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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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

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2-04-29省直各单位: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2000]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

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

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

1999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

以后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列支渠道1.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发放程序1.申报、审批单位房改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第一条规定确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对象,劳动工资部门确定月工资基数、月补贴额、补发月数、补贴金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后,填报一式五份《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一式四份审批表返回单位,单位房改、劳动工资部门各存档一份,二份交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附表二)并附一份《审批表》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

《住房补贴管理规定》

《住房补贴管理规定》

《住房补贴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实施人才战略性的发展准则,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和凝聚力,故设定此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服务在职的且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家住离公司20公里以外的且在天台县城关租房的在职员工。

总经理等公司已提供住宿的高层领导不适用于此规定。

第三条发放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员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第四条补贴标准(一)高层领导(包括副总经理、总工)每月补贴800元。

(二)中层领导包括和部门主管每月补贴500元。

(三)一般行政人员(包括公司文员、科员)和车间班组长每月补贴300元。

(四)车间操作人员每月补贴200元。

第五条此管理规定是对路程较远员工的一项福利,与国家法规等其它管理规定没有直接联系。

待公司住房提供后,本规定不再适用。

其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所有。

第六条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二篇: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xx-04-29省直各单位: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xx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xx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xx]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

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

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

xx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0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进行全面调整,推行资金缴存一站式办理,简化业务票据及资料要件,方便缴存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现将《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货币化分配相关政策及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对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包括缴存登记、缴存以及年度缴存额调整。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管理。

大港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各管理部负责业务的受理及审核。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负责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第四条在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应到分中心办理。

第五条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

1.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

关于调整提租补贴(房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

关于调整提租补贴(房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

关于2016年2月工资各调整事项的说明全校各单位:2016年2月工资调整内容较多,为方便教职工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租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的调整按照《关于调整在宁省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苏事管[2015]2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自2016年2月起,调增提租补贴比例,由原来的2.5%调整为10%;调增住房补贴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为20%,两项补贴原有缴存基数维持不变,并将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调整差额补足,发放到你本月的工资项。

具体调整内容为:1.提租补贴发放比例调增的变动按苏事管[2015]2号文件规定,在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自2016年2月起发放比例调整为10%,2016年2月补发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因比例调整所产生的提租补贴发放差额,原提租补贴基数不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并咨询税务主管部门,提租补贴为工资应税项目,逐月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发部分暂代扣个人所得税,待政策明确后处理。

补发金额放在工资的“其他发”工资项,暂代扣税金可在“其他扣”工资项中查询。

2.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调增的变动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缴存比例从2016年2月同时调整,从18%调整到20%。

缴存基数暂不调整。

由学校全额向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中补交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差额。

二、一月工资发放时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补发的金额,经与地税局沟通,补发部分暂不征税,原代扣的补发部分税金将在2016年2月工资中“退税项”予以退回。

三、由于国家政策对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非在编人员待遇按在编教职工幅度同步进行调整,他们的保险按原政策缴纳,调整时多扣减的部分因暂无缴存政策支持,暂时累加到工资“绩效扣减”项扣回,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人事处财务处2016年1月29日。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总后勤部〔1992〕6号文件/1992-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人员范围第三条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一)经组织批准租住军产房的军官、文职干部、编外干部,由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的干部,军队离退休人员,家属随军并随队的军士长、专业军士,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

(二)经组织批准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并随队的军士长、专业军士。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四条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各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表》执行,详见附表。

第五条执行中的有关标准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一)专业技术军官(含相应的文艺、体育级干部)、文职干部,按相同职务等级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补贴标准执行。

此专业技术等级的划分,仅限于享受住房补贴,不涉及其他待遇。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相同职务等级的在职干部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军士长、专业军士按本人级别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章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第六条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凭营房管理部门的通知,按本人职务等级定额标准,逐月随薪金(工资)发放住房补贴。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七条军队离休人员,领取了军队发给的建房经费,自建或购买了住房,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第八条经组织批准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人员,按地方房改方案提高了房租的,无论当地规定有无住房补贴,均由产权管理单位出具证明,经本单位营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财务部门按军队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地方住房补贴高于军队住房补贴的部分,由本单位在房租收入或其他住房基金中解决。

第九条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享受住房补贴。

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同时又是遗属,只享受一份住房补贴。

第十条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遗属在免交房租费期间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指由员工和雇主共同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工资,用于购买、修建、维修和改建住房等与住房相关的费用。

它是一种国家政策,旨在帮助员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而住房补贴是指由雇主给予员工的额外津贴,用于租房或支付住房相关费用。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积蓄计划,它可以帮助员工实现住房的自主购买和改善。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强制性的,员工的工资中会直接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公积金的缴纳。

