罪中独立出来,以集资诈骗罪加以严惩。
实质打击的并不是非法集资行为,而是诈骗行为。
作为融资者,如何保护自身不受刑法处罚,那就要切记不要采取诈骗的违法行为。
2.2.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正常金融管理秩序,但法院认定方面往往是以发生危害结果来判定,只有管理人或被投资方经营倒闭、巨额资金亏空、管理人不能兑现承诺、导致广大投资者财产损失、造成明显社会危害时,才会产生法律后果。
尽管公安部对此犯罪行为有较高的立案标准。
但难免仍有触及的可能。
3 我国PE发展的法律对策
PE市场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创新和技术创新产品不断推出,立法者不可能完全预测其发展方向和趋势,立法知识和立法技术也存在缺陷,因此法律的不完备性和滞后性难以避免。
目前,我国PE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规则还不是十分完备,要经历一个完善的过程。
PE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发展中面临的每一个环节,如私募发行的标准、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制度、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公示义务、托管人资格等,都需要积极跟进立法,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
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PE发展,应该采取以下法律对策。
3.1 确定PE的法律地位。
当前,应抓经制定专门规范PE的《PE法》,明确PE的合法地位,统一PE的监管规范,并对已有的相关规范进行调整、修订或废止,作为《PE法》的配套法规,以尽早结束目前模糊无序的局面。
3.2 明确PE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应建立以中基协的行业监管为主、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
3.2.1 证监会作为首要的行政监管机构,统一行使行政监管权。
因为PE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上市后就会进入证券二级市场。
因此与证券市场联系密切,PE由证监会监管再合适不过。
3.2.2 明确监管目标,健全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的监管制度。
首先,健全合适投资者制度。
PE投资者必须具有相应的财力,能识别辨认风险大小的能力,承担投资失败的承受能力,还得有判断投资项目是否有投资价值的能力。
其次,健全基金管理人准入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性,高收益必然伴随着极大的风险,这就需要通过准入资格考试的职业投资专家担任基金管理人,凭借他们的专业水平,历史经验,人生阅历来进行合理投资,这样才有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最后,出台禁止公開宣传的细则。
这样就能制裁PE的募集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从而将投资者限定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应详细明确广告宣传的禁止条件,既让基金募集有法可依、又增加法律的权威性。
3.3 投资者(有限合伙人)的救济手段
近年来爆发的一些PE投资款项不能退还,承诺收益不能兑现的纠纷,由于没有一个确切的司法判定标准,所以个案判决是各有不同,有限合伙人能否获得救济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除了上述请求司法裁判的途径外,投资者可召开合伙人会议来寻求救济:召开合伙人会议是LP 的基本权利之一。
但LP不得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都不得执行。
通常情况下,根据合伙协议LP可在合伙人会议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请求赔偿、或补偿、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亦可待合伙企业终止后,走清算程序来退出资金。
正因有限合伙协议在整个裁判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有限合伙协议往往成为纠纷争议所在,要想解决此纠纷争议,实际上需要裁判者正确认定有限合伙协议的内容有效与否,如何正确理解,就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当然也需要行业规则的健全。
鉴于此以召开合伙人的会议的方式,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来寻求救济,也是一个切实有效的途径。
有限合伙协议已然成为司法、仲裁裁判争议的焦点,成为有限合伙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
(作者单位: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