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考作者:陈艳梅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5年第07期摘要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正处于发展时期,本文在简述该制度的含义及发展历程后,着重以中美在行政决策听证范围、主持人地位、公开原则、听证笔录的效力等方面比较研究,发现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相关方面存有不少不足,在结合实际国情及借鉴美国的听证制度,对完善本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提出一些意见。
关键词行政听证行政决策公开效力1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念与意义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各级政府在作出与社会和公共利益有关的重大决策前,在有关代表和专家学者的参与下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和考虑相关方面的意见,以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程序性制度。
促进公共决策的合理性。
政府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权益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决策前,必须听取人民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保证公共决策的合理性。
行政决策只有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心声,集思广益,才能奠定公共决策合理的基础,制定出更具有效性、准确性的公共决策,这充分说明了公共决策“公共”参与的必要。
???美国学者科恩所说:“我们可以自己参与管理过程,也可以参与选择别人代替我们管理。
当民主社会成员选择他们中间的某些人代表全体时并没有放弃对社会方针政策的最后控制权。
”政府不仅要在思想上加强民主理念,而且要在制度建构上注意保障直接民权,使民意得以充分直接表达,民众对社会公共事务得以普遍和直接参与。
2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英国最早创造了听证制度,后来传到美国,经过美国的移植演变应用到了立法、行政决策等领域。
194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将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
经历二战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德国对战争进行深刻反思,开始重视人权的保护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在行政领域,开始重视人民对行政活动的参与。
听证作为体现行政公正、公开、民主的核心制度,因此在各国得到广泛运用。
我国的听证制度始于九十年代。
浅析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自然正义原则是西方重要的宪法原则,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不断健全与发展,在实践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制度设计本身和制度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和重要性进行分析,指出其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标签:听证制度主要问题具体措施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及重要性听证(hearing),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听证程序可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 justice),即“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应听取双方之词,任何一方之词未被听取不得对其裁判。
”该原则被美国继承和发扬,发展成为“正当程序原则”。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最早出现了行政听证制度,因此被认为是听证制度的渊源。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是实现行政公正的重要前提与保证。
确立行政听证制度,能够有效扩大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不仅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协调和权力的平衡,还能提高公民监督,促进行政民主化。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及主要问题1.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我国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程序民主化的重大突破。
2000年3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其中明确规定,立法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2003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专门用了三个条款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的听证程序进行了规范,从而将听证程序引入行政许可制度中。
随后,全国各地各部门陆续进行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听证的大量实践。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行政听证是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保证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有待完善,建议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合理选定听证代表、增强听证记录效力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听证;公众参与;完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日益增强。
在行政领域,依靠传统的事后诉讼等救济方式来保障公民权益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这一发展要求。
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正当表达意见和诉求的行政听证由此成为保障公民自身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自《行政处罚法》正式确立以来,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展,已逐渐成为行政执法、行政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中广为适用的重要程序,为鼓励公众参与、确保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施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加以完善和改进。
为此,本文试从行政听证的发展概况、存在问题、改进对策等方面作些探讨,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有所裨益。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概况所谓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其内容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后来逐渐为立法、行政所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行政听证作为行政机关权力运作的新理念和程序核心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建立起来了。
我国没有自然公正原则的历史传统,但人民民主原则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正当的法理基础。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作为一项实现公众民主参与的重要制度,听证制度已然成为现今行政程序法的核心部分。
