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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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川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
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一、法医类
备注:1、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2、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附表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3、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鉴定标的额不超过10万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部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2.03.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执业申请材料进行了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审查,现将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的审批决定予以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附件: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2012年2月1日---2月29日)
表一:律师执业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二)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二)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二)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标准(试行)1.总则1.1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执业能力,证实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同意》、《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1.2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具备与其执业专业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资质。

1.3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包含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资格、鉴别能力、仪器装备、环境条件、运转经费、运转管理、质量管理等要素。

2.执业资质要求2.1法医病理鉴定2.1.1法医病理鉴别就是运用法医病理学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检验(包含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非政府切片观测、毒物分析等)和书证审查,融合案件材料等,对牵涉丧生的有关医学问题展开检验、分析并得出结论鉴别意见的过程。

2.1.2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鉴定、损伤时间鉴定、致伤物推断鉴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1.3应出席法医病理鉴别能力测试或能力检验且赢得通过以上结果。

2.1.4法医病理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3名以上。

2.1.5法医病理鉴别专业机构应搭载尸体解剖器械、非政府病理确诊设备,引导搭载非政府切片制作系统、影像学检查设备等仪器装备。

法医病理鉴别专业的仪器设备布局见到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布局标准(表中1.1)。

2.1.6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有可使用的尸体解剖室、器官检查取材室、器官标本存放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

尸体解剖室应配备污水处理系统、空气调节系统、影像记录系统;切片制作室应配有通风柜、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

2.1.7法医病理鉴别专业机构应搭载检查烈性传染病尸体所必须的防水装备,满足用户有关生物安全、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建议。

2.1.8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器械、试剂等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 (1)完全作用:单纯由损伤引起,与原有伤、病无关(参与
度参考范围 91%~100%); (2)主要作用:以损伤为主,原有伤、病为辅因(参与度参
考范围 61%~90%); (3)同等作用:损伤与原有伤、病处于“临界型”关系,包
括损伤与原有伤、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 在不可能造成后果(参与度参考范围 41%~60%);
3
动单位的雇佣关系证明,不能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伤时, 原则上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 T 16180-2014)进行伤残程度评定,但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书中明确 说明此类鉴定意见的限制性;如办案机关或委托人有明确委托要 求,也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2
5.1.4 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 案件并按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并经其确 认。
5.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明确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情形、鉴定费 用金额和收取方式。承担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鉴定案 件的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7.4 伤残七级以上瘫痪、骨不连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期可以 等同于“误工期”。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
1. 总则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 法鉴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 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评 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意见一致性。 3. 制定依据 本指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颁规章,以及相关法医临床标准、 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结合我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 定。 4.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 4.1 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与委托鉴定事 项相关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鉴定资料是指存在 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文证审查 资料主要包括: 4.1.1 司法机关提供的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或 技术鉴定意见等)和委托人提供的人身伤害立案材料、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工伤事故或工伤认定证明材料等; 4.1.2 医疗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 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 出院小结,辅助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如 X 线、CT、MRI 片)等; 4.1.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意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一)第1期(总第1期)编者按: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

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

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

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

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一)鉴定时机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第1期(总第1期)编者按: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

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

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

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

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一)鉴定时机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NO:SC09194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证明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环境损害鉴定;(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7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7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7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3.08.12【实施日期】2013.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7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执业申请材料进行了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审查,现将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的审批、许可决定予以通告。

