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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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标准文本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标准文本

标准备案号: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现行标准号)Q/XXXX—2009代替(原标准号)Q/XXXX—2006 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标准名称)2009-06-15发布(发布日期)2009-07-01实施(实施日期)某某公司发布本标准4.4营养指标、7检验方法、8抽样、9判定规则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一《学生盒饭营养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与一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所有盒饭,包括学生盒饭和社会盒饭;——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贮存及运输要求;——增加了盒饭、冷藏盒饭、加热保温盒饭和高温灭菌盒饭等定义;——调整了微生物指标的规定;——调整了学生盒饭营养指标的规定;——增加了附录A盒饭加工供应卫生要求、附录B推荐的盒饭加工供应过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管理模式和附录C盒饭中心温度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企业名称)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盒饭的定义、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判定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加工、分装、分送的盒装主食和菜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方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菌落总数测定大肠菌群测定沙门氏菌测定志贺氏菌测定葡萄球菌测定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制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指对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的总称,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一些办法和建议。

首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紧跟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其次,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食品生产加工的具体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要求。

同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执行。

在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时,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全面执行。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素养,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够做到“食品安全从我做起”。

此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实施还需要加强对原材料的管控,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隐患。

对于进货的原材料,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检验制度,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把关,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的卫生管理,保持生产场所的整洁和卫生,减少食品污染的可能性。

最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实施需要加强对产品的追溯管理,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及时追溯产品的生产加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原材料的管控,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共同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希望通过本文的办法和建议,能够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备案应当遵循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科学合理、安全真实为原则,以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

第三条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存档备查,在本企业适用。

标准文本和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指标的备案登记表在省级政务网站予以公开。

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

委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咨询、受理、登记、存档、公开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承担部分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工作。

试点委托黄冈市、荆州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登记、存档、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本省企业按照本办法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备案机构提出。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试点所在地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中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七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制定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申请备案,但应当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或相关企业标准未进行备案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本规定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简易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简易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订:XXXXXXXX20XX年XX月XX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简易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简易版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19年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19年版)

XX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19年版)目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2)第二条适用范围 (2)第三条备案性质 (2)第四条主体责任 (2)第五条备案部门 (3)第六条宣贯指导 (3)第七条标准编写 (3)第八条备案方式 (3)第九条备案材料 (4)第十条社会公示 (4)第十一条核查反馈 (4)第十二条备案 (5)第十三条公开 (5)第十四条结果属性 (5)第十五条有效期 (5)第十六条备案调整 (6)第十七条(备案监督) (6)第十八条(备案失效) (6)第十九条(解释权) (6)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7)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省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XX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XX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中无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的,无须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备案性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主体责任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备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备案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机构,负责提供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等相关技术指引,承担各市备案技术机构工作培训和相关咨询;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辖区企业标准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第四条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制度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第二章食品安全备案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许可证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备案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食品类别、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放置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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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
法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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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
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
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
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
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九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
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十六条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
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

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20xx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接收编号:企标()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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