笔者从行政许可听证的含义着手,简要论述我国确立听证制度意义。
其次,深刻、具体地对现行行政许可法中的听证程序进行探究讨论,我国的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立法分散,没有统一的法典等等这些方面不仅制约听证会质量,也很大程度上影响听证会目的的实现,因此现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
本文在分析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实践经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为健全我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提供一定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主体遵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前,举办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活动。
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作用首先,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听证会,可以更加准确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以此进行公正的办理,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
其次,听证制度限制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其工作人员的“暗箱操作”,既保障了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平和公正,也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政治腐败。
再次,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更容易得到相对人理解和接受,又能够提高行政效率。
最后,听证的过程,其实从本质上讲也是法制教育的过程[1],在此过程中,有关参与人员可以了解到相关法律知识,对其行为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能有更深的认识。
二、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尚不明晰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以概括式的方法规定行政主体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其实为了可以不断扩大听证的范围。
然而,对于“重大利益”并无明确规定的标准,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与操作的。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若干思考

所谓行政听证是指野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 时袁就与该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袁提出申述 意见袁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遥冶[1]我国在借鉴西方听证制度的基础上袁 1996 年颁布的叶行政处罚法曳正式引入了行政听证程序遥 随后袁叶价格 法曳尧叶立法法曳等法律法规都在一定程度上了涉及到了听证制度遥
我国近年虽然也开始实施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并以党内法 规的形式规定下来袁但目前这一制度在多方面还有待完善袁表现在院财 产申报内容不全面袁官员申报的仅是年收入的个人情况而没有涉及到 官员历年积累的财产及家属子女的情况曰 财产申报的程序不完善袁多 是由组织部门牵头袁采取个人申报尧单位审核尧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的 方式袁缺乏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袁 圆援源 健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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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若干思考
周媛媛 渊三亚学院法学院袁海南 三亚 572022冤
揖摘 要铱行政听证在我国已成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决策尧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袁也是公民表达政治诉求尧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重要形 式遥但由于存在时间短的原因袁在制度和操作中还存在着诸如法制建设不统一尧听证范围比较狭窄尧听证主持人不专业等问题遥为了使听证制度 更好的为民众服务袁就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予以解决遥
作者简介院周媛媛袁女袁管理学硕士袁三亚学院法学院教师袁主要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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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化的轨道遥 野条例冶在第三章尧第三节专门规定了野述职述廉冶制度袁这 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袁 对政府官员提出了诚信廉洁尧 财产申报的要求遥 如今袁诚信廉洁尧财产申报已经成为各国官员必须履 行的法定义务遥 如袁法国的叶资金透明法曳规定袁政府官员上任后必须在 规定的期限内向政府部门提交一份个人财产清单袁并且每三年对其财 产的变化情况汇报一次遥 美国叶政府行为道德法曳规定袁在立法尧行政和 司法三大部门内任职的人员袁都必须在本系统内申报遥 申报的内容由 七部分构成袁即院官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所有财产及这些财产所带 来的收益曰官员本人及其配偶尧子女的房地产尧证券尧互助基金股票及 其它证券的买卖和交换情况曰官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所接受的食宿行 乐方面的馈赠和款待尧各种补偿及其他有价值的馈品曰官员本人及其 配偶子女任何超过 1 万美元的债务曰官员的未来任职协议及过去延续 下来的福利计划等曰官员在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曰初次任职的官 员 5000 美元以上的款源遥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形成过程听证(hearing)来自于英国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由两个程序原则所组成: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正地听取,亦即“听取另一方意见”原则。
其第二个程序规则就是现在构成行政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
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听证制度最早是英国1215年的《自山人宪章》中有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
后来,这种制度传到美国,美国受其影响将它应用到立法和行政实践当中,成为增加立法和加强行政民主化以及获取资源的主要方法。
随着民主观念的提高,听证制度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成功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我国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从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的听证制度的主要弊端(一)案例回顾:“出租车风波”2004年7月28日,银川市政府在《银川晚报》上刊登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准备自2004年8月1日起,对银川市客运出租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转让。
这一新管理办法显然让原有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他们普遍对市政府收取有偿使用金的做法不满,7月30日开始,出租车司机们开始群体性上访,并以集体罢运来表达抗议。