附件: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四川省司法厅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31日)直11同意 15101201310981293省直 12同意 15101201310163857 省直 13同意 15101201310158052 省直 14同意 15101201310207359 省直 15 同意 15101201311924314 省直 16同意 15101201310107573 省直 17同意 15101201311736828 省直 18同意 15101201310216466 省直 19 同意 15101201310833701 省直 20同意 15101201310236195 省直 21同意 15101201310391406 省直 22同意 15101201311454398 省直23同意15101201311839878省直24同意15101201310868836省直25同意15101201310203545省直26同意15101201310214658省直27同意15101201311349026省直28同意15101201311846821省直29同意15101201311271263省直30同意15101201310348770省直31同意15101201310528532省直32同意15101201310194135省直33同意15101201310499633省直34同意15101201310828136省直35同意15101201310889322省直36同意 15101201310199069省直 37同意 15101201311855581 省直 38同意 15101201311858257 省直 39同意 15101201310905516 省直 40同意 15101201310390179 省直 41同意 15101201310831906 省直 42同意 15101201310315462 省直 43同意 15101201311536503 省直 44同意 15101201310450710 省直 45同意 15101201311400626 省直 46同意 151012013114702797 成都 47 同意 15101201310345539 成都48同意 15101201311551204 成20130701-000128都49510000-20130701-000129同意15101201311912410成都50510000-20130701-000130同意15101201311551561成都51510000-20130701-000131同意15101201311414404成都52510000-20130701-000132同意15101201310866685成都53510000-20130701-000252同意15101201310756346成都54510000-20130701-000263同意15101201311139390成都55510000-20130702-000068同意15101201311524562成都56510000-20130702-000120同意15101201310190955成都57510000-20130702-000219同意15101201310175602成都58510000-20130702-000222同意15101201310616088成都59510000-20130702-000224同意15101201310368083成都60510000-20130703-000154同意15101201311865889成都61同意15101201310552655成都62同意15101201311893390成都63同意15101201310566814成都64同意15101201310155433成都65同意15101201311311710成都66同意15101201311637967成都67同意15101201310739785成都68同意15101201310218575成都69同意15101201311636801成都70同意15101201310960584成都71同意15101201310585318成都72同意15101201310911291成都73同意15101201310985942成都74 同意 15101201311457867成都 75同意 15101201310909643 成都 76同意 15101201311633109 成都 77同意 15101201311108236 成都 78同意 15101201310689053 成都 79同意 15101201310998229 成都 80同意 15101201310261514 成都 81同意 15101201310850186 成都 82同意 15101201310900991 成都 83 同意 15101201310129183 成都 84同意 15101201310593253 成都 85同意 15115201311257504 成都86 同意 15101201311183902 成都87同意 15101201311290272成都 88 同意 15101201311217656 成都 89同意 15101201310100901 成都 90同意 15101201310373894 成都 91同意 15101201310165645 成都 92 同意 15101201310512563 成都 93同意 15101201310810215 成都 94同意 15101201310136707 成都 95同意 15101201310282249 成都 96 同意 15101201311796034 成都 97同意 15101201311344519 成都 98同意 15101201310880558 成都99同意15101201311433438成都100同意15101201310475685成都101同意15101201310956001成都102同意15101201310684288成都103同意15101201310209655成都104同意15101201311948268成都105同意15101201310193637成都106同意15101201310719695成都107同意15101201310749229成都108同意15101201311451053成都109同意15101201311681359成都110同意15101201310629458成都111同意15101201310362004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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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标准(试行)1.总则1.1 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执业能力,确认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具备与其执业专业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资质。

1.3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资格、鉴定能力、仪器装备、环境条件、运行经费、运行管理、质量管理等要素。

2.执业资质要求2.1法医病理鉴定2.1.1 法医病理鉴定是运用法医病理学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检验(包括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等)和书证审查,结合案件材料等,对涉及死亡的有关医学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2.1.2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鉴定、损伤时间鉴定、致伤物推断鉴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1.3 应当参加法医病理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1.4 法医病理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1.5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尸体解剖器械、组织病理诊断设备,鼓励配备组织切片制作系统、影像学检查设备等仪器装备。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1.1)。

2.1.6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有可使用的尸体解剖室、器官检查取材室、器官标本存放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

尸体解剖室应配备污水处理系统、空气调节系统、影像记录系统;切片制作室应配有通风柜、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

2.1.7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检查烈性传染病尸体所必须的防护装备,满足相关生物安全、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1.8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器械、试剂等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1.9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2 法医临床鉴定2.2.1 法医临床鉴定是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对诉讼涉及的人体伤、残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2.2.2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等)、视觉功能评定、听觉功能评定、性功能及其它性问题评定、骨龄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2.3 应当参加法医临床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2.4 法医临床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涉及视觉功能评定、听觉功能评定和性功能评定等执业项目的,至少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鉴定人各1名。

2.2.5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临床活体检验所必需的基本工具,包括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关节量角器、直尺或卷尺、阅片灯、耳镜、眼底镜、检查床等;记录体表损伤或关节活动状态的照相机或摄相机等。

涉及视觉功能障碍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应当配备标准国际视力表、验光盘、裂隙灯检查仪、直接眼底镜、视觉电生理记录仪(或多功能电生理检查仪)等。

涉及听觉功能障碍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应当配备纯音测听仪、中耳分析仪、听觉诱发电位仪(或神经诱发电位肌电图仪)、多频稳态诱发电位仪等。

涉及男子性功能障碍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应当配备神经诱发电位仪、阴茎硬度扫描仪(RigiScan)、超声血流仪(或彩色多普勒仪)等。

