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版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以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为主,完善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参数修改方面依据国家法规、制度及规程等,全面考虑现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合理进入评估计算参数;强调对评估参考或依据资料及评估参数确定的评述,修正、完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下简称《指南》)中的相关部分,以解决当前重要实际问题。
一、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定义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
《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为矿业权投资 (勘查投资)及矿业权投资收益。
这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按其内涵,以采矿权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推导过程图示如下:评估价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开发投资收益这是采矿权DCF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说明了为什么矿业权DCF法评估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时点前发生的勘查投入的原因。
很显然,按上述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无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理论上其矿业权也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和现行一些未出资勘查即出让矿业权收取价款矛盾,因此,《指南》回避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
从近些年评估实践尤其是矿业权招拍挂市场交易情况看,矿权成交价往往高出评估价很多(与澳大利亚的评估师通常把勘探项目的价值高估40%相反),其原因很多,但矿权交易价与评估价内涵不一致或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权交易价除包括了矿业权勘查投资及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的“矿业权价值”)外,也包括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因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而产生的超额收益,而后者-超额收益本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业权出让、转让者的。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多数专家认同评估价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对勘查投资收益的表述,是用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体现不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含不含超额收益及其是否在出让、受让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争议。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5)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判及问题探讨

《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判及问题探讨(李向阳武汉矿业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 430071)笔者近几年参与或负责过约5百份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审,所审阅的一些评估机构编制的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的问题不少,其中大多数问题明显不符合《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笔者不在此赘述;而有些问题则涉及到技术经济参数的合理取值、评估思路甚至评估方法的理论探讨,本文结合对一份典型的评估案例进行评判,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典型案例***采矿权因变更矿区范围,其深部增加了资源储量,***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方式选择某评估机构对该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进行评估。
该采矿权属沉积型矿床,新增的资源储量根据原矿区范围内采掘工程对矿层的揭露情况采用无限外推法圈定矿体边界后估算,新增333类型资源量219.8万吨、矿石品位24.79%,新增(334)?类型资源量93.6万吨、矿石品位31.33%。
变更矿区范围后整个矿井的保有资源储量为1110.9万吨(其中333类型643.9万吨、334?类型101.5万吨)。
1、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2、主要技术经济参数指标取值依据:本项目新近评审通过的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财务资料。
3、保有的资源储量:分别为1009.4万吨(全矿区)/219.8万吨(新增部分),未计各自平均地质品位。
4、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只计了全矿井的816.23万吨。
5、设计损失量及贫损率:设计损失量共28.0万吨(注:从开发利用方案上可以分割出新增资源储量块段的设计损失量),贫化率3%,损失率21.1%。
6、可采储量:只计了全矿井的621.91万吨。
7、产品方案:出矿品位为26%的原矿。
8、采矿方案:地下开采、平硐开拓、浅孔房柱法和浅孔留矿法回采,其中新增的资源储量块段位于矿井深部、后期才能开采。
9、生产规模:30万吨/年(注:达到该矿种中型生产规模标准)。
10、服务年限:只计了全矿井的21.4年。
矿业权评估:采矿权评估4收益权益法

矿业权评估:采矿权评估4收益权益法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 要京矿评字[2004]第100号评估机构:北京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事务所。
评估委托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评估对象: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系国家出资形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拟该采矿权出让。
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价值公平、合理的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
评估日期: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8月20日。
评估方法:收益权益法。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611.13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壹拾壹万壹仟叁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结果确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超过一年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
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签名):项目负责人(签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北京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事务所(盖章)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京矿评字[2004]第100号受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北京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事务所组成采矿权评估小组,于2004年7月至8月对“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
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1.评估机构名称:北京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事务所;地址:北京西城区1号;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325467;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3]009号。
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定见〔第三稿〕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发布以来,尺度了矿业权评估工作,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取得了成效。
但在评估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有待进一步点窜和完善的处所。
现就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方案定见:一、明确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明确为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及其平均收益,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收益。
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适当调整收益权益法适用范围,对具备DCF法、收益法等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限制使用收益权益法。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简称为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改变其适用范围,由本来适用于探矿权评估改为用于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简称为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其适用范围点窜为限定于预查及普查阶段矿业权评估〔详查及其以上阶段探矿权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法〕,打消编制根底资料时对地质陈述资质和评审存案的条件要求,其他仍按指南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三、统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现金流量法(DCF法) ;采用探矿权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进行评估〔打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不从工程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
四、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参数处置1、评估计算中资源量和边际经济根底储量的处置对资源储量应结合开发操纵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进行经济阐发后分类处置: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边际经济根底储量原那么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属经济的(包罗设计或实际操纵的)应全部参与计算。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应在经济阐发的根底上,属经济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
揣度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应在经济阐发的根底上,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属经济的可参按开发操纵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取值,开发操纵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未参与设计的可按可信度系数0.5~0.8取值,可信度系数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揣度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探类型等确定。
矿业权评估讲义全

