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006,70.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 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 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行政授权的是( )。
A.《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 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行使植物检疫权
B.某县政府文件规定,县自来水公司行使节约用 水、计划用水的行政执法权
二 行政委托
是行政主体将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 织的法律行为。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收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 罚。
三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 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2 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3 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确定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已经完成或者作出
(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 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 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 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生的具体影响,也就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
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般有下列效力:P120-122 具有公定力 具有确定力——对相对方/对行政机关 具有拘束力 具有执行力
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特殊性。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权力主体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它具备特殊的权力地位和行使的职能权限。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承担着各种行政责任和义务,对个人和法人组织具有特殊的管理和约束性。
2. 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行政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3. 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平等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的权力较强,个人和法人组织的权益相对较弱。
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等,而个人和法人组织则需要依法接受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4.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明显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基础的,它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秩序性,与个人的私人权益和意愿较为独立。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运行1. 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通过行政机关与个人、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法人组织之间的行政行为和法律事实来实现的。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个人和法人组织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命令、决定、许可、批准等。
2. 行政法律关系的运行:行政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对个人和法人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全过程。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对个人权益进行限制、执法、处罚等,同时也保护和维护个人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保护1. 法律保护的目标: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保护主要是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公务人员

第四,行政职务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2 行政职务关系的主体
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 间
的行政职务关系
行
政
职
务
行政主体与其他
关
行政公务人员之
系
间的
行政职务关系
公务员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中除公务员外 代表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1 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特征
• 行政公务人员 • 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
职责的工作人员。
• 行政公务人员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 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职权的法律主体。
第二,行政公务人员是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表明该项权力归属于公务人员个人并能以其个人名义实施。
行政机关中除公务员外 代表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代表被授权组织 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受行政主体委托 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代表受委托组织 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街头执勤的民警 聘用制工作人员 街头执勤的协警
3 行政公务人员的身份
多重身份
1、公民身份: 行政公务人员作为自然人,首先具有的是公民身份。 2、一般职务身份: 作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新的法律身份产生:一 般职务身份。 3、行政公务身份: 但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对外代表行政主体,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权 时,新的身份产生。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 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 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法课件0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之间因执行公务发生的各种行政争议,包括积极和消极的 权限争议。
2、解决途径
主体纠纷属于内部行政争议,对它的解决方式不同于对外部行政争 议的处理;它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不由司法机关裁判——这是各 国行政法理论所主张和坚持的原则。
我国处理内部行政争议采取以下三项原则:
(1)纵向领导关系中的争议:被领导主体有权越级向上级行政主 体报告,但在领导主体行为被依法撤销之前,必须服从领导主体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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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行政主体的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职能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 门、跨行业的,如工商、税务、统计、环保、财政、人 事、计划、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机关;专业性行政机 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 电子、机械、石油、煤炭、农业、林业、矿产,水电等 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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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 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 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 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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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制度,是 地方或公务分权的法律技术,包括国家、地方团 体及其他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间相互独立,依法 行使权力并负担义务,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各 行政主体都设有自己的行政组织,独自开展活动。 国家对地方团体等的控制只能依法进行,行政主 体间的行政争议由法律手段解决。
资格转移: (1)行政主体分解 (2)行政主体合并 资格丧失: (1)行政主体被终止或撤销 (2)授权机关收回授权或授权期限届满
2021/11/1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实施过程中产生、发展和终止的法律上的相互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关系人。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实施的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和其他政府组织。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具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范围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扮演着监察、决定、执行职责的角色。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制约、干预、约束,或因行政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消除而与行政机关产生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备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
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拥有受教育、就业、住房等法律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享有申诉、上诉等法律途径。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经营、经济等法律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使抗诉、复议等法定权利。
三、行政利益关系人行政利益关系人是指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他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行政行为的产生、发展和终止进行观察、研究和评价,有关行政行为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行政利益关系人包括社会公众、媒体机构、非政府组织等。
他们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批评和舆论引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和和谐。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关系人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享有法定权益,并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救济权力,行政利益关系人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率。
总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实施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角色和职责。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行政利益关系人作为行政行为的观察者和监督者,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1. 简介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权力职能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涉及到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的适用,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某一特定行政权力,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处罚等,从而产生与其之间的法律关系。