法医临床鉴定专业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1.2)。

2.2.6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当配备接待室、检查室、资料室等必备工作场所。

涉及视觉功能障碍、听觉功能障碍和男子性功能障碍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听力学检测要求的隔音室、电生理学检测要求的屏蔽室、男子性功能检测要求的监控室和相应的仪器检测室。

2.2.7 法医临床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检查器械、辅助设施等耗材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2.8 法医临床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3 法医精神病鉴定2.3.1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运用精神医学和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法律事件的相关人员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其法律能力、精神损伤程度、精神伤残程度、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评定。

2.3.2 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精神状态评定,法律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审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服刑能力、受处罚能力、受劳动教养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评定),精神损伤与伤残评定,劳动能力评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3.3 应当参加法医精神病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3.4 法医精神病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3.5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定机构应当配备韦氏智力测验软件、韦氏记忆测试软件、瑞文标准推理测验软件、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软件、焦虑/抑郁自评量表、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等。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1.3)。

2.3.6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鉴定机构应当配备独立使用的接待室、精神检查室、档案资料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

2.3.7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3.8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4 法医物证鉴定2.4.1 法医物证鉴定是运用免疫学、生物学、遗传学等的理论和技术,利用遗传标记的种属特异性和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个体来源及亲缘关系进行鉴定。

2.4.2 法医物证鉴定包括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检验(血清学、DNA)、人类血型检验(血清学、DNA)、人类酶型检验、人类性别检验、人类DNA片断长度多态性检验(常染色体、Y染色体STR检验)、人类DNA序列多态性检验(线粒体DNA检验)、亲权(缘)鉴定、个体识别等主要鉴定项目。

2.4.3 应当参加法医物证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4.4 法医物证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4.5 法医物证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离心机、生物显微镜、PCR 扩增仪等。

法医物证鉴定专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 1.4)。

2.4.6 法医物证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采样室、样品室、DNA 提取室、试剂储存、准备室、扩增及检测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并满足区域隔离、样品单向流动的要求。

2.4.7 法医物证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安全处置废弃物设施,满足相关生物安全、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4.8 法医物证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试剂、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4.9 法医物证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5 法医毒物鉴定2.5.1 法医毒物鉴定是运用化学、药学、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动力学的分析,提供毒(药)物中毒或滥用的信息。

2.5.2 法医毒物鉴定包括气体毒物类、挥发性毒物类、医用合成药类、天然药物类、毒品类、杀虫剂类、除草剂类、杀鼠剂类、金属毒物类、水溶性无机毒类、有毒动物检测等主要鉴定项目。

2.5.3 应当参加法医毒物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5.4 法医毒物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5.5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分析天平、微量移液器等计量器具,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或相应的色谱/质谱联用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1.5)。

2.5.6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独立使用样品室、化学实验室、仪器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

化学实验室应配有通风柜、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

2.5.7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安全处置废弃物设施,满足相关生物安全、安全作业、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5.8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试剂、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5.9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6 文书司法鉴定2.6.1 文书司法鉴定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涉及的可疑文件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做出的专业判断。

2.6.2 文书司法鉴定包括笔迹、印刷文件、印章印文及各类安全标记、货币票证、污损文件、朱墨时序、模糊记载、文件制成时间等主要鉴定项目。

2.6.3 应当参加文书司法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6.4 文书司法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6.5 文书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所开展项目必须的仪器设备,如放大镜、显微镜等。

文书司法鉴定专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2.1)。

2.6.6 文书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独立的仪器检验室、资料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安全处置废弃物设施。

2.6.7 文书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试剂、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6.8 文书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7 痕迹司法鉴定2.7.1 痕迹司法鉴定是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诉讼涉及的形象痕迹、整体分离痕迹以及动作习惯痕迹的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及造痕客体等做出的专业判断。

2.7.2 痕迹司法鉴定包括人体乳突纹线(包括指、掌、脚趾、脚掌)、足迹(包括鞋印、袜印及赤脚印等)、线形痕迹、凹陷痕迹、钥匙及锁具、轮胎痕迹、车辆痕迹、金属号码(包括车辆号码、枪支号码等)、整体分离痕迹、射击弹头及弹壳痕迹、枪支及枪弹确定、弹着点及弹道痕迹、炸药爆炸力及炸药量、雷管、导火(爆)索及爆炸装置、牙痕、其他人体痕迹(指甲痕、唇纹、耳纹、汗孔、皮肤纹痕等)、动物痕迹鉴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7.3 应当参加痕迹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7.4 痕迹司法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7.5 痕迹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所开展项目必须的仪器设备,如放大镜、比较显微镜等。

痕迹司法鉴定专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2.2)。

2.7.6 痕迹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独立的仪器检验室、资料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安全处置废弃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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