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2015]51号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5修订)
05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分点)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要点1.该指引于2010年12月29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定义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3.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4.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5.证券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6.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时的职责与业务限制证券公司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
证券公司有关业务的决策机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7.证券公司跨墙管理制度(一)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跨墙管理制度,明确跨墙的审批程序和跨墙人员的行为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答记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答记者问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如下简称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如下简称《指引》),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旳提问。
问:请简介一下《指引》出台旳背景?答: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切实防备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是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旳规定,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旳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证券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摸索建立适合自身状况旳信息隔离墙制度,已经获得初步成效,但行业内对信息隔离墙旳某些概念理解不尽一致,各公司实行信息隔离墙制度旳具体措施和措施也不尽相似。
证券公司普遍但愿出台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旳行业指引意见。
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自10月组建后,即成立了专项研究组,着手研究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等合规管理方面旳基本性制度建设课题。
6月,合规专业委员会成立《指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起草工作。
通过半年旳反复研究与论证,并两次向行业征求意见,12月下旬常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近日正式发布。
问:《指引》旳重要内容是什么?答:《指引》重要涉及如下四个方面旳内容:一是明确信息隔离墙制度和敏感信息旳基本概念。
规定证券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旳有效机制,明确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旳职责等。
二是信息隔离墙制度旳一般规定。
重要涉及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旳需知原则、避免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旳保密措施、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旳保密义务、信息隔离墙旳建立、跨墙管理制度、观测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以及敏感信息不当泄露时旳解决措施。
三是对具体业务旳信息隔离墙旳规定。
涉及投资银行业务观测名单和限制名单旳出入单时点、限制名单所限制旳业务范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旳信息隔离措施、证券自营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间联合调研和委托调研旳解决、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信息隔离机制旳建立等。
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旳管理和监控。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
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覆盖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
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本指引所称敏感信息,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流程,对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管理利益冲突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采取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息隔离墙的一般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第九条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感信息,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介绍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介绍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运作中,为了保护客户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设立信息隔离墙,防止不同部门、不同业务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泄露。
下面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目的、制度内容等方面介绍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
一、制度背景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应对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需求。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承担着客户委托交易、自营交易、投资咨询等多种业务,而这些业务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交叉的情况。
如果不加以限制和管理,就会存在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风险,严重影响市场公平和客户利益。
因此,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出现,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的业务运作,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和透明。
二、制度目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客户利益。
信息隔离墙可以有效防止不同业务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泄露,避免因内部信息泄露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2.维护市场公平和透明。
信息隔离墙可以限制证券公司内部信息的流通,保障市场公平和透明,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运作。
信息隔离墙可以规范证券公司内部业务运作,避免不同业务之间的交叉和干扰,提高证券公司的业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制度内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信息隔离原则。
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设立相应的信息隔离墙,防止不同业务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泄露。
2.信息隔离范围。
信息隔离范围包括客户资料、交易信息、投资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等。
3.信息隔离管理。
证券公司应建立信息隔离管理制度,明确信息隔离的责任和权限,加强信息隔离的监督和检查。
4.信息隔离违规处理。
证券公司应建立信息隔离违规处理制度,对违反信息隔离规定的人员进行惩罚和处理。
总之,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是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和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运作的重要制度,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 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解读1到3节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解读第一部分一、《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发布2010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正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简称《指引》《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1年1月1日施行二、指引的制定过程(一)证券证券业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2009年组建后,即成立专题研究组,着手研究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等基础性制度课题(二)2010年6月,合规专业委员会成立《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起草工作(三)《指引》起草工作在证券会机构部的指导下进行,经过半年的反复研究论证,并两次向全行业证券公司和证监会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10年12月下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指引》三、制定《指引》的背景(一)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切实防范内部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是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的一贯要求。
(二)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来越突出1,因内幕交易不当流动和使用二因钱的内幕交易时有发生2,证券公司有些业务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受到了社会的质疑(三)尚福林在2009年10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推进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四)证券公司普遍希望出台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的行业指导意见1,行业内对信息管理器的一些概念理解不尽一致2,各公司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不尽相同四、制定《指引》的目的(一)防范内幕交易控制内幕信息在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得当流动和使用(二)采取适应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发展世界的有效措施,努力防范公司月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五、信息隔离墙知道的缘起,案例(一)1966年,美国国际投行道格拉斯飞机公司的主承销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仍为该国际投行违反了证券法反欺诈跪着,对其提起诉讼。
(二)SEC与投行和解,防止其承销部门将所获得的内幕信息泄露给销售人员(三)投行的承销部门和其他部门建立隔离屏障,犹如一道“信息长城”,因而被称为“中国墙”六、指引全称(一)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关于“中国墙”的定义中国墙是证券公司内部实施的,隔离公司各部门以限制重大非公开信息在部门间流动的制度。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一、背景介绍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股票、债券等证券交易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证券公司需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
本指引旨在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和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二、信息隔离墙的定义信息隔离墙是指在一个机构内部,根据不同业务和职能需求,对不同部门或岗位的人员之间进行物理或技术上的隔离,以确保敏感信息不被非相关人员获知。
三、信息隔离墙的目的信息隔离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客户隐私,防止内部员工利用机密信息谋取私利,同时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通过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内幕交易、滥用信息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证券公司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四、信息隔离墙的原则建立和管理信息隔离墙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信息隔离墙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运作;2.保密性原则:信息隔离墙制度应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严禁内部员工将信息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3.公平原则:信息隔离墙制度应确保公平交易,禁止内部员工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4.全面性原则:信息隔离墙制度应覆盖所有与客户互动的部门和岗位,确保每个员工都遵守相关规定。
五、信息隔离墙的建立和实施建立和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步骤一:风险评估和监测证券公司需对内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哪些信息可能面临泄露风险和滥用风险。
同时,需建立风险监测和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步骤二:制定信息隔离墙政策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与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隔离墙政策。