2.2 公民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公民享有参与和监督行政机关活动的权利,同时也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的责任。
行政机关对公民享有的权利进行保障,同时要求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2.3 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了公民之外,行政法律关系还涉及到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单位,包括企业、社团、事业单位等。
其他组织包括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
行政机关与这些组织之间也会形成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等。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3.1 权利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如言论自由、财产权利、合法利益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2 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互相责任和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履行好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职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4.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4.1 公共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公共法律关系的一种,涉及到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4.2 强制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或执行行政决定,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强制性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ppt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是两个概念,
行政法主体包含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按产生方式分
固有职权
授予职权
行
行政羁束权
政
按选择度分
职
权
行政裁量权
按内容分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 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 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 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 托权、行政司法权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 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 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 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
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 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 告工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具有相对独立性 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 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外国组织、外国人。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调解权
行政法学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框架图【本章考情】本章属于行政律关系主体的内容。
考生须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
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
注:※为本章真题考点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P74)(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名+权+责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独立采取行政行为等。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
第四,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行政主体是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的条件保障。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按照行政职权在实践中的逻辑规律,我们可以对这些行政职权分为:(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制裁权;(7)行政强制措施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委托、监督权;(10)行政司法权;(11)其他行政职权。
(1)行政立法权(第五章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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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
2、行政职权的特征
国家强制性 不可处分性 单方性 优益性
为了使国家、社会、集体和大多数公民的合法利 益得到适当和及时的保护,排除不必要的延误、 干扰和妨害,就有必要赋予行政职权一种优益性, 使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能够在地位上优于 行政相对人,得以维护其权威和形象,保障国家 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行政职权的优益性是通过 与之相伴随的行政优益权来体现的。
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有许多区别: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 行使行政职权,而行为主体只能以别人(行政主体)名义 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应由自己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 果,而行为主体则由他人(即行政主体)来承担自己行为 的后果; 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而行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统一于同一个组织之 中,如某一公安机关对某一行政相对人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但亦有不少场合两者会分离,如公安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 施处罚。
3、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中央 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 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组织。如国务院、国务院各 部委等;
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 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 等。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的划分以外部行政与内部行 政的划分为基础。由于行政法主要是公共行政法,因而在 大多情况下,行政主体限于外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 在于:由于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的职权来源方式不同,因而对其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的角度也将有所区别,对授权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应首先 审查“授权关系”是否合法成立。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 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 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 果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特征
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
政诉讼 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
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国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力 机关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 察权,因此它们都不是行政主体。只有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的组 织,才是行政主体。
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 法规设定(行政权的法律设定)的,或者是由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授予(行政授权)的。
根据《宪法》第85条、第89条、第105条和第107条规定,我国的行政 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
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 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处理决定,并能以 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以被告和第三人身份)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参加行政诉讼, 反映了它是否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行政主体能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的这一特 征,使行政主体得以同行为主体相区别。
三、行政主体的分类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 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被划分为两 大基本类型: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前者有权按 地域对社会上的相对人实施管理,如一级人民政府和其所 属的具有对外管辖权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县、市公安局), 后者则限于按隶属关系对内部相对人的管理,如政府机关 事务管理局。当然,某些行政主体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 外部行政主体,又是内部行政主体。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它既有权对管辖地域内的一切社会相对人实施管理 (外部行政主体),同时有权对隶属于它的行政机构实施 领导和监督(内部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 主体。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如公安派 出所、工商所等)和外部得到行政授权的社会组 织同样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系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地实施行 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如行政机关委托社会团体行使行政 职权,社会团体便是行为主体。
行政优益权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 有的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 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 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优先 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先行处置权;第二, 获得社会协助权;第三,推定有效权。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 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这一特征使行政主体同它的代理人相区别。因为 行政主体代理人的行为效果不是由代理人本身, 而是由作为委托人的行政主体承担的。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委托乡政 府对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做出罚款裁决,尔后 发现处罚违法或失当,补救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 机关承担。这说明乡政府不是治安处罚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 任(从而使不少人把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简单地 等同起来)。
一方面,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 人”,而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那里所享有的各 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 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 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 等。