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许可应交材料
ccs船检证书流程

ccs船检证书流程CCS船检证书流程概述•CCS船检证书是指由中国船级社(CCS)颁发的船舶检验和认证证书,用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CCS船检证书流程包括多个阶段和步骤,本文将详细介绍每个阶段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申请阶段1.收集申请材料:–船舶所有人需要准备完整的船舶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技术资料、船舶规范要求等。
2.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寄送或在线提交给CCS,并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预审阶段1.材料初审:–CCS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现场预审:–CCS派遣检验人员进行现场预审,包括对船舶设备、操作程序、安全措施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3.缺陷整改:–若在预审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地方,船舶所有人需进行相应的整改,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检验阶段1.定期检验:–CCS将船舶划分为不同的检验类别,按照相应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复验。
2.特别检验:–在船舶发生重大改变或事故后,CCS将进行特别检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合法性。
3.检验报告和意见:–CCS检验人员将根据检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意见,包括对船舶合格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4.整改和复验:–如在检验中存在不符合标准的问题,船舶所有人需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验。
认证阶段1.认证决定:–根据检验结果和相关要求,CCS将作出认证决定,决定是否颁发船检证书。
2.颁发船检证书:–如认证决定为通过,CCS将颁发船检证书给船舶所有人,证书有效期根据船舶类别和认证要求而定。
3.监督和复核:–CCS将定期进行监督和复核,确保船舶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总结CCS船检证书流程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涉及多个步骤和环节。
船舶所有人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CCS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CCS 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通过CCS船检证书的颁发,船舶所有人可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在国际舞台上获得更好的竞争力。
船舶检验换证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换证检验流程
1. 申请准备,船舶所有权人或经营者向相关船舶检验机构提交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船舶资料和证明文件等。
2. 船舶准备,船舶所有权人或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对船舶进行准备工作,包括船舶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更新,以确保船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3. 检验预约,申请人与船舶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检验时间、地点和具体事项,进行检验预约。
4. 检验过程,船舶检验机构派遣具有资质的检验人员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包括船体结构、动力设备、导航设备、消防设施、救生装备等方面的检验。
5. 报告提交,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将报告提交给申请人。
6. 审查和批准,相关主管部门对检验报告进行审查,确认船舶符合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后,批准颁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
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航行证书等。
7. 证书颁发,经过审查批准后,相关主管部门颁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航行证书等证明船舶适航性和安全性的证件。
总的来说,船舶检验换证检验流程涉及申请准备、船舶准备、检验预约、检验过程、报告提交、审查和批准、证书颁发等多个环节,需要船舶所有权人或经营者与船舶检验机构、相关主管部门等多方合作,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安全性。
船舶检验业务流程

船舶检验业务流程船舶检验业务流程000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三)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四)《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五)《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六)《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七)《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八)《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二、岗位职责(一)审图机构受理人负责送审图纸受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批准书的发放等工作。
(二)审图机构初审人负责送审图纸的初审工作。
(三)审图机构复审人负责送审图纸的复审工作。
(四)审图机构审核人负责图纸审查申请的评审、审图任务的安排和图纸的审核工作。
(五)审图机构审批人负责图纸的审批工作。
(六)审图机构资料员负责图纸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的申请由受理船舶初次检验申请的船检机构所属的审图机构负责受理。
2、受理人收到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备齐下列申请文书进行审查:(1)《图纸审查申请表》;(2)设计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3)盖有设计机构公章或经船检机构备案专用章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三套。
3、对文书填写完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申请材料收存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逾期未做出决定,材料接收之日视为受理之日。
受理人在《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并将相关材料转审批人。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构申请。
对于申请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附有原因说明的《法定检验不予受理通知书》。
1.船舶检验许可

1.船舶检验许可1.1船舶建造检验许可服务指南权限:辖区内船舶的初次(新建、现有)检验:货船<60米,客渡船<20米,餐饮、娱乐、住宿趸船<50米,工程船、港用趸船<40米、拖船<25米、其他船舶<30米。
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二、申请条件1、船厂具备所造船舶相应资质;2、船舶图纸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核批准;三、申请材料1.申请2.建造厂的资质证书3.船舶建造检验报告、检验记录4.船舶设计审批文件及船舶设计批准图纸、技术文件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1、船舶检验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1998)800号、省物价局川价字非(1998)160号规定标准计征。
(按检验类别、检验项目、船舶类型、船龄系数、船舶总吨、主机功率、电站容量等标准计算具体收费金额)2、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免交证书工本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船舶检验证书八、数量限制无九、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6 市交通(海事):(0827)5280280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巴中市交通局:(0827)5266328网址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巴中市交通局:/巴中市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1.2船舶营运检验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审批编号: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性质(一)名称: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第四条:船舶和海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号)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实施主体:江南区交通运输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船舶法定检验:船舶经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检规范、船检规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船舶设计图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检规范、船检规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船用产品经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检规范、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船用产品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船用产品设计图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船检规范、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核发船舶安全检验证书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船舶法定检验:、船舶检验申请书份;、经船检机构审批的图纸及其批准书套。
(二)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图纸审查申请书份、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送审目录的要求)纸质材料,一式份。
(三)船用产品检验:、船用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或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份、经审批的船用产品图纸及其批准书套。
(四)船用产品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图纸审查申请书份、船用产品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船用产品检验规则》中附录一的要求)纸质材料,一式份。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许可正文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和限制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3、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4、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六)变更船名、船籍港;(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海船舶〔2011〕66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印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1〕669号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运公司、中国船级社为丰富船旗国监督管理手段,维护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安保和防污染状况总体稳定,我局制定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船旗国监督管理手段,维护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安保和防污染状况总体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驶往下一港为境外港口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航运公司以及为船舶签发法定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条开航前检查依适用船舶自愿申请,由海事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派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于船舶离港前共同实施。
开航前检查的依据是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船舶驶往境外港口所属国家或地区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船舶开航前检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开航前检查工作。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五条航运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相应制度,开展自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派员共同参加船舶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指导、督促船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落实有关缺陷的整改措施。
第七条船舶需要进行开航前检查的,可由航运公司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及时通报船舶动态,并为开航前检查活动提供工作便利。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指派验船师参与船舶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对开航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0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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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许可应交材料
1、建造检验
①检验申请书
②经审验批准的设计图纸
③船主身份证复印件
④筹建批文或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批文
⑤合伙协议及推举法定代表人协议
⑥船名审批单复印件
⑦船舶正侧方照片(两张)
2、年度检验
①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书
②交验船舶检验证书。
3、特别检验
①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书
②船舶大修计划
③交验船舶检验证书
4、临时检验
①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书
②合伙协议及推举法定代表人协议
③船主身份证复印件
④船名审批单复印件
⑤筹建或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批文
⑥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⑦船舶买卖双方书面申请
⑧交验船舶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