该政策应明确规定信息隔离的范围、隔离标准、权限管理等内容。
步骤三:物理隔离措施物理隔离措施是实施信息隔离墙的重要手段之一。
证券公司可通过设置独立的办公区域、使用密码和指纹锁等方式,实现不同部门或岗位之间的物理隔离。
步骤四:技术隔离措施技术隔离措施是另一种实施信息隔离墙的重要手段。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企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 防备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 制定本指导。
第二条证券企业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
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覆盖互相存在利益冲突旳各项业务。
本指导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 是指证券企业为控制敏感信息在互相存在利益冲突旳业务之间不妥流动和使用而采用旳一系列措施。
本指导所称敏感信息, 是指证券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旳内幕信息或者也许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旳尚未公开旳其他信息。
第三条证券企业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采用有效措施, 健全业务流程, 对与业务经营有关旳敏感信息和也许产生旳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 加强对工作人员旳培训和教育, 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旳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企业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旳有效性, 并根据状况旳变化和管理利益冲突旳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证券企业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旳职责。
证券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旳重要负责人对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旳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旳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旳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企业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 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征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五条证券企业采用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防止利益冲突旳, 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旳, 应当采用对有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证券企业对有关业务进行限制时, 应当遵照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看待客户旳原则。
第六条证券企业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 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旳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旳建立和执行状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息隔离墙旳一般规定第八条证券企业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 保证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旳工作人员知悉。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证券公司在处理大量交易信息的同时也面临着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等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重视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设与落实。
本文将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和指引为基础,就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
然而,由于证券公司业务涉及投资银行、自营交易、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信息交流的频繁发生也导致了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的风险增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XX年发布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以规范证券公司内部信息的流动和使用。
二、隔离墙的原理与功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以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为基础,将证券公司内部的交易信息、研究报告、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进行分类、隔离和监控,以防止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的发生。
隔离墙的主要功能包括信息隔离、权限控制、交易监控和审计追踪等。
1. 信息隔离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将内部的信息分为公共信息、私人信息和敏感信息三个级别,并将其隔离存储。
公共信息是指那些无涉密性质的信息,可以在公司内部自由流通和使用;私人信息是指个人的用户信息,应受到保护并严格限制使用;敏感信息是指交易信息、研究报告等与公司业务和客户利益相关的信息,应在隔离墙内进行存储和使用。
2. 权限控制隔离墙需要设立相应的权限控制机制,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可以访问敏感信息。
证券公司应设立权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权限策略、新增或撤销用户权限,并进行权限审批和监控。
同时,员工的权限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需求进行适当的限制,以防止利益冲突和信息滥用的发生。
3. 交易监控隔离墙还需要具备交易监控功能,对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通过交易监控系统,可以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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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以下统称“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定义适用《证券法》及《刑法》的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以任何方式知悉的敏感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证券公司聘用外部服务商的,应当与服务商约定其对在服务中获知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管理流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本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六条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或协同开展业务合作,应当事先评估是否可能存在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风险,建立或完善信息隔离墙管理措施。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四)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确保保密侧业务与公开侧业务之间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封闭和相互独立,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
本指引所称保密侧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可以或应当接触和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承销与保荐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业务。
公开侧业务是指保密侧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证券公司公开侧业务的工作人员需参与保密侧业务并接触内幕信息的,或公开侧业务的工作人员被动接触到保密侧业务的内幕信息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跨墙管理制度,明确跨墙的审批程序和跨墙人员的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保密侧业务部门需要公开侧业务部门派员跨墙进行业务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
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内幕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内幕信息。
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内幕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合作,对跨墙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合规部门负责记录跨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示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因履行管理职责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处于信息隔离墙的墙上。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墙上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墙上人员的范围及其行为规范,防止墙上人员泄露或不当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明确设置名单的目的、有关公司或证券进入和退出名单的事由和时点、名单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及职责分工、掌握名单的工作人员范围、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控或限制的措施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应当将该内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
观察名单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对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开展保密侧业务时,应当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前款所称适当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项目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项目内幕信息中较早者为准。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在以下时点,应当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一)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担任上市公司股权类、债权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应造成内幕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证券公司在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内幕信息后,可以将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从限制名单中删除。
第十七条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
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但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除外。
证券公司从事前款规定的交易,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发现内幕信息泄露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将有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管理、促使内幕信息公开或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限制等措施。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未公开信息,对所知悉或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本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当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某一上市公司股票持有量占其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券列入观察名单,必要时列入限制名单。
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通过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持有的证券可以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尚未公开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采取保密措施。
除下列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前接触报告或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
(一)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
(二)研究对象和公司保密侧业务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报告草稿有关内容的。
证券公司不应在报告发布前向研究对象和公司保密侧业务部门提供研究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措施,不应与保密侧业务部门的业绩挂钩。
保密侧业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评。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应允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互相委托调研。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在公开侧业务之间或保密侧业务之间采取信息隔离、跨墙、观察名单、限制名单等措施,防范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业务往来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
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