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的姓名权
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

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老百姓一般都会认为宪法既然很重要自然只会规定与国家大事有关的事情,但实际上宪法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与公民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有关的事项,尤其是公民在社会交往中所能够行使和拥有的权利更为重视。
那么,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老百姓一般都会认为宪法既然很重要自然只会规定与国家大事有关的事情,但实际上宪法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与公民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有关的事项,尤其是公民在社会交往中所能够行使和拥有的权利更为重视。
那么,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一、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
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
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一方面表现为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即政治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即政治自由。
范围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没有利益就没有选举,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
选举权是具体的权利,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具体包括选择权、投票权、表决权、监督权、罢免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
包括思想表达与传达自由、言论机关的自由以及了解权和反论权。
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
公民的姓名权

名字要在一定 的社会环境中 使用,起名字 要尊重文化习 俗
案例分析
如果赵C今年未满18周岁,因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 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 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艺 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人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法律链接
姓名权、肖 像权、隐私 权、名誉权
《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 1982年 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婚姻法》第22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1980年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 1987年 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 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 》第8条 公民应当 2011年 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出谋划策
一、联系厂家或广告制作商,就其侵犯自己 肖像权的行为进行协商。(可以要求支付报 酬或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广告 宣传) 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等。
课堂检测
1. 1.下列行为属侵犯姓名权的是 (
B.小殷常给同学起外号以取乐
社会的发展带来“姓名观”的变化
• 2007年统计结果,全国约40万
人叫“国庆”,近30万人叫“张伟” • 2007年公布的《中国重名最多 的50个姓名列表》显示“张伟”、 “王伟”、“王芳”、“李伟”、“王 秀英”居于列表前五位,是当今 中国最大众化、最“流行的”名字。
这说明
社会的发展带来“姓名观”的变化
拓展练习
使用带有拍摄功 能的手机在未经 他人允许且他人 不知情的情况下 拍照并保存,但 未进行个人攻击 及丑化等行为, 算不算侵犯肖像 权行为? 以家庭经济有困难 的战士的姓名往其 家里寄钱或以他人 名义帮助老幼病残 等弱势群体算不算 是侵犯公民的姓名 权?是否违反了诚 信做人的原则?
大一新生宪法知识点

大一新生宪法知识点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结构、公民权益等内容。
对于大一新生来说,了解宪法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大一新生应该了解的宪法知识点。
第一,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人民主权、宪法权威、宪法统治、保护公民权益等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和民主参与来行使权力。
宪法权威是指宪法在国家政治、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是一切法律的根本依据。
宪法统治是指国家政治、法律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和准则。
保护公民权益是宪法目的之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二,宪法的基本结构是什么?宪法一般由前言、序言、总纲和基本权利保障、国家机构和组织、法律制度、宪法的解释和修正等部分组成。
前言部分通常介绍了宪法的背景和目的,序言部分阐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总纲部分包括了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保障等内容。
国家机构和组织部分介绍了国家的组织形式和权力机构。
法律制度部分规定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宪法的解释和修正部分规定了宪法的解释方式和修正程序。
第三,宪法权威的体现方式有哪些?宪法权威的体现方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主要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如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管理权力,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建设、社会事务等权力。
司法权是指审判机关依法行使的审判权力,主要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对依法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第四,宪法规定了哪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公民的人格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
其中,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
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财产权等。
社会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公民基本权利知识点汇总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公民基本权利知识点汇总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1)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2)人身自由。
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包括: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
(4)其他权利。
包括: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2、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条件: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重要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2)政治自由。
①内容: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②重要性: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3)监督权。
①内容: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②重要性: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补充笔记】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有哪些?①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②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③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④参加听证会、论证会。
3、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有什么意义?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复习提示】此模块需要重点掌握的考点是: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依法行使权利、依法救济权利。
一、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理解;易考选择题)1.政治权利与义务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
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等。
【考点:政治权利的内容】(1)选举权利与义务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广狭两义之分。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需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的选举理论认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公民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二者不可分离。
【考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关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功能有所不同。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选民或代表机关对不称职的代表或者其他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式决定其是否继续任职或立即免职的权利。
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因上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表达权利与义务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
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
《宪法》《民法》《刑法》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法律条款

2、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 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 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 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 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 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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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 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 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 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 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Company 单 Logo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姓名权法律规制