他们分别组织起来,到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新闻单位进行上访,并组织一部分人围堵道路、阻塞交通,并对坚持营运的出租车和中巴车实施打砸行动,导致40多辆机动车被毁。
银川市政府面对危机首先采取强硬手段,出动公安警察把4名涉嫌违法阻塞交通组织者刑事拘留,然后组织23个工作小组,深入全市各出租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宣布停止执行引发争议的新管理《办法》,银川市长发表电视讲话,首先对由于出租车停运给全市人民所带来的不便表示道歉,再宣布《办法》停止执行后,市政府在坚持依法、充分调研听证的基础上,吸取外地经验,尽快制定出新的,让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来。
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前,必须经过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程序安排方面还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听证通知、听证调查、听证会和听证决定等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环节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导致具体的程序安排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
这就容易给行政机关带来滥用职权、过度扩大行政权力的可能性。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程序安排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不够明确。
听证会作为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核心环节,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直接关系到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会议组成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
为了提高听证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必要对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强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三,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就容易导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各种形式的变通和违规操作。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细则。
第四,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开程度还有待提高。
听证会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核心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途径。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开程度还比较低,大部分听证会都是封闭性的,让人难以监督、无法信任。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导语:听证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决策参与机制,旨在确保公众的意见和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它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本文将探讨听证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并分享我对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听证制度的优势1. 公众参与听证制度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决策的平台,使其能够直接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和反对意见。
这种直接参与可以有效保障公众的权益,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听证会,政府可以了解公众的需求和关切,从而更好地制定政策。
2. 促进透明度听证制度通过公开和透明的程序,使决策过程更加清晰、公正和可追溯。
公众可以了解到政府的决策依据、过程和结果,从而增加政府的信任度。
透明度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 多元化意见听证制度可以促进多元化的意见交流和辩论。
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在听证会上就政策和决策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利益平衡。
这种多元性可以有效避免偏见和部分性,保证决策的全面和公正。
4. 改善决策质量通过听证制度,政府可以获得丰富的信息和建议,从而改善决策的质量和准确性。
公众的参与可以帮助政府了解各种利害关系和潜在风险,进而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
听证制度可以充分倾听不同声音,减少决策的错误和偏差。
二、听证制度的不足之处1. 时间和资源消耗听证会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行组织和运行。
政府需要投入人力和财力来组织听证会,而公众也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参与其中。
尤其对于一些复杂和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可能需要多次听证会,进一步增加了成本和负担。
2. 公众参与不平衡虽然听证制度旨在保障公众参与,但实际上,公众参与的平衡性有时难以保证。
一些强势的利益集团可能通过资源、信息和影响力的不对等,占据了较大的决策空间,而普通公众的声音可能被忽视或较少被重视。
这种不平衡可能导致决策结果的偏颇和不公正。
3. 决策过程拖延听证制度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的拖延和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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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摘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包括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三部分内容。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是完善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实际具体案例入手,通过透彻的分析案例,总结出我国当前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弊端,从而提出合理性建议,完善听证制度。
【论文关键词】听证困境行政决策
一、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形成过程
听证(hearing)来自于英国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由两个程序原则所组成: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正地听取,亦即“听取另一方意见”原则。
其第二个程序规则就是现在构成行政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
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听证制度最早是英国1215年的《自山人宪章》中有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
后来,这种制度传到美国,美国受其影响将它应用到立法和行政实践当中,成为增加立法和加强行政民主化以及获取资源的主要方法。
随着民主观念的提高,听证制度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成功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