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
包含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在指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特指对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的价值的评价和估算。
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
不同的评估目的,同一矿业权,其评估值不同。
矿业权的法律特征1、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物权2、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3、权能内容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不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个人认为,作为要素资产和用益物权,无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矿业权价值即矿业权购置成本及其收益,其应该由矿业权投资(勘查成本或矿权购置成本)及矿产资源未来开发所分享的超额收益构成,即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一定意义上,探矿权价值是通过优先采矿权取得、对矿产资源未来开发的超额收益来实现,探矿权价值的内涵并不是勘查权利的价值而是后续采矿权价值。
矿业权评估始于1998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7年、09年举行5次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
4、取得和转移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手续矿业权市场矿业权出让,也称一级市场。
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一级出让市场矿业权评估多指的是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作为国家权益的专用名词使用):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此处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指本应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体现但未充分体现的市场溢价部分。
矿业权转让,也称二级级市场。
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原指南比较及评估有关问题处理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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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
与原指南相比,本规范主要变动: (参数) ◎折现系数计算与原指南有区别。 本规范将收益视同期末点发生折现到评估基准日时点。 如2008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时, 2008年折现系数[1/(1+i) 3/12](原指南为[1/(1+i) (1-1)]) 2009年折现系数[1/(1+i) (1+3/12)](原指南[1/(1+i) (2-1)]) 对生产矿山及改扩建矿山采矿权评估时,在评估价值计算 表中,应单列一列“评估基准日”,以摆放“固定资产净值 ”或“利用原有固定资产”,该列折现系数[1/(1+i) 0]=1 (原指南起始年折现系数为1,“固定资产净值”或“利用 原有固定资产”可合并在起始年列中)。 对生产矿山,流动资金投入时点也应放在 “评估基准日” 列(新建矿山及改扩建矿山矿业权评估流动资金投入时点仍 放在建设期末时点——与技术经济评价一致)。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2.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的特殊概念,现在一般是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现在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2.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2.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2委托方原则上应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3评估报告需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4权属依据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3.5矿业权评估,尤其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的评估范围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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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版
《矿业权评估指南》修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六年来矿业权评估实践为基础,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评估的通行做法,尊重市场规律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客观规律,以市场公平交易为出发点,以矿业权评估师为主体,对《矿业权评估指南》运用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进行补充和修改。
具体为: 1. 仍采用《矿业权评估指南》名称。
2. 考虑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以及抵押等提供矿业权评估服务的差别。
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的评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规的规定操作;以平等民事主体间矿业权交易或其他非一级市场经济行为为目的的评估除不违背国务院法规有关规定之外,要尊重当事人在市场中的交易意愿。
3. 矿业权评估要与相关的国家或行业规范、规定相协调;要考虑修改前后评估工作的连续与衔接;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评估所发的有关文件中合理的内容应修改进指南。
4. 评估技术方法的完善是长期的事业,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本次修改。
对一个问题没有新思路、没有更好的或更可行的解决办法时,要先搁置留待以后解决。
参加修订工作的矿业权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较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指南》和《矿业权评估指南》(2001 年版)时要广泛得多。
因此,《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年版)代表了矿业权评估现阶段的认识水平。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年版)的内容包括了矿业权评估的基本理论、概念和方法,矿业权评估的管理等。
较之《矿业权评估指南》(2001 年版),《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年版)提出了一些新的理念,相应地在评估方法部分有较大的改动,还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一些评估要求,以促进矿业权评估公正、公平地为市场服务。
目录上篇概论第一章矿业权概述第一节矿业权第二节矿业权市场第三节矿业权价值第四节矿业权评估第五节矿业权评估的原则与途径第二章矿业权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