姓名权法律规制刍议摘要:轰动一时的”赵c”案被誉为全国”姓名权第一案”,拉开了法学界对姓名权探讨的序幕。
姓名权作为《宪法》、《民法通则》上规定的私权,公民当然对其姓名拥有自主权,但是否意味着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无所顾忌,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通过对此案以及姓名权的本质属性研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认为可以纳入《宪法》保障。
关键词:人格尊严姓名权汉语拼音一、案件简要评析此案一审中判决赵c胜诉,理由:原告赵c的”赵”是规范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就可以使用。
被告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提出上诉,经市中院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c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赵c 同意变更姓名后使用规范汉字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月湖公安分局协助赵c办理姓名变更后的相关事宜。
笔者进行简要分析:《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第1款: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9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居民身份证作为国家机关人口管理和登记的重要文件,能够使用汉字登记的姓名项目必须使用规范汉字,而不能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文字和符号。
《公安部三局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关于我国公民姓名可否使用繁体、异体及冷僻字的问题,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首先《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指出人格尊严的具体内容,通过推理得出包括对姓名权的保障。
宪法 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对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保护问题,前几部宪法没有作出规定。
十年动乱中,各种各样的批斗会、游行示众、大小字报铺天盖地,广大干部群众受到残酷迫害,人格尊严根本得不到保障。
1982年宪法总结这一历史教训,作出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
所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也就是指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人格权是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资格,也是做人的起码资格。
人格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等;狭义的人格权通常是指公民的名誉权。
对于本条规定的公民人格权适宜做广义的理解。
目前,我国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
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公民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如《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99条规定:“公民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假冒、盗用。
”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所谓“尊严”,是指人的自尊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被贬低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做人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
所谓“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用暴力等强制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二是用言词或者书面方式当众或者公开对他人进行侮辱。
“公然”是指在公开场合或者在其他使众多人知道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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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解释,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一个混合体。 这可以从其名称上看
出来,其名称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
民事责任的批复》,这既涉及到公民的民法权利——姓名权,又涉及到公民的宪法权利——受教 育权,它把这两种权利用手段和结果联系起来。 这样,既适用了宪法,又使公民的民事责任落到
行政不作为
民法上的姓名权
北雁云依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
行政不作为
民法上的姓名权
齐玉州教委的帮助下, 冒领济宁商校发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 伪 造档案, 并由于济宁商校在档案管理中的过失, 使得陈晓琪得以成功顶替齐玉苓在济宁商校接受教育。 齐玉苓因之对上述个人和单位提起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陈晓琪及其父陈克政侵犯了齐玉苓的 民法上的姓名权,而其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二审法院在判决之前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 后者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我们认为, 根据本案事实, 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侵犯了齐玉苓 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 审法院判决认为同时侵犯了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人格尊严的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基本含义之一。
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实处。 不过仅就批复的名称本身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将原告齐玉苓因被告陈晓琪等的行为而
被侵犯的权利定性为受教育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诉陈晓琪等案中的作法是有创造性的,从以前宪法不能被法院在司法
实践中予以适用,宪法条文在判决书中不能被引用, 到宪法可以直接走入诉讼,“宪法司法化” 被司法实践所认可。这是一大历史进步,这也是我们法学理论发展和法治发展的结果。但不久之
法律保留原则
限制原则 比例原则
对姓名权的规制不能依据效力位阶低的法律文件,只有狭义上的法律才可以。
在为了公益目的而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时候,当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 要保持必要比例。
谢谢!
北雁云依案
父亲吕晓峰与母亲张瑞峥为女儿取名“北雁云依”,以“北雁”为姓,“云依”为名。2009 年 2 月,吕晓峰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民警告知女儿应该随父亲或者母亲的姓,但是吕晓峰始终坚持 以“北雁云依”作为女儿的姓名,遂遭到派出所的拒绝。吕晓峰认为派出所侵犯了其女儿的姓名权, 遂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争议主要在于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的适用问题存在分歧,遂由法院层报至最高院。2014 年 11 月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在立法 解释出台后,法院认为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 “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遂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燕山派出所关于户口登记 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不利于已经形成的良好管控秩序。此外,以“北雁”为姓氏还要有正当理由,根据“北雁云依” 父亲的陈述,对于姓名的选取只是基于他们对子女美好的祝愿,这个理由很牵强,只能看作是个
人的好恶,很明显这种姓氏的创设具有随意性,不能成为法律规定所要求的正当理由。
对姓名权的限制
本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对姓名权做了限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对 其限制应遵守一定的原则
公私法领域交叉的姓名权案例
案例名称 案例出处 案由 侵犯姓名权性质
齐玉苓案
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 民法姓名权为手段,宪法受教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5期。 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 育权为结果 育的基本权利 《赵C 换二代证遭拒告公安局今一审宣 判》, 《新法制报》2008年6月6日。
赵C更名案
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宪法司法化似乎戛然而止了。
公私法领域的姓名权
私法领域 公法领域
姓名权表现
法律规定
公民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人格尊严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法律解释
人格尊严, 在权利的意义上首先表现为 作为私权的姓名权是一种最基本、最典型的人格权。一种人格权, 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之保 障应优先解释为对公民人格权之保障。
会造成不良影响。法律具有明确的指引性和导向性,当这种社会不良风气蔓延时,应该及时制止,
但是如何认定某种行为造成的是不良影响就要依据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来决择。 从公序良俗角度来看,在现有科技条件下一个新的姓氏出现无疑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如果
任由自然人随意创设姓氏,不仅会减损姓氏文化的影响力,而且还对伦理道德观念造成巨大冲击,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对于本案来讲,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该解释第一款指出了姓名权的界
限,以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行使姓名权不可触碰的红线。可以看出,只有在不损害社会
利益的情况下,个人利益即所谓的姓名权才受到保护。 如果允许个人随喜好任意创设姓氏不仅损害了公众的认知而且还会导致人们纷纷效仿,对社
公私法上的姓名权
陈红、刘慧敏、许舜华、刘绍明
姓名权的一般理论
含义
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法律属性
姓名权是人格权,非身份权
内容
姓名决定权,实质是姓名选择权
公私法领域的姓名权规定
民法上的姓名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宪法上的姓名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 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 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