这些公积金会存入一个个人账户,员工可以随时查询和申请提取。

而单位也会根据员工的贷款需求为其提供抵押额度,方便员工购房。

住房公积金可以为员工提供多重福利。

首先,它可以提高员工的购房能力。

由于购房需要一笔较大的资金,不少员工往往苦于首付款的问题。

而住房公积金可以为员工提供一部分购房资金的支持,减轻员工的经济压力。

其次,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帮助员工减轻还贷压力。

购房一般需要贷款,而住房公积金可以提供一定的抵押额度,使员工贷款额度更高,还贷周期更长,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此外,住房公积金还可以为员工提供一些购房优惠政策,如购房时的利率优惠、税费减免等,进一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有利于员工的政策,可以有效提高员工的购房能力和生活水平。

住房补贴是一种雇主给予员工的额外津贴,用于租房或支付住房相关费用。

住房补贴的发放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月发放,另一种是按年或按季度发放。

住房补贴的数额一般由公司决定,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位、工作年限、居住城市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发放。

住房补贴的发放可以帮助员工减轻租房压力,提高生活品质。

租房是很多员工的选择,尤其是年轻员工。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租价格不断上涨,给员工的经济压力带来很大困扰。

而住房补贴可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支付房租和相关费用,减轻租房经济负担。

此外,住房补贴还可以增加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住房补贴的发放应该在公司的福利制度中合理安排。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好,这是很多⼈在⼯作的时候选择事业单位的主要原因。

针对⽬前⾼房价,事业单位有⼀些住房补贴政策给员⼯,减轻员⼯的租房或是买房的压⼒,这是⼀般企业没有的。

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相关规定:1、对职⼯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次性或按⽉计⼊职⼯个⼈所在的住房公积⾦管理中⼼专⽤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所得税。

2、国家⾏政机关、事业单位对⽆住房职⼯或住房⾯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发放的现⾦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住房平均价格、平均⼯资,以及职⼯应享有的住房⾯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3、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前,经济发达地⽅的⾏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的条件参照执⾏,经济⽋发展的地区还⽆法实施。

4、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积标准住房的职⼯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在⾃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职⼯住房⾯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住房⾯积标准按地⽅政府规定施⾏。

政策中关于事业单位房不得条例:1、第三条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为:购买或租住单位⾃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住房;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2、第五条住房补贴可采取按⽉发放或⼀次性发放的⽅式,也可采取按⽉发放和⼀次性发放两者相结合的⽅式。

符合发放条件的,住房补贴按每⽉每平⽅⽶3.5元标准实⾏⼀次性计发。

离退休的职⼯,家庭住房实物分配⾯积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1)、(2)款之规定认定。

符合发放条件的,其住房补贴实⾏分段计算⼀次性发放。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财综字〔1998〕16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2.29【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筹措和专项使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以下简称单位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筹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单位住房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筹集,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提取和划转的各项资金,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办法列支后,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条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支出。

主要用于: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住房建设;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

已售住房共用部分的维修支出从单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

第六条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

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是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同时,应编制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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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本
市单位或市外在沪企业工作的职工及其单位;也可参加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员工
是:在上海市管辖境内注册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具有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职工。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对员工的福利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上海市和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并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执行。

第三条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上海市和外省市农村户口的职工,不能参加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公司可以给这部分职工办理公司内住房补贴存款,建立个人住房补贴
账户。

第四条为了加速改善公司职工住房条件,也为了公司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将按员工个人岗位工资10%的比例,提供作为员工的住房费用,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除上交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目前上海缴费比例是7%,江苏是10%)外,余额部分
将存入公司内建立的个人住房补贴账户;退聘员工、农村户口的员工,岗位工资
10%的比例金额全部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第五条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由公司财务部按月存入银行个人住房补贴专用账户。

个人住房补贴专用银行卡(软卡)由公司人事部门保管,只有在公司按个人可提取本人住
房补贴的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由公司开出提取介绍信后,再发给本人的住房补贴
专用银行卡,由本人去银行取款。

除退职人员一次性提取完所有余额,并注销个
人住房补贴专用卡外,其余人员均在提取后,仍将原卡交还给人事部门保存,否
则停止提供住房补贴。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装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或退聘人员终止聘用的;
(三) 由于公司的原因(非本人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上海市户籍、在上海无房而自住租房,有租金凭据的。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条件者,由个人申请,并提供有效凭证经人事部门审核,总
经理批准后,再由人事部门开出去银行取款介绍信,同时发给本人住房补贴专
用银行卡,带上个人身份证就可以去银行取款。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中的储存余额:
(一)合同期未满,员工个人主动辞职的;
(二)合同期满,公司要求续签合同,而本人不愿续签合同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九条若已提取过住房补贴个人账户中的存款,后又发生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者,已提取的部分应退回公司。

退回的款额在离职时从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等费用中
扣除,若应支付给本人的费用不够扣除,则差额部分由本人交到财务部,凭财
务开出的收款收据方可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凡新录用并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又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员工,从调入公司的当月起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已有公积金账户的新进员工,在
公积金账户转来后办理);对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
缴存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公司企业成本中列支。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企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企管部起草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02-10-08
本标准修改发布日期200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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