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我国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从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的听证制度的主要弊端
(一)案例回顾:“出租车风波”
2004年7月28日,银川市政府在《银川晚报》上刊登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准备自2004年8月1日起,对银川市客运出租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转让。
这一新管理办法显然让原有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他们普遍对市政府收取有偿使用金的做法不满,7月30日开始,出租车司机们开始群体性上访,并以集体罢运来表达抗议。
他们分别组织起来,到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新闻单位进行上访,并组织一部分人围堵道路、阻塞交通,并对坚持营运的出租车和中巴车实施打砸行动,导致40多辆机动车被毁。
银川市政府面对危机首先采取强硬手段,出动公安警察把4名涉嫌违法阻塞交通组织者刑事拘留,然后组织23个工作小组,深入全市各出租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宣布停止执行引发争议的新管理《办法》,银川市长发表电视讲话,首先对由于出租车停运给全市人民所带来的不便表示道歉,再宣布《办法》停止执行后,市政府在坚持依法、充分调研听证的基础上,吸取外地经验,尽快制定出新的,让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来。
8月3日,风波终于平息,出租车全部恢复营运。
(二)案例分析:听证,听而不证
这件事情的发生,我认为是由于部分出租车经营者和营运者,对市政府印发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有一些误解和意见引起的。
但是事关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规定出台为何会招致这么多的误解和意见呢?究其原因,银川市政府在公共政策出台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没有做到决策为民,民主行政。
在我国,国务院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而银川市却从未向社会公示,也没有召开听证会。
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时必须有30天的准备期,而银川市从公布到实施只有四五天的时间。
对于依法行政,国务院有要求,其中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等等,银川市的做法恰恰与这些要求相悖。
如果银川政府在做出决策前能通过各种公开透明的渠道向社会公示,收集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权衡利弊再做出决策,那么这场风波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听证”成为近年来我国公共生活的一个关键词。
通过听证,使处于博弈双方的利益主体达成妥协与认同,能够消解公共管理的初始风险,更容易提升公共管理的效率。
而在另一方面,银川事件也让我们看到了听证制度的尴尬。
银川市政府相关部门最终放弃了听证这一点上,显示出,听证并没有成为公共生活的一种必由路径,在公共生活中政府对“我说了算”的“自信”仍远远大过对民意的尊重。
这种尴尬也让我们看出,听
证制度之所以在很多地方形同虚设的原因。
套用一句话就是:听证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在公共管理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听证的形式,更需要听证的效力。
与其说银川事件凸显出了听证是不可或缺的,不如说,只有真正发挥听证的效力,才能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
如何减少决策失误,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一直是我国政府和学界对决策问题讨论的核心和关注焦点。
(三)总结我国听证制度的几点弊端
通过对“银川市出租车风波”这一案例的透彻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当前我国听证制度的主要弊端。
第一,体制规范缺陷。
尽管听证制度在我国的推行还是有些成果的。
但是仍然还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所在:什么样的公共事务需要举行公众听证会以及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参加听证会等等的
现实问题。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这些还不是很明确。
诸如案例中的银川市,并没有把出台的《办法》作为要采取听证的公共事务,这势必会引起相关利益者的不满,引发骚乱,既影响了《办法》的执行,又扰乱了公共秩序。
第二,体制主体缺陷。
政策的制定者往往才是召开听证会的发动者。
可是,这些制定政策的人往往把听证会所搜集到的信息和材料置之一旁,所召开的听证会也只是向社会和公众下达政策,并不是通过召开听证会来得到的公众信息,从而进一步的来改善意见。
使得在政策发布之后,无法收到公众的支持,导致政府形象受损。
而银川推行的《办法》就没有考虑采取听证的形式,对于放弃听证这一举动可以看出,我国的听证会多半还是形同虚设的,没有发挥其真正的功能。
第三,体制客体缺陷。
与政策利益相关的公民或团体被称为听证会的客体。
但由于我国在选取听证代表的制度上还不完善,一些与政策无关的公民,或是与政府联系紧密的机构常常被选为听证代表。
甚至这些代表会站在政府的立场,为政策宣传,这就使得公共政策失去了公共性和合法性,公民们参与听证会的积极性受挫,从而导致政治的冷漠。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银川市政府在出台政策时,并没有顾及城市客运出租车司机的利益,也没有在出台前争取他们的意见,这直接导致了出租车司机们的强烈抗议,最终是的政策夭折。
三、对于完善我国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现行听证制度的具体程序
目前,在我国不管是价格法、还是许可法,虽然这些法律都确立了与之对应的公众听证制度,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听证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这就使得听证会的公平、公正的价值无法得到有效的体现,所以,明确规定公众听证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是为了使得听证制度更加的完善和规范。
(二)提高听证的透明度,确保听证制度作用的体现
众所周知,公众听证制度的具体要求就是公开、透明。
听证制度是否能做到透明也是最为突出、严重的问题。
任何级别、任何性
质的听证会,都应该在召开听证会之前,经过一段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和记者来向社会大众公布相关材料和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大众第一时间内通过不同的渠道或间接或直接的表达出自己的相关见解。
如此之外,听证会还应该有一定数量的听众作为旁听,一些涉及社会重大热点问题的听证会还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的形式进行现场直播,来确保听证制度的实施作用。
(三)公开听证结果和决策结果,建立对听证会意见的反馈机制
由于我国的听证制度在公共政策制定的领域中只是扮演者咨询的角色,所以,听证制度能否有效的实现它的意义就是要看最终的决策结果是否可以得到采用。
为了使得听证的效果对于重大决策的影响力,向社会和公众公布听证结果和最终决策还是十分的必要的。
最后,还应该建立对听证会意见的反馈机制,及时吸收反馈意见,不断做出调整和努力,对于已经采纳和未经采纳的意见都要附有详细的原因说明。
(四)广泛的征求听证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从法律角度上进行大力宣传
要想听证制度能有良好的效果,最重要的辅助手段就是应该向各个听证代表们广泛的争取意见,再对这些看似毫无关系的意见进行细致的分析,得出重要的结论。
具体征求意见的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召开专家讲座和专题会议、无记名的投票方式,让公众了解即将做出的行政决策的内容,从而提出各种可行的意见,能否举行听证
制度以及如何举行听证会的重要依据就在于这些宝贵的意见中。
同时,在社会宣传方面,我们还要进行大量的法制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络等现代化的传播手段,积极倡导公民参与到各种听证中来,逐步形成“先听证后许可”的社会听证状况,也使得使政府的公共管理更加得透明与科学,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